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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客戶資金來源核查

發布時間:2021-07-24 05:36:51

A. 重磅!上海銀保監局連夜發文,要求住房不封頂銀行不予個人放貸

控制按揭總量,降低炒房預期,上海又迎來了一撥政策加碼。
1月29日晚間,上海銀保監局印發《上海銀保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持續做好個人住房信貸管理相關工作提出8條要求,包括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審核、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信貸資金用途管理、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風險排查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方面,《通知》明確將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新規或延緩房企回款進度
克而瑞研究中心總經理林波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指出,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相當於准現房銷售,將使上海住宅項目周轉速度減緩。「預售制沒有改變,房企可以繼續賣期房,但貸款要到結構封頂才能放下來,這將拖慢房企銷售回款的進度。」
據悉,上海目前預售的標准之中,對於多層住宅是要求主體結構封頂,而高層住宅要求基本結構成型。
58安居客房產研究院分院院長張波告訴記者,政策要求所有即使達到預售標準的新房,也必須主體結構封頂才可發放貸款,明顯提高了房貸的發放門檻,會直接放緩不少新房項目的上市節奏及銷售速度。對於意在加速去化回籠資金、尤其是在意去化的開發商,這一政策無疑減少了大量預售資金流入。
一般來說,房企的預售資金對於自身的現金流影響面極大,預售資金減少不但可能減緩整體開發的速度,還會提高降負債的難度。張波預計,今年一季度上海商品房去化速度可能出現一定降速。這一政策同時也是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的體現,突出了對個人住房貸款審慎管理的加強,強化了對商業銀行的要求,實現嚴格控制個人住房貸款的投放節奏和增速,防止突擊放貸。重點支持首套中小戶型的政策,則體現出對上海新市民首套購房需求的保護。
林波表示,如今銷售採用搖號制,房企自己不能選擇客戶,就只能犧牲自己的回款進度。以前在上海樓市大熱時,有些開發商已經實現了開盤即回款的光速。如今這一政策或延緩開發商的回款速度,大大降低了周轉效率。
一位房企營銷總則告訴記者,這是從資金上卡,這樣的結果是樓市供應更少了,相當於在上海開發房地產的回報率不高了。
他舉例說,原先一塊地10個月就能開盤,2個月後銀行貸款就能放下來,今後要3個月之後才能放款。「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的規定,將直接導致(以18層住宅為例)開發商按揭款要慢上3~6個月時間。
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
《通知》要求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完善調查、審查手段;強化首付款資金真實性審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過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渠道違規獲取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資金,或者通過偽造首付款支付憑證方式套取銀行貸款;審慎評估借款人還款意願、還款能力,嚴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貸支出與收入比、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多渠道核實借款人真實收入水平,防止通過假流水、假證明等造假行為虛增償債能力。
對此,張波表示,該政策明確指向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審貸管理,並強化對購房人首付資金來源、債務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通過經營貸和消費貸的形式獲得資金來買房的確值得重視,通過這一方式不但會變相降低購房門檻,同時還提升了房地產金融風險,另一方面真正需要流入中小企業資金卻變相流入樓市,不利於實體經濟的發展。
同時,《通知》要求嚴格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尤其是夫妻離異借款人限貸資格的審查,防止借款人規避限購、限貸等行為給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充分利用各類徵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詢借款人信用信息,結合借款人信用狀況,嚴格審批個人住房貸款;對於違規獲取首付款資金、存在造假行為等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拒絕其房貸申請,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作為失信行為信息報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張波表示,結合今年1月21日的政策,上海從金融角度加大對假離婚購房的打擊力度。通過強化對個人住房貸款的審批,可以從源頭打擊炒房的苗頭,封堵非理性購房的行為,同時還能有效對房地產金融風險提前進行規避。值得關注的是,黑名單制度的懲戒信號明顯,向社會釋放出明確打擊違法違規申請房貸的行為,同時對房價的穩定也起到側面作用。
《通知》還要求,嚴格開展房產中介合作資質審核,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建立貸後質量監測及中介退出機制。對發現存在為購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聯合「包裝公司」協助偽造貸款資質證明和收入證明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應立即終止合作,並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這一政策直指中介機構違規向購房者提供『過橋資金』,違規幫助購房者獲得不實的證明信息,並由此獲得購房資格或取得變相降低購房門檻。」張波表示,通過黑名單方式對中介行業形成震懾作用,凈化行業風氣,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B. 銀行卡a類和b類的區別是什麼

