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1994年國家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取消外匯分成。
二、實行銀行售匯制,允許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在實行售匯制後,取消經常項目正常對外支付用匯的計劃審批。
境內企事業單位 、機關和社會團體在此項下的對外支付用匯,持如下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
三、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
四、強化外匯指定銀行的依法經營和服務職能。
五、嚴格外債管理,建立償債基金,確保國家對外信譽對境外資金的借用和償還,國家繼續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條件審批和外債登記制度。
為境外法人(含中資控股的機構和企業)借款出具擔保,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辦理。
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體制仍維持現行辦法。
七、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在境內流通。
八、加強國際收支的宏觀管理
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實行單一匯率制。
(1)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擴展閱讀:
建國以後,中國的外匯管理體制發生過多次調整,不同時期各有其鮮明特色。
1993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明確要求:「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東南亞各國遭遇重創,而中國安然無恙,94年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功不可沒。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日益市場化。改革開放之前,人民幣匯率水平由官方確定,實行固定匯率。改革開放之初,形成官定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制度。1
994年初,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匯率轉向由市場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Ⅱ 中國人民幣匯率制度
形成背景
1994年以前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新中國成立以來至改革開放前,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人民幣匯率由國家實行嚴格的管理和控制。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需要,改革開放前我國的匯率體制經歷了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單一浮動匯率制(1949~1952年)、五六十年代的單一固定匯率制(1953~1972年)和布雷頓森林體系後以「一籃子貨幣」計算的單一浮動匯率制(1973~1980年)。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進入了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的改革開放新時期。為鼓勵外貿企業出口的積極性,我國的匯率體制從單一匯率制轉為雙重匯率制。經歷了官方匯率與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並存(1981~1984年)和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並存(1985~1993年)兩個匯率雙軌制時期。其中,以外匯留成制為基礎的外匯調劑市場的發展,對促進企業出口創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平衡和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流通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並存的人民幣雙軌制的弊端逐漸顯現出來。一方面多種匯率的並存,造成了外匯市場秩序混亂,助長了投機;另一方面,長期外匯黑市的存在不利於人民幣匯率的穩定和人民幣的信譽。外匯體制改革的迫切性日益突出。1994~2005年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改革外匯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1993年12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採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具體包括,實現人民幣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價格並軌;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取消外匯留成,實行結售匯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外匯交易市場等。
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正式並軌,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企業和個人按規定向銀行買賣外匯,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形成市場匯率。中央銀行設定一定的匯率浮動范圍,並通過調控市場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
1997年以前,人民幣匯率穩中有升,海內外對人民幣的信心不斷增強。但此後由於亞洲金融危機爆發,為防止亞洲周邊國家和地區貨幣輪番貶值使危機深化,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主動收窄了人民幣匯率浮動區間。隨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逐步減弱,近幾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平穩較快發展,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金融領域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外匯管制進一步放寬,外匯市場建設的深度和廣度不斷拓展,為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創造了條件。
