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抵消出口匯率風險的劣勢
樓主問的這個問題是不是 如何規避匯率風險對出口貿易的影響。。。
如果是的話, 目前市場上規避匯率風險的方式有以下:
一、遠期結售匯
1、 服務方:銀行
2、 服務費:保證金一般在3%以上 ,根據企業授信情況而定,如果企業有足夠的授信,那麼保證金就不用交了。
3、 操作方式:企業和銀行約定一個遠期匯率,到期時按照這個匯率進行結算。
4、適用訂單:利潤高於3%的訂單。
5、 優點:銀行提供的服務,安全可靠,手續相對便捷,一般企業和銀行簽訂遠期結售匯意向後,企業如果需要遠期結售匯到時和銀行具體根據訂單簽署,時間一般在5個工作日以上。
6、 缺點:
A、金額受到限制,主要根據企業在銀行的授信,如果企業授信不足,那麼企業是無法做到需要的金額的,比如企業要遠期結售匯500萬美元,而企業授信不足,則最終和銀行簽署遠期結售匯的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下。
B、手續相對繁瑣,企業需要向銀行提交申請,銀行受理後會安排人員對企業調查情況,滿足條件的才給予辦理。
C、這筆外匯需要在這個銀行走賬。
D、到期日需要按照何銀行約定的匯率進行結算,如果企業不結算,將直接扣除企業的保證金,如果企業沒有交保證金(在銀行有足夠授信),將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授信,以後再想做就沒法子了。這一點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匯率沒有跌破約定的匯率,企業也必須按照約定的匯率進行結算,會使企業享受不到RMB貶值帶來的收益。
二、出口寶
1、服務方:深圳中利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 服務費:根據企業鎖定匯率的期限服務費的比例不同,從2-6個月為1.25%-1.78%,超過半年的也可以做。一年以內的最多不超過3%
3、 操作方式:企業在出口寶網站,查看國際遠期外匯牌價,可以直接進行匯率鎖定,企業在操作時只需要提供訂單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即可。都是在線操作,企業不需向出口寶提供訂單其他的信息,而且外匯也不用通過出口寶走賬,只是企業支付手續費即可。
4、適用訂單:利潤高於1.25%的訂單。
5、 優點:
A、方便,直接在網上操作就可以。
B、簡單,不需提供其他資料,只需提供訂單的金額、期限和幣種。
C、費用比遠期結售匯低。
D、到期後如果沒有跌破約定的匯率,企業不用和出口寶按照約定的匯率結算,只是在出現匯損的時候,出口寶把匯損支付給企業即可。
6、 缺點:
新產品,市場認知度不高。
三、外匯黃金市場賣出套期保值
1、服務平台:國際外匯黃金市場(一般通過代理),國內黃金市場(上期所,上海現貨黃金交易所,紙黃金,由於中國是外匯管制國,所以沒有外匯市場)。
2、手續費:依據國際國內市場而定,上期所的滬金手續費是每手(1KG)60元左右。
3、操作方式:通過套期保值來對沖遠期交割外匯風險,具體方式為外匯賣出套期保值和黃金買入套期保值(黃金主要針對美元外匯,因其二者具有負相關性)。
4、適用訂單:具體而定
優點:
1、靈活多樣,可依據不同避險需求定製避險方案
缺點:
1、專業性強,不易操作。
2、境外代理良莠不齊,資金風險不確定。
這三種方式各有各的特點,你可以根據自身企業情況選擇使用。
② 外匯傾銷的條件
值得來注意的是,外匯傾銷不自能無限制和無條件地進行,只有在具備以下條件時,外匯傾銷才可起到擴大出口的作用。
1.貨幣貶值的程度要大於國內物價上漲的程度。一國貨幣的對外貶值必然會引起貨幣對內也貶值,從而導致國內物價的上漲。當國內物價上漲的程度趕上或超過貨幣貶值的程度時,出口商品的外銷價格就會回升到甚至超過原先的價格,即貨幣貶值前的價格,因而使外匯傾銷不能實行。
2.其他國家不同時實行同等程度的貨幣貶值,當一國貨幣對外實行貶值時,如果其他國家也實行同等程度的貨幣貶值,這就會使兩國貨幣之間的匯率保持不變,從而使出口商品的外銷價格也保持不變,以致外匯傾銷不能實現。
3.其他國家不同時採取另外的報復性措施。如果外國採取提高關稅等報復性措施,那也會提高出口商品在國外市場的價格,從而抵銷外匯傾銷的作用。
③ 中國從美國買飛機,能抵消外匯儲備嗎
外匯儲備也就是白條,再說你即使花錢人家也不賣給你的,別說抵消白條了
④ 不同幣種的金錢之債是否發生抵銷權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這是我國合同法關於債務法定抵銷的基本規定。按照通常的學理解釋,適宜抵銷的債務是種類之債和金錢之債。但是,不同種類的金錢之債可否抵銷?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要求的「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要件。 假如甲企業對乙企業有不動產租賃合同租金債權(以日元計算),以生效的仲裁裁決為據,請求法院予以執行。乙企業提出異議,理由是乙企業對甲企業有買賣合同解除後的價款返還請求權(以美元計算),並有法院生效判決對此予以認定。乙已向甲發出通知,主張兩債權抵銷,故不應再有執行問題。