1、Ⅰ類戶特點是安全性要求高,資金量大,適用於大額支付;類似是「錢箱」,個人的工資收入等主要資金來源都存放在該賬戶中,安全性要求較高,主要用於現金存取、大額轉賬、大額消費、購買投資理財產品、公用事業繳費等。

2、Ⅱ類戶特點是便捷性突出,資金量相對小,適用於小額支付,類似是「錢夾」,個人日常刷卡消費、網路購物、網路繳費通過該賬戶辦理,還可以購買開戶銀行的投資理財產品。

3、Ⅲ類戶特點是便捷性突出,資金量相對小,適用於小額支付,尤其適用於移動支付等新興的支付方式,類似是「零錢包」,主要用於金額較小、頻次較高的交易,尤其適用於目前銀行採用創新技術開展的移動支付業務。

4、Ⅰ類戶可以配發銀行卡,此外,Ⅱ類戶也可以配發銀行卡,但Ⅲ類戶不能配發銀行卡。

(2)強化客戶資金來源核查擴展閱讀:

新聞媒體對I類、Ⅱ類、Ⅲ類賬戶的使用區別進行詳盡解讀,稱Ⅰ類賬戶為「金庫」、Ⅱ類賬戶為「錢包」、Ⅲ類賬戶為「零錢包」。

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總監趙宇更對賬戶分類進行形象比喻,稱Ⅰ類賬戶是「老婆的賬戶」,具有全功能,想怎麼轉就怎麼轉!Ⅱ類賬戶是「老公的賬戶」,只能轉給「老婆的賬戶」,不能對外轉賬,但是理財可以!Ⅲ類賬戶是「孩子的賬戶」,只能用於小額消費,余額不超過1千元。

Ⅰ類賬戶只需要一個外部渠道驗證客戶身份信息(例如聯網核查居民身份證信息),賬戶余額可以用於消費和轉賬,主要適用於客戶小額、臨時支付,身份驗證簡單快捷。

為兼顧便捷性和安全性,Ⅰ類賬戶的交易限額相對較低(余額付款限額為自賬戶開立起累計1000元),但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強化客戶身份驗證,將Ⅰ類賬戶升級為Ⅱ類或Ⅲ類賬戶,提高交易限額。

Ⅱ類和Ⅲ類賬戶的客戶實名驗證強度相對較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範假名、匿名支付賬戶問題,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開立支付賬戶並實施犯罪行為,因此具有較高的交易限額(余額付款限額為年累計10萬元、20萬元)。

C. 重磅!這個一線城市連夜發文 加碼個人住房信貸管理

(記者 吳若凡)控制按揭總量,降低炒房預期,上海又迎來了一撥政策加碼。

1月29日晚間,上海銀保監局印發《上海銀保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持續做好個人住房信貸管理相關工作提出8條要求,包括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審核、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信貸資金用途管理、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風險排查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方面,《通知》明確將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新規或延緩房企回款進度

克而瑞研究中心總經理林波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指出,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相當於准現房銷售,將使上海住宅項目周轉速度減緩。「預售制沒有改變,房企可以繼續賣期房,但貸款要到結構封頂才能放下來,這將拖慢房企銷售回款的進度。」

據悉,上海目前預售的標准之中,對於多層住宅是要求主體結構封頂,而高層住宅要求基本結構成型。

58安居客房產研究院分院院長張波告訴記者,政策要求所有即使達到預售標準的新房,也必須主體結構封頂才可發放貸款,明顯提高了房貸的發放門檻,會直接放緩不少新房項目的上市節奏及銷售速度。對於意在加速去化回籠資金、尤其是在意去化的開發商,這一政策無疑減少了大量預售資金流入。

一般來說,房企的預售資金對於自身的現金流影響面極大,預售資金減少不但可能減緩整體開發的速度,還會提高降負債的難度。張波預計,今年一季度上海商品房去化速度可能出現一定降速。這一政策同時也是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的體現,突出了對個人住房貸款審慎管理的加強,強化了對商業銀行的要求,實現嚴格控制個人住房貸款的投放節奏和增速,防止突擊放貸。重點支持首套中小戶型的政策,則體現出對上海新市民首套購房需求的保護。

林波表示,如今銷售採用搖號制,房企自己不能選擇客戶,就只能犧牲自己的回款進度。以前在上海樓市大熱時,有些開發商已經實現了開盤即回款的光速。如今這一政策或延緩開發商的回款速度,大大降低了周轉效率。

