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廣西南寧賓陽資本運作真的能賺1040萬嗎
騙人的,不可能真的賺到1040萬,因為那玩意就是最典型的非法傳銷,是違法的勾當。
普及一下關於傳銷的知識,希望更多人能了解傳銷的本質和危害。
傳銷最初表現為組織者假借「特許加盟經營」、「網路銷售」、「市場營銷」等名義從事傳銷的行為,逐步演變為現在的借用傳銷組織體系形式和計酬方式,不銷售商品或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幌子,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欺詐行為,本質是一種有組織詐騙活動,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
盡管各種變相傳銷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為卻如同一轍:1、參加者通過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或者以認購商品(含服務)等形式變相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取得加入、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2、通過介紹他人參加發展下線人員,並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層級內部財富再分配關系的組織體系;3、組織者利用參加者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參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及其發展人員數量決定
傳銷六大特點
1、組織嚴密、行動詭秘:傳銷一般採取把人員騙到異地參與,組織嚴密,一般實行上下線人員單獨聯系,而組織者異地遙控指揮。
2、殺熟:以「找工作」、「合夥做生意」、「外出旅遊」、「網友會面」等為借口,誘騙親戚、朋友、同鄉、同事、同學到異地參與傳銷。
3、編造暴富神話:利用一套貌似科學合理的獎金分配製度的歪理邪說理論,鼓吹迅速暴富,鼓動人員加入。
4、洗腦:對加入傳下組織的人以集中授課、交流談心等方式不間斷的灌輸暴富思想,使參與者深信不疑。
5、高額返利:傳銷組織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強的「高額返利計劃」,在傳銷人員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產生投資慾望,輕率加入傳銷活動。
6、商品道具、價格虛高:傳銷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發展人員,騙取錢財,因此被傳銷的商品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很多是難以衡量價格的化妝品、營養品、保健器材、服裝等,部分商品是「三無」商品。
傳銷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傳銷和變相傳銷不僅嚴重擾亂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還嚴重危害到社會穩定,對商業誠信體系和社會倫理道德體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壞。
(1)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多個法律客體。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往往伴隨著偷稅漏稅、制假售假、走私販私、非法集資、非法買賣外匯等大量違法行為,不僅違反國家禁止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規定,還違反了稅收、消費者保護、市場秩序管理、金融、外匯管理等多個法律規定。
(2)給參與者及其家庭造成傷害。傳銷和變相傳銷給參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給其家庭也造成巨大傷害。
(3)引發刑事犯罪,給社會穩定帶來危害。傳銷給絕大多數參加者造成血本無歸,一些人員流落異地,生活悲慘,甚至跳樓輕生,還有一部分人員參與偷盜、搶劫、械鬥、強奸、賣淫、聚眾鬧事等違法行為,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侵害。
