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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外匯管制

發布時間:2021-02-08 01:18:50

⑴ 入口商品,報關價不能低於實際價格多少

建議認真來了解一下內容
價格瞞源騙是指進出口企業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價格時,將貨物的實際價格故意低報或高報,以逃避海關稅收或外匯結售匯。在進口環節,企業故意低報進口貨物價格,海關按照規定公式計算出來的稅收金額就會相應變小,企業就少繳了海關稅收。在出口環節,企業低報價格,就會把應該結匯到境內的外匯金額變小,而把部分貨款結存到境外銀行,逃避國家外匯管制。有的企業在出口環節高報價格,以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

針對入世後我國面臨的反價格瞞騙的嚴峻形勢,海關總署提出「中國在反價格瞞騙方面採取的措施要更具針對性,努力將關稅減收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指示。在進出口貿易中應對價格瞞騙現象的挑戰,實現「關稅應收盡收,通關快捷便利」的目標,必須藉助全社會的力量,形成反價格瞞騙的良好社會氛圍,在全社會築起反價格瞞騙的牢固陣地。

⑵ 牛根生的蒙牛乳業集團為什麼在卡曼群島注冊

蒙牛乳業復集團是中制國乳業(香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中國乳業注冊地為英屬開曼群島。其好處是:1、蒙牛乳業集團披著外資企業的袈裟可得到政府的稅收優惠、2、中國乳業在開曼群島注冊,那裡是避稅的天堂,管制寬松,世外桃園。3、大股東為將來資本流向海外,逃避國內外匯管製作了准備,可謂深謀遠慮。

⑶ 幫助他人逃避外匯管制構成犯罪嗎

如果只是用自己的額度幫人換匯的話,不是什麼大事,警察不管
如果涉及數額巨大的話,就構成洗錢罪了

⑷ 資本外逃對中國經濟安全的影響

資產外逃(Capital flight)是資產流出中「非常的」那一部分,其中既包括規模未被政府准確掌握著的資產流出部分,如出口低報和走私等;也包括渠道未被政府准確掌握著的資產流出部分,如資產項下的資產混入經常項下流了出去等。
產生原因
一般來講資產外逃多由於經濟原因造成,但中國資產外逃主要是大量貪官通過挪用,詐騙等手段攜款外逃.資產外逃可能對投資者產生不利影響.資產外逃一般會伴隨著匯率的劇烈變化(貶值).
一部分業主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心存疑慮;腐敗分子、走私集團轉移資金等。經濟體制不健全,管理強度弱。 一國的政局不穩,實施外匯管制或政策法令的限制投資應用:恰如資產市場是經濟晴雨表的說法,當發生資產外逃事件時,通常也是經濟將遭遇衰退的前兆。一次大規模資產外逃事件是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在境內外資金逃離亞洲各國後,該地區用了2-3年時間才從衰退中擺脫出來。中國由於還實施嚴格的資產項下外匯管制,出現大規模資產外逃的可能性不大。
危害:

1.資本外逃對我國國內經濟的影響

(1)影響資本形成

經濟學家羅斯托在其著名的「經濟成長階段論」中斷言,經濟起飛的必要條件是凈投資在國民收入中的比例遞增到10%以上,而凈投資的增長必須以社會資本的積累為條件。在著名的「哈羅德—多馬模型」G=S/K的公式中,當產出率一定時,資本積累率S就成為決定一國經濟增長率G的唯一因素。因此,資本外逃會削弱一國經濟發展的後勁。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從總體上看尚處於投資推動階段,大量資本外逃無疑將減緩經濟發展速度。

(2)削弱政府稅基

規模較大的資本外逃必然侵蝕一國稅收的基礎。我國近年來發生的巨額資金外逃,尤其是「過渡性」資本外逃,逃出去的資本以「外資」身份返回享受稅收優惠,一方面使國家應徵收的稅收流失,減少了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又製造了一批假外資企業,形成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3)導致財富流失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的資本外逃有相當一部分是單向流向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2001年1月新華社的一則報道指出:「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嫌疑人攜公款在逃。其中,有的已潛逃出境……」。外逃的貪官大多將非法所得的巨款在境外大肆揮霍,造成國內財富的大量流失。

2.資本外逃對我國開放經濟的影響

(1)影響國際信用等級

資本外逃會加劇我國對外資的依賴,而外資、外債的大量增加無疑對我國的國際清償力提出了挑戰。盡管我國擁有較多的外匯儲備,但資本外逃若持續地、大規模地發生,必然影響到債務清償率,導致國際社會對我國信用評價降低。同時,資本外逃也從側面反映了國內外投資者對我國經濟和社會前景信心不足,阻礙了我國政府申請追加國外貸款,影響在國際上等資。在資本外逃嚴重的時期,兩大國際風險評估機構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和標准普爾公司,對我國的信用評級分別是BBB[+]和BBB.因此,規模龐大的資本外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視。

(2)影響國際收支平衡

一國的國際收支平衡主要依靠資本項目和經常項目的平衡來實現。隨著國際資本流動規模的擴大,資本項目比重會不斷上升,而經常項目比重會下降。從短期看,大規模的特別是突發性的資本外逃將使我國資本項目惡化,外匯儲備下降,這將進一步加劇國際收支失衡並引發更大規模的資本外逃。資本外逃也將對我國的經常項目產生不利影響。從貿易收支看,資本外逃使本幣匯率貶值,根據「J曲線」效應,我國貿易收支先有逆差,後有順差;從非貿易收支來看,可能出現持續逆差。長期的持續大量的資金外逃最終將破壞我國的國際收支平衡,惡化我國的對外經濟環境。

(3)影響人民幣匯率穩定

就外匯市場而言,資本外逃一方面減少了外匯供給,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對外匯的需求。在浮動匯率制下,本幣匯率會迅速下跌。而實行固定匯率或管理浮動匯率的國家,央行將動用外匯儲備維持一定的匯率水平,故會迅速減少國家外匯儲備。因此,資本外逃是沖擊我國外匯市場、加劇人民幣貶值壓力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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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本外逃對我國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的影響

