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貨幣錯配的貨幣錯配的成因
在20世紀後期金融自由化浪潮的背景下,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一體化程度的加深,新興市場國家的貨幣錯配現象變得極為普遍,貨幣錯配程度也逐步加深。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貨幣錯配的形成有內因和外因兩個方面。
就外因而言,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貨幣錯配是全球貿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和經濟一體化的自然結果(Ize&Yeyati,1998;Arteta,2005)貿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和經濟一體化導致發展中國家實際部門的美元化,從而出現貨幣替代和資產替代的情況,進而導致金融美元化。金融美元化是實際美元化的反映,而貨幣錯配則是這一過程的產物。另一方面,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形成了以美元和歐元為「關鍵貨幣」的國際貨幣體系,事實上將美、歐之外所有其他國家的貨幣都「邊緣化」了,因此本幣不是「關鍵貨幣」的國家都面臨著程度不同的貨幣錯配風險,而發展中國家尤為嚴重(李揚,2005)。
至於內因,學者們強調了發展中國家金融市場欠發展、制度不健全、監管不力、政策不合理以及政治和經濟存在較高的不確定性等方面。Jeanne(2003)列舉了引發新興市場國家貨幣錯配的幾種原因:貨幣發行人的可信度缺失、政府對貨幣錯配借款人公開或不公開地進行救助、本國金融發展滯後、政府政策承諾或傳導工具存在問題以及對國內部分企業的保險政策等等。 (尤其是債券市場、外匯市場和衍生品市場)
經濟學家一致認為這是造成發展中國家貨幣錯配最主要的原因之一。Goldstein& Turner指出,發展中國家一般都是實行趕超型發展戰略,但是資金短缺,特別是進口先進技術和設備所需的外匯資金。同時,由於這些國家金融市場不完全,本國貨幣不能用於國際借貸,即存在所謂的原罪問題(original sin),因而只能通過借入外債來為本國發展籌集資金,貨幣錯配問題從而不可避免。Eichengreen et al.(2005)認為貨幣錯配是原罪的一個可能結果,取決於當局如何管理原罪的影響,或者說取決於這個國家的政府對國際債務的反應。另一方面,由於金融市場的欠發展,缺乏有效對沖貨幣風險的各種金融工具,導致貨幣錯配不斷積累。 主要表現在不合理的宏觀經濟政策(如貨幣政策制定失誤、固定匯率安排、金融賬戶開放太早、外匯管理和外債管理失誤等)、政府隱含的或明確的救助擔保、政策的多變性等方面。貨幣發行人缺乏可信度導致代理人更多地借入外幣債務,較高的通貨膨脹率阻礙了本幣計值的債券市場發展,而固定的匯率安排對匯率風險套利行為形成不合適的激勵(Jeanne,2003;Goldstein&Turner, 2005)。在金融自由化和監管不力的情況下,資本的大規模流入會造成本幣匯率高估,從而外幣計值債務的事前成本較低(Bunda,2003)。Bussiere et al.(2004)發現貨幣錯配程度與金融賬戶的開放程度正相關。Eichengreenetal.(2005)指出一國政府可能會忽視積累儲備作為保護其免受匯率沖擊的必要性,或者可能會誤導銀行和企業,使之相信匯率會永遠保持釘住,使得他們低估匯率風險,因而低估外匯敞口頭寸風險。新興國家過多地借入外幣債務是由於存在政府隱含的或明確的救助擔保(McKinnon& Pill,1999;et al.)。Bunda(2003)認為,新興市場國家政府一方面存在與匯率制度選擇內在相關的隱含擔保;另一方面,如果發生銀行擠提,對外幣計值的存款存在著隱含的擔保。De la Torre&Schmukle認為,持有美元債務的債務人預期政府會提供救助,因為他們「太大而不能倒閉」(too big to fail)或「太多而不能跨」(too many to fail)。
在東南亞國家中至少存在三種影響私人投資者行為的政府擔保:國家為保證國內金融體系的運行而採取的政策措施、政府對資本賬戶自由兌換的承諾和缺乏彈性的固定匯率制,後兩種擔保實際上是對私人短期對外融資的補貼(金洪飛,2004)。外國貸款人偏好外幣貸款也是基於同樣的原因,但是也受國內貨幣(抵押品)高估的因素所驅動。DelaTorre&Schmukle分析了與政府有關的時間不一致性和雙重代理(al—agency)問題,指出政策的多變性可能導致稀釋風險(dilution risk)和沒收風險(confiscation risk),所謂稀釋風險是指新興市場經濟體主權政府作為本幣債務的發放人,存在著通過較高的通貨膨脹率來降低本幣債務的激勵所造成的風險。沒收風險是指新興市場經濟體主權政府對金融合約在行政上所強加的強制性侵犯而帶來的風險。稀釋風險可以在不違反合約條款的情況下侵蝕金融合約的實際價值,沒收風險來自於合約條款本身會被主權政府的法規所改變。因此,短期外幣合約是理性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的均衡結果。 在宏觀層面上,大規模的貨幣錯配對一個國家金融體系的穩定性、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匯率政策的靈活性和產出等方面會造成巨大的不利影響,甚至可能引發貨幣乃至金融危機(Goldstein&Turner,2005)。
1.貨幣錯配使得一國金融系統變得脆弱,增加了金融危機爆發的可能性。Mishkin(1996)首先指出,正是由於企業和銀行的收入與債務的幣種結構不同引發了墨西哥的銀行危機。Allen et al.(2002)通過分析新興市場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危機中的資產負債敞口,認為幾乎所有的危機都伴隨著嚴重的貨幣錯配問題。在存在貨幣錯配的情況下,本幣貶值會產生不利的資產負債效應,導致借款企業凈值大幅縮水,從而陷入財務困境,甚至破產。企業的破產會對銀行等金融機構造成不利影響,進而導致一系列的破產,最後引發大規模的貨幣金融危機。研究90年代以來新型貨幣危機的學者們認為貨幣錯配是引發貨幣金融危機的重要因素之一。Bun&認為在金融自由化和監管缺失的情況下,新興國家資產負債表上的期限錯配和貨幣錯配相結合會導致短期外幣債務和投資的內生積累,從而實際匯率升值。當發生實際的不利沖擊時,同樣的積累過程會反向進行,導致貨幣貶值,並引發貨幣危機或國際收支危機。此外,貨幣錯配會與期限錯配相互作用,並加劇期限錯配,使金融脆弱性變得更為嚴重 (Bussiere et al.,2004;McKinnon,2005)。
2.貨幣錯配還會在發生外部沖擊時降低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在國際性經濟衰退導致國外需求減少時,一國貨幣政策的正常反應是降低利率,刺激國內需求,並讓本幣適度貶值,以確保隔斷國際經濟衰退的影響。但是,在存在貨幣錯配的情況下,如果調低國內利率,會引起本幣貶值,而貶值將導致上述的金融脆弱性;如果通過提高利率來維持本幣匯率,那麼企業的財務負擔會加重,總需求將下降,經濟衰退可能會更嚴重。Jeanne&Zettelmeyer(2002)通過模型得到,私人部門資產負債表上的貨幣錯配和期限錯配製約了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應對自實現的資本賬戶危機的能力。