(4)對社會道德、誠信體系造成巨大破壞。由於傳銷人員發展對象多為親屬、朋友、同學、同鄉、戰友,其不擇手段的欺詐方法,導致人們之間信任度嚴重下降,引發親友反目,父子相向.
『貳』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賓陽賓州分理處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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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礦產測勘處的區域地質調查及成果
葛 旭
( 中國科學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
一、礦產測勘處成立背景及發展沿革
礦產測勘處的全名為資源委員會礦產測勘處,成立的目的是為測勘全國礦產,以應對抗日戰爭的需要。它成立於 1942 年 10 月,它的前身可以追溯到資源委員會江華礦務局。1940 年 10 月 1 日,資源委員會將設在雲南昭通的敘昆鐵路沿線探礦工程處改建為西南礦產測勘處,工作范圍限黔滇康三省。1942 年 10 月 1 日,西南礦產測勘處改組為全國性機構,去掉 「西南」兩字,改為全國性的礦產測勘處,測勘范圍不受省區的限制。1943 年6 月,礦產測勘處因交通過於偏僻,遷至貴州貴陽。1945 年底,礦產測勘處奉命回南京。當時的地址在峨眉路 21 號,即原中國地質學會會所舊址。1949 年後,第二野戰軍的萬里同志奉命前來接管礦產測勘處。將資源委員會礦產測勘處改名為南京軍管會礦產測勘處,任命謝家榮為處長。後來又隸屬華東工業部。1950 年,礦產測勘處再改隸屬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亦由謝家榮任處長。1951 年,礦產測勘處成為中國地質工作計劃指導委員會組成部分,6 月改為地委會地質礦產勘探局南京辦事處。1952 年 8 月地質部成立,它就成為地質部的南京辦事處。
二、礦產測勘處區域地質調查概況
1. 准備時期 ( 1940. 10. 1 ~ 1942. 10. 1)
這段時間為區域地質調查的准備時期,簡單區域地質調查情況如下:
1940 年
派出 10 隊,敘昆鐵路沿線昆明至威寧段,個舊、保山、騰沖、蘭坪。完成了敘昆鐵路沿線昆明至威寧段間 1∶ 10 萬地質礦產圖,詳測威寧、德卓、銅廠河、稻田壩銅礦,宣威倘塘查格煤田,沾益卡居煤田,曲靖茨營褐煤,宣威打鎖坡煤田,尋甸縣麥浪煤田,敘昆沿線銅鉛鋅銀礦,個舊花崗岩深度之物理探測,蘭坪油田,滇西保山、騰沖間地質礦產。
1941 年
測繪地形圖面積為 90km2,地質圖 60 幅,礦區圖 30 幅,雲南省三份共 543 幅,貴州省 1 份共 150 幅,西康省1 份74 幅,四川省1 份262 幅,1∶ 50000 昆明附近共8 幅。共派出測勘隊 19 隊,工作范圍涉及滇東和滇西等處共 24 縣,鎮雄、威信、鹽津、大關、彝良、威寧、昭通、魯甸、水城、會澤、巧家、昆明、文山、祥雲、彌度、賓川、蒙化、龍陵、鎮康、雲縣、猛勇,測繪面積 20000km2。詳測昭通褐炭、威寧水城煤鐵礦、樂馬廠鉛銀礦、文山鎢礦,滇西礦產概測,昆明鋁土礦。
1942 年
測繪地形圖面積為 145km2,雲南 1∶ 10 萬者 3 份,各 181 幅,1∶ 5 萬者 2 份,各 309幅。貴州省 1∶ 10 萬者共 150 幅。築渝間地形圖 1∶ 5 萬者 2 份,各 77 幅。西康省 1∶ 10 萬者共 74 幅。四川省 1∶ 10 萬者 1 份,共 262 幅。昆明附近 1∶ 5 萬地形圖共 8 幅。共派出測勘隊 18 隊,工作范圍除滇東、滇西及黔西外,又擴展至湘南各縣。湖南桂楊、常寧、臨武,貴州遵義、金沙、黔西、修文、貴築、大定、畢節,雲南師宗、羅平、永善、巧家、東川、祿勸、武定、富民、嵩明、易門、玉溪、峨山,測繪面積 40000km2。詳測了水城大河邊煤田、水城小河邊煤田、威寧二堂拱橋間煤田、水城其他煤田、祿勸尋甸縣境煤田、盤縣普安縣煤田、平彝羅平師宗縣境煤田。水城觀音山鐵礦、赫章鐵礦山鐵礦、易門鐵礦、羅次武定縣境鐵礦、平彝羅平間鐵礦、祿勸縣境鐵礦、修文金沙黔西縣境鐵礦。羅平富樂鎮老君台鉛鋅礦、巧家茂租鉛銀礦、巧家白馬廠及萬發銅鉛銀礦、安南花貢鉛銀礦、彬縣保和墟板壁領銀礦、祿勸尋甸縣境之鉛銀礦。巧家渭姑銅礦、巧家魚坪銅礦、永善巧家昭通玄武式銅礦、湖南彬縣、桂陽祿紫、祿勸巧家崇明境銅礦。平彝余家老廠銻礦、平彝大核桃沖銻礦、師宗南崖銻礦、安南小場銻礦、緬寧邦賣油榨房銻礦、興仁縣屬之下山銻礦。興仁濫木廠汞礦、普安小屯汞礦、金沙大龍井汞礦。彬縣安源錫鎢礦、臨武香花嶺錫鎢礦、桂陽常寧大義山錫鎢礦、宜章廊村錫礦。
