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質押人民幣貸款需要有致外匯嘛?這個答案應該也是需要的,因為每一個就是說外匯,他都是需要一定的一層底層來決定的
Ⅱ 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的介紹
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含備用信用證)或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匯質押,由銀行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放的人民幣貸款。
Ⅲ 如何辦理離岸外匯存款質押在岸授信業務
如果企復業不願意將離岸外幣資金制轉入境內結匯為人民幣資金使用,銀行可為企業提供離岸外匯存款質押在岸人民幣授信業務,即企業將在離岸賬戶上的外匯存款做質押,開立定期存單或備用信用證或保函,為國內關聯公司在同一銀行申請在岸人民幣貸款的業務提供擔保。在這項業務中,境外公司為出質人,境內公司為借款人,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分支機構為貸款人和質押權人,銀行離岸業務部為存款行並負責質押資金的監管。
如果企業申請辦理離岸外匯存款質押在岸授信業務,可按下列步驟辦理:
1、企業的境內公司向相關銀行提出授信申請;
2、境外公司到銀行開立離岸賬戶;
3、在岸人民幣貸款申請經銀行審批通過後,境外公司就可將離岸外匯存入該行離岸賬戶,開立定期存單或備用信用證或保函;
4、辦妥相關法律手續後,貸款出帳;
5、貸款本息結清後,銀行將解除外匯存款質押,境外公司的外匯即可自由匯劃支配。
Ⅳ [企業貸款]境外企業貸款過橋資金應該注意些什麼
境外企業貸款過橋資金應該注意些什麼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目前企業貸款可分為: 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質押貸款、外匯質押貸款、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黃金質押貸款、銀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步驟/方法正確處理與銀行的關系,建立、發展合作模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與銀行的關系定位於相互合作,共同發展,取得雙贏。企業需要建立戰略合作銀行計劃,根據企業規模、發展階段、資金需求等實際情況,選擇一定數量(大企業可以選擇二至三家)銀行作為主要合作銀行,以長遠雙贏為基礎,建立、鞏固、發展合作關系,加強日常溝通工作,必要時,企業的重要決策也請銀行介入,以取得銀行的理解和支持,成為真正的戰略合作者。企業順利發展擴張可以得到銀行資金的保證;在企業經營出現暫時困難時,由於銀行對企業的了解及長遠的合作,可以得到銀行的支持,避免銀行要求提前還款或罰息等,節省資金節約成本,幫助企業盡快度過難關。在確定與銀行關系時,企業需要結合變化的環境和企業的自身情況確定。在環境有利於企業的情況下,企業較易與銀行建立、發展良好的合作關系;反之,企業則需要調整與銀行的關系,必要時還需付出一定的代價以換取銀行的支持。對銀行的選擇一般應當由企業總部作出決定,以利於用企業的整體優勢來獲得與銀行合作的良好條件。內部管理結構較為鬆散的企業,一般需要選擇經營風格謹慎的銀行,通過外界的控制來降低企業自身的風險。另外,企業還要考慮銀行對本企業的評價,在確信銀行資信的前提下,要盡可能與那些重視自己的銀行合作。如果銀行自身服務、管理水平很高,但並未把本企業作為重要客戶,企業在經營方面將較難與之形成戰略上的合作。同時,企業有必要選擇一定數量的具有相同背景的銀行作為戰略合作銀行,除了選擇國外主要外資銀行作為戰略合作者,我國企業更要重視與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含其境外機構)的合作,由於國內銀行和企業在利益、文化、工作模式等方面有共同基礎,便於溝通和理解,符合我國企業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要求。理性利用政府貸款優惠政策在貸款融資中,企業需要結合本行業的特點,充分利用政府支持的貸款優惠,但在考慮資金成本的同時,還需要認真分析經營成本是否合理,從整體上考核政府優惠貸款的價格,避免盲目使用,造成財務成本低而經營成本高、本企業過度擴張或本行業的某類業務或資產過度擴張,最終損害企業的利益。確定統一的貸款條件企業在安排貸款時,如果能夠確定企業所有貸款中部分重要條款的統一條件,可以提供一個衡量境外貸款條件的尺度,決定承擔的責任和對外承諾的界限,並在具體貸款中據此要求銀行降低風險控制要求,特別是對子公司安排貸款時,依據母公司的統一 要求確定貸款條件,這也是在談判中獲得有利地位的一個重要方面。由母公司制定統一的貸款條件,可以包括企業負債比例的要求、貸款利率、手續費等費率的要求、保證條款的統一規定、違約條款的承諾上限等等。管理集中的企業多將貸款權集中在企業總部,以便集中企業優勢,獲得較好的貸款條件。選擇適當的律師企業境外貸款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法律文件的准備、審核、修改等均要求企業有好的律師為企業把握風險。企業如果有法律部門,法律事項可由其安排;否則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來安排。採納律師的專業意見,企業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控制或減少風險。企業宜選擇具有良好聲譽的律師事務所作為本企業的長期律師顧問。為確保其服務質量,企業可以將一部分法律事項委託給其他律師事務所,在律師事務所之間形成一定程度的競爭,使企業獲得服務和成本上的好處。 確定貸款審批程序貸款融資是企業最重要的經濟事務之一,企業內部必須有明確的貸款審批程序,由於境外貸款環節與境內貸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確企業境外貸款的審批程序。境外貸款的貸款協議中,有許多涉及股權變動、企業經營及重大的法律責任的約定,常常需要企業業務經營部門、法律部門的共同審核,而非企業財務部門單獨作出決定。在貸款審批程序中,企業需要明確貸款申請、批准貸款、審核貸款文件、確定貸款簽字人等事項的部門和人員,在責任明確的情況下,通過制度約束來保障企業貸款的順利進行,保證企業貸款工作中涉及的責任不會影響企業改組、經營和內部管理。