在該事例中,一方的債務是以日元計算,另外一方的債務是以美元計算。這一問題當然與執行並沒有必然的聯系,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就此問題,目前尚未檢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場,也沒有發現中國學者的專門論述,更不存在什麼通說立場或者權威意見。上述問題,需要從理論上進行解答。以下進行學術探討,供實務參考。 有觀點認為,不同幣種的金錢之債彼此可以抵銷。主要理由是:特定的貨幣根據某一時點的匯率是可以進行兌換的。換言之,不同幣種的貨幣可以通過相互換算,從而達到同種幣種的目的。因此,上述設例中兩債務所對應的幣種雖存在差異,但由於可以兌換,故可以認為兩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從而可以行使法定抵銷權。 上述理論觀點,雖然有一定的道理,但目前從解決中國實務問題的立場著眼,似應以否定不同幣種金錢之債場合的抵銷權為宜。以下說明相關理由: 其一,什麼是我國可能的通說立場呢?我國目前的民法解釋論深受德國法的影響,因而,德國民法的解釋論對我國通說的形成最具參考價值。通過查閱德國權威的注釋書《民法典慕尼黑評注》和《民法典施陶丁格評注》等,發現德國通說見解認為,分別以外國通貨和本國通貨計量的債務根本不屬於「相同種類」,相應地,抵銷僅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場合始得為之。按照上述德國通說見解,上述設例中的兩項債務,由於分別以不同的貨幣計量,根本不屬於相同種類的標的物,因而不發生抵銷權,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夠單方主張抵銷(法定抵銷不可能),只能夠通過合意抵銷(合同法第一百條)。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抵銷的合意,便得不出抵銷的結論。 其二,從中國外匯管理制度著眼,自建國以來,就中國的企業與個人存在著由強制結匯(1949年至1979年)到逐漸放鬆管制(1980年至2007年)進而到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2008年外匯管理條例第五條,意願結匯)的變遷。企業和個人可以自由擁有和支配外匯的范圍逐漸擴大,甚至國家允許企業和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外幣計價結算(注意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但書)。國家意志撤退的領域,也正是允許企業和個人意志舒展的所在。另一方面,在中國對外匯實行管制的基本制度框架下,外匯對於中國的企業和個人而言本身具有稀缺性。外匯固然是一般等價物,但它又不僅僅是一般等價物,還具有一般等價物之外的特殊意義或價值。如果任由一方主體藉助抵銷制度使相對人的外匯債權在非同種通貨的情形下歸於消滅,無異於剝奪了該外匯債權人所享有的一般等價物之外的特殊意義或價值,有失公平,也是對於該外匯債權人意志的漠視。 其三,可否依目的解釋得出允許抵銷的結論?有觀點認為,我國民法中設立法定抵銷的目的有二:一是節省給付的交換,降低交易成本,突顯民法效益原則;二是確保債權的效力,即在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如一方當事人只行使自己的債權而不履行自己的債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以單方意思表示行使權利進行債務抵銷,從而保護其正當利益不受侵害,以體現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該觀點認為,不同幣種的貨幣可以根據一定的匯率通過相互換算,從而達到同種幣種的目的。通過換算而達到抵銷,這是完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的。另外,對不同貨幣的金錢債務進行抵銷可以節省給付的交換從而降低交易成本,這有利於加速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結,也有利於提高社會的整體經濟效益,體現我國民法的效率原則。 上述觀點看似有理,實則經不起推敲。時至今日,德國民法通說在德國依舊,想德國法學人才輩出,法學方法論何其發達,上述區區論點不會沒有人意識到,也不會沒有人提出過,可是為什麼不為通說所采呢?看來,就此問題想通過簡單的邏輯推演(所謂「論理解釋」)加以解決,想法未免天真。依目的解釋並不能當然得出可以發生抵銷權的結論。真正理解其背後的原因,恐怕還應向當事人的意思尋找。 當事人簽訂合同,約定價款或者租金以美元或者日元支付,必然有其特殊的目的。此種目的,已然體現在當事人的約定之中。而按照「契約嚴守」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當事人的約定,對於他們而言,便相當於他們的法律。有效的合同約定,同樣也會得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尊重。