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試論《外匯管理條例》對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規定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
第九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十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第十二條 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三條 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十四條 個人因私用匯,在規定限額以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個人因私用匯,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認為其申請屬實的,可以購匯。
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
第十五條 個人移居境外後,其境內資產產生的收益,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十六條 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第十七條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和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八條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❷ 什麼是外匯經常項目
經常項目是國際收平衡表中的項目,外匯經常項目是指經常項目收付的外匯.
經常項目是經常發生的國際經濟交易,也是一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賬戶。經常賬戶包括貨物和服務、收入以及經常轉移三個子項目。
1.貨物和服務:在「貨物」項下,主要記錄商品的進口和出口。服務的輸出輸入,即服務貿易,亦稱無形貿易。
2.收入:收入(或 「收益」)是指生產要素在國家之間的流動所引起的報酬的收支,包括:1)職工報酬。2)投資收入。
3.經常轉移:經常轉移是指商品、勞務或金融資產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轉移後,並未得到補償與回報,因而也被稱為無償轉移單方面轉移:(1)各級政府的無償轉移,如戰爭賠款,政府間的無償經濟援助、軍事援助和救災捐贈、政府與國際組織間定期繳納的費用,以及國際組織作為一項政策向各國政府定期提供的轉移等。(2)私人的無償轉移,如:僑匯、捐贈、繼承、贍養費、資助性匯款、退休金等。
❸ 銀行結售匯操作規程一項規定是:已進入各類外匯賬戶(含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再從該賬戶結匯或轉出的
出口收入通常先進入待核查帳戶,在銀行審核確實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後,會根據客內戶的需求進入容外匯現匯帳戶或直接結匯至人民幣帳戶,同時通過系統向外匯管理局進行境外出口收入申報,並向客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以便於客戶憑此單據去外管局核銷。
所以,一筆收入只能出具一次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已進入各類外匯賬戶(含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再從該賬戶結匯或轉出的資金就不能再重復出具核銷專用聯了。
❹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業務流程
第一步: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第二步:外匯局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核發「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第三步:境內機構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第四步:開戶金融機構為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於次日將開戶信息傳送外匯局。
❺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專:
對經常項屬目下的用匯不加限制,並非是用人民幣就可以任意地購買外匯,這種購匯和對外支付必須是真實的需要,購匯企業和個人需提交證明這種真實需要的憑證,經銀行審核後才能售匯或從企業的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
(2)銀行結匯制。是指我國對經常性項目下的外匯收入採取的一種管理措施,即境內機構對於其經常項下的收入的外匯收入,除有特殊規定外,必須按規定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的制度。
❻ 中國經常項目的外匯管制有那些措施
外匯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中國的外匯管制情況可以分外經常項目、資本項目跟匯率管理。其中經常項目包括賬戶管理跟外幣現鈔管理。
經常項目:包括賬戶管理跟外幣現鈔管理。
(1)賬戶管理
賬戶管理要求境內機構可根據經營需要自行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銀行結匯由強制結匯向意願結匯過渡。企事業單位需要外匯,只要憑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用人民幣兌換,銀行即售給外匯。
(2)外幣現鈔管理
外幣現鈔管理要求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對屬於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3、政府領導人出訪;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5、其他特殊情況。
❼ 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帳戶可以辦理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和支出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的支出。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可以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外匯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調整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
外商投資企業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它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下述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a、進口項下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且同時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b、出口項下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佣或5%的明佣,且同時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
c、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的對外支付;
d、償還外債利息;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等。
❽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轉戶及閉戶
1、轉戶:(1)開戶單位經批准開戶後,半年內不允許轉戶。開戶半年後,如因單位遷址,或原開戶銀行服務不規范,給帳戶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請轉戶。但如果單純因為銀行強拉存款等商業競爭原因,外匯局不予辦理轉戶手續。(2)開戶單位辦理轉戶手續時,須持單位轉戶申請和原《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到外匯局申請轉戶。外匯局經審核同意後,向其頒發《外匯帳戶轉戶批准書》。開戶單位持此批准書到銀行辦理轉戶手續。
2、閉戶:(1)因正常業務終止需要關閉帳戶。開戶單位如無進一步使用外匯帳戶的需要,應持閉戶情況說明、《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先到外匯局辦理備案,外匯局收回《外匯帳戶使用證》後,核發《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開戶單位憑此到銀行辦理閉戶手續。開戶單位應於閉戶後十個工作日內將銀行清戶材料送外匯局。(2)因違規使用帳戶被外匯局勒令撤銷帳戶。外匯局在年檢或現場檢查中發現開戶單位有情節較重的違規使用帳戶的行為時,可勒令開戶銀行撤銷違規帳戶。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或相關文件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應在接到銀行閉戶證明十天內持銀行閉戶材料、《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到外匯局注銷帳戶。
除上述要求外,開戶單位還應認真學習《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年檢暫行規定》等外匯管理法規,嚴格按規定開立、使用外匯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