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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外匯局

發布時間:2024-01-04 16:56:23

外匯高手進來

一、外匯市場中,就業,通脹,增長率,利率等因素對外匯的走勢影響比較大。

1.失業率。在美國也叫非農業人口就業數據。長期來看,失業率被看作一個反映整體經濟體經濟狀況的指標,在美國又是每個月最先公布的經濟數據之一。這個指標常被稱為所有經濟指標的「皇冠上的明珠」,它是市場上最為敏感的月度經濟指標。

2.消費者物價指數。美國勞工部統計局公布。這是個非常重要的指標,且有啟示性,必須慎重把握,因為有時候公布了該指標上升,貨幣匯率向好,有時候則相反

3.生產者物價指數。美國勞工部統計局公布。這是一個通貨膨脹的先行指數,如果生產物價指數較預期高,則有通貨膨脹的可能,央行可能會實行緊縮貨幣政策,對該國貨幣有利好影響,否則則相反。

4.利率,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公布。

5.國內生產總值(GDP),這是一個經濟狀況總度量的指標,主要衡量經濟的產出能力,是美國商業部經濟分析局公布的。

6.貿易余額,美國商務部統計局和經濟分析局公布。

7.經常帳指標,美國商務部經濟分析局公布。

8.耐用品訂單,美國商務部普查局公布。

9.預算赤字,美國財政部公布。

10.供應鏈管理協會指數,美國供應鏈管理協會公布。

11.芝加哥采購經理人指數,供應鏈管理協會芝加哥分會公布。

12.德國IFO經濟景氣指數。

13.日本短觀報告,

等等,除了這些,一個國家的貨幣匯率變化的因素主要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政治因素,比如一國的政府換屆,政變等都能對該國的貨幣產生很大影響。
2.經濟因素,如果一個國家的經濟狀況好,那麼該國的貨幣一般就堅挺,保持一種穩定或強勢的狀態。
3.戰爭因素,
4.自然災害,
5.國家政策的改變。

二、操作技巧可以找一些書來看一下,這不是三言兩語能說的了的了,打字挺辛苦。

三、外匯操作需要注意的,也可以說是導致交易虧損的一些主要原因:

1.過分貪婪。俗話說,貪婪是魔鬼,交易中過分貪婪,賭性開始了,結果可想而知。

2.恐懼心理。交易時心理承受能力太差,稍有虧損心中就感到害怕,擔心會虧更多而慌忙止損,或者是稍有獲利就迫不及待的出了。這樣的操作結果導致賺少賠多。

3.頻繁交易,智者千慮也必有一失,夜路多了總會碰到鬼的。太過頻繁的交易可能會讓你抓住一些賺錢的機會,但是也有同樣多的機會能讓你虧損。

4.交易時重倉。不要幻想著一次就賺個盆滿缽滿,而重倉下注。賺錢永遠沒有捷徑可走。

5.沒能及時停損(止損)。交易中止損非常重要,誰也不能做到每一次都看準而且能把握住。也許你做了一百次賺錢的單,可能會因為一次交易時方向錯誤而沒有及時止損離場而血本無虧。

