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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貴金屬罪

發布時間:2021-11-26 06:02:52

㈠ 走私貴重金屬罪量刑標准

走私貴重金屬罪處罰標准細分:
1、自然人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㈡ 走私貴重金屬罪如何量刑

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的判刑如下:
1、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㈢ 走私貴重金屬罪有哪些罪名

走私貴重金屬罪的懲罰:一般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㈣ 走私貴重金屬罪罪名劃分

走私貴重金屬罪的處罰:一般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㈤ 走私貴重金屬罪怎麼處罰

走私貴重金屬罪的處罰如下:
1、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㈥ 走私貴重金屬罪具體立案標准

行為人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㈦ 走私貴重金屬罪立案標准具體包括哪些

走私貴重金屬罪構成要件的具體規定為:
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的對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㈧ 走私貴重金屬罪的立案標准

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行為。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的對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對象是黃金、白銀或者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貴重金屬。其他貴重金屬,在這里是指除黃金、白銀之外的諸如鉑、銥、鋨、釕、等為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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