境外貸款審批制度在約束各工作環節事項的同時,其實也保護了員工,使員工在企業制度之內進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業員工因為制度不明確而出現損害企業或者損害自身的行為。注意外匯風險和外匯管制問題我國企業在境外貸款,只能安排外幣貸款。在境外貸款時,我國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確保企業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境外國家若存在外匯管制問題,對外匯的買賣、款項的結算等均會有所約束,企業有必要研究外匯管制問題,為企業境外貸款選擇最好的途徑。注意事項保證(Security)問題保證是銀行和企業都非常關心的條款,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擔保、收入轉讓、保險利益轉讓及其他承諾等。 違約條款及交叉違約(Default and Cross Default)境外貸款中的違約條款較為詳細,其中除不能按期歸還本息屬違約外,通常會約定以下集中情況屬於違約行為:企業提供信息不及時准確(即陳述錯誤);企業財務狀況惡化;企業經營出現對還款不利的變化;企業工商登記出現問題;企業股東發生變化;抵押資產價值低於維持貸款的比例;企業遭受清盤、強制執行、解散等等。 利率掉期保值問題在安排境外貸款的工作中,有時對金額大,貸款時間長的貸款,會遇到是否安排利率掉期保值的問題,雖然利率掉期保值和貸款是兩件事情,但有些較為積極的銀行,會在貸款的同時,安排掉期保值的文件,稱為ISDA(內容可以應企業的需要,包括外匯工具的安排),為今後進行掉期保值提供便利的條件,銀行這樣做,既為進一步為企業提供增值服務,也為自己擴展業務提供了便利。
Ⅳ 憑出口信用證抵押獲得的國內貿易融資外匯貸款,所得貸款可以直接結匯嗎有沒有什麼要求
一. 信用證出口押匯(NEGOTIATIONS UNDER GUAUNTEE)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的情況下,因資金短缺,在貨物裝船發貨後,將信用證要求的有關全套單據交到銀行,要求銀行立即按照信用證的金額進行付款,使出口商能夠得到短期的資金周轉。
二. 出口押匯種類
1.信用證單據的押匯
出口商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將信用證上面所列的各種單據和信用證交給銀行進行短期借款,實際上就是用信用證的單據抵押給銀行。
2.遠期信用證承兌的押匯
出口商的遠期信用證業務,得到開證銀行承兌通知,出口商利用遠期信用證的承兌通知,向銀行申請短期借款。
3.遠期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
用遠期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出口商拿到了一張遠期銀行匯票,這張匯票已經被銀行承兌了,但還沒有到期,出口商可以拿著張匯票抵押給銀行進行借款。
三. 信用證出口押匯的操作規程
1.向銀行提供外匯押匯借款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的介紹、企業的財務狀況、申請的金額、申請的期限。
2.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1).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2).外貿合同或代理協議。
(3).企業的近三年年度財務報表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4).銀行的出口議付(押匯)申請書。
(5).銀行的出口押匯協議書。
(6).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修改的正本。
(7).信用證(包括信用證修改)要求的全套單據。
3.信用證出口押匯的金額
(1).押匯金額最高為匯票金額的90%,一般採用預扣利息方式,即押匯金額-押匯利息。
(2).即期信用證的押匯利息=(押匯金額×押匯利率×押匯天數)/360天
(3).遠期信用證押匯利息=(押匯金額×押匯利率×押匯天數)×(承兌付款日-押匯起息日)/360天
4.押匯期限
(1).即期信用證押匯期限根據各個國家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況下的國家期限如下:
15天:日本、韓國、港澳、新加坡、馬來西亞
20天:歐洲、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
25天:西亞各國、中南美洲、非洲
30天:其他國家或地區
(2).遠期信用證承兌後押匯的期限為押匯起息日起至承兌付款日。
5.議付款的回收和貸款的歸還
如果議付款的收回,歸還押匯金額還有餘額時,銀行將會將余額轉入企業的有關帳戶中。如果銀行實際收到議付款的時間長於押匯的時間,這段時間的利息,銀行將會向企業追收。
6.以下情況,在銀行辦理出口押匯將會受到限制
(1).信用證不再同一家銀行通知、付款(或承兌)和議付。因此企業最好選擇同一家銀行進行通知付款(或承兌)和議付。
(2).信用證為可撤銷(或可轉讓)。因此企業不要要求開出此類型信用證。
(3).信用證已用於抵押。抵押包括打包放款。
(4).申請押匯期限超過90天。因此企業要求對方開出遠期信用證要低於90天。
(5).信用證為付款信用證。因此企業不要要求開出此類信用證。
(6).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有不符點。企業一定要按照信用證的各項條款的要求製作單據。
(7).信用證的有效地點在國外。因此信用證的有效地點要求在中國。
(8).信用證交單期離有效期很近。因此一方面要求信用證的有效期長一點,另一方面企業製作單據時應抓緊時間做好。
(9).遠期信用證已經寄出單據,還沒有被承兌。因此遠期信用證承兌後才能到銀行辦理出口押匯。
(10).開證銀行的信譽不佳。因此信用證開證時應選擇一些大的銀行進行開證。
(11).開證銀行的國家政局不穩定、外匯管制教嚴、資信等級較低、戰爭多發地、開證銀行處於經營危機。因此信用證開證時也要考慮該國的國家形勢。
Ⅵ 在中國境內,個人可以從銀行獲得外幣貸款嗎
可以:
產品介紹
外幣質押貸款是指客戶以我行外幣定期存款質押,辦理人民幣貸款業務。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含一年)。
產品功能