一位房企營銷總則告訴記者,這是從資金上卡,這樣的結果是樓市供應更少了,相當於在上海開發房地產的回報率不高了。

他舉例說,原先一塊地10個月就能開盤,2個月後銀行貸款就能放下來,今後要3個月之後才能放款。「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的規定,將直接導致(以18層住宅為例)開發商按揭款要慢上3~6個月時間。

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

《通知》要求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完善調查、審查手段;強化首付款資金真實性審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過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渠道違規獲取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資金,或者通過偽造首付款支付憑證方式套取銀行貸款;審慎評估借款人還款意願、還款能力,嚴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貸支出與收入比、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多渠道核實借款人真實收入水平,防止通過假流水、假證明等造假行為虛增償債能力。

對此,張波表示,該政策明確指向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審貸管理,並強化對購房人首付資金來源、債務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通過經營貸和消費貸的形式獲得資金來買房的確值得重視,通過這一方式不但會變相降低購房門檻,同時還提升了房地產金融風險,另一方面真正需要流入中小企業資金卻變相流入樓市,不利於實體經濟的發展。

同時,《通知》要求嚴格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尤其是夫妻離異借款人限貸資格的審查,防止借款人規避限購、限貸等行為給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充分利用各類徵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詢借款人信用信息,結合借款人信用狀況,嚴格審批個人住房貸款;對於違規獲取首付款資金、存在造假行為等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拒絕其房貸申請,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作為失信行為信息報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張波表示,結合今年1月21日的政策,上海從金融角度加大對假離婚購房的打擊力度。通過強化對個人住房貸款的審批,可以從源頭打擊炒房的苗頭,封堵非理性購房的行為,同時還能有效對房地產金融風險提前進行規避。值得關注的是,黑名單制度的懲戒信號明顯,向社會釋放出明確打擊違法違規申請房貸的行為,同時對房價的穩定也起到側面作用。

《通知》還要求,嚴格開展房產中介合作資質審核,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建立貸後質量監測及中介退出機制。對發現存在為購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聯合「包裝公司」協助偽造貸款資質證明和收入證明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應立即終止合作,並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這一政策直指中介機構違規向購房者提供『過橋資金』,違規幫助購房者獲得不實的證明信息,並由此獲得購房資格或取得變相降低購房門檻。」張波表示,通過黑名單方式對中介行業形成震懾作用,凈化行業風氣,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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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4)強化客戶資金來源核查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E. 銀監會整治十大亂象嚴查銀行關系戶「吃空餉」是怎麼回事

要繼續弘揚銀行業的『三鐵』傳統,就是鐵賬本、鐵算盤、鐵規章,為人民群眾看好『錢袋子』。」3月2日,銀監會新任主席郭樹清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的慷慨陳詞正以雷霆般的執行力落到實處。最近短短一周之內,銀監會接連發布多個重磅監管文件,還披露了對多家金融機構的監管罰單。業內人士認為,這些文件表明銀行業強化監管、加強整頓的序幕已經徐徐拉開。

銀監會整治十大亂象

4月7日,銀監會現場檢查局巡視員(主持工作)王朝弟在銀監會新聞發布會上透露,銀監會2017年上半年組織全國銀行業集中進行市場亂象整治工作,以回歸本源、服務實體、防範風險為目標,重點對股權和對外投資、機構及高管、規章制度、業務、產品、人員、廉政風險、監管行為、內外勾結、非法金融活動等十大方面進行整治。

據報道,事實上當天銀監會就印發了《關於集中開展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5號文),要求組織全國銀行業集中整治市場亂象。據了解,該工作由銀監會現場檢查局牽頭,梳理了王朝弟提到的十大方面的亂象。


新聞內存 近期密集出台7個文件

除了5號文,近期銀監會還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加強監管的文件。比如,4月7日,銀監會發布4號文《關於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指導意見》。4月10日,銀監會發布的6號文《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直接點名了銀行業風險防控的十大重點,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房地產領域風險、地方政府債務違約風險等。

4月12日,銀監會7號文《關於切實彌補監管短板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發布。此外,銀監會還發布《關於開展銀行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45號文)和《關於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的通知》(46號文),以及《關於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53號文)。上述三個文件都要求銀行對其存在的一些違規行為進行自查和形成自查報告。

F. 北京離婚一年以內申請人執行二套房貸政策是怎麼回事

3月24日,央行出台關於加強北京地區住房信貸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要求對離婚一年內的貸款人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從嚴防控信貸風險。對於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商貸和公積金貸款均按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認真查詢住房貸款記錄和公積金貸款記錄,嚴格執行首套房貸認定標准。規范房地產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業務合作,建立商業銀行合作中介機構退出機制。

