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財政部明確規定新增地方債限額避免債務過快增長是怎麼回事
財政部日前發布的《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新增限額分配管理應當遵循立足財力水平、防範債務風險、保障融資需求、注重資金效益、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
近年來,在經過甄別、置換等各種努力後,我國地方債存量管理效果明顯,相關風險得到了有效化解。湯林閩說,現階段正是我國地方債管理由之前的側重存量階段進入存量、增量並重階段,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地方債管理的良好時機。可以預見,今後可能還會陸續出台新增地方債的管理措施。
⑵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是什麼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具體如下:
1、規范棚戶區改造融資行為,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更好地解決群眾住房問題。
專項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發揮政府規范適度舉債改善群眾住房條件的積極作用。
2、棚改專項債是國家專項債改革的創新,是貫徹落實國家預演算法的重要舉措。
特別是在當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強化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實現地方政府債務資金鏈條有效循環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和風險,又對改善民生住房,穩定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2)政府債券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以下簡稱棚改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是指遵循自願原則、納入試點的地方政府為推進棚戶區改造發行,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項收入償還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前款所稱專項收入包括屬於政府的棚改項目配套商業設施銷售、租賃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為棚改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試點期間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級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棚改專項債券的,由其省級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
經省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棚改專項債券。
⑶ 政府發行債券的目的
債券(Bonds)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措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政府債券(Government Bonds)的發行主體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代理機構為籌集資金,以政府名義發行的債券,主要包括國庫券和公債兩大類。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為公債。中央政府發行的稱中央政府債券(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發行的稱地方政府債券(地方公債)。
各國政府發行債券的目的通常是為了滿足彌補國家財政赤字、進行大型工程項目建設、償還舊債本息等方面的資金需要。
⑷ 什麼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轉貸地方政府債券,是由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回政府答使用而發行的債券。由此獲得的資金就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為公債。中央政府發行的稱中央政府債券(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發行的稱地方政府債券(地方公債)。
(4)政府債券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地方政府債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
地方發債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為地方政府直接發債;第二種是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也就是中央發國債之後給地方用。
⑸ 我國地方政府怎樣舉債不能發行債券怎樣借錢
我國目前法律規定地方政府一般不允許發行債券,發債一般都是國家行為,需要國務院批准。
地方政府現在用的最多的借錢辦法就是找銀行了,而銀行,特別是國有的也都願意貸,因為貸給政府收不回來責任一般是無人追究的。
另外的辦法就是組建什麼地方融資平台,成立融資公司,不過也多是和銀行合作一起籌錢。
⑹ 什麼是地方政府債券項目
地方政府債券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
所有類型的投資者,包括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都可以參與地方政府債的認購和交易,投資者參與地方政府債的認購和交易,需要開始深圳市場的證券賬戶或者是基金賬戶,對於新開賬戶的投資者,需要通過券商營業部對賬戶進行託管並開通資金賬戶後,才可以參與。
⑺ 一般地方政府債券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嗎
一般地方抄政府債券不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7)政府債券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⑻ 政府債券有什麼風險
政府債券的風險主要是購買力風險。
政府債券的還本付息有可靠保障,因此沒有信用風險,政府債券沒有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利率風險和購買力風險是政府債券的主要風險。
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代理機構為籌集資金,以政府名義發行的債券,主要包括國庫券和公債兩大類。
(8)政府債券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政府債券的特徵
1、安全性高,政府債券是由債券發行的債券,由政府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在各類債券中,政府債券的信用等級是最高的,通常稱為「金邊債券」。
2、流通性強,政府債券是一國債務,發行量一般非常大,同時信用好,競爭力強,市場屬性好。所以,國家政府債券在二級市場十分發達。
⑼ 土地出讓金管理進一步改革 需與地方債風險化解改革措施配套
近日,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石激起千層浪,市場對其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金)徵收方式的改變最關注,有人甚至認為此舉將結束土地財政的歷史,截斷地方財政與土地之間的利益鏈條,從而改變房地產市場運行的邏輯。
筆者認為,土地出讓金徵收方式的改變,短期內沒有改變房地產市場的運行邏輯,無需過度解讀,但從中長期看,土地出讓金管理的規范化為進一步改革提供了基礎條件。
可減少地方不合規行為
實際上,此項改革措施的出台並不突兀,早在十九屆三中全會就已經審議通過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該《方案》作出由稅務部門「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的部署。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其中就已經提到: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范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
筆者認為,有人之所以出現過度解讀此項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疫情之後我國部分城市房價出現了新一輪上漲的原因。在房價上漲的背景下,把中央出台的所有與房地產有關的政策都解讀為遏制房價,5月中旬關於房地產稅的討論與此次土地出讓金徵收方式改變衍生的議論都屬於此類現象。
此次土地出讓金徵收方式的變化,沒有改變地方政府支配土地收入的局面,土地出讓收入依然劃歸政府基金收入,使用權依然是地方政府。土地出讓金徵收方式的改變可以提高該項收入的透明度,使之更加規范。當土地出讓金管理日益透明、規范之後,為規范地方政府的負債行為提供了基礎,可以有效減少地方政府的不合規行為。
縱觀最近十餘年的歷史可以清晰看出中央對土地出讓金管理的政策導向。2007年以前,土地出讓收入一直是納入預算外「專戶管理」。
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規定,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試行「收支兩條線」。
2009年,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意見》,政府性基金預算正式接受人大審批。
2010年,財政部出台《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強化土地出讓收支各環節管理,土地出讓收支受到進一步監督約束。
2015年,新《預演算法》將政府性基金預算正式納入我國政府預算體系,預算外運行成為歷史。
2016年,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印發《關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轉列一般公共預算後加強土地整治工作保障的通知》,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轉列為一般公共預算。
從這一系列關於土地出讓金管理的規定可以看出,土地出讓金的管理一直朝著「規范化、透明化」的方向邁進。
穩步推進土地出讓金改革
在各種解讀土地出讓金徵收方式改變對房地產市場影響的觀點中,都認為土地財政是推動我國房價上漲的主要因素,這是不容忽視的實事。要改變房價只漲不跌的怪圈,必須改變地方財政對土地收入的高度依賴。但要截斷地方政府與土地之間的利益關系不僅涉及利益的調整,還涉及金融的穩定,牽一發而動全身。要改革當前土地財政與土地金融的現狀,應該遵循「積極、穩妥」的原則,否則欲速則不達。
在筆者看來,中央已經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在謀劃土地出讓金改革問題。2020年,國務院發布《關於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該文件明確規定「當年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業農村的資金佔比,逐步達到50%以上」。此舉不僅可以弱化土地財政,還可以縮小城鄉差距,優化我國的經濟結構。這是充分考慮到風險與收益之後土地出讓金改革的最優解。
土地出讓金管理的進一步改革,需要與地方債務風險的化解及其他改革措施的配套,短期內還不具備這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