以較高的效率,獲得人民幣貸款,以解決短期的資金需求。
產品特點
1、幫助客戶方便、快捷獲得所需的人民幣貸款,外幣定期存單質押率最高可達90%。
2、在貸款期間除存款正常計息外,我行貴賓卡客戶在櫃台辦理貸款更可享受到不同程度的利率優惠,為您節省每一分錢。
貴賓卡客戶在我行辦理個人外幣質押貸款業務時可享受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下浮的優惠利率:對鑽石卡客戶最高下浮貸款利率的10%,對金卡客戶最高下浮貸款利率的7%,對銀卡客戶最高下浮貸款利率的3%。
3、客戶可直接通過民生銀行的網上銀行和自助設備渠道辦理貸款和還款,為客戶節省每一分鍾。
業務手續
� 申請人提供本人身份證明
� 提供符合要求的質押物
� 出質人簽署質押確認書
� 銀行認為必須的其他材料
辦理渠道
外幣卡內定期存款可在民生銀行支行網點、網上銀行和自助設備辦理貸款、還款;外幣存單只能在民生銀行支行網點辦理。
溫馨提示:
1、申請網上銀行辦理手續的需要開通我行網銀貴賓版;
2、我行即將開通利用ATM、查詢機等設備,由客戶自助辦理質押貸款。
適用客戶
有人民幣貸款需求的外幣儲戶。
Ⅶ 關於如何界定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函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成都分局: 成都分局《關於如何界定「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請示》收悉,對於所詢問題,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境內機構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行為是非法使用外匯行為。 境內機構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一、境內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對外質押。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質押是對外擔保的一種方式,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①除外)對外質押時,應當獲得外匯局的批准,並於事後登記備案,外商投資企業②以其財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質押,無需事前批准,但應事後登記備案,未經批准或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對外質押為無效擔保。但是,擔保人以其貿易項下3個月以內的票據對外質押的,無需外匯局批准。 二、境內機構在境內以外匯質押形式提供外匯擔保,應當區分以下幾種情況,分別對待: 1.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展的出口押匯業務,是國際通用的一種貿易融資方法,不屬於外匯質押。 2.境內機構以外匯匯票、本票、支票、債券、股票、存款單等向金融機構質押,獲得人民幣貸款,只要雙方按國家規定相互計息,金融機構將該筆貸款納入其人民幣信貸規模,並符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不屬於擅自以外匯質押。相互不計息或者金融機構不將貸款納入貸款規模,為變相結匯或者逃避信貸規模管理。 3.境內機構以外幣現鈔或現匯向金融機構質押,獲取人民幣貸款,或者除金融機構外,境內機構之間的質押行為屬於擅自以外匯質押,違反《條例》第六條有關禁止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的規定。 ①「(外商投資企業除外)」應為「(外商獨資企業除外)」。 ②「外商投資企業」應為「境內機構」。
Ⅷ 目前我國銀行辦理外匯貸款業務有哪幾種
建設銀行貸款業務有以下:
個人貸款業務
個人住房貸款、 個人消費貸款(個人汽車貸款、助學貸款、個人消費額度貸款、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個人權利質押貸款)、 個人經營貸款、 個人信用卡透支。
公司貸款業務
流動資金貸款(按期限分類:臨時流動資金貸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方式分類:流動資金整貸整償貸款、流動資金整貸臨償貸款、流動資金循環貸款、法人賬戶透支)、固定資產貸款(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科技開發貸款、商業網點貸款)、 並購貸款、 房地產貸款、 銀團貸款、 貿易融資(國內貿易融資、國外貿易融資)。
個人住房貸款
個人住房貸款是個人貸款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和大修理個類型住房的貸款,主要包括如下幾類: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 二手房貸款、 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 直客式個人住房貸款、 固定利率個人住房貸款、 個人商用房貸款。
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又稱辛迪加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統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貸款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參加行等角色。
Ⅸ 境內企業收外匯的條件是什麼
