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果本人不能去進行股票確權,別人能代去股票確權嗎.
不能的 。除非帶公正過的委託書。
❷ 股票除權如何去計算
除權報價的計算是按照上市公司增資配股(或送配股)公告中的配股(或送配股)比例回為依據的: 配股除權答報價XR(Ex-rights)=(除權前日收盤價+配股價格*配股率)/(1+配股率) 送配股除權報價XR(Ex-rights)=(除權前日收盤價+配股價格*配股率)/(1+送股率+ 配股率) 對於A種股票發生尚未上市流通的國家和法人持股部分向已上市流通股持有人有償 轉讓的所謂轉配問題,因其只引起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此消彼長,並不涉及該股票股份總量的變化,經多方征詢意見,從即日起在除權報價的計算中,對轉配將不予考慮. 但考慮到轉配存在對股票價格波動的特殊影響,統計部仍將採用撤權和復權 的辦法對上證指數進行必要的修正: 所謂撤權,即在含轉配的股票除權交易起始日,上證指數的樣本股票中將該股票剔除; 所謂復權,即在該股票配股部分上市流通後第十一個交易日起,再進入樣本股票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統計部
❸ 除過權的股票 是什麼意思
除權(exit right,XR)指的是股票的發行公司依一定比例分配股票給股東,作為股票股版利,此時增加公司權的總股數。例如:配股比率為25/1000,表示原持有1000股的股東,在除權後,股東持有股數會增加為1025股。此時,公司總股數則膨脹了2.5%。除了股票股利之外,發行公司也可分配「現金股利」給股東,此時則稱為除息。(紅利分為股票紅利與現金紅利,分配股票紅利對應除權,分配現金紅利對應除息。)
除權是由於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業實際價值(每股凈資產)有所減少,需要在發生該事實之後從股票市場價格中剔除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為。
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給股東,也就是公司的盈餘轉為增資時,或進行配股時,就要對股價進行除權。上市公司將盈餘以現金分配給股東,股價就要除息。
除權產生系因為投資人在除權之前與當天購買者,兩者買到的是同一家公司的股票,但是內含的權益不同,顯然相當不公平。因此,必須在除權當天向下調整股價,成為除權參考價。
❹ 除完權和沒除完權的股票有什麼區別,怎麼找沒有除權的股票
當一家上市公司宣布上年度有利潤可供分配並准備予以實施時,則該只股票就稱為含權股,因為持有該只股票就享有分紅派息的權利。在這一階段,上市公司一般要宣布一個時間稱為「股權登記日」,即在該日收市時持有該股票的股東就享有分紅的權利。
進行股權登記後,股票將要除權除息,也就是將股票中含有的分紅權利予以解除。除權除息都在股權登記日的收盤後進行。除權之後再購買股票的股東將不再享有分紅派息的權利。
打開股票軟體,選中股票後按F10,就可以看到了
❺ 2017年6月24日有那些股票去權日
有很多 想最近才上市的新股 基本上都是漲停板 如中國核電 寶鋼包裝 杭州高新等如有疑問可追問 希望採納 謝謝
❻ 股市中還權和除權是什麼意思謝謝
1、還權來即為復權就是對股源價和成交量進行權息修復,按照股票的實際漲跌繪制股價走勢圖,並把成交量調整為相同的股本口徑。股票除權、除息之後,股價隨之產生了變化,但實際成本並沒有變化。如:原來20元的股票,十送十之後為10元,但實際還是相當於20元。從K線圖上看這個價位看似很低,但很可能就是一個歷史高位。
2、除權指的是股票的發行公司依一定比例分配股票給股東作為股票股利,此時增加公司的總股數。除權是由於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業實際價值(每股凈資產)有所減少,需要在發生該事實之後從股票市場價格中剔除這部分因素。
❼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❽ 炒股時,有關收權,除權,都是什麼意思
除權」是指上市公司欲進行分紅送股或者增資擴股,在股票除權日須對該股票的除權後價格進行重新確定和計算。用xr表示除權.「股票除息」是當發行公司要把現金股利分配給股東時,股票的市價扣除掉配發給股東的股息。xd表示除息.除權除息就是權息同時除去,dr為權息同除.如某股10送3,同時10派2時就要權息同除。
「除權」是上市公司的股份經送股或轉增股本後,總股本增多,每股收益相對送增股本以前攤薄,股價隨即降低,形成除權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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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除權:
1、什麼是股權登記日、除權除息日
上市公司的股份每日在交易市場上流通,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的時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股東可以參加分紅或參與配股,定出的這一天就是股權登記日。也就是說,在股權登記日這一天仍持有或買進該公司的股票的投資者,可以享有此次分紅或參與此次配股。這部分股東名冊由證券登記公司統計在案,屆時將所應送的紅股、現金紅利或者配股權劃到這部分股東的帳上。
所以,如果投資者想得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紅、配股權,就必須弄請這家公司的股權登記日在哪一天,否則就會失去分紅、配股的機會。
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一天就是除權日或除息日,這一天或以後購入該公司股票的股東,不再享有該公司此次分紅配股。