黨中央、國務院於2005年7月21日出台了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改革的內容是,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根據對匯率合理均衡水平的測算,人民幣對美元即日升值2%,即1美元兌8.11元人民幣。兩個多月來,人民幣匯率制度有序過渡,平穩運
Ⅲ 公文寫作格式與範例怎麼寫答案怎麼弄
常見的公文格式有函、請示、報告、通知、規定的公文格式等,下面是十三種公文寫作格式:
(一)命令(令)
1、命令(令)的用途:
(1)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
(2)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
(3)嘉懲有關單位及人員。
2、命令(令)的種類:
(1)發布令
(2)行政令
(3)嘉獎令
4、命令(令)的寫作:
(1)發布令:
標題:發令機關名稱或發令機關領導人職務名稱+文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令號:位於標題下面,令號不按年度編排,而是從發令機關領導人任職開始編流水號,至任滿為止,下任另行編寫。
正文:說明公布的法規名稱,通過或批準的機關或會議,通過或批準的時間及施行時間。
落款:簽署發令機關領導人的職務名稱和姓名,然後註明發令日期。
(2)行政令:
標題:發文機關名稱+主要事由+文種,如《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
正文:①說明發布命令的緣由,做到理由充足,使人信服;②寫出命令的具體內容,包括強制性行政措施及執行機關等,要求條目清晰,層次分明,便於執行。
(3)嘉懲令:
標題:發文機關名稱+主要事由+文種,如:《××省人民政府關於授予××同志「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的嘉獎令》;或僅註明文種,即只有「嘉獎令」三個字。
正文:包括嘉獎緣由、嘉獎事項、發出號召三個方面內容組成。
5、寫作命令(令)的注意事項
(1)內容要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
(2)態度要鮮明。
(3)文字要簡煉,結構要嚴謹,中心要突出,語言要肯定。
(4)發文機關要合乎要求。
(二)決定:
1、決定的用途:
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決定是一種重要的指揮性和約束性公文。
2、決定的寫法:
(1)標題:作出決定的機關或通過決定的會議名稱+決定的事由+文種,如:《××市關於平衡財政收支、嚴格財政管理的決定》。
(2)題註:會議通過的決定,要加上題注,說明這個決定是什麼時間,在什麼會議上通過的。
(3)正文:按其具體用途和內容不同分為兩類:
①對重要事項作出安排的決定。主要有表彰決定、懲處決定、機構設置決定、人事安排決定、授權決定及發布法規性事項的決定等。其正文包括兩部分,一是說明作出「決定」的根據和執行名稱;一是分條寫明決定事項。
②對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的決定。這是一種事先對某項重要工作的開展進行布置的決定,指揮性極強。正文通常包含兩層意思,即通過或制發決定緣由和決定的事項。
(4)結尾:重申要求,明確工作步驟或申明要求發出號召。
3、寫作決定的注意事項:
(1)要作好調查研究。
(2)要做到觀點鮮明。
(三)公告
1、公告的用途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的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2、公告的寫作:
(1)標題:
①發文機關+文種,如:《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②發文機關+事由+文種,如:《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2)正文:大都只限於宣布具體事項。也有的公告正文相對復雜一些,即包括緣由或根據、事項和結語三項內容。其常用「特此公告」作結或省去結語。
(三)公告
1、公告的用途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的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2、公告的寫作:
(1)標題:
①發文機關+文種,如:《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②發文機關+事由+文種,如:《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2)正文:大都只限於宣布具體事項。也有的公告正文相對復雜一些,即包括緣由或根據、事項和結語三項內容。其常用「特此公告」作結或省去結語。
(五)通知
1、通知的用途
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2、通知的寫法:
(1)格式:
用公文的一般格式。
(2)標題:
發文機關+事由+文種,如:《××省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蔬菜產銷工作的通知》。
事由+文種,如:《關於召開省屬高校檔案工作會議的通知》。
(3)正文:
1)批示性通知
批示性通知含「頒發」型通知、「轉發」型通知和「批轉」型通知三種。
a)「頒發」型通知#p#分頁標題#e#
「頒發」型通知又稱「發布」或「印發」型通知,是指用來頒發行政法規和規章或印發有關文件的通知。其正文部分,一般首先說明制訂所發布的規章的目的、根據,然後寫明發布事項,最後是提出執行要求。
b)「轉發」型通知
是指用來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的通知。其正文有兩種寫法,一種正文包括兩部分:開頭部分先寫明轉發文件的名稱,表明態度,提出原則要求。最後以「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結合具體情況,參照執行」、「請研究執行」等慣用語句提出執行要求。一種正文只寫轉發決定和執行要求,十分簡潔。
c)「批轉」型通知
是指轉發下級機關發來的公文的通知,其寫法與「轉發」型通知基本相同。正文一般先寫明轉發文件的名稱,表明態度,宣布轉發,闡明意義,提出要求。
2)指示性通知
是指上級機關宣布要求下級機關辦理或執行的事項,但限於發文機關的許可權,或因其內容不命(令)或指示的。這類通知又稱規定性通知或布置性通知。
其正文包括:概述情況和問題,寫明通知事項,提出工作要求,或用「特此通知,望認真執行」等結語。
3)告知性通知:
是指告知某一具體事項,這類通知是機關日常工作經常會用到的公文文種。其正文先寫明發文機關的決定事項及作出該決定的目的,「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是常用的過渡句。然後寫明對有關事宜的安排,應知事項等。最後用「特此通知」結束。