(1)加劇國有資產流失

我國國有企業存在的「所有者缺位」現象,使國有企業經營者獲得相當大的支配國有資產的權利。在缺少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很容易發生行政權力經濟化。國有企業的資本外逃,是國有資產在缺乏有效監管下不斷流失的一種重要形式。

(2)助長各類洗錢犯罪

資本外逃特別是跨國洗錢如果能夠得逞,各類違法犯罪分子的經濟實力得以增加,其進一步犯罪的慾望將受到刺激,其進一步犯罪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這樣將形成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在此背景下,走私、毒品交易、黑社會等各類犯罪分子的氣焰將更為囂張,洗錢犯罪進一步擴大,這將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影響社會穩定。

(3)損害執政基礎

由於我國外逃的資金有不少是某些權力階層及與其有千絲萬縷聯系的人的非法所得,而外逃正是為了逃避打擊。因此,一旦資本外逃行為得逞,其腐敗行為將難以查證,使之逃脫處罰,這將在社會上造成惡劣的影響,使黨和政府的威信受到損害,長此下去必將從根本上損害執政黨的執政基礎。

⑸ 那麼多中國人在國外買房,他們的錢是怎麼匯出去的外管局不是規定一人一年只能5萬美金嗎

八種常用的方法如下:

1.香港地下錢庄

據彭博介紹,香港有超過1200家換錢庄,經營著財富轉移的業務,手續費大概每100萬港元(7.7507,0.0001,0.00%)之比銀行換匯高1000元人民幣(6.3362,-0.0013,-0.02%)左右。

原理是:大陸人A先來到香港開設香港的銀行賬戶,然後然後到換匯店,用自己在國內的人民幣(6.3362,-0.0013,-0.02%)賬戶轉賬給錢莊主人B在國內的賬戶,確認到賬後,B計算好匯率和傭金,再將等額美元或港元(7.7507,0.0001,0.00%)轉到A的香港賬戶里。

這一過程一般在兩小時內就能搞定。這種境內外「對敲」、「兩地平衡」的運作方式,境內外雙方定期軋差、對沖結算,並未發生資金跨境流動。

不過這種方式就要求兩地的業務平衡、對沖,短期的差額就需要由自己墊付,對資金調集的要求比較高,如果錢庄資本金不夠可能會失掉很多生意。

2.大陸地下錢庄

換匯人將需要轉移的人民幣(6.3362,-0.0013,-0.02%)交給中國境內的地下錢,庄在境內向換匯人簽發來自香港銀行的外幣支票,因體積較小,可以由換匯人自己夾帶出境,再行兌換。

一些投資者利用夾帶的支票來到香港購買住房。香港房價去年上漲13.5%,今年又漲9.5%。地產中介Knight Frank的研究總監David Ji表示,「若不是非正規渠道,你如何解釋香港房價漲這么大的漲幅?」

3.多賬戶「螞蟻搬家」

利用「個人每年5萬美元跨境匯款」的政策,搜集親友的或購買大量個人身份證,開立結算賬戶,將大額資金分散存入銀行並匯出。

監管當局已經注意到這種螞蟻搬家式財富轉移的危害性,今年9月9日多家媒體報道稱,外管局已下發文件要求各家銀行對可能的分拆交易提高警惕,必要時拒絕購匯申請。

根據外管局的規定,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等情況界定為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比如說,小明打算在美國買房子,受困於每年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因此發動家裡的親戚購匯後電匯給他(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這樣就可能構成了個人購匯分拆交易,如果往前推算90日內購匯總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則小明就上了銀行的「關注名單」。可能會被暫停外匯交易及匯款。

4.回購商品

有些香港的珠寶商店提供「回購」的特殊服務,在這里你可以在店裡用銀聯卡刷金條,然後再把金條以一定的折價賣給珠寶店。

5.「改裝」POS機

所謂「改裝」的銀聯終端機,乃經過不法之徒使用網路技術,每當有人在香港/澳門使用銀聯信用卡時,銀聯系統卻被騙,誤以為交易在大陸內地進行,從而省卻境外交易相對較為昂貴的手續費,而且更可逃避國內外匯管制的監控,成為國內資金轉移至境外的渠道。

6.夾帶現金

最原始的「換匯」方法是夾帶現金,因出入境夾帶現金額度有限制,一種方式是通過人海戰術多次往返,另一種就是通過特殊通道夾帶,直接偷渡運送,逃過檢查,深圳和香港隔著一條河,對一些「水客」來說這不是一道很難越過的屏障。不過確定是這種方式比較耗費人力,風險也比較大。

7.利用企業結售匯額度

個人利用外貿公司的經常性項目進行交易。

外貿公司需要匯錢出去的時候,就多報進口、少報出口,進口的時候報高進口商品的價格,相應差價對應的款項就留存境外;

匯錢進來就相反,多報出口、少報進口。有些甚至直接偽造企業出口貿易項目,利用進出口合同騙取外管局核準的外匯結算額度,進行跨境付款。

8.人民幣資產抵押貸外幣

對多數想在海外買房的富人來說,中國有銀行可以提供資金渠道。彭博介紹稱,中國建設銀行去年開始了一項業務,可以讓其私人銀行客戶以人民幣存款、資產做抵押,最高在香港借到2000萬港元(7.7507,0.0001,0.00%)。

