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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資金來源

發布時間:2021-08-08 13:17:53

Ⅰ 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中的自籌資金是什麼

買房款。自籌資金是企業籌措基本建設資金和流動資金的總稱。是形成和增加企業經營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各項專用基金、專項借款。以其購建和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在增加固定資產的同時,增加固定資金。自籌流動資金主要是指以企業發展基金補充自有流動資金。聯營企業接受外單位的投資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吸收股金,也屬於自籌資金範圍。

(1)房企資金來源擴展閱讀:

自籌資金具有靈活性。自籌資金由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及各行政、事業單位獨立地、自主地籌集和使用。

在國家規定的自籌資金指標范圍內,按照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由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及各行政、事業單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十分靈活。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及各行政、事業單位,只要自籌資金到位,有自籌資金的實力;

都可靈活地進行自籌投資建設,既可以把自籌資金形成「拳頭」,辦大事,又可以伸展各手指,辦小事;既可以用於地方性的能源、交通、通訊基礎設施和原材料工業等大中型投資建設項目,又可以用於短、平、快的小型投資建設項目;

既可以用於工業投資建設項目,又可以用農業投資建設項目;既可以用於新建和擴建等基本建設項目,也可以用於技術改造項目;既可以用於商業、飲食服務建設項目,也可以用於商品房和住宅建設項目。

自籌資金籌集靈活,使用方便,靈活機動彈性大,能滿足各類工程需要。因此,自籌資金具有靈活性的特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自籌資金

Ⅱ 中小房地產企業資金來源現狀分析

大致上分為銀行融資信託融資:
銀行融資主要支持開發建設資金,銀行貸款不能用於內支付土地出讓金。容
發行房地產信託融資成本較高,但用途較為靈活,受監管程度相對較小,一般用於支付土地出讓金。
目前在銀行貸款停放、銀信合作被叫停的情況下,中小房地產企業融資將會越來越難。
本人在銀行從事相關工作,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Ⅲ 企業項目自籌資金來源渠道有哪些

1、地方財政自籌資金

地方財政自籌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外資金、上年財政結余、財政預備費等地方機構財力。

2、各主管部門的自籌資金

各主管部門的自籌資金主要是預算外資金,這是預算外資金中種尖最多、管理較為復雜部分。

1993年國家調整了預算外資金統計口徑,1996年國家又將13項重要的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預算外資金占預算內財政收入的比重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但近年來又大幅回升。據統計,2002年預算外資金為3826.43億元,占預算內收入的20.2%。這部分資金,成為國有資產投資,特別是固定資產投資的重要渠道。

3、企業、事業單位的自籌資金

企業自籌資金包括兩個方面:企業現有盈餘和股東注資。其中前者包括企業所得稅後提取的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當然,廣義的企業自籌資金還應包括向銀行貸款、發行企業債券、舉借外債等。在這里主要採用狹義的概念。

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包括各種事業性收費、勞務收入、資產處置收入等。其中,按國家財政制度規定收取的事業性收費等預算資金,是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用於國有資產投資的最主要的來源。

(3)房企資金來源擴展閱讀:

自籌資金的特點:

1、廣泛性

其廣泛性表現在:

一是自籌資金來源廣泛。

自籌資金來源渠道多,來自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及各行政、事業單位等各種渠道,具體包括地方財政自籌資金、部門自籌資金、企業自籌資金、飲食服務行業自籌資金、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和家庭個人自籌資金等自籌資金,名目繁多,范圍很廣。

二是自籌資金來自廣泛的預算外資金。

目前我國的預算外資金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從地方預算的重要補充發展為財政第二預重要地位。預算外資金十分廣泛,有幾百個預算外資金科目,只要預算外資金按規定使用後確有多餘,這多餘的預算外資金都可作為自籌資金。顯然,自籌資金同預算外資金一樣,也是十分廣泛的。

三是自籌資金使用范圍廣泛。

按照現行制度規定,自籌資金可用於地方的能源、交通、通訊和原材料工業投資建設,小型農田水利投資建設,輕紡和商業網點投資建設,文教、衛生部門單位投資建設。自籌資金的使用范圍相當廣泛的。

