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現在的外匯政策急求~
國家對外匯沒有放開也沒有禁止的,看各地地方對政策的理解程度,有的寬松有的嚴格的
㈡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2)7月1日起外匯管理新政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㈢ 外匯管理局最近關於外匯有沒有什麼新政策
核銷單不用了,不用核銷了,用外匯監測系統了。
㈣ 有消息說從5月1日起在中國銀行人民幣可以小額自由兌換成美元,有這事嗎
這條消息有誤,但又不是空穴來風,三言兩語也說不清,茲將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通知轉載如下,供你參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6-04-13 文號:匯發【2006】1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用匯需求,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 第5號,現就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事前審批,提高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一)外匯局不再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變更、關閉進行事先核准。境內機構凡已經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如需開立新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持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凡未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應持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先到外匯局進行機構基本信息登記。
(二)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的限額,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確定。對於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且需要開立賬戶的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調整為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三)境內機構有真實貿易背景且有對外支付需要的,可在開戶銀行憑《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提前辦理購匯,並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二、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調整服務貿易售付匯審核許可權
(一)對境外機構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對境外個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務貿易項下費用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憑合同(協議)或發票(支付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超過上述限額的,按原規定辦理。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通過互聯網等電子商務方式進行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的,可憑網路下載的相關合同(協議)、支付通知書,加蓋印章或簽字後,辦理購付匯手續。
(三)對法規未明確規定審核憑證的服務貿易項下的售付匯,等值10萬美元以下(含10萬美元)的由銀行審核,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
(四)國際海運企業(包括國際船舶運輸、無船承運、船舶代理、貨運代理企業)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可直接到銀行購匯;貨主根據業務需要,可直接向境外運輸企業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
三、放寬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政策,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一)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並向銀行申報用途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購匯的,經銀行審核外匯管理規定的真實需求憑證後辦理。
(二)境內居民個人年度總額內所購外匯,可以存入本人境內外匯賬戶或用於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凡外匯匯出境外、提取外幣現鈔或攜帶出境的,仍按原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三)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應由本人辦理或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凡由直系親屬代為辦理的,需提供委託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委託人的授權書。
(四)外匯局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不再實行核銷管理。
四、規范業務管理,加強監測預警
(一)外匯局通過信息系統對境內機構和個人外匯收支活動實施監管,並根據涉外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形勢的客觀需要,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二)銀行應按要求加強對境內機構和個人外匯資金流入和結匯的真實性審核,向外匯局報送外匯賬戶的開立、關閉和外匯收支以及個人購匯信息。
(三)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外匯局依據有關外匯管理法規進行查處。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未盡事宜仍按現行規定辦理。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至所轄支局、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㈤ 「史上最嚴的外匯管制」7月1日生效,大家怎麼看
外匯管制過嚴的弊端主要表現在:從短期看:1、進口商無法自由地選擇市場、商品,因而難於從最具有比較優勢的市場購買最廉價的商品;2、由於進口受到外匯供給的嚴格限制,進口商品供給難以滿足國內需求,引起進口商品在國內價格的上漲;3、進口商獲得壟斷利潤,包括商品溢價和外匯溢價。從長期看:1、阻礙了外國資金的流入。由於實行外匯管制,外匯的使用受到嚴格限制,對外國投資者的吸引力大大減弱;2、阻礙貿易發展。在外匯管制條件下,外匯匯率往往被高估,提高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的價格,降低其國際競爭力,而嚴格的外匯供給也阻礙了進口的發展;3、無法獲得對外貿易的動態利益。對外貿易是國際分工的結果,阻塞了對外貿易也就是阻塞了國際分工,無法享受由於國際分工發展帶來的動態利益。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㈥ 2012年8月1日起,外匯局改政策,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ASone,那裡的預付、延期報告是指什麼意思
在8.1前已經出口的, 收匯日期超過90天的,多數外管需要企業做現場報告,提供相應回的合同發票箱答單提單報關單等, 及情況說明,帶上公章.
以後付匯需要提供哪些資料看各銀行要求, 是根據銀行對企業的了解程度來要求的
㈦ 7月1日外匯新規將實施 哪些會受到影響
7月1日要實施新規多,尤其在金融業。2017年7月1日,《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就是其中一項。要強調的是,央行的這份管理辦法主要是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加強監管,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但是,單日單筆或者累計超過5萬的現金交易將向央行提交大額交易報告,監測你是否洗錢。簡單來說,央行加大了對反洗錢、恐怖融資和金融腐敗的監管。
對金融機構的而言,增加了提交報告的標准。那對於個人來說,會不會受到什麼影響呢?
