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行為,防範交易風險,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以下稱債券交易)是指以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主的機構投資者之間以詢價方式進行的債券交易行為。
第三條債券交易品種包括回購和現券買賣兩種。
回購是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指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現券買賣是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價格轉讓債券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債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用於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第五條債券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六條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為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辦理債券的登記、託管與結算機構。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對轄內金融機構的債券交易活動進行日常監督。
② 重慶市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價報告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編制、反映被評價預算部門績效狀況的文件,由績效評價報告正文和附件構成。
績效評價報告應條理清晰、依據充分、內容完整、客觀嚴謹、格式規范。
第二十九條 績效評價報告正文應當說明項目概況、評價依據、評價過程、評價結果以及需要說明的重大問題;績效評價報告附件包括績效分析報告、數據整理分析結果、評價計分表、問卷調查處理結果、專家咨詢意見、績效狀況及影響因素、存在問題分析診斷、整改策略措施建議等。
第三十條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立項依據和項目基本概況;
(二)項目績效目標及其調整、完成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標准;
(四)組織實施績效評價情況;
(五)總結績效目標取得的成果,查找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其根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提出實現績效目標擬採取的制度建設措施和整改策略建議。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價報告分為財政部門組織評價報告和預算部門績效自評報告兩類,績效評價報告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③ 重慶 請問哪位有 重慶 醫保墊底資金 的文件, 文件號是多少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重慶市市級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個人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1〕228號)
④ 什麼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轉貸地方政府債券,是由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回政府答使用而發行的債券。由此獲得的資金就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為公債。中央政府發行的稱中央政府債券(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發行的稱地方政府債券(地方公債)。
(4)重慶市債券資金管理辦法文件號擴展閱讀:
地方政府債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
地方發債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為地方政府直接發債;第二種是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也就是中央發國債之後給地方用。
⑤ 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改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未分列每戶業主的分戶賬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撥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三)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及其他風險較大的理財或投資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專戶管理銀行索取任何好處的;
(五)挪用、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第四十六條 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未分列每戶業主的分戶賬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專戶管理銀行索取任何好處的;
(三)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及其他風險較大的理財或投資,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的;
(四)挪用、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第四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未按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向有關部門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追回挪用、侵佔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挪用、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侵佔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還應當吊銷其資質證書。
開發建設單位挪用、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中對其挪用、侵佔情況予以記載。
第五十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交存或者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要求限期交存;逾期仍不交存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違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重慶市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等規定追究責任。
⑥ 重慶市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11〕23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慶市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⑦ 重慶市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為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1〕285號)精神,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