⑹ 注冊香港公司的好處,注冊香港公司逃避稅收算違法嗎

糾正樓主一個觀點:香港公司並不能逃避稅收。只能是合理避稅
注冊香港公司很簡單,注冊費用,注冊時間,注冊需要提供的資料,樓上都說了,我就不重復了
銀行開戶,您可以按照您的業務量來選擇,可以在國內的浦發銀行,交通,招商,招商銀行開戶,也可以選擇在香港匯豐銀行開戶
我一般根據客戶的需要做出建議,如果您是單純的T.T電匯比較多,而且金額比較小,您直接在國內的浦發銀行或者深發展銀行開戶就可以了,因為這個國內銀行開戶手續簡單,時間短,而且開戶沒有費用
香港匯豐銀行適合一些大型企業或者年業務量在100萬美金或者以上的企業,因為香港匯豐銀行開戶審核嚴格,開戶手續復雜,開戶費用高(除非您親臨香港),一旦匯豐銀行開戶因為銀行審核通不過導致開戶失敗,匯豐銀行開戶費用是不退還的。注冊香港公司本身很簡單,您一定要詳細了解香港公司後期的管理,香港公司稅務,香港公司銀行開戶每個銀行的收費,包括同行,跨行,信用證收費,另外香港公司做進口,出口詳細的操作方式,發票單據的處理,這些您都要詳細了解清楚。我一般會按照客戶的需要給予合適的建議,有幫助就建議客戶注冊。

我是興業國際咨詢,專業從事離岸公司注冊和國際商標注冊,公司成立到現在已經8年了,跟國內的很多家銀行都有很好的合作和業務往來!

由於您沒有具體問那些內容 我把注冊香港公司的需要注意的事項發出來,應該能幫助到您
一定要清楚自己為什麼注冊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能在哪方面幫助到我們國內的企業和個人
是外匯 還是 稅務 方面 ?很多公司注冊後不知道如何操作。
以下是注冊香港公司必須知道的十件事(都是我的客戶經常遇到的問題):
1,如何開設離岸帳戶,需要准備那些文件,銀行審核需要多長時間。
2,不多地區,不同銀行,要求的文件不一樣,有的要求有香港的會計師核實正本,注冊代理能提供嗎? 收費不?
3, 國內有那些銀行(內資和外資)能開立銀行帳戶,它們年費是多少,T/T L/C 業務的手續費是多少?
4,如果利用香港公司做L/C 信用證的業務,如何交單,會不會產生造成不符點!出現後該如何處理!
5,利用香港公司做如何做中轉貿易,幫助我們國內的企業減少一些稅務上的損失,物流,資金流如何操作,單據如何處理。
6,做進口業務,如何方便的支付外匯,當你是國內的銷售商的時候(做低買高賣),如何利用香港公司減少一些稅務上的損失
7,出口業務,如何在利潤空間比較大,數額比較多的情況下,如何把美金兌換成人民幣在國內使用。(因為美金現在貶值厲害)
8,香港公司的後續管理費用是多少,如果我在香港本地沒有任何實際經營,如何報稅,報稅和年檢是如何收費,兩個一起費用是多少,有的代理喜歡打模糊仗,報稅收一次,年檢收一次,弄的好多顧客都反感,如果我在香港本地有實際經營,該如何報稅,費用是多少
9,一旦香港公司不想要了怎麼辦,會出現哪些後果,該如何處理這香港公司
10,最後一點是補充的,就是香港公司和島嶼公司的區別,我一般都跟我的客戶詳細的介紹清楚,總之是看你業務情況,你注冊香港公司的目的。
如仍有疑問,歡迎來詢,這是QQ 興業國際咨詢 專業從事離岸公司注冊和國際注冊

⑺ 求中國離岸金融市場 風險控制論文

我國離岸金融發展與監管問題研究

沈光朗 王吉樹 發表於:《深圳金融》2005年第7期

近年來,中國經濟生活中出現了一個新名詞「離岸商業運作」,同時一個與之相對應的離岸金融市場也已在深圳和上海悄然興起。如何正確地認識離岸商業活動和離岸金融業務,並選擇適用的模式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使其成為積極的生產力,是我們當前需探討和研究的課題。

一、經過16年的「試點」與發展,一個初具規模的離岸金融市場已在中國形成。
1989年5月,招商銀行獲准在深圳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開中國離岸金融服務之先河。其後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牌照,中國離岸金融市場開始發育。1998年底,受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銀行離岸資產質量惡化,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暫停了所有中資銀行的離岸資產業務。200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發文批准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全面恢復離岸業務,同時允許總行設在上海的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開辦離岸業務,離岸金融市場在上海起步。盡管有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業銀行對經營離岸業務抱有極大興趣和渴求,但到目前為止,中央銀行只對上述四家中資銀行發放了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而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試點」和「試驗」的標准進行審慎監管。以2004年6月30日的數據為例,四家持牌銀行離岸業務的經營狀況見表一。
表一 四家持牌銀行離岸業務主要經營指標一覽表
截止2004年6月30日 (單位:萬美元)
項目 招商銀行 深圳發展銀行 浦東發展銀行 交通銀行
存款余額 38,426 29,996 33,458 19,071
貸款余額 7,352 5,756 10,425 7,150
不良貸款余額 37,511 1,951 0 0
利潤 305 147 50 55
結算量 368,298 122,150 91,068 51,041
數據來源:《離岸中資同業共享數據統計表2004-6》
確切地說,上述四家銀行是目前國內離岸銀行業務的「全面持牌中資銀行」。因為工商銀行深圳分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廣東發展銀行總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許可從事離岸負債業務,即有限持有離岸業務牌照或持有「半塊牌」,它們的總體業務規模大約在15億美元。除中資銀行外,在中國大陸可為非居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還包括外資銀行的在華分支機構和一些合資銀行(如華商銀行和廈門國際銀行)。外資銀行的國內分行大多數是以所謂「全球服務」即「國內接單,境外處理」的方式和名義,通過其內部電子系統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務。2004年底,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余額近90億美元,保守估計,如果上述存款中有1/4來源於非居民,就是23億美元,再加上中資銀行的33億美元離岸存款,中國大陸的離岸存款規模就達到60億美元。這已是一個初具規模的新興金融市場,不能不引起我們尤其是監督部門的重視。