首先,我們看一下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現金交易達5萬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央行對個人和金融機構的大額現金交易同時加強了監管。《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准從現行的人民幣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單日發生存款、取款、現金匯款等大額現金交易累計達到5萬元,銀行就會通過系統自動抓取報送大額交易給央行。
注意!只是提交大額交易報告,並不是說超過5萬元的交易會容易受阻,銀行仍會正常受理,但是會對高頻的資金往來加強監測。
同樣,通過銀行機構用人民幣現鈔購買美元現鈔,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
這里要注意的是,首先個人5萬美元的額度不變,單日取現1萬美元的額度不變,這是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唯一有些變化的是,以前你換取1萬美元不需要大額交易報告,現在你換超過5萬人民幣的美元,銀行就會自動報告。因為央行要求,金融機構應該分別以人民幣和美元折算,單邊累計計算本外幣交易金額,按照報告標準的「孰低原則」。5萬人民幣約合7375美元,所以現金購匯達到7375美元銀行會自動上報。
注意!單日取現1萬美元的額度不變,以前用滿5萬美元的額度,如果取現需要5天。現在仍然可以5天,只是如果你因為不想向銀行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可能會需要7天。
大額交易報告主要是央行用來監測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用戶其實基本是無感知的,也不影響正常的業務辦理。
對於為何將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准從現行的人民幣20萬元調整為5萬元,央行負責人解釋稱,主要是考慮:
首先,加強現金管理是反洗錢工作的重要內容。國際上現金領域的反洗錢監管標准大都比較嚴格。比如,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起點均為1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而監管部門為打擊特定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據法律授權還可以進一步下調現金交易報告標准。
其次,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最後,我國反腐敗、稅收、國際收支等領域的形勢發展也要求加強現金管理,防範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
什麼是大額交易報告?
央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表示,所謂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標准及程序,將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信息,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反洗錢主管部門。反洗錢主管部門接收大額交易報告的主要目的是開展反洗錢資金監測分析,不是「行政審批」或「行政許可」,因此也就談不上所謂的「管制」。
企業和個人開展相應的資金收付、轉賬等業務,大額交易的報告義務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來執行的。企業和個人無需額外履行報告手續,實際辦理業務過程中幾乎感受不到新的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的要求。
簡單說,只要你的資金正常,不是黑錢,大額交易報告只是正常增加了一條記錄而已,並且是銀行去執行與你無關。
㈧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個人兌換外幣有規定嗎
外匯額度:
介紹:
1、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業務指定由中國銀行統一辦理。居民在以下情況,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機構購匯: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則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照其學術團體規定的標准兌換外匯匯出;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以內,或1000美元以內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匯;14歲以下兒童出境的,供匯標准減半。以上換匯標准如超出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向銀行換匯時,需要帶齊有關材料,除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及工作單位證明外,旅遊、探親、會親、留學、就醫的居民還必須帶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
㈨ 7月1日起個人外匯額度是多少
國家外匯局相關人士表示,7月1日實施新修訂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回疑交易報告管答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不涉及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個人真實合規的用匯不受任何影響。外匯局目前沒有涉及個人外匯業務的新規將實施。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個人跨境匯款不存在年度額度。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㈩ 存外匯有新規定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針對傳言7月1日國家外匯局將出台一系列新規收緊個人購匯,國家外匯局相關人士表示,7月1日實施新修訂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發布的,不涉及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個人真實合規的用匯不受任何影響。外匯局目前沒有涉及個人外匯業務的新規將實施。
《管理辦法》最新變化
《管理辦法》此前就有,但7月1日新的《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變化:
一是明確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准、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同時刪除原規章中已不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可疑交易報告標准。
二是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准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和可疑交易報告時限。
三是新增規章適用范圍、大額跨境交易人民幣報告標准等內容。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准為「人民幣20萬元」。
四是對交易報告要素內容進行調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號」、「非櫃台交易方式的設備代碼」等要素,刪除「報告日期」、「填報人」和「金融機構名稱」等要素,設計了要素更加精簡的《通用可疑交易報告要素》。
9月起境外提現和消費超1000人民幣須上報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6月2日消息,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中國境內發行的各類銀行卡,如果在境外消費刷卡超過人民幣1000元,發卡行要上報。
開展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採集,不涉及銀行卡境外使用的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外匯局將繼續支持和保障個人持銀行卡在境外經常項下合規、便利化用卡。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發卡金融機構報送,個人無需另行申報,不增加個人用卡成本,外匯局將依法保護持卡人信息安全。
盡管7月1日並無實施個人外匯新規,但面對國內不明朗的金融環境,投資風險將很難通過全球資產配置進行分攤,有海外資產配置需求的人士宜加快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