6.逆勢操作。當趨勢已經明確的時候依然去搏小幅的反彈或回調,虧損又捨不得不出,導致虧損加大。

7.僥幸心理,讓市場來認同你的判斷。市場有它自己的方向,不會因為任何一個人想做什麼就會走向什麼。在交易中應該去適應市場,而不是讓市場去適應你。

賺錢永遠沒有捷徑可走,不要幻想著一朝暴富。但是也不是說沒有方法了,只要養成了好的交易習慣,還是可以帶來不錯的收益的。

如果有必要可以加我詳細聊。

㈡ 湖南省政府出新招商政策,有什麼新亮點

一、創新招商引資舉措
1、明確招商引資主導產業。根據產業發展優勢及功能定位,明確各市州和省級以上開發園區(含省級,下同)的招商引資主導產業並統一對外發布,每兩年更新一次。每個市州和國家級開發園區確定1-2個主導產業,納入全省重點招商產業給予重點支持。支持各類資本投向《湖南省招商引資重點產業指導目錄》所確定的相關重點產業,推動我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引導鼓勵發展工程機械、軌道交通、汽車與零部件、食品、商貿物流、醫葯健康、森林康養、旅遊、種業等優勢特色產業和新材料、新能源、文化創意、生物、信息、節能環保、智能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外商投資企業同等適用"湖南製造強省建設"相關政策措施。(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牽頭,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農委、省林業廳、省旅發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放寬投資准入。鼓勵和支持外來投資企業參與我省在能源、交通、農業、水利、環保、林業、旅遊、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務領域推廣的PPP項目建設,參與我省各級政府發起設立的PPP項目融資支持基金。參與我省PPP項目的外來投資企業同等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有序吸引外資投向金融、保險、證券、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醫療、會計審計、建築設計、評級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各級國有企業參與多種形式的國際資本和技術合作。(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直各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著力招大引強。按照我省"十三五"產業發展規劃與產業布局要求,積極對接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500強企業以及戰略性龍頭企業,圍繞重點產業的關鍵鏈條、關鍵技術、關鍵環節,重點引進產業鏈、價值鏈上的高端項目,不斷實現產業鏈的"補鏈、增鏈、壯鏈",提高產業關聯度,促進產業集群加速形成。(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強力推進湘商回歸。大力實施湘商總部回歸、產業回歸、資本回歸、社會公益回歸、市場渠道回歸、人才回歸、科技回歸等七大行動計劃,鼓勵、引導、推動廣大湘商回湘投資創業,提升湘商回歸對湖南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鼓勵各市州依託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設立湘商產業園並研究出台相應政策措施。(省工商聯、省商務廳牽頭,省直各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精準務實辦好重大招商活動。深度參與國家部委主辦的相關重大經貿活動,省級層面每年組織1-2次大型綜合性招商經貿活動,務實辦好"滬洽周"、"港洽周"、湘商大會、湘台經貿合作會等重大招商活動,提高精準度和實效性。支持市縣、園區圍繞主導產業精心組織特色專題產業鏈招商活動。(省商務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農委、省外事僑務辦、省台辦、省工商聯、省貿促會、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切實發揮開發區招商引資載體作用。各類開發區要把招商引資作為推動經濟發展和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生活配套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提升招商引資承載能力。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大膽創新體制機制,以優化服務為核心,促進投資便利化,營造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完善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各市州、縣市區可按本級許可權合理確定開發區地方財政收入(包括地方稅收)劃分辦法,扶持開發區建設和產業發展。支持園區發揮當地資源優勢,圍繞主導產業開展產業鏈精準招商,建設特色園區、國際合作園區、飛地園區。培育一批具有招商引資核心競爭力的開放示範園區,並在調區擴區、升級國家級園區等方面給予支持。(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牽頭,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推動引資引技引智有機結合。大力實施"芙蓉計劃",在平台建設、人才管理、待遇分配、創業基金、服務保障等方面先試先行,將湖南建設成為中部地區重要的人才集聚區和人才高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為外籍投資人員和高層次人才來湘提供出入境便利措施。重大外資項目的外方代表、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可申請有效期不超過5年、停留期不超過180天的R字多次簽證或者居留期不超過5年的居留證件;對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不受60周歲年齡限制,可簽發3-5年有效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和工作類居留許可。貫徹落實永久居留身份證便利化制度,為外籍投資、創新創業人員和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和使用永久居留身份證件提供便利。(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集中優勢資源和力量引進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吸引外來投資者在湘設立研發、技術、財務管理、采購和大數據等功能性機構。大力推動和實施產、學、研合作工程,建設院士工作站、技術研究院、科技產業園等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制定專項政策吸引各類高端人才來湘進行技術攻關、產品研發和成果轉化。鼓勵外來資金投向科技中介、創新孵化器、生產中心、技術交易市場等公共科技服務平台建設。積極推進省部、省校、省院合作,爭取國家科技項目、創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工程支持,建設一批科研試驗基地和科研成果轉化項目,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發展創新型經濟。對當年營業收入或對本地區經濟發展貢獻前50強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按規定對其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獎勵。(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創新招商方式。市縣和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要結合本地實際,針對性、高密度、高頻度、全方位地開展專題招商推介和項目對接活動。鼓勵各地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委託招商,大力開展駐點招商和以商招商。藉助互聯網和大數據平台,構建QQ群、微信群、APP等立體式招商信息平台,實現網路化、高效化招商。強化項目前期基礎工作,建立嚴格、科學、規范的省級重點招商項目開發程序。從產業政策、法律法規、市場前景和財務分析等專業化角度提高項目開發質量。建立健全省級重點招商項目開發質量評價體系,著力提高招商項目的年度簽約率,切實推進項目落地。(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完善招商引資政策
9、支持各地制定完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支持地方各級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制定出台具有創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根據實際情況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實行"一事一議",享受的具體政策在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中予以明確;支持其對成功引進重大項目的中介機構和個人(不含國家公職人員)予以獎勵。(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強化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逐步擴大開放型經濟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招商引資。支持各級政府統籌各類專項資金,建立完善並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平台作用,採取投資入股、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研發補助、設備補貼、物流補貼、培訓資助、社保補貼、租金補貼、廠房代建、貢獻獎勵、人才獎勵等方式,對引進的重大產業項目予以支持。(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1、落實稅收支持政策。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符合規定的范圍內,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積極落實國家對服務貿易創新試點城市和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性外商投資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其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省財政廳牽頭,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長沙海關、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強化用地保障。對投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項目、《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屬於我省優勢產業的項目和《湖南省招商引資重點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產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對符合條件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以下簡稱《標准》)的70%執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50%執行。