二、離岸商業運作是我們不能迴避的客觀存在,它對中國經濟正產生著巨大的影響。
離岸金融的概念產生於離岸商業運作。後者指非居民主要是國際商業公司(IBC),在注冊地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投資和貿易活動,取得商業利潤。IBC公司注冊簡單、稅費低廉,且能迴避運作地政府和法律的監管,因此成為許多大公司包括世界500強企業廣泛使用的商業及投資工具。逃避監管和經營上的便利及低成本運作決定了離岸商業活動存在的必然性,有市場需要就有它存在的理由。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對待「離岸現象」的態度應該是首先承認其客觀性,積極面對,以一種開放的心態參與這種國際上普遍認同和接受的商業和金融活動,並遵守相應的游戲規則。
近20年來,中國大陸是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區,並形成了一種 「磁鐵石」效應,吸引著全球的離岸公司從事和中國有關的貿易。日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六大貿易國(2004年中國進出口貿易總額達11.15萬億美元)和世界第一大FDI接受國(2004年中國吸引FDI總額超500億美元)。統計數據顯示,在上述FDI來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HK、BVI、CAYMAN等「離岸島」,來自美國、日本、歐盟的也大多數以離岸的方式操作。此外,中國的對外投資也在迅速增長,IBC必將成為最佳的運作工具。可見離岸概念以不可逆轉的勢頭進入我們的經濟生活,而且中國大陸的離岸商業活動會繼續蓬勃發展,並對中國的經濟產生著不可忽視的影響,我們已不能迴避這客觀存在,只能認真研究它、因勢利導,規避其不利影響,化外部有利條件為內部發展動力,使其為我們的經濟建設服務。