會議通知是告知性通知的一個重要類別,其正文部分應寫明召開的會議名稱,須知事項兩部分,須知事項包括會議名稱、議題、時間、地點,與會人員,報到時間、地點,需帶的材料,食宿安排,聯系方式等內容。
4)任免通知
任免通知的正文一般比較簡單,直接寫明任命誰什麼擔任什麼職務,或者免去什麼人的什麼職務即可。
(六)通報
1、通報的用途
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2、通報的特點:
(1)嚴肅性。
(2)教育性。
(3)典型性。
(4)時間性。
3、通報的寫法
(1)格式:
用公文的一般格式。
(2)標題:
發文機關+事由+文種,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表彰獎勵中國女子足球隊的通報》
事由+文種,如:《關於××學校相繼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通報》
(3)正文:
1)表彰性通報
正文包括介紹先進事跡、宣布表彰決定、發出學習號召和提出希望要求等幾項內容。
2)批評性通報
正文包括敘述錯誤事實,指明危害,分析錯誤性質,申明通報決定,提出引以為戒的要求和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等幾項內容。
3)情況通報
正文寫法主要有兩種,一種先寫發布通報的緣由,然後寫明通報事項,最後提出要求和希望;一種是將內容按問題分類,分成若干個部分來寫。
(七)議案
1、議案的用途:
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2、議案的寫法:
(1)格式:按公文的一般格式
(2)標題:發文機關名稱+事由+文種,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設立海南省的議案》。
(3)正文:寫明提交議案的緣由及提交審議的事項,結尾是「現提請審議」。
(4)落款:發文單位;發文日期。
3.寫作議案的注意事項:
(1)要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行文。
(2)要言之有理。
(八)報告
1、報告的用途
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2、報告種類:
(1)按性質可分為綜合報告和專題報告。
(2)按行文目的分為:呈報性報告和呈轉性報告。
3、報告的寫法
(1)格式:
用公文的一般格式。
(2)標題:
發文機關+事由+文種,如:《中央慰問團赴雲南慰問地震災區的情況報告》。
事由+文種,如:《全國物價大檢查總結報告》。
(3)正文:
呈報性報告:
開頭:概括情況,提起下文。
主體:具體陳述情況,指明工作中的經驗和教訓,提出意見和打算。
結尾:常用「以上報告妥否,請指示」、「特此報告,請審閱」。
呈轉發性報告:
開頭:概括介紹情況,說明原因。
主體:匯報工作或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並寫明具體的措施和辦法。
結語:常用「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等。
(九)請示
1、請示的用途
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2、請示的寫法:
(1)格式:
用公文的一般格式。
(2)標題:
發文機關+事由+文種,如:《××公司關於請撥設備改造資金問題的請示》。#p#分頁標題#e#
事由+文種,如:《關於要求解決××地區嚴重積水問題的請示》。
(3)正文:
1)請示指示的請示:此請示是針對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向上級機關申明情況,請求予以答復和下達處理意見,其正文的重點放在情況的陳述和問題的強調上,一般未提出具體建議。最後以「請核示」之類的語句結束。
2)請求批準的請示:此請示是就某一問題或事項,提出本機關的處理意見,請求上級機關給予批准或表明態度。其正文的重點放在意見和辦法的說明上,最後提出批准請求,即以請示批準的語句「以上意見當否,請審核指示」「以上請示,請批復」作結束。
3、寫作請示的注意事項
(1)要正確選用文種。
(2)要盡量做到一文一事。
(3)要避免多頭請示。
(4)要避免越級請示。
4、請示與報告的區別
(1)具體功用不同:報告是呈閱性公文,主要作用是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陳述的特點明顯,在報告中不能夾帶請示事項。而請示是呈批性公文,主要作用是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或批准。在請示中雖然也可以陳述情況,但這是次要的,是為請示事項的提出服務的。
(2)內容含量不同:報告往往要涉及多個事項或一個事項的幾個方面,即使是專題性報告,也往往要涉及一個事項的幾個方面,內容含量大,報告比較復雜,篇幅較長;而請示的撰寫強調一文一事,內容單一,篇幅較短的比較多見。
(3)行文時機不同:報告可以在工作進行之前行文,也可以在工作進行當中行文,而更多的是在工作完成之後行文;而請示則必須事前行文,不能「邊干邊請示」,更不能「先斬後奏」。
(十)批復
1、批復的用途
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2、批復的寫法:
(1)格式:
用公文的一般格式。
(2)標題:
發文機關+事由+文種,如:《國務院關於建設中關村科技園區有關問題的批復》。
事由+文種,如:《關於修建新辦公樓請示的批復》。
(3)正文:
1)開頭部分:批復緣由,一般用簡明扼要的語言引述請示的標題和發文字型大小、發文時間或概括來文的主要內容;如問題比較復雜,往往用過渡語「現批復如下」,引出批復意見。
2)主體部分:批復事項,是正文的核心部分,根據請示事項,逐條批復,一般先表明批復態度,再寫明批復意見,提出指示或要求。
3)結尾部分:通常以「特此批復」、「此復」等慣用語,也可以省略以上字句,自然收尾。
3、批復同復函的異同:
復函即答復性函,是專為答復問題而制發的函。批復同復函雖然都屬於回復性公文,但畢竟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文種。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行文方向有所不同。批復的行文方向單一,均為上級機關發給下級機關的下行文;而復函的行文方向靈活,它通常是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使用的平行文,有時則是下級機關發給上級機關的上行文或上級機關發給下級機關的下行文。
二是重要程度有所不同。批復往往用於答復比較重要的事項,而復函則可用於答復一般性問題。
4、寫作批復的注意事項
(1)態度要鮮明。
(2)內容要全面。
(3)行文要迅速。
(十一)意見
1、意見的用途
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2、意見的寫作:
(1)格式:
用公文的一般格式。
(2)標題:
①發文機關+事由+文種,如:《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基本建設推行合同制的意見》