2. 草創時期 ( 1942. 10 ~ 1945)
1942 年 10 月 1 日由謝家榮任處長,指導工作。全處設處長 1 人,共設五課,分股辦事,下分總務、測繪、地質、工程、會計五課。22 人到 31 人不等,工友 11 人到 16 人。測勘工作可分三類: 礦產調查、區域地質調查和其他調查。礦產調查以詳測礦區為主,路線及區域地質調查為輔。
區域地質調查情況如下:
1943 年
完成西康南部 1∶ 10 萬區域地質礦產圖,年共派出 11 隊,湖南資水流域、常寧、永興、新田、寧遠、祁陽、江華、湘黔邊境,貴州都勻、獨山間、貴陽、修文,雲南彝良、昭通、魯甸水城、東川、昆明,西康南部。完成雲南會澤銅鉛鋅礦區的物理探礦,貴州水城觀音山探礦,鑽探昭通褐煤,西康礦產調查、湖南錫鎢礦的繼續測勘。勘定水城煤田鑽眼及調查耐火材料,黔桂鐵路沿線都勻獨山間煤礦、貴築修文鋁礦的采樣,昆明附近鋁礦的測勘、湘黔邊境汞礦初勘、資水沿線水力地質的測勘。
1944 年
1∶ 2500 貴州貴築縣雲霧山鋁土礦地形圖 1 幅。共派 9 隊,貴州修文、開陽、貴陽、平越、平壩、都勻、獨山間煤田。詳測了平越貓貓營鋁土礦、貴陽林東煤田、貴州貴築縣雲霧山鋁土礦、貴州修文王官區鋁土礦、貴州平壩清鎮區的初勘、貴築縣中曹司礦、貴州都勻獨山煤礦。
1945 年
實測1∶ 5000 貴陽華家山煤田地形地質圖1 幅,1∶1 萬雲南富民老煤山地形地質圖1 幅,1∶ 1 萬雲南安寧草鋪鋁土礦地形圖 1 幅,1∶ 5000 雲南昆明馬街子地形圖 1 幅,1∶ 5000 雲南昆明柴村鋁土礦地形圖 1 幅,1∶ 5000 雲南昆明小石坪鋁土礦地形圖 1 幅,1∶ 2. 5 萬四川簡陽龍泉驛油田地質圖及構造圖各 1 幅。共派出 9 隊,測繪了四川長壽、巴縣、簡陽、隆昌,貴州都勻、修文、貴築,雲南富民、個舊,台灣省。詳測了四川長壽油田、雲南鋁礦、雲南富民煤礦,派出四川簡陽油礦隊、貴州貴築采鋁隊、貴州都勻煤礦隊。
從 1940 ~1945 年的抗日勝利,礦產測勘處在日貨彌漫,生活費高漲的困難情況下,頑強生存,完成各項工作。其中包括水城威寧煤鐵礦床的詳勘,昭通褐炭的鑽探和滇黔高級鋁土礦的發現及詳勘,此外還有西康及滇西的概測,川中各地石油的探測。
3. 大發展時期 ( 1945 ~ 1950)
日本投降後,進入一個更為輝煌的階段,礦產測勘處已由過去在西南後方的面或線的概測,進而達到後來的點的詳測,從地面的地質觀察進而達到地腹的工程鑽探。在這期間,謝家榮還首先在中國開創了地質調查、勘探承包的先例,在那幾年中一個接著一個的勝利,發現淮南新煤田,又發現安徽鳳台的磷礦和福建漳浦的三水型鋁土礦等。1945 ~1949 年,找礦手段又有了新變化,除了肉眼觀察外,還採用了機械鑽探,訂購了一批為國內其他地質機構所不大設置的鑽機,用汽油發動,裝金剛石鑽頭的岩心鑽,從 200 ~500m 一共有十餘架,自此使經濟地質如何做到理論聯系實際,發生質的變化。
區域地質調查情況如下:
1946 年
共 15 隊,河北開灤,安徽淮南盆地、當塗,江蘇東海、南京附近,湖北大冶,福建漳浦,江西大余,湖南新化,廣東乳源、樂昌、曲江,廣西富川、蒼梧、賓陽,四川綿陽、遂寧、巴縣、隆昌,雲南個舊。詳測開灤煤田,東海磷礦,福建漳浦鋁礦,大冶鐵礦,廣東廣西鎢礦,四川中部油田,鑽探淮南新煤田,發現淮南八公山新煤田。
1947 年
共 24 隊,遼寧海城,河北臨榆、唐山、開灤,江蘇銅山、東海、六合、江浦,安徽滁縣、蚌埠,江西廬山、宜春萍鄉間,台灣新竹,福建漳浦,湖南新化、安化,廣西鍾山、河池南丹間、田東、田陽、西林、西隆,廣東雲浮、新會、陽春、陽江,河南英豪,四川巴縣、遂寧、南川、綿陽、江油、榮昌、永川、隆昌、威遠、自流井、灌縣,西沙群島。詳測了東北鈾礦,台灣新竹煤田,廣西鈾礦鑽探,湖南新化銻礦,湘江煤田,淮南煤田,詳測四川中部煤田,打井總進尺 3000 余米,發現鳳台磷礦,福建漳浦鋁礦,鳳台山金家煤田。
1948 年
共 24 隊,南京鎮江、江陰、無錫,浙江吳興、杭州、紹興、江山,安徽宣城、鳳台、淮南,江西萬年、豐城、分宜、萍鄉、永新、泰和、瑞昌、湖口,廣東英德,海南雷州半島,廣西富賀鍾區、右江,四川巴縣、中江,湖北武昌。詳測了台灣地下水,江西鄱樂煤田、豐城余干間煤田,廣西稀有金屬,鑽探土地堂煤田,鳳台磷礦、西灣煤田,打鑽總進尺 4877m。
1949 年
共 9 隊,江蘇江寧、棲霞山、寧鎮山脈,安徽當塗、大淮南、銅陵,山東招遠、萊陽。完成魯中南區域地質礦產圖,大淮南盆地地質礦產,詳測玲瓏金礦、山東粉子山菱鎂礦、萊陽石墨礦、銅官山銅礦,槽探棲霞山鉛礦。
1950 年