2、分散性

自籌資金是分散在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及各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籌集的,較為零星分散,而且條塊交錯,名目繁多,管理復雜,自籌資金多到幾百、幾千萬元,小到幾十、幾百元。

自籌資金分散在千家萬戶,不宜於國家集中統一使用,只能分散在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及;各行政、事業單位分散使用。自籌資金從籌集到使用的過程,其時間也較長,至少要半年以上,有的要幾年。

因此,從自籌資金的來源渠道、籌集過程和使用范圍看,自籌資金全都具有分散性的特點。

3、靈活性

自籌資金由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及各行政、事業單位獨立地、自主地籌集和使用。在國家規定的自籌資金指標范圍內,按照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由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及各行政、事業單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十分靈活。

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及各行政、事業單位,只要自籌資金到位,有自籌資金的實力,都可靈活地進行自籌投資建設,既可以把自籌資金形成「拳頭」,辦大事,又可以伸展各手指,辦小事。

既可以用於地方性的能源、交通、通訊基礎設施和原材料工業等大中型投資建設項目,又可以用於短、平、快的小型投資建設項目;既可以用於工業投資建設項目,又可以用農業投資建設項目;既可以用於新建和擴建等基本建設項目,也可以用於技術改造項目。

既可以用於商業、飲食服務建設項目,也可以用於商品房和住宅建設項目。自籌資金籌集靈活,使用方便,靈活機動彈性大,能滿足各類工程需要。因此,自籌資金具有靈活性的特點。

Ⅳ 請問房地產企業資金來源中的自籌資金和國內貸款有什麼差別

嘿嘿,這是理論與實務的差異,比較的基礎不同,不能混為一談。理論上,自籌資金是一個沒有具體定義的概念,也就說它的內涵、外延不夠清晰,是法制基礎薄弱造成的。更靠譜一些的概念,應該是項目資本金,但即便如此,內涵與外延依然不夠清晰,成因基本同上。但銀行是有些老八路(我們尊重經驗,不能簡單地說老八路是因循守舊),把項目資本金定義在狹義范圍,也就是說企業會計核算范疇里的所有者權益的一部分(具體就是注冊資本/股本、資本公積中對項目籌資有實質性貢獻的原值部分),也就說狹義被他們定義在不能隨意撤資的這部分所有者權益之中。這個狹義,不能說錯,只是它是最嚴謹的,幾乎不會犯錯,也幾乎不可能動搖、或者進行所謂的創新。

而貸款,很明顯,就不是項目資本金,更不是非具體定義的自籌資金了。

至於為什麼你看到自籌資金里包括了實質的銀行貸款,這是實務的問題,不要問老闆為什麼、也不要問銀行為什麼,因為這里頭,有貓膩,不是實踐真知,而是實踐偷雞(投機)。它偷雞的地方,在於銀行內外部聯手,利用法制、制度和人性的空隙,集中力量,攻其一處,一役成功。在案例中,都可以理解為個案,不具備指導意義,一普及,就犯錯誤,無論借款人還是貸款人。所以,這是實務,不是理論,跟上面的理論解讀,不能混為一談。

Ⅳ 房地產資金來源如何分配才合理,如自籌資金、貸款、預售等佔多少才合理

這個要視具體情況而言的,一般企業實力較強的自籌資金比例較大,反之,則主要依靠預售回款和貸款,也沒有規定的比例為多少才合理。只要企業能正常運營,這一比例影響不大。

Ⅵ 房地產開發商的資金來源,都是從哪裡來的呢

你好,我了解的不算很多,但是多數房地產開發商的資金都是靠銀行借貸的!

Ⅶ 企業注冊資金來源怎麼寫,股東是房地產公司

自有資金。

Ⅷ 房地產開發項目資金來源大致有哪四種形式

2、銀行信貸。3、社會集資。4、其他融資方式(各類信託基金、合作開發、銀團聯合貸款等)。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Ⅸ 房地產商的項目資金來源是什麼

1,自有資金。2,融資、借貸。3,銷售所得。實在不行了,就出讓股權。

Ⅹ 急求!我正在趕一篇畢業論文,寫的是房地產融資結構,以萬科地產為例,故求2011至2013萬科的資金來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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