②事由+文種,如:《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
(3)正文:
①開頭:簡要說明提出意見的目的、根據及緣由;
②主體:可分條列項寫明工作意見,從總體目標和要求到提出具體措施和步驟,從各個角度、各個方面對有關工作如何進行提出指示性和建議性意見。
③結尾:通常就與意見的實施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或把此部分內容作為主體部分一項內容寫出,不必單列結尾部分。
(4)落款:
包括發文單位、印章、發文日期。
3、寫作意見的注意事項:
①看法要明確。
②辦法要具體。
(十二)函
1、函的用途
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2、函的分類:
(1)按行文方向可分為:去函和復函
(2)按內容可分為:商洽性函、詢問性函、答復性函和請求性函。
3、函的寫法:
(1)格式:
用公文的一般格式。
(2)標題:
發文機關+事由+文種,如:《公安部關於調整新護照收費標準的函》。
事由+文種,如:《關於申報工商營業執照的函》。
(3)正文:
1)商洽性函
機關之間商量或接洽工作,可以使用商洽性函。如:《××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商請辦理直通香港運輸車輛有關牌證的函》。其正文要寫明商洽事項,含有協商、祈請語氣的「妥否、請函復」這類慣用語。#p#分頁標題#e#
2)詢問性函
機關之間詢問問題,徵求意見,可以使用詢問性函,如:《××省體育運動委員會關於詢問舉辦全省農民運動會有關項目比賽的函》。其正文要寫明詢問的事項和答復要求,最後以「盼復」或以上意見,請予函復結尾。
3)請求性函
機關之間請求幫助或配合工作,以及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可以使用請求性函。如:《××省人民政府辦公大樓關於申請撥款維修省府機關辦公室的函》。其正文說明提出申請的理由和請求批準的事項。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請求批准,不應用請示,而一般要用函。
4)答復性函
機關之間回復問題,可以使用答復性函。如:《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調整新護照收費標準的復函》。其正文首先引述對方公文的標題和文號,這是對發文緣由的揭示,然後表明態度,並以「現函復如下」這一慣用的過渡語句領起下文寫明答復事項,或提出指示意見。寫完後全文也就結束了,不用使用結束話。
4、寫作函的注意事項
(1)文種的選用要正確。
(2)內容要簡潔。
(3)措詞要具體。
(十三)會議紀要
1、會議紀要的用途
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2、會議紀要的種類
(1)按其內容和功用不同,可劃分為指示性會議紀要、通報性會議紀要、消息性會議紀要。
(2)按會議性質不同,可劃分為日常行政工作會議紀要、大型專題工作會議紀要。
3、會議紀要的寫法:
(1)標題:
會議名稱或會議議題+文種,如:《全國江河堤防建設現場會議紀要》。
(2)正文:
開頭部分:概述會議情況即簡要交代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員、會議內容等。
主體部分:寫明會議議定事項,會議討論、形成的意見或概括會議精神的要點等。
結尾部分:對與會單位和有關方面提出貫徹會議精神的要求和希望,或者概括會議內容。
(3)落款:
寫上制文機關名稱、成文時間。
4.會議紀要的特點:(1)紀實性;(2)提要性。
5、寫作會議紀要的注意事項
(1)要做好會議紀錄。
(2)要突出會議要點。
(3)要善於整理會議意見。
Ⅳ 簡述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及其發展趨勢。
[摘
要]近年來,中國正經歷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中國的貿易順差和外匯儲備迅速增長,在這種背景下,人民幣升值的壓力逐漸凸顯出來,進而成為國際輿論關注
的焦點。文章首先論述了改革開放以來人民幣匯率制度的發展歷程,在此基礎上,指出目前我國人民幣匯率制度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措施,希望對我國人民幣匯率
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及政策走向提供一些參考意見。
[關鍵詞] 人民幣匯率 匯率制度 固定匯率制 浮動匯率制
引言
匯率制度又稱匯率
安排,是指一國貨幣當局對本國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規定。在國際金融史上,迄今為止共出現了三種匯率制度,即金本位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
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採取適當的匯率制度,對於一國的經濟發展以及國際貿易將會起很大的影響作用。
一、改革開放以來人民幣匯率制度發展歷程
(一) 雙重匯率制時期(1981——1993)
1.官方匯率與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並存(1981——1984)
十
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確立了對內改革和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開始注重發揮市場的作用,以搞活經濟。為了發展對外貿易,獎出限入,促進企業經濟核算,適應
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1979年8月國務院決定改革匯率制度,從1981年起試行雙重匯率。一種是適用於貿易外匯收支的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匯率,這是內部調
節進出口貿易的平衡價;另一種是適用於非貿易外匯收支的匯價,按官方公布的匯價辦法,仍然沿用原來的一籃子貨幣的加權平均的計算方法。
這一時期人民幣匯率制度的主要特點是:(1)典型的雙重匯率;(2)從性質上說是屬於貿易性匯率,它是以我國的貿易政策為中心,為出口創匯服務的;(3)人民幣仍然處於高估的狀態,難以很好地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
2.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並存(1985——1993)
1980年我國恢復了在IMF中的合法地位,按照IMF的有關規定,其會員國可以實行多種匯率,但必須盡量縮短向單一匯率過渡的時間。為了解決匯率制度帶來的諸多問題,盡快達到國際標准,從1985年1月1日起,我國又恢復了單一匯率,該匯率以貿易匯價為基礎。
另
一方面,1980年10月起我國創辦了外匯調劑市場,開展外匯調劑業務,當時規定外匯調劑價格是在官方匯率之上加10%。在這之後,隨著留成外匯的增加,