共 12 隊,東北鞍山、本溪、夾皮溝、老牛溝,淮南八公山、定遠,魯南新蒙、安慶以北、膠東東西、南京附近、鑽探八公山煤田、定遠理想煤田、金嶺鎮鐵礦、銅官山銅礦、棲霞山鉛礦。完成各區域路線地質圖,礦區地形地質詳圖,共鑽探 7900m。探明八公山新煤田儲量可達10 億 t,發現鐵嶺鎮北金召鐵金,棲霞山黃鐵礦閃鋅礦方鉛礦,南京附近磷礦、瀝青礦,杭州西湖磷礦。
4. 停頓時期 ( 1950 ~ 1952)
1950 年,礦產測勘處再改隸屬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1952 年 8 月成為地質部的南京辦事處。由於機構的改制,這一段時間只有很少的區域地質調查。
三、礦產測勘處所取得的成果
在謝家榮處長的帶領下,短短的 12 年的時間里,礦產測勘處取得了國內外學術界公認的重要的成果。
發現 1000 萬 t 以上的黔滇一水型鋁土礦,10 億 t 的淮南八公山新煤田,260 萬 t 的鳳台磷礦,60 萬 t 的漳浦三水型鋁土礦,以及礦量當時還沒有確定的棲霞山黃鐵礦閃鋅礦方鉛礦,和安慶以北的許多銅礦,又發現了金嶺鎮北金召的鐵礦。證明葉家集砂鐵礦的來源是大別山脈中的含磁鐵礦花崗岩。在滁縣發現了寒武紀和奧陶紀化石。還有一些小發現,當塗大黃山的礬石礦、桂西的菱鐵礦,南京附近的磷礦和瀝青礦、山東南墅的蛭石礦,等等。共鑽探 1. 2 萬 m,是當時中國人在中國境內打鑽所完成的最高紀錄。
( 一) 礦產方面
1. 煤田 ( 雲南昭通褐煤)
1941 年礦產測勘處遷到昭通後,顏禎調查煤田,同年還派顧功敘、張鴻吉、王子昌對其進行了電法勘探,這是經過以電阻系數法測探並以班加鑽機鑽探加以證實的。這些工作得出褐煤儲量估計為 1 億 t 左右。1943 年派馬祖望、江鏡濤負責對此褐煤進行兩個月的鑽探工作,獲得總計 1. 4 億 t 的褐煤儲量。這是中國首次使用鑽探設備勘探煤田並獲得成功的歷史記錄。貴州水城、威寧的煙煤,當時經過幾度詳測,儲量估計可達 2 億 t。
1947 年 Junior Straitline 新鑽機運到湘中煤田,在湘江公司的磨石塘及湖湘公司的史家坳附近同時開鑽,1947 年底,磨石塘鑽眼已深達 120m。曾經穿過好幾層炭質頁岩及礫岩三層,還有一層淡水石灰岩。
其中轟動中國地質界、礦冶界,最突出的為安徽淮南新煤田的發現。1946 年,抗戰勝利,淮南煤田告急,亟待開辟新的煤田。1946 年 6 月淮南礦務局邀請謝家榮前往考察,從舜耕山及八公山的弧形構造以及八公山腳下有奧陶紀石灰岩的出露,謝家榮推想八公山附近的平原地帶有賦存煤層的可能。以後又發現距離煤層更近的石炭、二疊紀灰岩隱約出露於平原之中。雖然為沖積層覆蓋,並無露頭。他認為除非有斷層或褶皺等意外情況,煤層存在應該沒有問題。1946 年 8 月初至 10 月底,地形勘測及地質調查,大致竣工。淮南新煤田可大規模開采。不到 1 年的時間估計儲量 4 億 t。1950 年,在八公山打 500m 的深井 3 個,以供建設新井的准備,新煤田的儲量達 10 億 t 以上。新中國成立後,淮南煤田已成為中國重要的煤炭基地。淮南煤田是地質學理論和鑽探而獲得的最好的例子。
除淮南外,經過調查與鑽探的尚有湖南中湘煤礦、南京附近煤礦、河南英豪煤田、湘贛鐵路宜春一帶的煤田、開灤煤礦區東南部及西北部國營礦區,安徽宣城、懷遠、大通煤田,江蘇鎮江煤田及徐州賈汪煤田還有台灣新竹煤田。1950 年,在山東淄川煤田,為建設新井而打,共鑽 200 余米,已經打到大煤層,完成任務。
2. 銅礦
銅礦 1944 年被發現在安徽省銅陵縣,表面俱為鐵礦,厚約 20cm,在鐵礦下發現銅礦,厚 50cm,長約 100cm,寬 80cm,成囊袋狀,礦石為黃銅礦,礦產概算約 200 萬 t。1950 年 6 月起陸續派人前往該區調查鑽探,除擴大了鉛礦區范圍外,還發現了銅的指示植物———海州香薷,即俗稱所謂銅草。1952 年正式成立了 321 地質隊。40 年來的勘探證明,銅陵是中國重要的銅的冶煉基地之一。
3. 磷礦 ( 安徽鳳台磷礦的發現)
中國是農業國家,農業的增產和持續,大部分靠肥料,磷肥是基本而重要的肥料。1946 年,從蘇北、皖北到江西中部,不斷試驗,除了在結晶片岩系及第三紀湖成層中發現若干含磷層外,1947 年 3 月趙家驤、燕樹檀、李慶遠在安徽鳳台無意發現了磷礦,這是礦產測勘處的又一重要發現,這與雲南昆陽磷礦同屬一式而產於寒武系底部的水成磷礦層。詳測的結果,證明它平均層厚1m,平均含五氧化二磷20% 的磷礦石共有259 萬 t,露頭明顯,開采容易,地處淮海之濱,運輸尤為便利。雖然含磷成分在當時尚不能加以利用,可還有若干優點,如能用去氟法制煉磷肥,與東海的富礦相摻和,就可得到合格的和滿意的料劑。同時指出了昆陽式磷礦可東延達數公里,並且是有遠景地區。
江蘇東海磷灰石礦山地質結構較為簡單,全區是一個向西北倒轉的背斜層,含礦層150m,測量的剖面 15 個,繪制了 1∶ 5000 地質地形圖。
4. 鋁礦