具體內容:

一、嚴格落實各項房地產信貸調控措施各商業銀行要堅決落實中央關於「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總體要求,繼續從嚴控制個人購房貸款增量,嚴格落實差別化的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配合做好北京市房地產調控工作,促進北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北京銀監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將適時會同相關部門對轄區內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進行嚴肅問責。

二、對離婚一年內的貸款人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從嚴防控信貸風險據有關方面反映,近期,購房家庭通過離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貸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這既影響了調控政策效果,也容易產生財產糾紛、還款能力下降等問題,增加商業銀行住房信貸風險。因此,對於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三、認真查詢住房貸款記錄和公積金貸款記錄,嚴格執行首套房貸認定標准各商業銀行在審核住房信貸業務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規定查詢北京房屋交易權屬信息查詢系統、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在公積金貸款數據接入徵信系統前,各商業銀行定期匯總房貸客戶信息提交住房公積金中心,由公積金中心查詢查證後統一將公積金貸款記錄反饋給各商業銀行。對於經查詢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已確認購房家庭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的,可不再查詢公積金貸款記錄,按照二套房貸政策執行。各商業銀行對於購房家庭住房記錄、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公積金貸款記錄等查詢情況要留檔備查。

四、嚴格審核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資金來源,嚴禁各類「加杠桿」金融產品用於購房首付款各商業銀行要根據「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加強對客戶的盡職調查,認真核查購房人首付款資金來源,對使用「首付貸」等金融產品加杠桿的客戶,應拒絕發放貸款。同時,各商業銀行應加強消費貸及其他無抵押信用貸款的管理,嚴禁以消費貸、個人經營性貸款等名義貸出資金用於支付購房首付。

五、嚴格審核借款人還款能力,防範投資投機購房帶來的信貸風險各商業銀行要嚴格落實月供收入比(不超過50%)等政策要求,強化審核購房人收入證明材料。對於購房人提供虛假收入證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貸。對於已成年、未就業、沒有固定收入且還款資金來源於其他共同還款人的借款人,商業銀行應進一步嚴格住房貸款條件,原則上可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

六、合理評估房屋價值,增強住房信貸風險的識別和防範能力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真實價值的評估,要提高對房產價值真實客觀的判斷和評估能力,要依據房屋的合理評估價值進行放貸。商業銀行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合作進行評估的,要加強對合作方的約束和考核,避免道德風險。

七、加強對支行網點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支行網點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管理和指導,督促支行網點嚴格遵守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及自律機制確定的自律要求。對支行網點違反相關規定的,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八、規范房地產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業務合作,建立商業銀行合作中介機構退出機制各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尾款貸等違法違規金融產品和服務。對於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中介機構,各商業銀行應立即中止與其業務合作。

G. 上海銀保監局連夜發文,要求住房不封頂銀行不予個人放貸

控制按揭總量,降低炒房預期,上海又迎來了一撥政策加碼。

1月29日晚間,上海銀保監局印發《上海銀保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持續做好個人住房信貸管理相關工作提出8條要求,包括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審核、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信貸資金用途管理、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風險排查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方面,《通知》明確將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上海銀保監局官網截圖

新規或延緩房企回款進度

克而瑞研究中心總經理林波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指出,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相當於准現房銷售,將使上海住宅項目周轉速度減緩。「預售制沒有改變,房企可以繼續賣期房,但貸款要到結構封頂才能放下來,這將拖慢房企銷售回款的進度。」

據悉,上海目前預售的標准之中,對於多層住宅是要求主體結構封頂,而高層住宅要求基本結構成型。

58安居客房產研究院分院院長張波告訴記者,政策要求所有即使達到預售標準的新房,也必須主體結構封頂才可發放貸款,明顯提高了房貸的發放門檻,會直接放緩不少新房項目的上市節奏及銷售速度。對於意在加速去化回籠資金、尤其是在意去化的開發商,這一政策無疑減少了大量預售資金流入。

一般來說,房企的預售資金對於自身的現金流影響面極大,預售資金減少不但可能減緩整體開發的速度,還會提高降負債的難度。張波預計,今年一季度上海商品房去化速度可能出現一定降速。這一政策同時也是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的體現,突出了對個人住房貸款審慎管理的加強,強化了對商業銀行的要求,實現嚴格控制個人住房貸款的投放節奏和增速,防止突擊放貸。重點支持首套中小戶型的政策,則體現出對上海新市民首套購房需求的保護。