省級重大簽約招商項目所需用地計劃由省級優先保障,對符合產業規劃的重大產業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充分保障項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勵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降低外來投資企業用地成本。工業用地可先以"招拍掛"方式租賃取得,並明確約定正式投產後轉為出讓建設用地的條件,土地租賃者可按照基本建設報建程序,憑租賃合同等國土資源部門的用地批准手續辦理工程報建手續,達到約定的受讓條件後,簽訂出讓合同,轉為出讓建設用地。鼓勵各地以工業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內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實行彈性出讓。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企業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允許項目所在地市縣和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為企業代為建設標准廠房及配套基礎設施,一定期限內免費供企業使用。(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3、降低企業運營成本。規范涉企收費行為,落實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支持各地對引進的重大產業項目及創新型項目所涉及的城鎮建設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給予獎補,法律法規規定專款專用的除外。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園區,經過審批後,可以實施養老保險繳費費率過渡試點政策。優先保障重大產業項目的水、電、氣等生產要素需求,積極爭取更多的園區進入國家增量配電試點;支持園區用戶積極參與電力市場直接交易。支持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對重大和重點產業項目進行適當物流補助。(省發改委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防辦、省電力公司、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14、支持外來投資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拓展財政政策與金融工具聯動范圍,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的問題。加大金融機構對外來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創新融資模式,在風險可控范圍內適當延長授信期限,設置更加靈活的還款方式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多種擔保方式。對通過深滬交易所、"新三板"湖南股權交易所發行私募債券的企業,省財政按規定給予貼息補助。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境外上市,對首發上市融資的,省級財政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費用補助。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依規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享受與內資企業同樣的上市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運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保障企業境內外融資需求。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引入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通過股權融資方式緩解融資需求。(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證監局、湖南銀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省商務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持續改善投資環境
15、創造公平競爭環境。推進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清理和取消妨礙公平競爭和開放的政策規定,促進內外資企業、大中小企業、國有民營資本公平競爭,各類投資主體一律依法平等進入,在資質許可、標准制定、政府采購、融資渠道、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對轉移來湘的企業,其經原所在地省級認定的有效期內的相關資質,在我省無需重新申報,報有關部門備案後直接予以認定。積極推動外資醫院、民營醫院進入省內醫保體系。(省發改委牽頭,省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6、深化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嚴格依法行政,推進對外商投資全面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入推廣復制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加快申報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投資領域的改革創新和先行先試,加快推行"多證合一",進一步促進投資便利化。構建網上"放管服"平台,完善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督檢查,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服務和監管保障制度,優化服務效能,加強跟蹤服務,鼓勵各地探索建立跨部門聯合執法監管模式。對重大項目實行全程代辦和專員負責制,全程協助企業辦理項目建設中的各項手續。健全外來投資企業投訴服務機制,充分發揮省開放型經濟投訴受理服務中心作用,積極妥善處理外來投資企業的投訴。(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牽頭,省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7、打造誠信政府。制定實施《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對在招商引資、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大力開展招商引資違約失信問題專項整治,及時糾正政府招商引資中的違約失信問題。(省發改委牽頭,省商務廳、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督查室、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8、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快完善產權保護制度,開展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和知識產權。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引進國際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我省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支持我省仲裁機構與國內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共建知識產權仲裁與調解分中心,構建知識產權仲裁調解機制。(省科技廳牽頭,省政府法制辦、省工商局、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在全省各級法院開展規范執行行為專項整治,重點治理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執行不廉等突出問題,著力化解企業"執行難"問題。(省高級人民法院牽頭負責)
19、規范各類涉企檢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減少對企業的各項雙隨機檢查,要分類列出企業檢查清單,力爭利用一年時間,將企業雙隨機檢查項目壓縮至2016年的1/2以內。規范整治審批環節的中介機構服務。(省發改委牽頭,省編辦、省商務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切實加強組織保障
20、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力度。充分發揮省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各級政府要把招商引資作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菜單",高位對接、高層推動。省直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切實抓好招商引資工作。實行省、市、縣政府領導定點聯系招商引資重大項目制度,省領導定點聯系一批招商引資重大項目,項目所在地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並掛牌聯系,實施"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套班子"全程跟蹤服務。(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省直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1、強化工作保障。積極引進和培養高素質的招商引資人才,建立健全培訓機制,打造一支專業化的招商引資工作隊伍。提升招商引資活動出國(境)便利化,並在工作經費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招商引資工作良好氛圍。(省商務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外事僑務辦、省發改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2、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加重各級政府績效評估中的開放型經濟指標考核分量,重點評價招商引資在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方面作出的實際成效,對招商引資工作不力的市州、縣市區,由省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負責人分別對其分管負責人和商務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招商引資工作貢獻突出的集體和表現優秀、工作業績突出的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探索建立招商引資容錯機制,鼓勵支持幹部敢於創新、勇於擔當。把招商引資工作作為培養、選拔幹部的重要陣地,把招商引資工作實績作為提拔使用幹部的重要參考。加大招商引資幹部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任(掛)職力度,加大對德才兼備、業績突出的招商引資幹部使用力度。(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級各部門、各省級以上開發園區管委會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通知精神,因地制宜,出台差別化配套政策,在工作中主動作為,創造性抓好落實,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報省發改委和省商務廳。

