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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備忘錄

發布時間:2021-08-11 03:08:25

1. 募集資金專戶是什麼意思

募集資金專戶是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 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資金,專門設立的看管賬戶,便於跟蹤資金的流向。募集資金時,都會說明募集資金的用途,專用賬戶就是保證專款專用。

(1)募集資金備忘錄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該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

(二)商業銀行應當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備案並公告。

2. 關於深主板募集資金&超募的求助

深主沒有超募的特別規定,只是在信息披露備忘錄對外財務資助中有涉及到超募資金補流後12個月不能對外財務資助,對外財務資助承諾後12個月不能用超募資金補流。

3. 是不是證監會有新規定,停牌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

是的。

深交所發布的《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要求,備忘錄規定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相關方籌劃控制權轉讓和募集資金不涉及重大資產購買事項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等事項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募集資金涉及重大資產購買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個月;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不超過3個月。

預計停牌時間超過3個月的,公司應當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繼續停牌的議案,決定公司是否繼續停牌籌劃相關事項;對於長期停牌的公司,保薦機構、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核實公司前期籌劃事項進展,並發表專業意見。

(3)募集資金備忘錄擴展閱讀:

規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積極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業務,維護市場效率,保護投資者的交易權、知情權等合法權益,在總結監管實踐的基礎上,針對前期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深交所制定發布了《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次停復牌業務備忘錄的制定,秉承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強化歸位盡責、加強監管的理念,明確了上市公司在維護投資者交易權和知情權方面的責任與義務。

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在籌劃重大事項時,應做好信息保密和分階段披露工作,維護市場交易連續性,審慎判斷停牌時間。考慮到在實踐中,上市公司確實存在難以分階段及時披露所籌劃事項且確有需要申請停牌的情形,備忘錄要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停牌時間過長,不得濫用停牌損害投資者的交易權和知情權。

同時,對於違反備忘錄的規定,濫用停牌和無故拖延復牌時間的,備忘錄明確交易所可通過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並對公司股票實施復牌處理。

對於上市公司濫用停牌權利、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以及違反相關公開承諾的,交易所可以採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將及時提請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核查。

4. 中國公司如何赴新加坡上市

企業新加坡上市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一、新加坡股票市場簡介
新加坡股票市場是亞洲乃至世界最先進的金融市場之一,具有市場交易活躍,持續融資能力強,融資成本低,服務質量好,製造業企業比重大,國際化程度高等特點。截至2006年上半年,已有712家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總市值約4662億新元(1新元約合人民幣5元)。其中,製造業企業約占總上市企業的40%,外國企業佔34%。由於我省與新交所簽署了合作備忘錄,所以我們的企業在新交所受到特別關注,2006年全省約有17家企業實現了在新加坡成功上市,僅臨沂市就有9家,形成了頗受追捧的「山東板塊」。企業到新加坡主板上市主要有S股模式和紅籌股模式兩種。S股模式即指國內企業直接到新交所上市,企業通過這種模式上市除了要達到新交所規定條件外,還要達到中國證監會「456」的要求,具體條件和程序可參照上期關於香港H股的介紹。此處重點介紹一下新加坡主板紅籌股上市模式。
二、企業在新加坡上市的主要財務指標要求
企業在新加坡主板上市,主要財務指標需符合以下三條標準的其中一項:
(一)過去三年稅前利潤累計超過750萬新元,每年均需超過100萬新元;
(二)過去最近一年或兩年稅前利潤累計超過1000萬新元;
(三)根據發行價,上市時市值至少為8000萬新元。
三、企業在新加坡上市的操作程序
(一)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在海外注冊成立特殊目的公司,並取得境內公司控制權(與香港紅籌模式境內有關操作程序相似);
(二)公司與上市主理商簽訂上市協議,由主理商組織相關中介機構開展驗證、審核、評估等基礎工作;
(三)主理商起草上市相關文件,向新交所遞交上市申請及招股說明書,新交所進行審核;
(四)正式呈交招股說明書給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及新交所,同時公布其招股說明書以征詢公眾意見;
(五)做上市前的披露,確定發行定價,進行上市路演;
(六)企業股票在新加坡交易所掛牌交易,並將募集資金返回國內使用。
四、企業在新加坡上市所需費用和時間
新加坡主板初次上市的總成本約占融資額的5%-10%,一般在1000萬人民幣左右。從前期准備工作到掛牌上市,整個過程約需6-12個月。比赴香港上市的費用要低,耗時要少。
上海主板A股:最少3年業務記錄,且連續3年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整體改制上市的公司業績可以連續計算,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少於10%,每個年度不能少於6%;上市前股本不少於5000萬元,發行價格不低於每股凈資產;主營業務突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收入和利潤佔70%以上;最低公眾股不低於總股本的25%,4億元股本以上的可少於25%,但不低於15%,持股1000股以上的公眾人數不少於1000人。另外,還要求股份公司依法設立,發行前股東持股占股本35%以上,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深圳主板A股與上海一致。

