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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商銀行擔保貸款合同兩年

發布時間:2021-07-23 00:46:09

Ⅰ 兩年的信用社貸款一年到期後第二年擔保人是否還要去信用社簽字

請問農村信用社貸款合同兩年 ,第二年續貸要擔保人和本人簽字嗎?

Ⅱ 擔保貸款到期後過了兩年,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可能還在擔保期限內

一、依你所述,肯定是連帶擔保責任的情形,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期限為2年。

1、自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之內向擔保人主張還款的,從向擔保人主張之日起計算兩年,為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期限。

2、如果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之內,沒有向擔保人主張還款的,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免除。

解釋一下:這個時間的起算,是從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時間。如債務約定是2014年5月9日到期,依擔保法的規定,此後的6個月,債權人應當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如果債權人在11月8日主張權利,則在6個月之內,擔保人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此時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則從11月9日起算,2年時間,即到2016年11月9日。(法律規定當日不算,從第2天起開始起算)

二、如果是約定保證期限的,期限到了,債權人不主張的,保證責任免除。

結合你說的情況,如果銀行早就主張過權利的,那從銀行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內承擔保證責任,如前所述,這個時間不是從擔保貸款約定的還款日期開始起算的。所以你問到過了2年了,這個保證責任可能還在保證期內,不過最長也就再加6個月時間。

在這2年內時間內,銀行如果不向法院起訴的,擔保人的保證責任也免除了。如果銀行起訴了,那這個保證責任就要承擔一輩子了,只要有錢就要還。如果銀行從來沒有找過擔保人,那擔保人的保證責任早在債務到期,再過6個月後就免除了。

Ⅲ 農商銀行貸款十萬合同三年,需要每年轉貸嗎

不需要。
因為簽訂的合同是三年,也就是說借款期限是三年,只要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按時付息就可以了,不需要一年一轉貸。

Ⅳ 農商銀行貸款期一年可以改為兩年嗎

朋友,你好!是可以改的,必須本人親自到銀行去辦理,但是必須是等前面的一年准備完了,再去續期!

Ⅳ 借款合同超過兩年怎麼辦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訴訟時效期間已修改為3年了,可以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Ⅵ 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合同其實是屬於一種對責任財產的補充,為了就是能夠促使債務人履行自己的債務,從而能夠保障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到侵犯。擔保合同在債務債權當中是相對獨立的,同時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民事合同。在擔保合同當中對擔保期限是有所約定的,下面小編要介紹的內容就是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證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並生效。
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文件,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於保證書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並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為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
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
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並不當然生效。依照《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擔保法》第43條規定,抵押人以第42條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後,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為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並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但《擔保法》第 43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為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登記。
(三)質押的生效
根據《擔保法》第6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佔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綜上所述,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這個問題按照我國的擔保法來處理,一般是擔保時間到期了以後六個月之內可以追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如果在此期間債權人並沒有因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候產生了相關矛盾跟糾紛,其實保證人在保證合同當中約定的期限到期了以後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了。

Ⅶ 銀行貸款貸款人還不起貸款,擔保人為其擔保期限2年,2年後擔保人是否還有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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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農商銀行擔保人身份證剩下兩年有效期可以擔保三年的貸款嗎

擔保人的身份證有效期與擔保年限無關。只要當時簽約貸款協議時,擔保人的身份證是有效證件就可以了。

Ⅸ 擔保合同兩年期第一年按要求借款人本息還清銀行再放貸款未通知擔保人是否可以作為擔保人免責的依據

在擔保期限內承擔責任。"合同糾紛: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無法協商的,搜集證據去法院起訴維權。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Ⅹ 農商銀行貸款證是三年期限但保人就得擔保三年嗎

是的,准確的說是貸款擔保人要擔保到借款人還完此次貸款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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