調劑外匯的交易量越來越大。在這期間名義上是單一匯率,而實際上又形成了新的雙重匯率,出現了官方牌價和調劑市場價格並存的局面。
(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1994——2004)
1993
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該公告把我國的外匯體制改革推到了日程表上,標志著我國外匯體制改革正式起步,改革的主要內
容有:第一,實行浮動匯率制度,人民銀行宣布1994.1.1起執行外匯調劑市場和人民幣官方匯率的並軌;第二放開人民幣兌換,允許人民幣有條件市場兌
換,同時取消人民幣額度管理制度,取消各類外匯留成;第三,成立銀行間外匯市場,原外匯調劑中心繼續保留,服務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企業的外匯交易需要;第
四,從即日起(1994.1.1),境內不允許外幣流通,不允許在任何非法的途徑進行外匯買賣,暫停原外匯券的發行,已發行的繼續使用,直到對換完畢。
除上述規定外,《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還對外資外債管理、強化外匯宏觀管理及強化國際收支統監等很多方面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從而拉開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
(三)被稱為一籃子貨幣的、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匯率制的實施(2005—至今)
中
國人民銀行在2005年7月推出了人民幣匯率機制的改革方案,其核心內容是人民幣不再僅看美元的臉色行事,而是有條件的選擇若干主要幣種,按照相應的權重
決定人民幣的浮動匯率,這是根據我國經濟及外貿現狀採取的一項重大變革。與此同時政府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幣值的穩定。這些管理和調節
都是以市場為基礎,參考上述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當時規定出台後人民幣對美元即日起即升值2%,即1美元兌8.11元人民幣。
二、人民幣匯率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
眾所周知,人民幣匯率制度其實包括了多方面的內容,主要涵蓋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外匯市場和外匯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內容和規范。當前在執行過程中也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
一點是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實效性受到現有外匯管理制度的制約,這主要體現在我過強制性的外匯結算制度方面。這種外匯結算制度的後果是強制結匯政策導致國家
在外匯資金已經相當充裕的情況下,仍然不得不大量吃進真實貿易項下和投機人民幣升值項下的雙重外匯流入,被動地增加基礎貨幣投放。其結果是:央行一方面在
現行外匯管理體制下不得不收購進入國內的大量的外匯資金,造成流動性過剩;與此同時,卻為了減輕流動性過剩問題,又被迫的通過提高存款准備金或加大公開市
場操作的方法收迴流動性,形成左手出右手進的尷尬局面,嚴重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執行效果,降低了政策執行的效率。
第二點是在決定匯率未來走向方面,
該政策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往往造成政策的左右為難的局面。比如當前局勢下人民幣升值預期有增無減,人民幣面臨著國內和國外的強大壓力,但是如果現在大幅度升
值,必然對我國的外貿出口產生巨大的影響;同時造成外匯儲備的具量減值,形成無可置疑的損失,也會影響到持有外匯的其他人群和機構;更為嚴重的是大幅度升
值還會人為造成人民幣匯率拐點的出現,極易引發資金外逃,造成金融的危機。但另一方面如果抑制人民幣升值或採取當前緩步升值的方法,經濟生活中的很多問題
還會頻繁的出現。
第三點是人民幣匯率經過改革雖然受美元的影響有所消弱,但不可否認,美元對人民幣的影響仍然是決定性的,客觀上為美國向中國輸出通貨膨脹、轉移經濟成本提供了通道。
三、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綜
上所述,
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加快人民幣匯率機制的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內在要求,也是
深化經濟金融體制改革、健全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內容,完全和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建立以市場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保持人
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穩定的要求想吻合,
同時,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對於解決對外貿易不平衡、擴大內需以及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提高對外開放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
方面進行著手:
第一,增強匯率彈性,擴大匯率浮動區間。從長遠來看,人民幣匯率制度的改革方向應是增強匯率的彈性和靈活性,擴大匯率的浮動區間,
逐漸放鬆對資本和外匯的管制。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應把握的原則是:真正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採用多樣化的管理方式和手段,適當擴大匯率的浮動區間。
第二,加強對國際游資的管理和監控,防止匯率波動帶來嚴重沖擊。國際游資為追求高額投機利潤而在全球金融市場中頻繁流動、積聚和炒作,在股票、期貨、房地產等極富投機性的市場上,巨額游資可以輕易地在較短時間內吹起經濟泡沫,引發市場的暴漲暴跌。
第
三,調節外匯儲備規模,減少人民幣升值壓力。截至2008年底,我國外匯儲備規模為2.1萬億美元,位居世界第一。雖然當前我國外匯儲備充足並保持增長態
勢,有利於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對外信譽,增強海內外對我國經濟和人民幣的信心;有利於拓展國際貿易,吸引外商投資,降低國內企業的融資成本;有利於維護金融
體系穩定,應對突發事件,平衡國際收支波動,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但是外匯儲備持續激增是國際收支失衡的結果,順差也是國際收支失衡的一種表現。現
