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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譽貸款構成什麼罪

發布時間:2021-07-26 09:27:40

A. 冒名貸款的定罪量刑

冒名進行貸款的行為,在數額達到刑法規定情節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四條:

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1)冒用他人名譽貸款構成什麼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借名冒名貸款是指實際需求貸款的人因各種原因,自己不能通過正常程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貸款,從而採取假借他人的名義在信用社獲取非法貸款。

(借名和冒名貸款的區別就是假借他人名義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貸款的性質更為嚴重)借名冒名貸款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信用社部分客戶經理直接或間接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當自己需要周轉資金時,往往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自批自貸貸款(主要採取騙取或偽造貸戶身份證和貸款證,私刻假印章、模仿貸戶簽名以貸戶名義在信用社獲取貸款)。

2、信用社客戶經理的近親屬需要貸款而又不符合貸款條件時,客戶經理將可能採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貸款方式發放關系人貸款。

3、當前,信用社為加強信貸管理都嚴格控制貸款跨區,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因為跨區貸款較為明顯,客戶經理為逃避跨區貸款,將會採取假借轄區內他人名義的借名冒名貸款方式發放跨區貸款。

4、雖然借款人符合條件,但是以前已經辦理了貸款,按照規定不能再向其發放。在這種情況下,客戶經理如果還想辦理這筆貸款業務,就可能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事實上的壘大戶貸款(有的用企業法人或股東的名義貸款給企業使用)。

5、當前,信用社都實行了嚴格的貸款授權制度,客戶經理只能在許可權內發放貸款,當超過自己許可權時,客戶經理要上報有權人審批。

當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審批而客戶經理想發放貸款時,客戶經理將可能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超許可權貸款,使貸款授權書成為一紙空文。

6、客戶經理為逃避監督,在同一時期用兩個人以上的名義冒名或借名辦理多筆貸款,由一人使用。

B. 冒用他人姓名貸款,犯什麼罪

冒用他人名義屬於民事侵權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C. 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冒用他人名義貸款合同無效。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冒用他人名義貸款還犯了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貸款詐騙罪的具體表現為: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貸款詐騙罪的懲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D. 冒用他人身份證貸款犯什麼罪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規定: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第十八條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 冒用他人身份向信用社借款的案由

【案情】黃某系某縣信用聯社下屬信用社的主任,有一定限額的核放貸款的權利,採取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手段,先後與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數份,發放信用貸款金額達近幾十萬元。信用聯社在稽核檢查時發現該情況,責成黃某收回貸款。由於黃某和別人合夥做生意虧本,直至案發時,黃某尚未償還本金,但每期都有按時歸還利息。 【分歧】對於此案,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利用職務上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構成挪用資金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擔任信用社主任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資金據占為己有,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71條,構成職務侵佔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黃某非法佔有金融機構資金的主觀故意明顯,客觀方面採用冒用他人名義的手段,且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93條,構成貸款詐騙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來分析下本案黃某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是具體詐騙罪名,而詐騙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最大區別就是在於其特殊的行為結構或者行為方: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實施欺詐行為。在客觀表現方面並不需要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行為人僅表現為採取編造虛假理由等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貸款手段,其騙出的貸款是據為己有。而在本案中黃某客觀行為上確採用隱瞞真相的方式,但其主要是利用了擔任信用社主任的便利,及審批貸款的漏洞,否則不可能取得貸款。因此,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 其次,看案黃某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在本案中先要確定黃某的身份。那就要了解農村信用社的性質,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屬企業而非國有企業。因此黃某的信用社主任的身體符合職務侵佔的特殊范圍內的人員的主體身份。利用其職務之便是職務侵佔罪構成的必要條件,本案中,黃某的行為也符合,但職務侵佔罪還有個特點就是其主觀故意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在本案中黃某按期歸還利息,就表明其並無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最後,分析黃某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結合本案,一方面,黃某系信用社的主任利用了自己手中的貸款審核權,冒用他人身份證,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從而將信用社的資金挪出歸自己使用。另一方面,當被本單位發覺後,便責成其收回。這也印證了該貸款貸出完全是黃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得逞的。否則,上述貸款是無法貸出的,並且黃某按期歸還的貸款利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黃某構成挪用資金罪。(作者單位: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

F. 冒用他人名義貸款 170多萬,是騙取貸款罪還是貸款詐騙罪

冒用他人的名義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並且情節十分嚴重,建議早日歸還並向公安機關自首以減輕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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