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始嚴查外匯違規行為了嗎
7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通報了近年來查處的27起外匯違規典型案例,並再次強調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這些違規典型案例中,違規主體包括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進出口貿易商及自然人等。
國家外匯管理局方面介紹,將繼續保持外匯行政執法跨周期的穩定性、連續性和一致性,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嚴厲打擊地下錢庄、非法外匯交易平台等違法違規活動,保持健康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來源:新華網
㈡ 外匯局處罰60萬是怎麼回事 超范圍辦理跨境外匯支付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回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答》(匯發〔2017〕2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錢監管。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二是將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三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四是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外匯局堅持支持個人持卡跨境合規使用。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必要舉措,可進一步防範銀行卡提取現金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通知》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要求,不改變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不影響個人正常提取現金和消費,不影響個人用匯便利性。
㈢ 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布《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通知之規內定:
1、第四十四條:容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有下列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撤銷外匯賬戶,通報批評,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
(二)出借、串用、轉讓外匯賬戶;
(三)擅自改變外匯賬戶使用范圍;
(四)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外匯賬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外匯賬戶;
(五)違反其他有關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2、第四十五條:開戶金融機構擅自為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開立外匯賬戶,擅自超過外匯局核定內容辦理賬戶收付或者違反其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㈣ 國家外匯管理局處罰是按美金處罰嗎
多米樂外匯全稱為多米樂歐洲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於馬爾他C59946;多米樂外匯由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 及馬爾他金融管理局(MFSA)聯合監管。(FCA號碼:623032)這對於保護您交易賬戶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它意味著您的資金在最嚴格的監管標準的保護之下。
㈤ 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守法證明需要什麼
為了規范外匯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執法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外匯管理人員執法證件管理。這是繼完善行政復議和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後,從執法人員身份資格入手,規范執法行為的又一措施。
根據《辦法》,外匯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現場檢查、調查、核查或者進行當場處罰等行政執法公務時,必須出示表明其法定職權、資格的書面證明。這將有助於減少外匯行政執法的隨意性,規范行政執法工作以及外匯檢查和國際收支申報核查工作。同時,《辦法》對執法人員資格審核設定了職業道德、專業知識等綜合條件,也有利於保證執法隊伍的高素質和穩定性。
根據《辦法》,執法證包括兩類,一類是檢查證,主要用於對當事人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或者辦理外匯業務合規性的外匯檢查、調查、核查或進行當場處罰等外匯行政執法工作,持證人必須是外匯局從事外匯檢查工作的專職或者兼職檢查人員;另一類是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用於國際收支申報核查的專項外匯行政執法工作,持證人必須是外匯局從事國際收支相關工作的人員。
《辦法》還規定,對於外匯管理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沒有或拒絕出示執法證;將執法證借予他人使用;在非執行公務時使用執法證,造成不良影響的;變造、塗改、故意損毀執法證等行為,其所在外匯局可以視情節輕重暫扣執法證,或報請國家外匯管理局注銷執法證,同時,還將給予其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詳情見「政策法規」欄目中外匯查處與法律適用部分。
㈥ 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外匯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外匯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匯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外匯局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已經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查處依據。
第四條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外匯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外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㈦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7)國家外匯管理局處罰規定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㈧ 如有外匯無法結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會收到什麼處罰
國家允許企業、個人保留自有外匯(經常、資本都可以),所以不存在因為沒有結匯而遭受處罰的問題。
㈨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
一、逃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套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行為
定義: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行為
定義:指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國家外匯管理局處罰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
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匯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㈩ 國家外匯管理局昨天宣布要處罰的29家銀行是哪29家
工行有份,招行交通銀行好像都有份,國家八大銀行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