在,我們應該由過去的「藏匯於國」向「藏匯於民」轉變,「藏匯於民」轉變意味著民眾與市場也要分擔承受匯率風險,這就要求有一個較為完善的外匯市場,這個
市場上要有多樣的風險對沖工具,還要讓企業和個人有較多的外匯投資領域和投資品種,央行拋出「藏匯於民」的政策深意,目的就在於加快資本項目改革,將會在
健全外匯市場、豐富外匯投資領域和投資品種上做文章。
Ⅳ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5)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Ⅵ 我國對商業銀行外匯交易有何規定
【閱讀次數】335 在當今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條件下,一國的國內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是緊密聯系的。一國的海外融資也是和該國外匯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兩者又都受到一國外匯管製法規、政策的制約,例如外債的籌措是否由國家集中統一管理,本國貨幣的可兌換程度,匯率的產生機制等。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外匯業務是其國際業務的重要內容,開展和進行外匯業務同樣要接受國家外匯法規、政策的管制。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即實行了外匯管理。1980年12月制定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以後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外匯管理的條例。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我國從1994年 1月 1日起開始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 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是: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改革的近期目標是要實現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兌換。1996年 1月 8日,國家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的外匯管理進一步步入了規范化、法制化的歷史時期。到1996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中國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人民幣已經實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 經過改革後的外匯管理體制較以往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實現匯率並軌,實行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禁止外匯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和人民幣逐漸向資本項目乃至完全的可自由兌換過渡,無疑有助於我國商業銀行進一步開發和拓展外匯業務,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 一、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79年 3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國務院領導的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它是我國專門從事外匯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有分支局。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外匯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報經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外匯收支計劃、利用外資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監督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對外借款;審批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並對其進行監管;管理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單位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等。 在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除了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管理,還要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從性質上看,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屬於中央銀行的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本國中央銀行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核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管制,主要目的是集中使用該國的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穩定貨幣匯率,改善或平衡本國的國際收支。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管理更加側重對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本身的管理,具體講,它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據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進行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國家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創造一個穩定的外匯金融環境,保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促進金融機構在平等基礎上競爭,保證外匯管理的增收節支,提高利用外資的使用效益。