礦產測勘處應用系統的科學方法,發現了低矽高鋁的富礦層,並經過各種分析方法確定了滇黔所產之富礦均屬硬水鋁石,有一部分為軟水鋁石,從而提供了冶煉的參考和研究途徑。根據當時粗略估計,兩省鋁礦儲量可達數億噸。其中福建漳浦鋁礦的新發現,最為突出。1945 年南延宗在雲南中部發現了鋁土礦,但未宣布地點,後來昆明煉銅廠煉鋁,認為這種黃色多孔的礦是 Boehmite,與貴州是不同型,後發現了白色高級鋁土礦,並證明黃色者系由白色礦風化而成。鋁礦在中國當時一直是一個未能解決的問題,抗戰以前山東博山的鋁礦以及抗戰期間滇黔兩省的鋁礦都一時難以應用最經濟的拜爾法處理。福建漳浦鋁礦,是福建省土壤地質調查所宋達泉、俞震豫於 1942 年調查閩南土壤時,首先發現,並經著文論述,但僅僅是紅土中的幾顆結核狀的物質,並且成分優劣不等。1946 年 9 月,殷維翰、沙光文赴閩南漳浦一帶,進行初步測勘,他們採集了大量樣品,含二氧化硅僅7% ,氧化鋁則高達 59% 。經研究以後,果然證實的確是三水鋁石,這是在中國第一次發現用拜爾法處理的鋁礦,當時隨即開采 200t 礦石運交中國台灣鋁業公司。漳浦鋁礦的發現,不僅可以解決中國台灣鋁的需要,節省外匯的消耗,而且在以後認識華南鋁土礦的產狀,指出探測鋁礦的方針等方面都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5. 地下水
1948 年秋,中國台灣調查地下水。郭文魁、劉漢及鑽探顧問戴維斯前往中國台灣鑽研地下水地質及協助鑽探水井,在兩個月的時間共調查了台南台中及屏東一帶。中國台灣西部沿海一帶沖積層和台地礫石層分布很廣,其中蓄水很多,普通淺井數十尺就可得水,100 ~ 200m 以下常為噴水井。台南高雄區是沿海平原,為噴水泉。
6. 鉛鋅礦
南京棲霞山鉛鋅礦發現於 1948 年,謝家榮在錳礦廢石堆里發現黃綠色六方柱狀的晶體,為含鉛的礦物,確定為磷氯鉛礦,打了 4877m 鑽眼,發現棲霞山鉛礦、下蜀的鉬和桂西的菱鐵礦。鑽井尺度 1800m。1950 年 8 月 9 日打到鉛礦,證明為鉛鋅礦。大約有4000 余噸的可以煉的氧化鉛礦,棲霞山鉛鋅礦床的發現看來並不輕松,經歷了三四年的探索和研究,這是一個以謝家榮為代表的多人智慧而發現一個礦床的最好例子。
7. 石油
石油為國防重要資源,礦產測勘處在抗戰剛剛勝利的時候去中國台灣勘察過一次油礦外,還在四川重慶沙坪壩一帶測繪 1∶ 5000 地質圖,派了 3 個調查隊去遂寧、綿陽一帶詳測地質構造圖並擬定各處的鑽眼位置。1948 年在遂寧緩背斜下鑽,一台鑽機,在白堊系紅層中見到少量輕油,以氣為主。此區的鑽探工作後來轉移。1948 年在簡陽龍泉驛背斜下鑽,見氣,此區工作一直持續到新中國成立以後。同年在綿陽江油構造區測圖,下鑽較晚。
1945 年謝家榮調查了一些含油地區,並編寫出版了 《四川赤盆地及其中所含之油、氣、鹵、鹽礦床》和 《再論四川赤盆地中之油氣礦床》兩篇文章。他提出高背斜與低背斜及行列背斜理論,認為兩大背斜所夾持的大向斜中又有低小背斜隆起,此低背斜軸部所在,常為白堊系、侏羅系岩層發育之地區,是含油最有希望的地區。
1945 年 12 月,對中國台灣的石油和天然氣進行了調查。認為中國台灣雖有適合於積聚油氣的構造約 35 個之多,但歷來產油氣數量很少,原因是第三紀 ( 古、新近紀) 時,中國台灣造山運動過於劇烈,地層傾角陡峻,褶皺斷裂強烈,油氣多已散失。
1947 年 9 月在資源委員會急需石油資源的情況下,謝家榮要求礦產測勘處在找油查氣方面多投入力量。當時根據已知油氣顯示區,在四川石油局和地質調查所已經開展和調查的礦區與遠景區之外,初步擬定了兩個踏勘區與 3 個普查勘探區。調查了四川華鎣山,江津石油溝、隆昌聖燈山、自貢鹽井、峨眉山、遂寧、簡陽龍泉驛、綿陽江油、灌縣、汶川、茂縣等地區的地層與結構。此項工作於 1947 年結束。1948 年 12 月 27 日,召開四川石油地質座談會,約請中外地質學家勘測,復聘英國 M. W. Strong 入川調查,其結果認為四川有油,值得繼續鑽探,並指出鑽探四川石油必須詳細研究紅色地層。四川雖未見大量石油,但可繼續開展調查工作,四川原油層似有多層,有奧陶紀、泥盆紀、二疊紀、三疊紀的海相沉積,有很好的儲油層,決定詳細測量,定出鑽井位置,調查三疊紀背斜層。右江生油層之踏勘,在廣西右江田陽發現油苗,提出第三系 ( 古、新近系) 為可生油層,1948 年結束。
8. 鎢銻錫
湖南新化錫礦山銻礦是抗戰勝利後礦產測勘處調查的重點之一,雖然之前,已開采10 年,但它的結構,依然不清楚。1947 年先後有兩隊人員考察,又運去兩架新式鑽機,第一鑽眼在歐家沖東的壩塘山,1947 年 12 月 17 日開工; 第二眼在陶塘於 12 月 28 日開鑽,進行順利。關於該處地質調查鑽探計劃,礦產測勘處主要地質工程人員論證頗多。
9. 鈾礦
鈾礦是發展原子能的基本原料,對於國防及將來的經濟建設,關系非常重大,所以全世界的地質工作者幾乎都在注意這種稀有礦床。礦產測勘處調查了廣西鍾山黃羌坪和遼寧海城的鈾礦。