2、什麼是含權、含息股、填權和貼權
上市公司在宣布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分紅、配股方案後,尚未正式進行分紅、配股工作,股票未完成除權、除息前就稱為「含權」、「含息」股票。
股票在除權後交易,交易市價高於除權價,取得分紅或配股者得到市場差價而獲利,為填權。交易市價低於除權價,取得分紅、配股者沒有得到市場差價,造成浮虧,則為貼權。
3、除權、除息價怎樣計算 上市公司進行分紅、配股後,除去可享有分紅、配股權利,在除權、除息日這一天會產生一個除權價或除息價,除權或除息價是在股權登記這一天收盤價基礎上產生的,計算辦法具體如下:
除息價的計算辦法為:
除息價=股權登記日收盤價-每股所派現金。
除權價計算分為送股除權和配股除權。
送股除權計算辦法為:送股除權價=股權登記日收盤價÷(1+送股比例)
配股除權價計算方法為:配股除權價=(股權登記日收盤價+配股價×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
有分紅、派息、配股的除權價計算方法為:除權價=(收盤價+配股比例×配股價-每股所派現金)÷(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註:除權、除息價均由交易所在除權日當天公布。
❾ .股市出權是啥
除權Ex-rights 除權報價的股票賦予出售者保留分享公司新發股票的權利。 Ex-rights Securities quoted ex-rights entitle the seller to retain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a New Issue. 除權是由於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業實際價值(每股凈資產)有所減少,需要在發生該事實之後從股票市場價格中剔除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為。 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給股東,也就是公司的盈餘轉為增資時,或進行配股時,就要對股價進行除權。上市公司將盈餘以現金分配給股東,股價就要除息。 除權或除息的產生系因為投資人在除權或除息日之前與當天購買者,兩者買到的是同一家公司的股票,但是內含的權益不同,顯然相當不公平。因此,必須在除權或除息日當天向下調整股價,成為除權或除息參考價。 除權報價的產生 除權報價的產生是由上市公司送配股行為引起,由證券交易所在該種股票的除權交 易日開盤公布的參考價格,用以提示交易市場該股票因發行股本增加,其內在價值已被攤薄. 股票登記日和除權日 股權登記日,簡單說就是,如果你在這個日期之前沒有賣了這種股票,你就擁有公告里說的轉增,配送股或者紅利的權利。登記擁有這種權利的股東的名字。 除權日是,轉增或者配送股以後市場可流通總股數增加,那麼原來的市場價格必須進行除權。不然對後來買股票的人就不公平了。一樣的總市值,股數增加了,價格卻沒降。 除權報價的計算 除權報價的計算是按照上市公司增資配股(或送配股)公告中的配股(或送配股)比例為依據的: 配股除權報價XR(Ex-rights)=(除權前日收盤價+配股價格*配股率)/(1+配股率) 送配股除權報價XR(Ex-rights)=(除權前日收盤價+配股價格*配股率)/(1+送股率+ 配股率) 對於A種股票發生尚未上市流通的國家和法人持股部分向已上市流通股持有人有償轉讓的所謂"轉配問題",因其只引起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此消彼長,並不涉及該股票股份總量的變化,經多方征詢意見,從即日起在除權報價的計算中,對"轉配"將不予考慮. 但考慮到"轉配"存在對股票價格波動的特殊影響,統計部仍將採用"撤權"和"復權" 的辦法對上證指數進行必要的修正: 所謂撤權,即在含轉配的股票除權交易起始日,上證指數的樣本股票中將該股票剔除; 所謂復權,即在該股票配股部分上市流通後第十一個交易日起,再進入樣本股票的范圍. 股票除權的過程 當一家上市公司宣布送股或配股時,在紅股尚未分配,配股尚未配股之前,該股票被稱為含權股票。要辦理除權手續的股份公司先要報主管機關核定,在准予除權後,該公司即可確定股權登記基準日和除權基準日。凡在股權登記日擁有該股票的股東,就享有領取或認購股權的權利,即可參加分紅或配股。除權日(一般為股權登記日的次交易日)確定後,在除權當天,上海證券交易所會依據分紅的不同在股票簡稱上進行提示,在股票名稱前加XR為除權,XD為除息,DR為權息同除。除權當天會出現除權報價,除權報價的計算會因分紅或有償配股而不同,其全面的公式如下:除權價=(除權前一日收盤價+配股價X配股價-每股派息)/(1+配股比率+送股比率) 除權日的開盤價不一定等於除權價,除權價僅是除權日開盤價的一個參考價格。當實際開盤價高於這一理論價格時,就稱為填權,在冊股東即可獲利;反之實際開盤價低於這一理論價格時,就稱為貼權,填權和貼權是股票除權後的兩種可能,它與整個市場的狀況、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送配的比例等多種因素有關,並沒有確定的規律可循,但一般來說,上市公司股票通過送配以後除權,其單位價格下降,流動性進一步加強,上升的空間也相對增加。不過,這並不能讓上市公司任意送配,它也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和國家有關法規來規范自己的行為。
❿ 什麼是除權,股票有什麼權
當一家上市公司宣布上年度有利潤可供分配並准備予以實施時,則該只股票專就稱為含權股,因為屬持有該只股票就享有分紅派息的權利。在這一階段,上市公司一般要宣布一個時間稱為「股權登記日」,即在該日收市時持有該股票的股東就享有分紅的權利。
進行股權登記後,股票將要除權除息,也就是將股票中含有的分紅權利予以解除。除權除息都在股權登記日的收盤後進行。除權之後再購買股票的股東將不再享有分紅派息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