促使金融機構有效地籌集外匯資金,運用外匯資金,以支持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內容: (1)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審批、擴大、停辦和終止; (2) 頒發和換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3) 實收資本金和提取資本准備金的管理; (4) 金融機構向外借款、發債、投資,向境外放款,對外提供擔保,在境外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等項業務的審批和管理。 (5)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 (6) 金融機構報表的編制、報送和匯總; (7) 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檢查和考評。 二、對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管理 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是外匯交易的中心,也是外匯市場上的主力軍;隨著我國外匯儲備和居民持有外匯的增加,商業銀行開展的外匯業務在其業務總量中也佔有越來越大的份額。下面,我們就國家對中資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現行管理規定進行比較詳細的講述,這也是本講的重點所在。 1993年 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這是目前國家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據這一《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匯業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求平衡、保證支付、良性循環的原則。並應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監督客戶的外匯收支活動。 (2) 銀行可自行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關系,由其總行統一管理。並可自行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其使用范圍為:境外發債借款所籌的暫存資金;償還外債之前的償債暫存資金;境外同業存款;辦理國際結算業務;辦理自營或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業務等。如銀行超過上述規定的帳戶使用范圍在境外開立外幣帳戶,應提交有關文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暫停或撤銷境外外幣帳戶,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3) 銀行向境外金融機構或向境內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存、拆外匯資金,必須建立信用額度控制制度,對每家金融機構的具體控制額度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兌換率。銀行辦理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匯與人民幣兌換等業務,所收入的屬於國家的外匯應按規定辦理移存,所需的外匯可按規定提取。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以處分或罰款。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如自有外匯資金占外匯風險資產總額的比率,外匯負債加外匯擔保為自有外匯資金的最高倍數,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流動負債的最低比率,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總資產的最低比率等。上述這些具體比例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需要確定和調整,銀行必須嚴格執行。如違反比率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除責令其限期調整外匯資產負債比例外,可給予暫停或限制經營有關外匯業務的處罰,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5)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檢查,並進行考評,主要內容包括:外匯資產質量情況;外匯業務收益情況;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等。 (一) 對商業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管理 1、 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 在我國,並非所有的銀行都可以經營外匯業務,而是只有具備一定條件、提出申請並經過有關國家機關審批通過的商業銀行才能夠經營外匯業務。具體講,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是外匯資本上的要求,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該具有法定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全國性銀行有5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區域性銀行有2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
Ⅶ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紙質核銷單
1. 出口收匯核銷期限和核銷單有效期不是同一概念,根據8月1日前的規定,出口收匯回核銷期限是貨物出答口報關後210天。
2. 不知道你說的核銷單核銷早已取消是什麼意思,之前都是需要核銷的,只是很多地方都取消了紙質單據核銷改為網上核銷,但是都是要核銷的。
3. 根據目前的文件,8月1日前報關但未超過核銷期限也未核銷的,以後退稅都不需要提供核銷單,如果用過的你都沒核銷,那其實手上的核銷單就沒用了的。另外還未使用的,我們當地稅務局的通知是自行銷毀處理。
4. 取消紙質核銷單後,報關行報關時是就不需要提供核銷單了,更談不上要提供核銷單號。
因各地具體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細節操作還應以當地外管局的具體通知為准。如果當地外管局組織相應的培訓也可以去學習了解一下。