5. 保險能對外募集資金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系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第三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募集資金存儲、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報本所備案並在本所網站上披露。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上市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五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佔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六條保薦機構應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本辦法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第二章募集資金存儲
第七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
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該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
(二)商業銀行應當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備案並公告。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保薦機構或商業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上市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兩周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並在新的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備案並公告。
第九條保薦機構發現上市公司、商業銀行未按約定履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本所書面報告。
第三章募集資金使用
第十條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應當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應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分級審批許可權、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確規定;
(二)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使用募集資金;
(三)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本所並公告;
(四)募投項目出現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對該募投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重新進行論證,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項目,並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後的募投項目(如有):
1、募投項目涉及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2、募投項目擱置時間超過1年;
3、超過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50%;
4、募投項目出現其他異常情形。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不得有如下行為:
(一)除金融類企業外,募投項目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二)通過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三)將募集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使用,為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便利;
(四)違反募集資金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
置換事項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並由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十三條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者注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並公告。
第十四條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四)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及安全性;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並在資金全部歸還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部分(以下簡稱「超募資金」),可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但每12個月內累計使用金額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30%,且應當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後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
第十七條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超募金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使用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的必要性和詳細計劃;
(四)在補充流動資金後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的承諾;
(五)使用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對公司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將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包括收購資產等)的,應當投資於主營業務,並比照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科學、審慎地進行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九條單個募投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其他募投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100萬或者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第二十條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者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募集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變更。
上市公司僅變更募投項目實施地點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改變原因及保薦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變更後的募投項目應投資於主營業務。
上市公司應當科學、審慎地進行新募投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擬變更募投項目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以下內容:
(一)原募投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募投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募投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募投項目已經取得或者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
(六)變更募投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新募投項目涉及關聯交易、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還應當參照相關規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變更募投項目用於收購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後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擬將募投項目對外轉讓或者置換的(募投項目在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中已全部對外轉讓或者置換的除外),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以下內容:
(一)對外轉讓或者置換募投項目的具體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
(三)該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
(四)換入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適用);
(五)轉讓或者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轉讓或者置換募投項目的意見;
(七)轉讓或者置換募投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上市公司應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資產的持續運行情況,並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章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項目的進展情況,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項報告》」)。
募投項目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計劃存在差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專項報告》中解釋具體原因。當期存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情況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專項報告》中披露本報告期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信息。
《募集資金專項報告》應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並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年度審計時,上市公司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並於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同時在本所網站披露。
第二十八條獨立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募集資金實際管理與使用情況。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上市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並承擔必要的費用。
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前款規定的鑒證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如鑒證報告認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董事會還應當公告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存在的違規情形、已經或者可能導致的後果及已經或者擬採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保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調查。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保薦機構應當對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同時在本所網站披露。核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及專戶余額情況;
(二)募集資金項目的進展情況,包括與募集資金投資計劃進度的差異;
(三)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情況(如適用);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和效果(如適用);
(五)超募資金的使用情況(如適用);
(六)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情況(如適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是否合規的結論性意見;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在《募集資金專項報告》中披露保薦機構專項核查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募投項目通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的,本所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懲戒。情節嚴重的,本所將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低於」不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七號——上市公司超募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同時廢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QDII基金是什麼意思

QDII基金是指在來一國境內設源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

和QFII一樣,它也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

截至2019年8月底,中國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中國公募基金資產合計13.84萬億元。QDII基金等各類型基金規模都在8月份獲得擴張。

(6)募集資金備忘錄擴展閱讀:

QDII基金特徵:

1、集合投資。它將零散的資金巧妙地匯集起來,交給專業機構投資於各種金融工具,以謀取資產的增值。QDII基金基金對投資的最低限額要求不高,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決定購買數量,有些基金甚至不限制投資額大小,完全按份額計算收益的分配。

