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三板年報中股東業務借款需要披露嗎
如果是股東向公司進行借款,則屬於關聯方借款
關聯方借款屬於必須披露的內容。而且在沒有還上這個款項之前,每一次定期披露都需要說明這個款項現在的情況。這部分內容屬於股轉系統嚴查的范圍。所以盡量不要出現這種情況。
⑵ 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或未披露的處理辦法
掛牌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的,推薦主辦券商應發布風險揭示公告。掛牌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的,推薦主辦券商對其股份實行特別處理。掛牌公司及其董事違反本規則規定的,推薦主辦券商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管機構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掛牌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推薦主辦券商應暫停解除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記,並將有關事項報告監管機構。
⑶ 108家新三板企業為什麼沒能披露年報
企業未披露年報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原因:
1、企業自身的問題,財務比較負責,整理不出來。
2、公司有重大時間影響年報披露
3、更換了會計事務所
4、企業擬終止掛牌
⑷ 請問新三板掛牌公司新增大額貸款需要公告嗎
新三板高度重視市場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掛牌企業全面及時披露企業信息,要求中介機構盡職盡責監督管理,以下是轉載自三板富網站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
一、定期報告的披露
掛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應當經主辦券商審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經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信息。掛牌公司在其他媒體披露信息的時間不得早於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時間。
1、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可以披露季度報告。
2、掛牌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披露季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3、披露季度報告的,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4、掛牌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公司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
二、臨時報告的披露
掛牌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後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1、該事件難以保密;
2、該事件已經泄露或者或者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三)其他重大事件披露
掛牌公司對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2個轉讓日內披露:
1、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關聯方佔用資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4、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6、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或者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7、董事會就並購重組、股利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8、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9、對外提供擔保(掛牌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存在受到有權機構調查、司法紀檢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
關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或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為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12、主辦券商或者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⑸ 新三板凈資產為負,超過2個月年報未披露怎麼處理
證券會會勒令它摘牌的
⑹ 新三板公司沒有按時披露年報會怎麼樣
會被強制停牌。且2個月內無法補充年報的話,會強制摘牌。
⑺ 新三板企業審計年報哪些信息可以不披露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全面反映一定時期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情況不僅包括所有者權益總量的增減變動。還包括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的重要結構性信息。特別是要反映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讓報表使用者准確理解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的根源。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企業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1)凈利潤;(2)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項目及其總額;(3)會計政策變更和差錯更正的累積影響金額;(4)所有者投入資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等;(5)提取的盈餘公積;(6)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情況。
⑻ 新三板定增,未披露對賭協議,協議是否仍有法律效力
協議一旦簽訂即有效力,除非是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影響國家安全的協議。
無論披露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