㈢ 怎麼炒外匯詳細步驟

外匯投資大熱的時代,越來越多的門外漢想要進入到外匯投資的門內,許多外匯小白就產生了怎樣炒外匯,如何一步一步走進外匯的門檻?

1、新手炒外匯入門需要有見地的選擇正規的外匯平台,並開一個模擬交易賬戶在平台上,實踐出真知,模擬外匯交易的練習能夠盡快的幫你熟悉什麼是外匯。Mt4交易軟體是很多外匯投資者常用的軟體,新手們可以下載一個先去了解了解。

2、當新手們了解了一些炒外匯入門的基礎知識後就需要選擇一個正規的外匯平台。新手炒外匯入門可以通過外匯平台的注冊地點、成立時間、監管情況以及入金方式等判斷這個外匯平台是不是正規的外匯平台。

3、入門知識和基礎知識是外匯小白的必學課。多看相關書籍,請教專業或者炒外匯有年頭的外匯老人是很有必要的。掌握基礎外匯術語和外匯心得。新手炒外匯入門可以通過外匯電子書、炒外匯入門書籍以及一些炒外匯網站上學習一些炒外匯基礎知識。

4、模擬外匯交易對新手們是必經過程!新手炒外匯入門可以到先模擬學習,有500萬可以模擬,經過模擬外匯交易練習之後,就可以進行實盤交易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只有經過大量的實盤交易,才能算真正的炒外匯入門。

很多人炒外匯都抱著一個想法,都認為外匯是國家反正不是自己的錢,是不容易同股票一樣被那些大的莊家操控的,這些想法是那些剛接觸外匯的人的想法,等他炒了幾年的外匯以後,從新手變成了老手以後與,就會發現,盡管外匯的所有者是國家,但也不能讓他避免被一些大勢力的大莊家操控,這就是外匯的市場,所以大家在炒外匯的時候需要謹慎對待。