2、分散風險。QDII基金可以憑借其雄厚的資金,在法律規定的投資范圍內進行科學的組合,分散投資於多種證券,藉助於資金龐大和投資者眾多的公有制使每個投資者面臨的投資風險變小,另一方面又利用不同的投資對象之間的互補性,達到分散投資風險的目的。

7. 上市公司在沒有流通前可以私募資金嗎

國際資本市場持續的不確定性,使得對於投資組合中投資種類多樣化需求進一步提高,「另類投資」成為不少投資者關注的概念。「另類地產投資」(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簡稱AIM)有別於為大眾提供的傳統投資方式,各個國家有著不同的管理方式,每位投資者需要咨詢自己的會計師、律師、理財顧問,需要結合個人自身情況謹慎考慮。在1月31日北辰傳媒集團舉辦的財富論壇上,安省證監會注冊的另類投資專家、投資交易代表Sandy
Shao與聽眾分享了另類投資和私募基金的概念。
加幣疲軟、股市動盪、利率繼續歷史最低位,需要投資新元素以求更完善的組合。根據媒體報道,2015年投資在現金類產品的回報,從股票市場、金融債券市場來看,如果扣除1.3%的通貨膨脹率,很多人甚至在虧本。因為很多情況下,大多數人都不是專業的投資者,所以碰到風險時,不知該如何分散、規避風險。在加拿大,最近的股票和基金市場波動也很大,以至於很多人已經喪失了投資股票和基金的興趣,擔心最後連本錢都賺不回來。如果在安省的另類投資的規范約束下,或許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力考慮更多的投資產品,將投資組合做得更加多元化,比如另類投資中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到底有多大魅力?「全球最富的人中,90%的人在進行財富分配時,都會在私募基金中進行投資,而不僅僅投放在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基金中。其原因是,他們要將其資金組合更加多元化、分散化,這樣資產才能得到穩定增長。」據Sandy介紹,按照原先的規范,並非每個投資者都有機會接觸到這些另類投資,但根據安省證券委員會今年1月13日剛剛正式啟用的「發行備忘錄豁免」規定,已經放寬了這項要求,除「合格投資者」外,普通百姓也可以參與「另類投資」。事實上,私募基金在加拿大並非新生事物,而是已經存在幾十年,只是原先政府設立了「高門檻」:比如個人年薪20萬加幣以上,或者家庭收入年薪在30萬加元以上,或者凈資產超過500萬,或者流動資產超過100萬。如今,在企業的爭取下,安省降低准入門檻,規定符合一定門檻的「合格的投資人」,方能購買一定額度的私募基金。如果凈資產超過40萬,或者個人收入75000以上、家庭收入在12萬以上,同時需要通過投資經理、或者另類投資的代表評估和建議,每年投資者可以購買10萬;否則如果直接通過公司購買,每年每個投資者只能買到3萬左右。如果尚不能達到上述新「門檻」,但個人又對投資這一產品非常有興趣,政府的限制是,任何人每年可以購買一萬元的另類投資產品,而且對購買者沒有過多的限制,只要合法居住在加拿大即可。而對於收入、凈資產超越更高的人群,購買私募基金則沒有任何限制。
據Sandy介紹,私募類基金和上市類基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第一,私募基金的波動性相對上市公司小,因為沒有二級市場,不受外界消息的影響;第二,一般因為是在公司前期投資,所以給大家的回報較高,高風險、高回報,這也合情合理;第三,因為公司沒有上市,所以管理規模比較小型,比如董事會規模有三、五個人,所以決策時更有效率;第四,流通型比上市公司差一些,這是私募基金相對不利的因素。有的私募基金提供了繳納罰金就可以退出的渠道,但有的私募基金規定,一旦投入,短期內無法取出資金,這無形中也給投資者增加了風險。如果說「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那麼私募基金的風險就更大,這點投資者需要注意。
私募類基金既然是針對少數投資者而非公開地募集資金運作,因此也被成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通常一個新公司啟動時,會集合公司合夥人的資金作為種子基金,但隨著業務量的擴大,公司資金可能會出現短缺,這就有可能涉及私募概念。簡而言之就是,這類公司沒有上市,但同樣需要籌集資金。一些公眾熟知的公司都是先通過私募成長起來,還有一些公司從最開始就定位為非上市公司,因為這樣會節省管理成本。在加拿大的房地產領域,這樣的私募項目一直都有開展。
總之,通過這次講座介紹,觀眾對另類投資和私募基金有了更多的認識,而主講人也通過講座了解到聽眾對另類投資的關注點所在。這樣的講座,對於雙方都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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