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文號:匯發【2009】49號 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完善境內企業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以發布。《規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規定》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各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經營和外匯資金運用行為,完善境內企業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境內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不含金融機構)。本規定所稱內部成員,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第三條 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是指境內企業內部成員(以下簡稱境內企業)依照本規定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使用境內自有外匯資金的行為,包括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實施外幣資金池管理、通過內部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第四條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或經核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內部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的方式進行。境內企業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可在委託貸款的法律框架下通過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進行。第五條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當以其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可自由支配的外匯資金進行。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軋差結算,並應參照國際金融市場同期商業貸款利率水平約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第六條 境內企業委託貸款資金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若需結匯使用,境內企業應將來源於其資本金外匯賬戶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委託貸款資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再按相關規定辦理結匯。委託貸款資金匯入境內企業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時,不佔用該資本金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匯入銀行在答復針對該筆資金的銀行詢證函時,應在備注欄註明「委貸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此類銀行詢證函回函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業務。第七條 境內企業應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等各項統計報告義務及外匯資金的收付手續。第二章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業務管理第八條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可選擇放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地的一家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作為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受託銀行應按照本規定要求審核境內企業資格條件無誤後,與放款人、借款人簽訂外匯委託貸款合同。第九條 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借款人應在受託銀行開立外匯委託貸款專用賬戶。第十條 外匯委託貸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為借款人委託貸款收入及劃入的還款資金本息;支出范圍為借款人償還委託貸款本息、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及經核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第十一條 受託銀行在辦理放款或還款資金在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與借款人外匯委託貸款專用賬戶之間的劃轉手續時,無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核准。借款人辦理還本付息手續可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相關規定進行。受託銀行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外匯委託貸款的相關情況(參考格式見附1)。第十二條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如放款期滿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受託銀行應監督並協助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徑還款:首先按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原劃出的金額將還款資金劃回該資本金外匯賬戶,直至補足從該資本金外匯賬戶劃出的金額,剩餘本息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第十三條 非本規定第二條所指的企業以委託貸款方式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參照上述相關條款執行。