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發行份額是多少,比如不超過30億,集合信託最低十萬起,那就是不超過30000人
2. 中糧信託·肉牛指數投資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如何計算收益
咋又問了一次?哦,這次是收益
預期收益率:7.5-10.5%/年(每6個月分配1次,投資人預期收益率與肉牛指數回報率掛鉤,肉牛指數回報率為8.0-11.0%,投資人預期收益率為對應的肉牛指數回報率減去0.5%的相關費用)
例如:2015年2月4日,肉牛指數為64.20元,則投資人預期收益率為9.4%/年。
收益分配:6個月一次,那麼購買100萬的話為100萬*實際收益每年/2
3. 集合資金信託有人數限制么
信託產品人數限制: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信託產品人數將不再受200份合同份數的限制;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4. 集合資金信託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委託人委託的,但又說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如果受託人接受不同信託人的
你理解錯了。集合信託是產品設計的角度。信託財產獨立性是指,受託資產是獨立管理的。並不矛盾,角度不一樣。
簡單點說。就是集合資金信託雖然是有多個投資人的資金集合起來的一個產品。但是這個產品相對於別的產品的資金,相對於信託公司自己的資產來說,就是獨立的。
5. 請問在一個集合資金信託中,如果查出其中一個受益人的財產為貪污款,這個信託還能存續嗎否則該如何處理
1、信託法確有規定以非法財產設立信託或以非法目的設立之信託為無效信託之規定。但在目前實際操作中,由受託人(信託公司)來判定該當信託財產是否為委託人真實合法擁有的財產,實際很難實現,故此實務中,都會在信託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中約定,由委託人自己承諾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從而使得受託人在確有第三方有權機構確定信託財產來源為非法時,終止信託或免除相應責任的依據。
2、國內信託相關業務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等,以期合法自有資金(或資產、權益等),信託與受託人,並簽訂信託合同等文件且真實交付信託財產後,信託關系方為生效;信託正常或非正常終止後,受託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約定的信託財產返還方式(形態),返還與委託人/受益人,隨後信託關系解除。被返還的信託財產還原為委託人/受益人的固有資產,並根據也已經不具備委託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會身份屬性及其行為後果,參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司法凍結等。但這時司法凍結的不是信託財產,而是相關責任人的固有財產。
3、集合信託計劃相關,類似你提的問題中,確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法也沒有(沒見過)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
集合信託涉及多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運用方向上,屬於代定信託(即受託人代為確定);信託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運用方向、終止日期、信託財產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態等具有同質性;對個別受益人的不法來源的信託財產的執行,會在客觀上引致當期未到期的整體的信託財產本金的減少,進而影響整個信託計劃的運作與信託目的的實現。至少,屬於信託合同約定外的信託財產的處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開受益人大會。實際情況是,因為信託計劃到期後,「不法財產」(含本金與收益)也將會按信託約定劃付至「不法委託人/受益人」指定賬戶,屆時有權機構再對該賬戶中資產進行處置,並不實際影響公權力的實現。
故此集合信託計劃終止後,再行處理,是一個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實際操作的現實選擇。既不違反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也顧及到了一般民法項下的公允原則。
4、國內信託相關能稱為「法規」的只有「一法兩規」,完全不足以涵蓋廣泛的信託業務領域,特別是信託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發生交叉和沖突時,更不容易說清楚。只能根據屆時的具體情況,及信託公司與有權機構的溝通情況進行臨機處理。
6.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可以現狀返還嗎
現狀返還是來指當資產管源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包含延期後屆滿)時,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全部或部分未變現,資產管理人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以期限屆滿時的現狀返還給資產委託人,完成資產管理計劃的清算和終止。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現狀返還多見於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中,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重點就在於這里: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
7.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集合資金信託是什麼意思
就是大家一般說的信託產品,國外的定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在國內就是信託公司發行的到期還本付息的金融產品。資金量一般在100萬以上,風險在各類理財產品中較小。