3.貨幣錯配會對一國匯率制度的選擇及匯率政策的實施帶來困難。貨幣錯配引起的金融脆弱性使得發展中國家雖然名義上實行彈性匯率制度,但實際上將匯率維持在對某一貨幣的一個狹小幅度內,形成了所謂的「浮動恐懼症」(fear of floating)。Haus— nlallrletal.(2001)和Ganapolsky(2003)發現貨幣錯配程度與匯率彈性負相關。另一方面,由於這些國家一般都是實行出口導向型發展戰略,在情況有利(如資本流入或貿易條件改善)時積累了較大規模的外匯儲備,從而導致本幣面臨升值壓力,但它們不願本幣升值,擔心升值會損害其國際競爭力和導致外匯儲備價值縮水,並對金融體系和宏觀經濟帶來沖擊,從而又陷入了「高儲蓄兩難」的困境。Eichengreen et al.(2005)通過實證分析發現貨幣錯配與較高的國際儲備正相關。這時,如果這些國家不能在降低貨幣錯配方面取得進展的話,它們只能選擇對美元保持高度穩定的軟釘住匯率制度,或者只能採取激進的方法——即實行本國經濟的美元化。
4.在出現外部沖擊時貨幣錯配會導致投資的收縮及產出的收縮和波動。貨幣錯配與本幣大幅貶值相互作用,會大大降低私人部門的凈值和資信,進而導致投資和產出下降(Goldstein&Turner,2005)。貨幣錯配會引起期限錯配並惡化期限錯配,使償付約束更緊,導致債務結構更多地傾向於短期債務,因此面臨風險的投資項目增加,造成產出波動加劇和投資收縮(Bussirre et al ,2004;Ranciere et al.,2003)。存在貨幣錯配的情況下發生貶值時,政府將在維持固定匯率的成本(非貿易部門的通貨緊縮和國內產出的損失)和放棄固定匯率的成本(國家信用的損失)之間進行權衡,但兩種情況下產出都會收縮 (Bunda,2003)。Levy—Yeyati(2003)認為國內金融美元化與產出增長的波動性正相關。Calvo et s1. (2004)發現國內銀行的美元化增加了資本流入突然中止的可能性。C6spedes(2004)發現在外債水平上升時,貶值具有不斷增強的緊縮效應。 從微觀角度來看,一個企業乃至一個家庭如果其資產與負債或收入與支出存在貨幣錯配情況,那麼其凈值就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匯率波動沖擊的風險。但是,貨幣錯配對企業的影響具有「雙刃劍」效應。對於存在貨幣錯配的企業,匯率變化會產生擴張性效應(貿易企業)和資產負債表效應(Magud.,2004)。如果擴張性效應大於資產負債效應,則對企業有利;反之,如果擴張性小於資產負債表效應,同時貨幣錯配引起企業所支付的外部融資溢價上升,會導致許多企業凈值和產出下降,進而無法償還債務而破產。當然,貨幣錯配對企業的具體影響還應考慮該企業貨幣錯配的規模、企業的性質(是否為貿易企業)以及貿易企業的出口結構、貿易條件、收支的幣種結構等其他因素。
更為重要的是,宏觀層面與微觀層面的貨幣錯配的影響會相互作用。一方面,貨幣錯配對微觀主體的影響會傳導至銀行等金融機構(盡管它們本身可能並不存在貨幣錯配),並疊加和傳導至宏觀層面,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影響一個國家宏觀經濟的穩定。另一方面,貨幣錯配在宏觀層面的影響——如浮動恐懼(固定匯率制度),導致企業不會將匯率風險內部化,從而貨幣錯配不斷積累。
⑵ 內資轉中外合資怎麼變更
我們公司最近正好剛變更為中外合資,交流一下。
一般來說大流程有下面幾步:
預核名(工商局,變為中外合資一般要更名)--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經貿局、商務局)--工商變更。
根據各地的不同可能還有很多要多,比如之前環評、能評,之後的外匯開戶等各種手續。
具體執行提交資料一般按照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執行,總體需要的資料一般如下:
(一)股權並購
1、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3)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
(4)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副本1;
(5)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6)修改後的董事會名單,記載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職文件;
(7)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8)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提交已繳付不低於20%的新增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
(9)資產評估報告;
(10)向外國投資者轉讓國有股股權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裕東:這一條請你們酌定。國家總局口頭答復可以不提交批准文件,理由是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未規定與登記銜接,但內資企業登記都要求提交。為慎重起見,是否以提交為好?因為事實上,不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是不可能辦理這一類的外資並購的);
(11)涉及其他登記(備案)事項變更的,提交相關的文件(比如: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監事、經理變更的,提交原任董事、監事、經理的免職文件和新任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等);
(12)原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1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證件。
2、登記應該注意的事項:
(1)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原內資公司企業法人資格延續,辦理變更登記,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並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債務。
(2)股權並購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狀況,包括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等;
2)購買股權或認購增資的份額和價款;
3)協議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協議各方的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爭議解決;
6)協議簽署的時間、地點。
(3)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台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外國自然人的護照已經中國大使館簽證,受理人員核對原件無誤後可提交其復印件,不需公證、認證。
(4)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後,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佔比例。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有限公司增資的,並購後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並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股權比例。