10. 鐵礦
山東金嶺鎮鐵礦 1950 年 5 月鑽探隊用美國先鋒式 200m 的汽油機一架試探,楊慶如、韓金桂、王達舜負責,前中央地質調查所的秦馨菱協助,在 180m 處發現磁鐵礦體。186m未見底,金嶺鐵礦區沒有地面礦塊的干擾,地形平坦,磁性異常,特別強大,為理想的磁測區。這次勘探為自從中國施行物理探礦以來最重大、最實際的收獲。這是磁測與鑽探同時進行,也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成果。
11. 磁鐵礦和螢石
1948 年調查了浙江紹興的磁鐵礦和江山螢石,趙家驤、馬子驥、王宗彝負責,礦體分布於東西兩區,礦質純粹,含鐵率為 60% ,西區成脈狀,南自李家灣,北達雙峰尖仙人洞。全長 1000m,厚 3m,可達五六百萬噸。交通方便,礦質極佳,且含螢石,易冶煉。江山南邊相距 20km 的上台鎮附近,有兩條螢石礦脈。全長 1000m,厚半米到兩三米不等,脈中除螢石外,可見石英,占 10% ,螢石以白色為主,一部分呈淺紫色和綠色。精確測量,共得確實礦量 843688t,可能礦量 170 萬 t。
12. 海南島的礦產資源
海南島之礦產資源,國人前往調查者很少,近期馬祖望、謝慶輝參考日本人調查報告,編寫了海南島礦產資源調查報告,主要礦產如下。
( 1) 鐵礦
鐵礦為海南主要資源,產地分布甚廣,位於昌江縣、保亭縣、樂東縣、文昌縣、樂會縣、理善港附近。石碌鐵礦: 石碌山位於海南之西岸。田獨鐵礦: 位於崖縣白石嶺西端及黃泥嶺之北,西距榆林港約 12km 成白色乃至淡黃色砂質粘土。其他鐵礦: 大嶺鐵礦在崖縣之西北。雁嶺鐵礦: 崖縣東北 50km。南丁嶺鐵礦: 田獨鐵礦西北 5km。玉山附近礦:位於崖縣幹家東村之北。河頭仔坑尾村: 文昌縣城之北。邁豆嶺: 文昌縣之南。西岸嶺:煙塘市西北。嘉積市: 海南島東湖尾村。南牛嶺: 嘉積市東 8km。嶺上圓: 龍滾市西南1km。萬寧童滾間: 萬寧童滾間公路。理善港附近: 臨東市之東。
( 2) 錳礦
東石碌錳礦: 位於石碌鐵山之東,總長度 400m,產量為 82 萬 t,鐵錳成分不足,硅酸成分過剩。水頭圓錳礦: 榆林東北 13km,約有儲量 21000t。加茂川錳礦: 加茂川下之南 5. 5km,無大價值。
( 3) 鎢礦
南朋島及舍市兩處,位於廣東陽江縣之東南,寬 15 ~20m,含礦 0. 5% ,被日本人採集盡。
( 4) 錫礦
位於翔嶺、西田及軍屯等幾處,可采面積 4013000m2,含錫石量 986280t。
( 5) 銅礦
不多,位於石碌山之西部。
( 6) 鉛銀礦
位於九所之東北,相距 10 ~12km。
( 7) 金礦
以砂金為主,分布於各河溪上游,有樂安、石崗棧、新寧坡、紗帽嶺及海軍市五處。樂安之北,昌化大江沿岸一帶,厚 1m,樂安附近砂金,分布區域廣,故頗有試探之價值。石崗棧位於陵水上游,無價值。
新寧坡二甲村間砂金,位於北黎東約 25km,品質不佳,紗帽嶺附近砂金位於那大市南 19km,品質尚可。澄邁縣加樂脈金礦位於牛腸嶺西北一帶,厚 1 ~2m,好劣不均。昌江大嶺脈金礦,延長有 500m,寬 2m。
( 二) 設備方面
礦產測勘處對物理探測工作十分重視,完成電探工作多種,配合全國大規模礦產測勘,1946 年 4 月起,增加人員 6 ~7 人,並撥款千餘萬元,向美訂購設備,並做了設備到達前的准備。
1) 充實設備;
2) 配置電波法探測儀器,正積極進行;
3) 配置磁性探測的校核設備;
4) 地面電探及油井電測設備;
5) 放射性礦物的檢測及野外探勘儀器,並試配放射性測井儀;
6) 協助石油探測工作,配置必要的儀器如岩心定向儀;
7) 試配地化法直接探油儀器;
8) 試配自動連續不用電纜的油井電測。
四、結束語
礦產測勘處在成立的短短 12 年裡,經歷了戰亂、經費緊張、交通不便等各種難以想像的困難,但在謝家榮處長的帶領下,取得一系列豐碩的成果,同時為新中國的區調工作奠定了基礎,這是中國地質學重要的一部分,這些是非常難得、值得敬佩的。
參 考 文 獻
[1] 四川盆地及其所含之油氣鹵鹽礦床 . 地質論評,1945
[2] 淮南新煤田及大淮南盆地地質礦產 . 地質論評,1947
[3] 王育麟,石寶珩 . 謝家榮教授對中國石油事業的貢獻 . 中國地質事業早期史 ( 王鴻禎主編) .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
[4] 郭文魁,殷維翰,謝學錦 . 謝家榮與礦產測勘處———紀念謝家榮教授誕辰 100 周年 . 北京: 石油工業出版社,2004. 9
『肆』 湖北襄陽在南寧賓陽縣搞傳銷的多嗎都分布在賓陽哪裡
您好,南寧賓陽也好,其他城市也罷,搞傳銷的都是外地人,來自五湖四海,並不是特定地區的人。不過傳銷是違法行為,千萬不要去碰。
普及一下關於傳銷的知識,希望更多人能了解傳銷的本質和危害。