三、以我國大陸為中心的離岸金融資源是我國必爭的國家戰略資源,我們必須要培育自己的離岸金融市場和離岸金融中心
離岸金融活動服務於離岸商業運作,離岸商業活動反過來又促進離岸金融的發展,它們構成了我們所說的離岸金融資源。
目前金融資源已成為被各國競爭的國際戰略資源。美國長期以來雖然在經常項目上顯示為巨額赤字,但經濟卻能保持高速增長的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國際金融資源競爭中保持了絕對優勢的地位。大量低成本的國際游資平衡了美國國際收支的逆差,拉動了美國的經濟增長。國際金融資源不僅包括國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資源,也包括其他國家和地區游離在境外的離岸金融資源。以中國大陸為實際投資目的地的離岸商業活動就屬於能而且應被我國利用的重要國際戰略資源。
在中國大陸運作的國際離岸商業機構在選擇金融服務時只有兩種選擇:一是國際離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簡稱OFC),包括國際金融中心(IFC)、地區金融中心(RFC)和簿記中心;二是中國的離岸金融機構。顯然,如果監管當局不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大量的離岸金融資源就會流向OFC,我們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這些離岸商業和金融活動的運作並在中國取得巨大商業利益。
向中資金融機構開放離岸業務,將吸引到大陸的境外資金和游離在境外的國內資金納入中國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提供與國際金融市場同質的服務,可以使我們也有機會利用國際上低成本的資源發展我們的經濟,何樂而不為呢?因此培育一個公平競爭的、健康的離岸金融市場,進而構建一個離岸金融中心應該是監管當局的一個戰略選擇,不能因為存在風險等負面因素而忽視該類資源在中國經濟生活中顯現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熟悉和掌握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和運作規律,並順應有關國際慣例是我們對離岸金融業務進行有效監管的原則和出發點。
從歐洲貨幣市場形成至今,離岸金融市場已走過了半個世紀,其間世界上各主要離岸金融市場逐漸分化,並形成四種監管模式,其各自特點詳見表二。
表二 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模式
模式 典型市場 特點
內外一體型 倫敦、香港 不設單獨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並賬運作,資金出入無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平等。
內外分離型 美國的IBF
日本的JOM
離岸業務只能在專門賬戶(IBF)中進行,離岸交易與在岸交易分開,嚴禁離岸在岸資金滲透。
避稅型 開曼、巴哈馬百慕大、BVI 薄記型(Paper company,Shell branch)英美法系,稅賦低,基本無管制。
滲透型 雅加達、曼谷
新加坡的ACU 三種情況:OUT→IN型、IN→OUT型、IN=OUT型。
現在讓我們來分析一下哪種模式更適合「今日中國」。
先看看「內外一體型」,其特點告訴我們該種監管模式對監管能力和市場成熟度要求非常之高,在這種模式下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沒有明顯區分,資金可以自由往來,實質上就是本國貨幣資本賬戶完全開放,與國際市場融為一體。這對仍實行外匯管制、資本項下開放尚時間表的中國顯然不合適。
再來看「內外分離型」即「隔離型」模式,該種模式嚴格區分在岸賬戶與離岸賬戶,禁止離岸與在岸資金自由往來,將離岸市場分離出來單獨監管。目前,我國對離岸銀行業務試點採用的就是這種監管模式--「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嚴格區分,銀行的離岸資金與在岸資金不得相互抵補」。
現在的問題是:這種「隔離型」監管是否有效?這種分切式的簡單管理是否意味著整體經濟巨大機會成本的喪失?是否還要繼續這種監管模式?
有一點我們得承認,在離岸銀行業務開辦的初期,大家都摸著石頭過河,央行進行保守的隔離型監管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無知者無畏」可能帶來的風險,對新生事物是一種必要的保護。但隨著離岸業務的不斷發展,這種「隔離型」監管的有效性和能動作用已受到置疑。經驗告訴我們,只要在離岸資金與在岸資金之間在運用上存在著成本和收益的差異,隔離策略的效果就是相對的和有限的。因為市場上的資金跟水一樣,需要「吸蛀管」式的平衡流動,不同領域資金的相互滲透是一種自然的需要,它是永恆的和絕對的。商務部有關課題(梅新育. 2004年)的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有大約300?500億美元的巨額資本外逃,打擊逃套匯仍然是我國外匯管理當局的重要任務。資本外逃就是在岸資金通過非法渠道向離岸市場轉移,大量的境外銀行、境外賬戶可讓這些資金在境外「合法」棲身。反過來看,由於資本的「逐利性」本質決定其不受任何條件的制約,只要中國大陸市場資金的價格能滿足資本跨境流動和投資收益對資本轉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巨額資本就可能被吸引回中國市場。最近因人民幣升值預期,大量外逃資本又「潛逃」回國的現象就說明在實行外匯管制的中國,對離岸業務進行隔離型監管是有限的,或者說是部分失效的。
Mundell-Fleming模型認為:一國不可能同時實現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固定匯率和資本管制。我國目前人民幣匯率名義上是「有管理的浮動」,實質上實行的是與美元掛鉤的盯住匯率(Pegging)。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我們執行的是一種固定匯率,所以在人民幣政策獨立性不容懷疑、執行固定匯率的情況下,資本的跨境流動在理論上不可避免。這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了隔離型監管對外匯管制國家的不現實性,也進一步要求在離岸業務的管理問題上,我們必須與時俱進,走松緊結合、「適度滲透」的路子。大禹治水,最終是「百堵不如疏」,在資本管制上亦然。即使在不久的將來人民幣真正實現了「彈性浮動」,資本管制的放鬆也是大勢所趨。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外投資審批權」嚴重阻礙了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大大削弱了中國企業在國際投資和貿易領域的競爭力。在外匯儲備不斷增長、短期資本不斷湧入的形勢下,嚴格管制短期資本流入、放鬆資本流出應成為當前外匯管制的政策方向。
新加坡的「ACU」賬戶的例子可以給我們點啟示:在吸引短期和中長期國際資本以國內需求為主時,可以適當放開「OUT→IN」的賬戶交易,讓國際離岸資本在規模、時間、投資期限和投資領域等方面納入監管范圍;在國內資本以走出去需求為主時,放開「IN→OUT」交易,合理引導對外投資,促進國際投資便利化。
理論分析和國外經驗都告訴我們,在現階段採取「適度滲透」的監管模式,對離岸業務採用「科學調控、嚴格監管、分步放鬆」的監管,是監管當局需要考慮的事情。筆者認為,「因勢利導、疏堵結合」的方法是當前管理離岸國際資本真正有效的,也是最具操作性的管理模式。
五、中國離岸金融的監管模式選擇:應考慮從「嚴格分離型」向「適度滲透型」模式的轉變。
中國的離岸金融業務本身是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一部分,國際化是其本質和特徵。而國際離岸金融市場自成體系、自有慣例地運作,從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起源、發展過程可以看出,國際離岸金融市場有兩個最基本的特點:
一是逃避監管。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結果。逃避管制是離岸金融市場存在的前提,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創新和發展的最大動因。沒有管制就沒有放鬆,就沒有逃避於管制之外的離岸市場。只要在岸業務存在著准入管制、信貸管制、利率管制和外匯管制,就會出現一個相對應的離岸市場以逃避這些管制。因此,試圖將離岸業務納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違背了離岸市場逃避監管的客觀本質,是徒勞的和不切實際的。
二是經營自由化。離岸金融市場是自由得「相當充分」的市場,國際上沒有統一的監管主體和監管規則,其運作完全遵從自由的市場規則,沒有市場限制與市場准入,沒有信貸利率管制,沒有外匯管制,基本沒有稅收管制。其在提供產品和服務方面都擁有絕對自由的創新能力,只要你能在離岸市場上找到金融需要者,你就可以隨時創新出任何金融供給。比如離岸銀團貸款市場,一個Syndicated 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額是可以自由確定的,利率是自由協商的,甚至其貸款方式、風險保障、資金運用、還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議的,而且從頭到尾包括安排、分銷和轉讓都有約定俗成的規范。離岸金融市場是金融自由主義的最大試驗地和樣板間。
我們在制定監管政策時必須要充分研究離岸金融市場的上述特點和規律,突破在岸思維,確定行之有效的管制措施,而非僵化、死板的審批、審查制度。
六、對當前經濟形勢下離岸金融監管重點的幾點建議。
隨著經濟對外開放、國際化步伐的不斷加快,中國大陸離岸商業和金融領域的問題將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在經濟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和國內現有資本項目控制及人民幣外匯管制的情況下,我們認為中國政府對離岸金融業務的監管重點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金融監管部門應重點加強離岸銀行的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和監管和離岸銀行的風險監管。在市場准入方面,首先要將所有正在從事非居民業務的金融機構一並納入監管范圍,無論是外資銀行、中資銀行,還是合資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只要從事非居民業務,就應該一並納入監管,對未獲許可的機構應勒令其停止超范圍經營;其次疏理政策,對中、外資離岸金融機構實行國民待遇,樹立「一樣的牌照,一樣的政策和待遇」的監管理念。在對離岸銀行的風險監管方面,應注意以下幾點:
1、資本充足率應成為監管核心。這是離岸金融機構抵禦風險的最終防線,也是監管的綜合指標。建議在法人資本統一監管的前提下,核定離岸業務的授權資本,並以此衡量離岸業務的規模和質量控制范圍。
2、資金的流動性是監管重點。目前的離岸業務已體現出批發性即「大進大出」的特點,因此對離岸銀行流動性指標的監控是保證離岸銀行日常正常運作的需要。
3、加強對不良資產的監管。在要求歷史形成的離岸不良資產逐年下降的同時,應嚴格要求離岸銀行控制新增資產的不良率。監管部門不能因為離岸資產不良率高而對離岸業務領域和業務品種進行限制,應在接受國際慣例化和業務自由化理念的基礎上,對離岸資產實行審慎的監管。
4、嚴把監督檢查關。在加強現場監管的同時,重視非現場監管,指導商業銀行建立健全離岸業務內控制度,促使商業銀行提高盡職能力和水平。
(二)外匯監管重點應放在對居民外匯管制政策的有效執行方面,不能將監管范圍擴大到境外非居民。資本項目為當前外匯監管重點,同時應防止混雜在經常項目下的資本的非法流動。為此,一是要嚴格監控國際離岸短期資本的流入,主要監控好居民收匯賬戶及其用途的審查;二是管理好資本流出,既要打擊非法逃匯、套匯,同時也要鼓勵居民合理的對外投資的資本支出;三是嚴把業務政策關,對離岸資產跨境流動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鏈上的相關政策要因勢、因時調控,將重大的國際經濟金融風險拒之門外。如近期應重點關注國際離岸資金流入國內貨幣市場沖擊人民幣匯率,流入房地產市場沖擊房地產價格。
(三)稅收監管重點為居民對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離岸公司享受注冊地的相關稅收優惠,這不是我國稅法所能管理和調控的范圍,所以稅收監管的重點應該放在在岸公司與離岸公司交易特別是關聯交易上。除了審查離岸、在岸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之外,應重點監管交易價格,防止用「高進、低出」轉移定價的方式進行逃稅。同時應在向國際稅收慣例靠攏的基礎上改革稅制,建立我國的「價格事先預約機制」(APA),並建立稅收征管的國際磋商機制。
(四)加強國際慣例的研究和學習,適當將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立法。監管人員和離岸從業人員都應掌握境外相關法律知識,適當引入境外專業律師等中介機構,將法律審查手續外包。將WTO規則和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制度是長期的過程,也是必要研究的重大課題。