第三章 境內企業外幣資金池業務管理第十四條 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的境內企業應依法注冊成立,注冊資本均已按期足額到位,且最近兩年內未存在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第十五條 在委託貸款框架下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由其中一家參與的內部成員作為主辦企業(以下簡稱主辦企業),由其牽頭對所有參與的內部成員(以下簡稱參與成員)的外匯資金進行集中運營。主辦企業原則上應選擇一家受託銀行,向受託銀行出具相應的授權委託書後,由受託銀行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境內企業基本情況、參加外幣資金池的主辦企業和參與成員的名單、股權結構及其實際控制人等;(二)主辦企業出具的授權受託銀行辦理外幣資金池業務的書面文件;參與成員的參與確認文件;主辦企業、參與成員以及受託銀行等就境內外幣資金池而擬訂的委託貸款協議文本;(三)外幣資金池運作方案,包括但不限於:主辦企業擬開立的作為外幣資金池外匯委託貸款主賬戶及參與成員擬開立的作為外幣資金池外匯委託貸款子賬戶的收支范圍;上述賬戶透支業務的處理原則;委託貸款及還款資金的區分方法及其資金來源;資金劃轉條件及劃轉路徑; (四)受託銀行為實施外幣資金池運作方案而制定的內控制度和相關內部操作規程,以及實施外幣資金池運作方案的技術條件和技術保障措施的說明;(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所在地外匯分局收到上述完整材料審核無誤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對於核準的,出具批復文件;不予核準的,做出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受託銀行取得所在地外匯分局核准後,應將正式簽署的協議、外幣資金池運作方案等材料報所在地外匯分局備案後,方可正式實施外幣資金池業務。第十六條在委託貸款框架下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嚴格依據所在地外匯分局核準的內容及經所在地外匯分局確認的外幣資金池運作方案辦理業務。經確認的外幣資金池運作方案所涉賬戶開立、境內外匯劃轉等事項,受託銀行可憑所在地外匯分局核准文件為主辦企業和參與成員辦理。受託銀行應將本行辦理的外幣資金池運作情況,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報送外幣資金池業務月報表(參考樣式見附2)。如參與成員發生變化的,受託銀行應及時與境內企業重新簽訂或修改相關協議,報經所在地外匯分局備案通過後,方可按照增加或減少後的參與成員范圍繼續實施外幣資金池方案。第十七條在委託貸款框架下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受託銀行與參與成員可協商約定日間透支額度,允許參與成員從其外匯委託貸款子賬戶進行透支支付,該透支金額必須在當日由其資本金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資金,或從主辦企業收回(或拆入、劃入)的委託貸款資金及時進行彌補,不得隔日。受託銀行可與主辦企業約定委託貸款主賬戶的隔日透支額度,主辦企業應從參與成員收回(或拆入、劃入)的委託貸款資金、或以其資本金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資金及時對透支金額予以彌補。第十八條在委託貸款框架下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主辦企業外匯委託貸款主賬戶的收入范圍是:拆入的委託貸款、收回的委託貸款本金和利息或從其資本金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資金;支出范圍是:拆出的委託貸款、歸還的委託貸款本金和利息、原路劃回其資本金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資金、劃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委託貸款利息,或用於其經常項目對外支付。參與成員外匯委託貸款子賬戶的收入范圍是:拆入的委託貸款、收回的委託貸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其資本金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資金;支出范圍是:拆出的委託貸款、歸還的委託貸款本金和利息、原路劃回其資本金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資金、劃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委託貸款利息,或用於其經常項目對外支付。第十九條 境內企業通過財務公司以吸收參與成員外匯存款、對參與成員發放外匯貸款的方式開展外匯資金運營業務,或財務公司在主管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吸收參與成員外匯存款,向參與成員發放外匯貸款,所涉及的外匯賬戶開立、境內外匯劃轉等事項無須經外匯局核准。財務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報送相關數據。第四章 境內企業通過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管理第二十條 境內企業通過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包括財務公司對參與成員的人民幣與外匯之間兌換的業務以及財務公司因自身經營活動需求產生的人民幣與外匯之間兌換的業務。