8. 集合資金信託有哪些種類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三種:貸款類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投資類集合 資金信託業務和融資租賃類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貸款類集合資金信託業 務分為兩類:一類是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按照全體委託人的意願,用 集合資金信託募集的資金,以信託公司的名義發放貸款。貸款的對象、 用途、項目、期限利率等均由委託人設定。另一類是委託人將自己無能力親自管理或者國家限制其親自管理的資金通過集合資金信託的方式委 托給信託公司,指定用於發放貸款,並由受託人代委託人選定借款人, 受託人以貸款人的名義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及辦理有關貸款手續,並 行使貸款人的各項權利。投資類集合資金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 人,通過集合資金信託募集的資金,投資於優質項目、企業、法人股收 購業務,或其他成長性好、風險可控、預期收益有保障的領域,為委託 人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投資類集合資金信託業務體現了風險收益對等 原則,適合於預期收益要求較高,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融資 租賃類集合資金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出租人,利用集合資金信託募集 的資金,應承租人的要求購買其所需設備並租給其使用,承租人按期支 付租金。出租人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資成本。
9. 集合資金信託的敏感問題
異地作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都可設立分支機構,全國性作業。金融市場、資本市場是全國性的市場,不可能局限於一城一地。因而對資金信託業務,應該允許異地開展業務。可以考慮最保守的做法,即信託計劃向項目或銷售所在地人行備案,資金託管人由當地的信託公司擔任(如無,可由人行指定有資格的金融機構擔任)。這樣做,應該可以滿足當地人行的監管需要,且免除對資金風險的擔心 。
銀行代理:信託公司不允許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開展業務面臨許多困難。建議在不突破「200份、5萬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銀信合作,共享客戶資源,代辦、代銷信託計劃產品。甚至產品說明中可以增加「本行僅代理該信託計劃銷售事宜、不承擔任何投資管理和收益保證義務」等字樣;
風險控制:項目風險和預期收益率風險是任何投資行為共同面對的,這主要取決於項目選擇、收益模式和管理能力。需要特別強調的一是信託公司的信用風險,要嚴格按照專戶、專人管理原則:建立資金防火牆,自覺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強化信託經理人的職業精神,建立信託經理人的信用評價和職業准入機制;二是信託計劃的流動性風險。由於信託計劃不能公開交易,允許受益權轉讓是必要的。特別是長期性的信託計劃,流動性是其開發設計的關鍵因素。應該允許信託公司研究「櫃台交易」的可能性。
資金運用:資金運用包括投向、方式、用途(目的)三個方面。大多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確定資金投向和運用方式,不管資金用途(或者將目的化為收益性)。有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沒有明確資金運用投向和方式,而突出資金用途的具體目的性,但這種產品市場反映不佳。
管理風險與收益:按照「200份、5萬元」的限制,一份信託計劃募集的金額在2000萬元~3000萬元左右(統計表明,平均每份合同金額10萬元~15萬元)。按平均1%的管理費率,管理年費為20萬元~30萬元。而信託計劃產品開發從項目篩選、研究開發、上市銷售、跟蹤管理到最後順利完成,耗費大量人力財力,成本大於收入。另一方面,信託公司盡職管理,雖不承擔投資風險,但卻承受贏利預期、最終退出等管理風險和信譽風險。因此,信託計劃必須有相當的規模和較長的期限,信託公司才有開發的積極性。
管理費形式:有關法規沒有規定信託公司收取費用的具體標准。多採用直接費用由信託計劃承擔,管理費收取採取分段計費方式。有必要通過行業內的協調機制,制定相應的行業標准及指導價格,逐步形成所謂「行規」。便於成本核算、經營比較,也有利於維護委託人利益。
委託管理:按信託「親自管理原則」,要求信託資金由信託公司運作。但實際上由於資金投向的多元化,資金運用方式的不同,信託公司很難實施親自管理的原則。這就要求信託公司在設計產品和管理期內,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預警、風險辨識及控制機制和措施。
管理責任界定:按法規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同時又規定信託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而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信託公司負有賠償責任。由於委託人和受託人立場不同,必然會導致判斷看法不同。而動不動付諸法律,對信託公司形象不利。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以案例形式列舉一些條文,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監管:對集合資金信託的監管,具有常規性的特徵,即對信託計劃產品設計和推出,既不需要審批,也不用經過核准,而是通過常規檢查、審計來實施監管。這反映了主管機關「鼓勵創新,嚴格監管」的指導思想,有利於集合資金信託的發展。但是,「寬松」是一把雙刃劍,上述寬松政策是以嚴格限制性條件為前提的。也就是說,信託公司可以想發就發,想幾個就幾個,想多大就多大,很自由。但必須符合「200份,5萬元,純私募,本地化」(後兩個限制雖無明文,但是實情)條件。這實際上是關在小籠子里給自由,恐怕未必適應中國的國情。筆者認為有必要考慮「放寬限制、增強監管」的策略。
稅收等配套制度環境:稅收問題,是中國信託業遇到的一個專業難題。國家稅務部門表示,制定專門的信託業稅收政策,不在稅務總局的議事日程上。現在已經進行的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於國家一般性的稅收政策在這種情況下,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受益人納稅原則、避免雙重納稅原則、直接按相似稅法納稅、維護委託人最大利益四個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