⑻ 資本外逃的產生原因

一般來講資產外逃多由於經濟原因造成,但中國資產外逃主要是大量貪官通過挪用,詐騙等手段攜款外逃.資產外逃可能對投資者產生不利影響.資產外逃一般會伴隨著匯率的劇烈變化(貶值).
一部分業主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心存疑慮;腐敗分子、走私集團轉移資金等。經濟體制不健全,管理強度弱。 一國的政局不穩,實施外匯管制或政策法令的限制投資應用:恰如資產市場是經濟晴雨表的說法,當發生資產外逃事件時,通常也是經濟將遭遇衰退的前兆。一次大規模資產外逃事件是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在境內外資金逃離亞洲各國後,該地區用了2-3年時間才從衰退中擺脫出來。中國由於還實施嚴格的資產項下外匯管制,出現大規模資產外逃的可能性不大。
在中國,資產外逃是指未經批準的、違法違規的資產外流,是超出政府實際控制范圍的資產流出。不能把資產流出都看做是資產外逃。資產流出中大部分是經過批準的合規的流出。比如,經過批準的外債還產付息、對外直接投資、金融機構資產存放或拆放境外同業、購買外國證券、貿易信貸,等等。 即使在未經批準的違規流出中,也有一些用於正常投資和經營目的,之所以違規流出,主要是躲避繁雜的審批程序或者是為了降低其他交易費用。 資產外逃不僅存在於發展中國家,也存在於發達國家。資產外逃也不僅僅是為了逃避外匯管制,還有的是為了規避國內政治和經濟風險,逃避稅收征管,或是為了洗錢和轉移資產。從中國實際情況看,資產外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由於擔心私人合法資產被侵佔,一些私營企業主採取抽逃資產或購買「綠卡」到國外的辦法,將資產轉向所謂「避風港」國家。同時,由於中國仍然對資產項目嚴格管制,移民的財產只能匯出收益部分,而產金部分不能轉移,也會引起變相抽逃。

⑼ 外商逃避我國稅收的原因和特點

避稅是世界各國稅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問題。自改革開放以來,外資的大量流入已成為稅收收入的一個增長點。但是也有一些外資企業為了減輕稅負,精心研究稅收法律之間的差異,策劃本集團內部財務節稅計劃,用各種手段規避稅收。據報道,一些跨國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稅,每年給我國造成稅收收入損失達300億元以上。如何預防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值得理論界和實務工作部門進行探討。

一、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方法

1、利用關聯方,通過轉移定價逃避稅收。

(1)通過設立控股的外資企業轉移利潤。一些外商利用我國沿海的優惠政策將部分生產活動轉移到沿海地區,設立「兩頭在外」的製造加工型企業。這些企業沒有獨立的購銷網路,其購銷活動必須依賴於境外關聯企業,而其與境外關聯公司的交易多採用內部定價。企業通過與境外關聯公司之間相互服務時多付勞務費以及支付巨額的技術指導費和服務費等辦法來轉移利潤,或者利用其掌握的企業生產經營權來提高原材料的進口價格,降低產品的出口價格,造成虛假虧損以逃避稅收。

(2)提高設備價格,虛增投資成本。有些外商為逃避繳納特許使用權的預提稅,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國際市場信息的有利條件,將投資設備的報價提高,超出國際市場價格的幾倍,甚至把淘汰的設備當作新設備報價。通過提高設備價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資企業中所佔的股份,而且通過擴大設備折舊數額,增加生產成本,減少企業利潤,從而逃避我國稅收。

2、利用我國稅制的差別進行避稅。

(1)利用稅法的優惠條件進行避稅。我國稅法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並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連續五年向後結轉虧損的稅收優惠。一些外商便通過會計方法的選擇人為地調整利潤來逃避國家稅收。為追求更多的利潤,也有一些外商在享受「兩免三減」優惠期滿後,或更換廠名,或搬遷廠址,或將其主要車間劃出,把一個舊廠變成幾個新廠,而產品品種及其銷售渠道等均未改變,卻要求再次獲得「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

(2)轉移工程勞務費用。按照我國稅法規定,承包工程作業,可以扣除部分材料價款後征稅。於是一些外商在工程承包中盡量抬高材料價款,降低人工費用,將勞務費用轉向材料價款,以擴大材料免稅額,減少納稅。也有一些外商假借第三者的名義將實際包工包料合同,分包工和包料兩個合同,以減輕稅負。