第二十一條 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經核准具有相關金融業務及外匯業務經營資格;(二)具有完備的結售匯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結售匯業務內控制度、操作規程、統計報告制度、單證管理制度;獨立的結售匯業務會計科目及核算辦法;完善的國際收支申報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三)具有完備的結售匯業務技術條件和基礎設施,包括結售匯匯價接收、發送管理系統;報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和結售匯統計數據所必備的技術條件;兩名以上相關專業人員;適合開展結售匯業務的場所;(四)最近兩年內未存在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五)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二條 境內企業通過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應由財務公司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境內企業基本情況、所有參與成員的名單、股權結構及其實際控制人等;所有參與成員的外匯收支和結售匯情況;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的可行性分析報告;(二)財務公司《金融許可證》及其業務范圍的批復文件;財務公司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所有參與成員的參與確認文件;(三)結售匯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國際收支申報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結售匯匯價接收、發送管理系統及查詢報送相關數據的設備等情況;從事結售匯業務的高管人員的名單履歷;財務公司和所有參與成員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所在地外匯分局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應實地核查相關硬體設施,並在核查相關硬體設施符合標准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對於核準的,出具批復文件,並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不予核準的,做出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三條 財務公司應在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核定結售匯綜合頭寸。財務公司應在獲得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後按照結售匯管理的相關規定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財務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即期結售匯業務。第二十四條 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應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有關管理要求,包括會計處理憑證審核及保管、自身結售匯、結售匯綜合頭寸、大額結售匯備案、掛牌匯價以及結售匯統計等各項規定。參與成員從財務公司購匯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自身名義對外支付除貨物貿易外的其他經常項目支出。第二十五條 若境內企業申請停辦即期結售匯業務,應由財務公司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其中應說明停辦原因和後續處理措施);(二)企業決定停辦結售匯業務的文件;(三)申請停辦之前結售匯業務開展的情況;(四)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所在地外匯分局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無誤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並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境內企業從事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應遵守本規定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第二十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及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情況,對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相關規定進行適時調整。第二十八條 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適用此規定。第二十九條 境內企業、外匯指定銀行、財務公司違反本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由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境內企業、外匯指定銀行、財務公司有違反本規定以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所在地外匯分局可停止其外幣資金池業務或結售匯業務。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8號)同時廢止。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Ⅹ 國內外匯貸款能用於償還他行貿易融資嗎
一般外匯貸款不得結匯,貿易融資放款除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福費廷、出口版商業發票融資等經過聯網權核查後可辦理結匯,其餘也不得結匯;不得用於質押獲取人民幣;若劃轉他行辦理付匯,貸款行審核真實性後在資金匯劃憑證上簽注「國內劃轉外匯貸款資金」字樣,將資金劃至他行付匯保證金帳戶,用於對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