(5)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應當在公司申請變更時繳付不低於20%的新增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為原實收資本與新繳納的實收資本額之和,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6)被並購的境內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
(7)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的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應不低於25%;低於25%的,應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公司類型」後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 的字樣。
(8)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的成立日期應是內資企業法人的成立日期,在成立日期後加括弧標明「某年某月某日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
(9)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修正案應由投資各方簽名、蓋章。公司章程的內容應符合外資三法、《公司法》、《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公司章程應根據股權並購的實際情況制定和表述相關內容。在章程的總則部分,應准確表述外商投資的公司是由外國投資者並購原內資公司股權而變更設立。在注冊資本一章外國投資者僅受讓內資公司股權的,應准確表述股權並購後,外方購買原內資公司股東股權的價格,支付對價的時間,股權比例,違約責任,各股東出資額(不應再表述出資方式)。外方受讓原股東的股權同時又認繳增資的,除准確表述上述內容外,還應表述外方認繳增資的方式、出資時間和數額等。
(10)對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因公司要開設外匯帳戶、外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現匯、公司驗資等,批准證書的有效期應刨除辦理上述事項的時間。
(11)以低於評估值90%的價格轉讓國有股股權的,應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12)登記機關應對境內企業的登記檔案依法進行審查,發現有影響外資並購的問題時,應予糾正。
3、登記程序:
(1)、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2)、報審批機關批准;
(3)、公司備齊文件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受理後發給《變更登記受理通知書》;
(4)、領照人憑《變更登記受理通知書》及身份證到登記機關繳納變更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資產並購的登記
1、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復及批准證書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6)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8)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9)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證明;
(11)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12)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13)《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4)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
(15)資產並購協議;
(16)資產評估報告;
(17)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國有企業資產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18)國家工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
2、登記應該注意的事項
(1)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適用設立登記程序,外商投資企業按照設立登記的有關規定提交文件。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是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也可以是外商獨資、合資企業。
(2)外國投資者購買內資企業全部資產的,內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外國投資者購買內資企業部分資產的,內資企業不涉及登記事項改變的不需辦理登記注冊;涉及登記事項改變的應辦理變更登記。內資企業的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不作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必須提交的文件。
(3)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債務。外國投資者、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批准。
(4)以低於評估值90%的價格轉讓國有企業資產的,應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5)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證券、保險類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設立時依法應當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有限公司,以及設立時繳付全部或部分注冊資本的其他類型有限公司,需要依法提交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僅適用於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登記程序:
(1)、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2)、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3)、報審批機關批准;
(4)、公司備齊文件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受理後發給《設立登記受理通知書》;
(5)、領照人憑《設立登記受理通知書》及身份證到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