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什麼意思啊
是國家為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其學費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由國家實行代償。
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本辦法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九條按本辦法確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十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相關資料庫。
第十三條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部門預算。財政部及時將代償資金撥付給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財政部撥付的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給高校。高校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四條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06〕133號)同時廢止。
⑵ 什麼是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制度 【如果我到西部地區工作,國家幫我還錢,我還拿工資!】有這么好的事么
在網上搜索 財教〔2009〕15號 那上面有對條件的具體說明。 每年六月和十二月有兩次申請機會,請向本校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如果沒有中心,應該是向學生工作管理部門申請。
⑶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問題
那要看你從事的是什麼工作了,例如是國家鼓勵的到貧困地區支教,當大學生村官之類的可能有優惠政策。
⑷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文件
助學貸款還款:
一、網上還款流程:
1. 登錄「學生在線系統」,查看個人支付寶貸款專用賬戶;
2. 用個人支付寶貸款專用賬戶名登錄支付寶網站,對個人支付寶貸款專用賬戶進行
登錄密碼和支付密碼修改等相關操作,加強賬戶安全性,防止賬戶被盜;
二、個人還款流程:
1. 到生源地助學貸款中心領取還款申請表,填寫清楚;
2. 生源地會給一個卡號,到指定銀行打上錢就可以了;
3. 每月規定還多少到時候打多少。
⑸ 關於生源地助學貸款代償
當然可以!不過這個貸款要交很多很多材料,程序很繁瑣。要填一個家庭情況調查表,這個表格要有當地民政部門蓋章……
申請條件
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②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③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④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⑤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辦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學生在新學期開始前,向家庭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有的地區直接到相關金融機構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初審。金融機構負責最終審批並發放貸款。
貸款金額
借款人每學年申請的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
貸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部補貼,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入)共同負擔。
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餘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⑹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規定: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所以按照規定你朋友助學貸款還是會由國家代償的
⑺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好嗎
你自己的事情 還是你自己定把
⑻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高等校畢業費家助貸款代償暫行辦 第條 引導鼓勵高校畢業面向西部區艱苦邊遠區基層單位業根據《共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問題決定》(發〔二00吧〕一陸號)《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校畢業業工作通知》(辦發〔二009〕三號)關精神制定本辦 第二條高校畢業西部區艱苦邊遠區基層單位業、服務期三(含三)其費由家實行代償校習期間獲家助貸款(含高校家助貸款源信用助貸款同)代償費優先用於償家助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前產利息 第三條 本辦高校畢業指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校全制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第二士位應屆畢業定向、委培及校習期間已享受免除費政策除外 第四條 本辦西部區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一二省(自治區、直轄市) 部區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一0省 艱苦邊遠區指除述區外務院規定艱苦邊遠區 第五條 本辦基層單位指: ()西部區艱苦邊遠區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院、計劃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處西部區艱苦邊遠區縣氣象、震、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央單位艱苦行業產第線 第六條 凡符合全部條件高校畢業申請費家助貸款代償: ()擁護共產黨領導熱祖遵守憲律; (二)校期間遵守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習績合格; (三)畢業自願西部區艱苦邊遠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三(含三) 第七條 每高校畢業每代償費家助貸款金額高超陸000元畢業校習期間每實際繳納費或獲家助貸款低於陸000元按照實際繳納費或獲家助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校習期間每實際繳納費或獲家助貸款高於陸000元按照每陸000元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第二士位畢業代償費家助貸款限別按照家規定相應制計算 第八條 家西部區艱苦邊遠區基層單位業獲費家助貸款代償資格高校畢業採取度代償辦畢業每代償費或家助貸款總額一/三三代償完畢 第九條 按本辦確定費家助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央財政安排 第十條 符合條件高校畢業按程序申請費家助貸款代償: ()高校畢業本辦理離校手續向校遞交《費家助貸款代償申請表》畢業本、業單位與校三簽署西部區艱苦邊遠區基層單位服務三業協議 (二)校習期間獲家助貸款高校畢業與家助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款計劃書應註明已申請家助貸款代償獲家助貸款代償資格需自行向銀行款 (三)高校根據述材料按本辦規定審查申請資格;每陸月底前符合條件高校畢業相關材料集報送全資助管理審批存二定崗畢業高校應畢業提交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遲於一二月底前申請材料集報送全資助管理審批 全資助管理收高校申請材料月內審批確定獲費家助貸款代償資格名單通知關高校及家助貸款經辦銀行同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高校需每陸月三0前獲費家助貸款代償資格高校畢業職崗情況報送全資助管理 高校畢業所高校要建立與業單位家助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經資格審查合格費家助貸款代償高校畢業建立完整准確檔案並高校畢業本段習期間獲費家助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本、業單位事部門及家助貸款經辦銀行同應主解並定期向全資助管理家助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工作情況便經辦銀行及掌握借款態情況做家助貸款業務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除調、提拔、工作需要換崗離西部區艱苦邊遠區基層單位外於未滿三服務限提前離西部區艱苦邊遠區基層單位高校畢業業單位事部門應要求其及向辦理代償原高校申請取消費家助貸款代償資格 於取消費代償資格畢業高校應及關情況報送全資助管理全資助管理始停止其費代償 於取消家助貸款代償資格畢業改由其本負責償余家助貸款本息業單位應及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重新簽訂家助貸款款計劃書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關情況及通知全資助管理家助貸款經辦銀行 於及向高校提取消費家助貸款代償資格申請、與銀行重新簽訂款計劃書、提前離崗高校畢業律視嚴重違約家關部門要其良信用記錄及錄入家金融業統徵信平台相關資料庫 第十三條 費家助貸款代償資格經全資助管理審定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關規定費家助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部門預算財政部及代償資金撥付給全資助管理全資助管理應收財政部撥付代償資金一5工作內代償資金撥付給高校高校應於一5工作內代償資金代償給高校畢業家助貸款經辦銀行或返給高校畢業本 第十四條 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家相關財經規本辦規定代償資金實行賬核算專款專用截留、擠占、挪用同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於弄虛作假高校高校畢業經查實除收家代償資金外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要參照本辦規定原則制定吸引鼓勵高校畢業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區基層單位業費家助貸款代償辦 第十七條 本辦自公布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高等校畢業家助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財教〔二00陸〕一三三號)同廢
⑼ 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的政策內容主要是什麼
一、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的政策內容
1、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全日制本專科、高職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補償。
2、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補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3、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二、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的標准和年限
1、每生每學年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者代償。
2、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償完畢。
(9)助學貸款代償是什麼擴展閱讀:
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2、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3、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