林波表示,如今銷售採用搖號制,房企自己不能選擇客戶,就只能犧牲自己的回款進度。以前在上海樓市大熱時,有些開發商已經實現了開盤即回款的光速。如今這一政策或延緩開發商的回款速度,大大降低了周轉效率。

一位房企營銷總則告訴記者,這是從資金上卡,這樣的結果是樓市供應更少了,相當於在上海開發房地產的回報率不高了。

他舉例說,原先一塊地10個月就能開盤,2個月後銀行貸款就能放下來,今後要3個月之後才能放款。「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的規定,將直接導致(以18層住宅為例)開發商按揭款要慢上3~6個月時間。

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

《通知》要求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完善調查、審查手段;強化首付款資金真實性審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過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渠道違規獲取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資金,或者通過偽造首付款支付憑證方式套取銀行貸款;審慎評估借款人還款意願、還款能力,嚴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貸支出與收入比、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多渠道核實借款人真實收入水平,防止通過假流水、假證明等造假行為虛增償債能力。

對此,張波表示,該政策明確指向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審貸管理,並強化對購房人首付資金來源、債務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通過經營貸和消費貸的形式獲得資金來買房的確值得重視,通過這一方式不但會變相降低購房門檻,同時還提升了房地產金融風險,另一方面真正需要流入中小企業資金卻變相流入樓市,不利於實體經濟的發展。

同時,《通知》要求嚴格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尤其是夫妻離異借款人限貸資格的審查,防止借款人規避限購、限貸等行為給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充分利用各類徵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詢借款人信用信息,結合借款人信用狀況,嚴格審批個人住房貸款;對於違規獲取首付款資金、存在造假行為等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拒絕其房貸申請,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作為失信行為信息報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張波表示,結合今年1月21日的政策,上海從金融角度加大對假離婚購房的打擊力度。通過強化對個人住房貸款的審批,可以從源頭打擊炒房的苗頭,封堵非理性購房的行為,同時還能有效對房地產金融風險提前進行規避。值得關注的是,黑名單制度的懲戒信號明顯,向社會釋放出明確打擊違法違規申請房貸的行為,同時對房價的穩定也起到側面作用。

《通知》還要求,嚴格開展房產中介合作資質審核,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建立貸後質量監測及中介退出機制。對發現存在為購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聯合「包裝公司」協助偽造貸款資質證明和收入證明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應立即終止合作,並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這一政策直指中介機構違規向購房者提供『過橋資金』,違規幫助購房者獲得不實的證明信息,並由此獲得購房資格或取得變相降低購房門檻。」張波表示,通過黑名單方式對中介行業形成震懾作用,凈化行業風氣,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H.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辦法》(全文)

(2007年6月21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令[2007]第2號)[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4]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5]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關於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機構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便於反洗錢調查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移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1]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的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當報告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3]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在辦理再保險業務時,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自然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客戶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I. 對於洗錢高風險客戶 至少應多長時間開展重新審核

每半年一次開展重新審核。

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證券公司反洗錢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准指引(試行)》,要求各證券公司遵循「新老劃斷」的原則,做好客戶的風險等級劃分工作,一旦發現可疑交易,應立即進一步組織分析排查,按照可疑交易報告流程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

《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按客戶風險等級對其賬戶給予相應的系統標識,並採取不同級別的風險監控措施,對較高風險等級的賬戶監控應嚴於對較低風險等級的賬戶監控,密切關注該類客戶的資金和交易行為。對高風險等級客戶應至少每半年審核一次

(9)強化客戶資金來源核查擴展閱讀

對高風險客戶的特別措施:按照要求進行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對初次劃分了風險的客戶採取了持續管理和調整措施,同時確保了半年一次對風險等級進行了調整,對高風險客戶採取了強化的盡職調查措施,並加強對其資金交易的監測;

對高風險業務的針對性措施:加強櫃台客戶盡職調查的力度,加強對網上銀行、ATM等非面對面支付工具交易的風險防控。

堅持對每筆超過5萬元(含)的現金收付業務進行查詢和實時監控,並要求單位提前一天預約提現金額;單位結算賬戶之間單筆100萬元以上及個人結算賬戶之間單筆20萬元以上的大額轉賬交易都換人復核支付手續的完備性。

對可疑交易客戶留存信息及相關客戶資料再次進行審核、檢查,並將核查資料和結果及時准確地反饋,按照規定保存反洗錢工作核查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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