傳銷最初表現為組織者假借「特許加盟經營」、「網路銷售」、「市場營銷」等名義從事傳銷的行為,逐步演變為現在的借用傳銷組織體系形式和計酬方式,不銷售商品或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幌子,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欺詐行為,本質是一種有組織詐騙活動,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
盡管各種變相傳銷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為卻如同一轍:1、參加者通過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或者以認購商品(含服務)等形式變相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取得加入、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2、通過介紹他人參加發展下線人員,並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層級內部財富再分配關系的組織體系;3、組織者利用參加者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參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及其發展人員數量決定
傳銷六大特點
1、組織嚴密、行動詭秘:傳銷一般採取把人員騙到異地參與,組織嚴密,一般實行上下線人員單獨聯系,而組織者異地遙控指揮。
2、殺熟:以「找工作」、「合夥做生意」、「外出旅遊」、「網友會面」等為借口,誘騙親戚、朋友、同鄉、同事、同學到異地參與傳銷。
3、編造暴富神話:利用一套貌似科學合理的獎金分配製度的歪理邪說理論,鼓吹迅速暴富,鼓動人員加入。
4、洗腦:對加入傳下組織的人以集中授課、交流談心等方式不間斷的灌輸暴富思想,使參與者深信不疑。
5、高額返利:傳銷組織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強的「高額返利計劃」,在傳銷人員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產生投資慾望,輕率加入傳銷活動。
6、商品道具、價格虛高:傳銷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發展人員,騙取錢財,因此被傳銷的商品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很多是難以衡量價格的化妝品、營養品、保健器材、服裝等,部分商品是「三無」商品。
傳銷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傳銷和變相傳銷不僅嚴重擾亂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還嚴重危害到社會穩定,對商業誠信體系和社會倫理道德體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壞。
(1)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多個法律客體。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往往伴隨著偷稅漏稅、制假售假、走私販私、非法集資、非法買賣外匯等大量違法行為,不僅違反國家禁止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規定,還違反了稅收、消費者保護、市場秩序管理、金融、外匯管理等多個法律規定。
(2)給參與者及其家庭造成傷害。傳銷和變相傳銷給參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給其家庭也造成巨大傷害。
(3)引發刑事犯罪,給社會穩定帶來危害。傳銷給絕大多數參加者造成血本無歸,一些人員流落異地,生活悲慘,甚至跳樓輕生,還有一部分人員參與偷盜、搶劫、械鬥、強奸、賣淫、聚眾鬧事等違法行為,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侵害。
(4)對社會道德、誠信體系造成巨大破壞。由於傳銷人員發展對象多為親屬、朋友、同學、同鄉、戰友,其不擇手段的欺詐方法,導致人們之間信任度嚴重下降,引發親友反目,父子相向.