㈣ 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政府組成部門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國家安全廳 湖南省監察廳(省監察廳與省紀委機關合署辦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門序列,不計政府機構個數) 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司法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湖南省環境保護廳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農業委員會 湖南省林業廳 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省文化廳冊改 湖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毀州 湖南省審計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直屬特設機構 湖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直屬機構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湖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湖南省體育局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統計局 湖南省旅遊局 湖南省糧食局 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湖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湖南省纖姿蔽政府研究室 湖南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部門管理機構(副廳級) 湖南省能源局(由省發改委管理) 湖南省知識產權局(由由省科技廳管理) 湖南省監獄管理局(由省司法廳管理) 湖南省公務員管理局(由省人社廳管理) 湖南省中醫葯管理局(由省衛計委管理)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由省安監局管理) 事業單位 湖南省檔案局 湖南省供銷社 湖南省水庫移民開發管理局 湖南省經濟研究信息中心 湖南省經濟協作辦 湖南省扶貧辦 湖南省地方誌編委 湖南省農科院 湖南省核工業地質局 湖南省社科院 湖南省黃金管理局 湖南省畜牧水產局 湖南省鄉鎮企業局 湖南省海事局 湖南省有色金屬管理局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 湖南省高速公路局 其他機構 湖南省石油化學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建材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冶金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紡織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輕工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機械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商業事務工作辦公室 湖南省物資事務工作辦公室 湖南省外匯管理局 湖南省鹽務管理局 湖南省信訪局 中國農業科學院麻類研究所 湖南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群團組織 湖南省總工會 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湖南省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湖南省分會,簡稱湖南省貿促會) 湖南省紅十字會 駐湘單位 湖南省國稅局 湖南省煙草專賣局 湖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湖南省氣象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湖南保監局)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湖南銀監局) 湖南省地震局 湖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湖南省郵政管理局 湖南省郵政公司 湖南省電信公司 湖南省移動通信公司 湖南省聯通公司 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 湖南省石油公司 長沙海關 湖南電力公司 中鐵五局長沙分公司 各省轄市(州)政府 長沙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 衡陽市人民政府 懷化市人民政府 婁底市人民政府 邵陽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 益陽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 岳陽市人民政府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㈤ 長沙市政府各部門職能