(3)利用保稅區優惠政策避稅。我國在不同地方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商將企業的經營地點設在保稅區,將生產場地設在原材料、人力相對集中的高稅區,依法享受低稅區的稅收優惠。

(4)虛報財產損失以避稅。我國稅法規定,企業轉讓或處理財產的凈損益應列入當年損益。外商利用這項規定虛報財產損失、提前報廢或將損失在稅前列支,卻未將處理所得入賬,以此來減少稅收。

(5)縮小股份融資,擴大貸款融資。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股東通過股份投資取得的股息是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不能從企業的應稅所得額中事先扣除。而投資人以貸款形式所獲得的利息卻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從應稅所得額中減除。外商企業為避稅,利用兩種融資形式的稅負差異,把本應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資金轉化為貸款形式,人為加大企業成本,減少企業的應稅利潤。

3、利用我國稅收征管漏洞避稅。

(1)利用國際稅收協定的一些條款進行避稅。我國稅法規定:居民納稅義務人,負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限納稅義務。一些外商便通過少報居住時間,或利用我國地區之間缺少聯系,在我國不同地區之間流動居住,使其成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達到其僅負有限納稅義務的目的。

(2)利用常設機構避稅。由於我國不實行引力原則,對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設機構,從我國取得的與上述機構沒有聯系的收入,不計入常設機構應納稅所得額。一些在我國設立常設機構的外資企業,或者繞過常設機構直接采購原材料、銷售商品;或者雖然通過代表處代購原材料,但期間發生的費用不進行分攤,全部由代表處負擔,以沖減其營業利潤,逃避稅收。

二、外商避稅的原因

外商避稅的內在動機是為了謀求高額利潤或者實行全球經營戰略。外在原因有:

1、地方政府過分縱容。地方政府對外資的考核只重數量不重質量,對那些沒有發展前途的項目也大開「綠燈」,為外商將來的避稅、抽逃資金埋下了隱患。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認為對外商優惠就是稅收優惠,不能對其嚴格執法,從而嚴重影響我國的投資環境,導致外商投資信心的不足產生避稅行為。

八、相關性原則

相關性原則是指納稅人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即與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相關性原則,第一,與取得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買賣國債的支出等;第二,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企業的非公益性的贊助支出、企業為雇員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已出售給職工的住房的折舊費用等:第三,屬於個人消費,陛質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健身費用、家庭消費等。應稅收入的非相關性支出在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目前還較為普遍,在減少非相關性扣除上還大有潛力可挖。

九、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一項成本或費用只有在內容和數額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許在稅前扣除,否則要進行納稅調整。合理性原則經常出現在涉及關聯方交易的納稅調整中。當非關聯方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價格進行交易時,最終談判結果一般是市場公允價格。然而,當關聯方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通過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價格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進行關聯交易轉移利潤時,則被視為違反合理性原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必要增加合理納稅調整的反避稅條款。

十、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論費用是否真實發生、確定、相關、必要、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已作為費用列支,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例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營而支付的罰金、罰款、滯納金和被政府沒收財物的損失,違法支付給個人的回扣,賄賂支出等等,均不準在稅前扣除。需要說明的是合法性原則主要是針對成本、費用扣除而言,對於收入來說,筆者認為不應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主張對所有收入均應納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征稅,不論是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

十一、歷史成本原則

企業所得稅的歷史成本原則,是指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歷史成本扣除。所謂歷史成本,就是企業取得某項財產所實際支付的現金及其等價物,即實際發生的成本。物價變動雖然對財產的市場價值有影響。除稅法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調整財產的賬面價值或計稅成本。歷史成本有原始憑證作為依據,較為客觀。具有可驗證性和易於取得的特點,所以為企業所得稅計稅所用。

在按歷史成本確定各項財產的計稅價值後,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除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壞賬准備金和呆賬准備金外,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計提短期投資跌價准備、委託貸款減值准備、存貨跌價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在建工程減值准備等各項財產的減值准備;只有各項財產真正發生損失、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才允許按歷史成本未在稅前扣除或攤銷的部分在稅前扣除或攤銷。

在按歷史成本確定各項財產的計稅價值後,各項財產如果評佶增值或者按照公允價值處置獲取收益,只有在企業將評估增值的部分和處置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了所得稅以後,才允許將該項財產按照評估增值和公允價值重新確定計稅成本;否則,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各項財產的賬面價值,一律按照歷史成本計稅。

十二、區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允許在支出發生的當年在稅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年度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不允許當年直接在稅前扣除,應通過折舊等項目逐年在稅前進行攤銷。

如果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沒有正確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將原本應計入資本性支出的計入收益性支出。就會低估資產和當期收益,造成多計當期支出的時間性差異,導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將原本應計入收益性支出的計入資本性支出。就會高估資產和當期收益,造成少計當期支出的時間性差異,導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提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資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等方面的支出,都不允許當年直接在稅前扣除。

十三、會計核算方法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變更。這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的,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改變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等會計核算方法,將直接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結果;如果企業可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任意變更會計核算方法,那麼企業就可以通過改變會計核算方法進行稅收籌劃,達到避稅或節稅的目的,甚至可以進行偷稅。

企業如果確實有必要變更會計核算方法。那麼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上只能允許在下一個納稅年度進行。企業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改變會計核算方法的情況、變更的累積影響數等,在納稅申報時予以說明,並附送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的文件。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變計算方法前後銜接是否合理,有無計算錯誤等有關事項進行重點審查。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未說明會計核算方法變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關資料,或雖說明但變更沒有合理的經營和會計核算需要。以及改變計算方法前後銜接不合理,存在計算錯誤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由於改變計算方法而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並補征稅款。我國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應該補充規定此原則。