『伍』 請幫幫忙,我家人傳消會怎麼樣判行
情節輕的工商部門查處,構成犯罪的要負刑事責任
看您家人的情節了
不僅僅是05年才有法,很早以前就有了,不過都是國務院的條例
一、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認定
l、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於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三、處罰
l、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0條關於規定如下:
非法經營罪的追究數額
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法理===========
傳銷是指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經營方式,它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節約成 本方便消費者的經營方式。對於傳銷,我國政府先後採取了兩種不同的態度:首先是嚴 格監管(1997年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73號令《傳銷管理辦法》);之後鑒 於「市場發育程度低,群眾消費心理尚不成熟,有關管理法規不夠完善,管理手段比較 落後,一時難以對傳銷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管」,故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國務院1 998年4月18日發布10號令《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目 前在各地泛濫乃至猖獗成災的傳銷經營已大量演變成國際社會普遍禁止的「老鼠會」和 「金字塔銷售方式」。非法傳銷活動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影響社會穩定,但刑法對其沒有加以明確地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復廣東省高級人民 法院的《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對於19 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變相 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 營定罪處罰。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 罪處罰。
從此解釋看來,第1款是對情節嚴重的傳銷行為的入罪解釋,第2款是對實施情節嚴重 的非法傳銷行為觸犯兩個刑法上的異質罪名時按重罪論處的規定。根據此復的精神,對 1998年4月18日後發生的情節嚴重的非法傳銷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論處沒有問題,第2款實 際上也是刑法理論中想像競合犯的情形。
存在疑問的是,對於1998年4月18日之前發生的情節嚴重的非法傳銷行為如何處理?嚴 格意義上說,是不能按非法經營罪論處的。因為在此之前,傳銷行為是符合國家相關行 政法規規定的,不僅中央立法而且地方立法均有規定。在行為方式上,傳銷行為包括多 層次傳銷和單層次傳銷。需要明確的是變相傳銷的理解和把握: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 經營活動的通知》概括為四種,即以雙贏制、電腦排網、框架營銷等形式進行傳銷的; 假借專賣、代理、特許加盟經營、直銷、連鎖、網路銷售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採取 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手段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騙取入會費、加盟費、 許可費、培訓費的;其他變相傳銷行為。當然,傳銷行為與變相傳銷行為隨著司法實踐 的發展出現新的變化,執法時可參考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認定。至於非法傳銷行為 的情節嚴重,理解上應該從傳銷數額、傳銷後果、造成影響多方面加以綜合衡量。
============案例==============
我國首次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傳銷組織頭目
新華社海口2001年6月8日電(記者周正平)海南省瓊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今天公開開庭審理,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決長期在海南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蒙超東有期徒刑4年,並罰款2萬元人民幣;另一名同案被告吳先鋒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罰款4萬元人民幣。
該案審判長、瓊山市人民法院法官曾小凡介紹說,這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首次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關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問題的請示批復》中指出,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這個批復自今年4月18日起施行。瓊山市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作出了如上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人蒙超東和吳先鋒自1999年12月開始,就以發展「加盟連鎖」事業的名義,在海南省瓊山市組織開展變相傳銷活動。瓊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一審判決書中指出:到2001年3月,兩人共發展下線傳銷人員136人,收取下線加盟費人民幣40萬余元,蒙超東非法獲利1萬余元,吳先鋒非法獲利2萬余元。
今年春節過後,大批傳銷人員集聚海南省,最高峰時達到5萬餘人,他們大肆進行詐騙和非法經營活動,嚴重破壞了海南經濟秩序,擾亂了社會安寧。在海南省各級政府的組織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聯合行動,自3月底以來對各種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組織進行了嚴厲打擊,到目前為止,已經全面摧毀清除海南的大小傳銷組織,並已抓獲了傳銷組織頭目287人,司法部門正在對其中構成犯罪的人員依法查處。
============定義============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 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 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下面是一些法條==========
關於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復
[2003]高檢研發第7號
頒布日期:20030321 實施日期:20030321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於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非法傳銷行為是否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湘檢發公請字[2002]0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布《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在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中實施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詐騙、非法集資、虛報注冊資本、偷稅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法釋[2001]11號
(2001年3月2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6次會議通過)
頒布日期:20010410 實施日期:20010418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00〕101號《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復
=================================
禁止傳銷條例
國務院令第444號
頒布日期:20050823 實施日期:200511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
第三章 查處措施和程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
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制,對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 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 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章 查處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後立即報告並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准。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
對於經調查核實屬於傳銷行為的,應當依法沒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財物;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傳銷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後立即解除查封,退還被扣押的財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視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製作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清單由當事人、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中予以註明。
第二十三條 對於經查證屬於傳銷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
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或者發現傳銷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