市政府辦公廳
(一)負責起草、審核市政府公文,起草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類文字材料,處理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收到的各類文電。
(二)負責市政府會議的組織安排及紀要起草工作。
(三)負責市政府決定事項和領導批示的督查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提)案、建議的承辦工作。
(五)負責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安排,組織協調市政府大型活動。
(六)負責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
(七)負責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及駐深單位、駐軍的綜合協調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統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責任。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銜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居環境發展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並協調推進。
(二)承擔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
(三)統籌產業發展政策與產業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負責對相關專項規劃、產業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意見;統籌創新型城市建設和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培育高技術產業重大項目;負責推進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國家綜合性高技術產業基地建設相關工作。
(四)擬訂區域經濟合作和全市區域均衡戰略、規劃和綜合政策;協調推進與內地省、市和港澳台等區域合作。
(五)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按許可權負責各類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管理;研究提出政府建設資金(包括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土地開發基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的年度總規模和項目投資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和後評價工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工作。
(六)擬訂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負責人口政策。
(七)擬訂能源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能源監測預警機制,承擔保障能源安全的責任;統籌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節能減排政策、措施,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推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八)負責定價政策,監測和分析價格水平,制定我市價格調控目標和對策措施。
(九)組織編制並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組織制定重要物資儲備的計劃和政策。
(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科技、工業、商貿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相關行業的專項規劃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共性技術攻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的實施工作。
(三)按規定負責科技、工業、商貿和信息化領域內的各項業務資金、專項基金的申報、管理和使用。
(四)促進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指導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示範推廣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五)指導、協調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保稅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工業、商貿行業管理;負責行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七)負責協調電力經濟運行,依法實施電力行業管理;負責工業、商業及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八)承擔組織實施重要物資的儲備和市場供應的責任;負責糧食行政管理。
(九)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促進生產性服務業和商貿流通業發展。按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會展業管理。
(十)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進出口管理。
(十一)負責國內經濟協作、對口扶持、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區建設工作。
(十二)統籌協調、指導招商引資工作;管理駐海外經貿代表機構。
(十三)按許可權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十四)指導和管理進出口工作;管理加工貿易業務;按規定辦理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事宜,指導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產業損害調查工作。
(十五)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境外企業設立、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援助;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
(十六)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推廣信息化領域新技術、新標准;按規定協調管理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協調通信管線、機樓(站點)、公共通信網路和信息網路的互聯互通工作;指導協調無線電通信業務工作。
(十七)負責信息安全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設。協調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管理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
(十八)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九)承辦市政府與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財政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政、稅收、會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財政、會計管理、政府采購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承擔市級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代編全市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預算;將市國資部門編制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納入政府預算體系,監督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准、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三)參與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政政策實施經濟調節和綜合平衡的建議。
(四)監督和指導各項稅收收入的組織情況,審核上報市地稅局擬訂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五)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財政票據和政府罰沒物資管理;按規定管理彩票市場、國債發行和兌付工作。
(六)負責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監督並統籌調度市級財政資金;負責國庫現金管理。負責編制市級政府采購計劃,監管政府采購活動。
(七)承擔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的責任。制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性資金支出的范圍、標准、程序;監督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活動,管理和監督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政府投資項目產權登記。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執行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制度。
(九)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債務、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市的貸(贈)款業務;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十)負責管理會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行業、資產評估師行業和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負責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監管。負責監管企業財務制度的執行。
(十一)承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標准、技術規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城市發展策略研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各層次城市規劃、城市更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綜合交通布局規劃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市政規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人居環境發展規劃;負責對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各類專項規劃進行土地和空間利用的綜合平衡;負責審批詳細藍圖和城市設計;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承擔落實城市規劃的責任。負責建設用地的使用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用地方案圖;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四)承擔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土地利用、土地儲備、征地拆遷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土地儲備、土地整備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報國土基金使用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基準地價等公示地價制度,組織收取地價款;負責處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征(收)地的土地權屬糾紛;負責政府儲備用地管理和臨時用地管理。
(五)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依法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調解處理重大采礦糾紛。
(六)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和出讓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和土地交易行為。
(七)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負責全市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及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八)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土地、房產確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依法參與調解房地產權籍糾紛。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治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承擔地質遺跡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關政策並組織協調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和地圖編制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銷工作,建立地名檔案。
(十四)負責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跡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測繪、地礦等基礎資料的信息化和檔案管理工作。
(十六)對開發利用土地和執行規劃行為、房地產開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查處違法建築、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采礦行為。
(十七)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負責建立健全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基本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人居環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實現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的銜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的統一。
(二)承擔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統籌協調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城市建設管理各行業各領域有關人居環境保護的標准和技術規范;組織研究全市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優化城市人居環境的目標和對策建議。
(三)協調和指導宜居城市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生態市建設,牽頭開展生態文明示範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實績考核工作。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負責建立生態環境評價體系;加強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組織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審查政策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組織擬訂住宅產業化政策,參與擬訂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負責審核上報住房和建設、水務、氣象等方面的專業規劃及重大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承擔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實施污染減排考核。