Ⅷ 匯率改革的匯率制度
1994年以前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至改革開放前,人民幣匯率由國家實行嚴格的管理和控制。改革開放前我國的匯率體制經歷了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單一浮動匯率制(1949~1952年)、五六十年代的單一固定匯率制(1953~1972年)和布雷頓森林體系後以「一籃子貨幣」計算的單一浮動匯率制(1973~1980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的匯率體制從單一匯率制轉為雙重匯率制。經歷了官方匯率與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並存(1981~1984年)和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並存(1985~1993年)兩個匯率雙軌制時期。
1994~2005年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1993年12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採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具體包括,實現人民幣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價格並軌;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取消外匯留成,實行結售匯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外匯交易市場等。 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價格正式並軌,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企業和個人按規定向銀行買賣外匯,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形成市場匯率。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中國主動收窄了人民幣匯率浮動區間。此後外匯管制進一步放寬。
2005年以來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2005年7月21日,我國對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行改革。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選擇若干種主要貨幣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以來,以市場供求為基礎,人民幣總體小幅升值。 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新人民幣匯率制度平穩實施充分證明了「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符合我國匯制改革主動性、可控性、漸進性的要求。人民幣匯率將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穩定。2005年7月21日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後,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個工作日上午9時15分對外公布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和港幣匯率中間價,作為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銀行櫃台交易匯率的中間價。
2005年7月到2008年7月,人民幣對美元升值21%,而中國對美國貿易順差反而大幅增長。
2008年,我國適當收窄了人民幣波動幅度以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在國際金融危機最嚴重的時候,許多國家貨幣對美元大幅貶值,而人民幣匯率保持了基本穩定。
2010年6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表示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
Ⅸ 如何進一步全面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要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動力,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緊緊圍繞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這一戰略目標,大膽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大力推動貿易和投資便利化,不斷提升外匯管理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果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
堅持把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做好外匯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增強服務意識,善於換位思考,促進政策調整與市場主體商業運作模式相銜接,為守法合規市場主體盡可能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優化流程和手續,通過改進服務來深化改革,切實提升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程度,降低外匯管理的社會成本,真正做到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積極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對於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通過試點等方式,鼓勵開展外匯管理政策創新。
堅持依法行政和簡政放權。緊緊圍繞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行政效能。著力加強外匯管理法規建設,進一步加大法規清理力度,切實推動管理重點從「正面清單」向「負面清單」轉變。深入推動政務公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外匯管理各環節的監督制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