對於合同中約定的價款或者租金,縱然是以外幣表示,在裁判主文中也不會變成人民幣(比如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浙舟商外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浙商外終字第84號民事判決書、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9]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437號裁決書等),均表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其五,什麼是可能的裁判立場?相較於學說,我國司法裁判對於法條的解釋寧可從嚴,也不從寬。對此,可有許多事例加以佐證,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將債權人代位權場合可得代位的債權解釋成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第一款)。由此出發,對於本案爭議問題,對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要件,從嚴解釋,即不同通貨計量的債務屬於不同種類的債務,更符合法院的習慣做法。 最後,有必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在前文所舉設例中並不適用。依該條後段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債務抵銷雖有異議,如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規定適用的前提是一方當事人有抵銷權,而設例中的爭點在於是否有抵銷權。如上所述,否定不同幣種債務之間產生抵銷權,在實踐中更符合對於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理解,由此,並不涉及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適用問題。 綜上,不同幣種的金錢債務屬於不同種類的債務,不應發生抵銷權。
⑤ 外匯傾銷要具備哪些條件
外匯傾銷應具備抄的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外匯傾銷不能無限制和無條件地進行,只有在具備以下條件時,外匯傾銷才可起到擴大出口的作用。
1、貨幣貶值的程度要大於國內物價上漲的程度。一國貨幣的對外貶值必然會引起貨幣對內也貶值,從而導致國內物價的上漲。當國內物價上漲的程度趕上或超過貨幣貶值的程度時,出口商品的外銷價格就會回升到甚至超過原先的價格,即貨幣貶值前的價格,因而使外匯傾銷不能實行。
2、其他國家不同時實行同等程度的貨幣貶值,當一國貨幣對外實行貶值時,如果其他國家也實行同等程度的貨幣貶值,這就會使兩國貨幣之間的匯率保持不變,從而使出口商品的外銷價格也保持不變,以致外匯傾銷不能實現。
3、其他國家不同時採取另外的報復性措施。如果外國採取提高關稅等報復性措施,那也會提高出口商品在國外市場的價格,從而抵銷外匯傾銷的作用。
⑥ 國內企業與境外企業的債權債務可以互相抵銷嗎
《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規定了對非法套匯行為、逃匯行為的處罰回,其中包括答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跨境直接投資項下的境內外股權轉讓款的匯入或匯出,均應履行相應的外匯批准、登記程序,並嚴格按資本項目項下的外匯登記後方可辦理外匯出入境手續。股權出讓方將股權轉讓形成的債權債務轉讓給他人實際上形成了由第三人代為支付或者向第三人支付,違反資本項目項下關於外匯出入境管理的相關規定,故股權出讓方不得將應收股權轉讓款形成的債權隨意轉讓給其他主體,也不得與其他經常項目項下的債權債務進行抵銷,否則可能涉及套匯、逃匯等違法行為。
⑦ 不同外匯的交易風險為什麼可以抵消
貨幣兌相互之間的聯系 做對沖單子 止盈止損
⑧ 外匯同一貨幣兌同時,多單和空單數量不一樣,會不會抵消
會,因為外匯是撮合制,必須有人買有人才能買,我最近也在玩這個
⑨ 對境外同一公司有應收也有應付,可否抵帳,外匯有無管制
切忌貿易項下的貨款對沖,因為這會導致你們出口核銷的問題。這個問題很多領導都和我們討論內過,結果還是,容不要對沖,除非你們的貨物還沒有出口。因為如果沒有出口,可以在報關的時候將這筆對沖了的費用扣除,這樣報關金額偏小,才能用已經扣除了部分的收匯去順利核銷。如果已經報關,則扣除了部分的收匯必然不夠,必然有差額,有差額就麻煩
⑩ 如何利用外匯,抵消匯率浮動的損失
套期保值, 一般說來來很多企業通自過這樣的辦法抵消匯率波動的損失。舉例子來說,比如貴公司向國外出口一批貨物,三個月後交貨,對方一般說來只會先付10%左右的定金。 就可以這樣操作,用這些定金在CME市場上買入相應的外匯合約,做空美元(如果你是擔心美元貶值的話)。三個月到後,美元確實貶值,則貴公司在外匯市場上獲得利潤,這部分利潤就能抵消貴公司在收貨方三月後才彌齊美元的貶值損失。。 這就是通常的套期保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