(七)承擔廢氣排放監管責任,確保空氣質量逐年提高。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和監督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九)承擔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的責任。制定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十)承擔水環境綜合治理責任,確保水環境質量逐年提高。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水環境綜合整治規劃,負責跨界河流水質達標管理工作。
(十一)統籌環境安全和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牽頭協調或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指導和協調相關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按規定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二)統籌人居環境監測、預警預測與信息發布;制定人居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人居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立並實施人居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人居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信息。
(十三)組織開展人居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人居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交通運輸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交通運輸(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運、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權內的航空、鐵路)管理,協調郵政行業。
(二)負責擬訂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制定與交通運輸行業相關的經濟政策和調控措施;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技術規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暢通的責任。參與編制綜合交通布局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指導下,擬訂交通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並實施交通影響評估制度;組織開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戰略、政策、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匯總、發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評估城市交通狀況,制定和組織實施城市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方案,並負責監督檢查。
(四)承擔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管理責任。組織擬訂近期交通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貨交通場站(樞紐)、交通設施等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交通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管和造價管理。
(五)負責道路、橋梁、隧道、公用場站、樞紐、航道、人行天橋以及交通標牌、標識、標線、護欄等交通設施的管理和養護監管,承擔安全監管責任。
(六)負責編制交通運輸規劃及年度計劃;擬訂交通公用項目年度建設計劃、維護計劃、交通改善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統籌交通運輸行業專項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參與交通運輸行業價格制定。
(七)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監管責任。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承擔許可權內的港口航運、空港及航空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
(八)承擔交通運輸的綜合協調責任。組織、協調深圳地區綜合運輸、重大節假日期間的旅客運輸和國家重點物資、緊急物資、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工作;負責交通運輸應急指揮、應急處置,國防交通戰備的組織、協調管理,參與國防交通保障設施規劃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導、監督行業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實施;指導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負責征繳、代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涉及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的有關規費和其他收費。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衛生和人口計生委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醫療衛生、人口計生、食品和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醫療衛生、計生、食品、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擬訂衛生、計劃生育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人口政策,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健全、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和醫療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三)組織推進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建設;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功能;推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效開展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四)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統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法規和標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
(五)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衛生監督、計劃生育等服務網路;組織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等公共衛生監督管理;依法管理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組織無償獻血。
(六)組織實施對嚴重威脅人民健康的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職業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監測與預防控制。
(七)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救護責任。制定衛生應急預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並發布相關信息。
(八)完善中醫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體系,推進中醫事業健康發展;監督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
(九)承擔醫療服務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擬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建立醫療機構、計生服務機構的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監督實施衛生和計生服務准入標准和管理規范;負責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技術質量控制與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技術風險防範,指導醫療事故爭議處理。
(十)負責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行政執法;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協同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進行綜合治理。
(十一)組織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組織繼續醫學教育,,開展對外合作交流。
(十二)指導幹部保健工作;承擔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教育局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府;草擬本市教育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教育發展的目標、重點、結構、速度,並協調指導實施。
(三)管理市教育經費;檢查區級教育財政撥款的執行情況;指導協調學校教育技術裝備的配置;指導和監督市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參與協調全市教育系統學校基本建設工作。
(四)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市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中等專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導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各類教育(成人高校除外)的招生計劃;管理全市教育招生考試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各級各類學校、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增設(撤並)和專業設置。
(五)規劃、指導和協調全市教育系統的科研、科普工作;組織實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導和管理學校開展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六)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國防教育工作和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指導學校安全、治安保衛和綜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全市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職稱評聘制度,推進學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導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組織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八)指導市屬高等學校黨的建設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黨的建設與領導人員的考察任免工作;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九)指導管理全市教育系統與國(境)外的教育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外籍教師和學生進行日常管理。
(十)指導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與企業、市民和社會各界對話溝通制度,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基他事項。
市公安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草案和管理辦法,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二、掌握全市影響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為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我市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關對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的隊伍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負責公安民警的教育、訓練工作。
四、依法查處各類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國內安全的案件和經濟領域的犯罪案件)。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深圳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暫住證。
七、依法進行治安管理工作,維護治安秩序,查處各類治安案件;依法管理槍支彈葯、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負責全市保安行業的管理,協調、指導基層加強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負責全市勞動教養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工作。
八、負責我市城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治安巡察工作。
九、負責我市城鎮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消防工作,負責我市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公安科研工作;負責公安通訊、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工作;為全市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等服務,為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提供裝備和後勤保障。
十二、對公共信息網路進行安全監察。
十三、負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來訪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五、負責我市公安機關與港澳地區警方和國際刑警組織的聯絡、交往和協作。
十六、對我市各級公安機關及民警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監察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派駐監察機構和下級監察機構的工作。
(二)檢查監察對象執行法律、法規及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三)組織、指導實施效能監察和績效管理,開展電子監察工作。
(四)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政紀行為的控告、檢舉和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並調查處理。
(五)開展行政問責工作,調查處理監察對象的重大行政過錯行為。
(六)開展預防腐敗工作,協助紀檢機關開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活動。
(七)監督檢查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情況,查處嚴重的不正之風行為。
(八)協助上級及其他省市紀檢監察機關開展涉及我市的監察業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退休、退職工作。

(十一) 負責國(境)外專家和其他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深就業創業以及外國(地區)企業代表機構中方雇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統籌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出國(境)培訓、有關國際交流工作。
(十二) 承擔統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各項基金的責任。
(十三) 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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