十四、對應調整原則

企業所得稅的對應調整原則,是指對於企業間發生的同一筆交易或事項。如果在支出款項的企業作了稅前扣除,則應在獲得收入的企業作為所得征稅;如果在獲得收入的企業已作為所得征稅,則允許支出款項的企業作相應的稅前扣除。此原則的宗旨是對同一筆所得既要避免雙重征稅,同時又要避免雙重不征稅。

例如,借款人在支付利息時,如果符合稅法規定的利率,利息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相應地,貸款人應將利息收入計入應稅收入納稅。再如,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非貨幣性資產,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並計提折舊。

我國現行稅制的某些規定沒有根據此原則進行規范,例如,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企業可以作為壞賬處理;但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沒有按照對應調整原則,規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支付的應付賬款,企業應作為應稅收入作相應的納稅調整。筆者建議,在新的企業所得稅立法中,應根據對應調整原則,強化稅法的系統性,使企業所得課稅在整體上更為協調合理。

2、對外商的直接投資管理不善。一是合資企業內部管理不善。中方將境外購銷權拱手相讓,未能有效牽制外商,使外商有機可乘;二是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特別是稅務部門對外商管理不力,客觀上對外商的避稅行為起了縱容作用。

3、我國涉外稅法的規定不夠完善。避稅實質是納稅人通過某種形式上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者避免其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稅法不完善是納稅人可以避稅的先決條件,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現象比較普遍,反映了我國涉外稅法的不完善。

4、我國現行外匯管制不完善導致避稅。外商作為跨國投資者要從全球的角度來安排其投資銷售活動,跨國界靈活調度資金。由於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沒有完全到位,人民幣不能自由匯兌,對外商匯出利潤還有種種限制,使外商在收入匯出上感到極不方便,由此給他們避稅提供了機會。外商便利用轉讓定價來轉移資金,客觀上就造成了「成本費用內流,收益資金外流」的逆向避稅結果。

5、涉外稅收征管力量薄弱。我國涉外稅務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人員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後,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稅收征、管、查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協調運行機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易被外商鑽空子。

三、我國的反避稅措施

1、健全我國的法規。

(1)完善我國涉外稅法,減少和消除稅法漏洞。稅法是稅收征納雙方共同遵守的法律規范。完善的稅法是減少和杜絕避稅的根本。針對上述避稅的幾種方法,對我國稅法中部分不完善的條款應該修改:①正確確定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應既有利於我國吸引外資目標的實現,又不會影響本國的利益;②修訂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程序,防止外商假冒新辦企業騙取減免稅收,法律應對老企業設立獨立法人企業制定專門的條款;③逐步統一內外資兩套稅制,改「普遍優惠原則」為「特殊優惠原則」,對某些行業給予外資特別優惠從而引導外資流入我國急需的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④規定資本金與債務比例,針對外商的「資本弱化」的避稅行為,應該明確規定資本金與債務的比率。債務超過部分所負擔的利息不能在稅前扣除,應課征個人所得稅。

(2)完善反避稅立法。完善反避稅立法是防範和打擊避稅的根本措施,也是國際上反避稅的通常做法。目前,外資企業通過「高進低出」轉讓定價避稅的現象較為突出。因此應該以控制轉讓定價為重點,加強我國的反避稅立法。在處理稅務爭議時,為了避免被動,我們應明確規定納稅人負有報告義務和舉證義務,並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理,如不能提出相反證據,應按稅務機關的決定執行。在立法時保證稅務機關擁有充分的處置權,以促進稅收征管工作有效、有序進行。另外,為防止外商借用國際稅收協定條款的保護來逃避我國稅收,對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的代表處、所屬服務機構之類的活動范圍,應通過立法加以限制,如超過規定范圍應認定該機構為外資企業的「常設機構」,並按稅法規定行使征稅權。同時,在立法時應加大對避稅的處罰力度。

2、加強徵收管理。避稅與反避稅斗爭涉及面廣、手法多樣,除了建立健全反避稅法規之外,還應有健全的執法機構和訓練有素的高水平征管人員進行征管工作。

(1)提高征管質量。我國涉外稅收起步較晚,缺乏經驗,提高征管人員素質十分必要。我們既要提高招收稅務人員的標准,又要重視對在職人員的業務培訓,使稅務人員熟悉稅法,通曉財務會計、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稅收等知識,從而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降低稅收流失。

(2)加強審計工作。稅務審計是反避稅的有力武器。我們應當吸取外國反避稅的經驗,重視對跨國公司的審計工作。通過建立高質量的審計隊伍,及時查出使用不恰當的申報和不正確的賬務處理等避稅行為,以維護國家的正常稅收,維護國家權益。

(3)建立國家級稅務信息庫。跨國公司的業務活動遍及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國內各地的稅務機構之間和國際上國與國之間進行雙邊和多邊合作,互通情況,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稅效果。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應盡早建立國家級的稅務信息庫,專門負責收集有關的國際商品價格信息、外商個人收入水平及外商、外籍工作人員跨地區經營活動資料和住宅遷移情況,便於有關地區稅務部門核實徵收。

(4)加強對外商的管理監督。在企業內部建立健全對外商的牽制機制。在簽訂合同時,注意維護中方利益,確保中方在合資企業經營中的參與決策權。同時要加強企業外部各管理部門的合作以及對外商的管理,加大對非法避稅的打擊力度。對採取隱瞞、欺騙等手段非法避稅的外商進行嚴厲的制裁,如曝光、高額罰款、降低優惠待遇等,使外商對非法避稅心存畏懼,不抱僥幸心理。

⑽ 中國公民出境隨身攜帶6萬美元被中國海關查獲面臨什麼處罰

可以處現金價值%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 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開拆、交付、投遞、轉移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 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

(三) 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

(四) 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的;

(五) 經海關登記准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規定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的;

(六) 未經海關批准,過境人員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的。

(10)逃避外匯管制擴展閱讀

對屬於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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