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編制物業公共維修基金使用計劃
1.計劃維修更新時間 2.目前現狀 3.維修更新原因 4.維修更新方案
2. 怎樣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預案
房屋維修資金使用的具體程序:
1、授權委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受業主委託,向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
2、制定方案並業主確認:申請單位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經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確認通過改造方案。申請單位將《業主委託代辦申請維修資金徵求意見表》、《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業主書面表決證明》在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間業主若有異議的,向管理中心投訴。
3、現場查看: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到小區現場查看並留取影像資料;
4、申請列支:申請單位持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列支。
5、使用款首次撥付: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後,撥付工程款(工程預算金額的70%)至申請單位在專戶銀行開立的「使用賬戶」,「使用賬戶」賬戶內資金只能劃轉至施工單位。
6、組織實施:申請單位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7、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並簽署《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單》。
8、使用款尾款撥付:申請單位根據工程結算費用填寫《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結算費用分攤清冊》,並將《分攤清冊》和《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單》在小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滿若業主無異議,申請單位持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申請工程尾款手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後,將工程尾款撥付至申請單位在專戶銀行開立的「使用賬戶」。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招投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單位:
(一) 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總額超過30萬元的;
(二) 單項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 業主大會決定實行招投標的。
第三十一條 發生下列費用,可以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鑒定等有關費用;
(二)維修工程費用;
(三)工程招標、監理費用;
(四)工程預決算審核費用。
第三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期間,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嚴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的緊急狀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搶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核實並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管理期間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報告,並同時告知屬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專項維修資金應急支取預案的規定,將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核實並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劃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憑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
(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劃撥申請及有關業主賬戶余額等情況,符合規定的預撥申請專項維修資金的70%;
(三)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後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工程款余額,其中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工程決算,應當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劃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相關業主同意;
(二)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預支維修資金申請,業主委員會同意預支維修資金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三)業主委員會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證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不超過核定預算金額70%的費用;
(四)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並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後,由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業主委員會對工程決算有異議的,應當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三十五條 維修資金實際發生額低於預撥款的,其結余部分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交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三十六條 維修資金工程決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10%或超出部分在1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維修資金使用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代交或承擔相應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仍不足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有住房包括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電梯前室、走廊通道、設備間和物業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部位。
本細則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房屋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屬於全體業主或單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信報箱、電梯、消防設施、安全防範設施、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體設施、公共停車位、道路、場地、綠地和區域圍護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維修是指:
(一)主體承重牆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二)整幢樓屋面、戶外牆面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三)整幢樓外檐面脫落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
(四)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30%以上,需要整體修復的;
(六)整幢樓或者單元下水管等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需要整體更換,或者更換、維修、改造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的20%的;
(八)更換電梯,或者更換、維修電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的20%的;
(九)物業管理區域的圍牆、大門等因損壞,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實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繳納維修資金的,該維修資金作為首期交存額劃入業主分戶帳戶。
本細則實施前已設立電梯更新資金或智能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物業小區,該資金仍專項用於電梯的更新、智能設施設備的維修,或者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執行。
本細則實施前的住宅小區已繳納過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的,該專項資金作為本小區物業專項維修統籌資金,專項用於本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本細則實施前按規定應交納或已交納的拆遷安置房屋維修資金統籌用於相應拆遷安置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其具體使用和管理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