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購匯用途給境外配偶匯款
我們國家不允許個人直接將人民幣匯出境。想要給境外匯款,必須先換成外幣,而且每人每年有5萬美金的換匯限額。在多數銀行都酌情限制了自助渠道境外匯款的金額,對於高齡客戶,可能還有額外限制。因為防止螞蟻搬家或者洗錢風險等各種原因,外匯政策原則未變,但趨向是逐漸收緊。各家銀行在遵循國家外匯局政策外,還要遵守當地外匯局的細則,並且還要嚴格執行總行合規要求,所以會造成各家銀行具體執行標准略有差異。收款人是個人,有正常用途的,提供證明材料一般能匯,問題不太大。收款人是單位的,審查嚴格一些,防止外匯用途與實際不符,因為那樣的話外匯性質就變了。匯款前就自己的真實情況詳細咨詢銀行,避免白跑。
1、香港銀行卡包含很多賬戶,美元戶、港幣戶、澳元戶、歐元戶、日元戶等等,我們轉什麼幣種,就填寫哪個戶。以招商永隆銀行舉例,其港幣戶就是下圖中圈起來的數字。
2、目前,中行、工行、建行、農行、交行、廣發、浦發、招商、民生等多家銀行均可通過手機銀行中的「結售匯」功能進行購匯,一些銀行同時還可在手機銀行中的「外匯行情」查詢實時的外匯牌價,方便了用戶在不同銀行間的匯率比較。
3、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16年12月31日晚發布消息稱,外匯管理部門對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進行完善,不涉及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此次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主要是細化了申報內容,強化銀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對個人申報進行事中事後抽查並加大懲處力度。境內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真實性購匯需求申報後,直接在銀行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之內的購匯即可;便利化額度之外的經常項目購匯,憑有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也不存在任何障礙。
❷ 2016年企業在深圳中行申請外匯帳戶要准備哪些資料
2016年企業在深圳中行申請外匯帳戶需要准備以下資料:
一、辦理條件:
外匯登記證
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預留銀行的印鑒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企業的法人代碼證
開戶申請
外商投資企業開立資本金需提供由外管局簽發的開戶核准件
二、業務功能
1. 下列外匯可存入本存款賬戶
(1)由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匯入、攜入或寄入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如為外鈔,需按當日的外鈔買入牌價和外匯賣出牌價套算成外匯入賬。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幣票據,需經銀行辦理托收,收妥後方可入賬。
(2)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保存的外匯。
(3)外商投資企業所持有的外匯。
(4)國外金融機構持有的外匯。
(5)其他符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外匯。
2. 本賬戶的存款幣種
美元、港幣、日元、英鎊、歐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新加坡元等,以其他外幣存入,按存入日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上述任意一種貨幣入賬。
3. 本賬戶的其他功能
(1)可匯款至境外。匯出款項的貨幣種類原則上應與外幣存款的貨幣種類相同,如匯出其他種類貨幣的外匯,按外匯買賣辦理。
(2)可轉入本單位在存款銀行或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其他外幣存款賬戶。
(3)根據存款單位所屬人員的離境需要,可憑有關證明酌情提取外鈔。
❸ 大陸居民每人每年的購匯限額是5萬美元,如果個人需求超過限額,還有哪些途徑購匯
只能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等待批准成功。
除了對每日取現進行限制外,國家外匯局還對購匯的用途進行了限制,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實際上,近年來隨著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貶值走勢不斷,以人民幣兌換成美元或其他貨幣進行海外資產配置的投資者越來越多。尤其是2016年,不少投資者將目光聚焦在了香港保險上。
國家外匯局表示,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上述說到的9大項。對於投資,國家外匯局表示,當前我國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實現。
(3)2016國家外匯局面試擴展閱讀:
申請條件:
境內居民出境旅遊、探親、考察、就醫、留學、培訓、勞務、定居等,都可以到銀行申請購匯。最新政策規定,每人每年有5萬美元等值的購匯額度,在年度額度內可以一次或分次購匯。
市民只需口頭申報購匯用途,憑本人的真實身份證明就可以直接辦理。
如果要辦理超額度的購匯,超出部分則需要提供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並且所購外匯的總額不得超過證明材料上標注的金額。
大多數商業銀行都可提供因私購匯服務,但並非每家銀行的所有網點都可辦理,市民可以通過各家銀行的客戶服務熱線咨詢。
切勿在「黃牛」手中兌換,一來黑市兌換屬違法,二來私下兌換往往兌進假幣,安全沒有保障。
購買幣種各家銀行可供購買的外匯幣種不盡相同,就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來說,有些銀行還提供泰銖、菲律賓比索、瑞典克朗、丹麥克朗和挪威克朗等幣種。
❹ 2016年個人購外匯有何規定
從國家外匯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外幣現鈔收付,防止個別機構以虛構交易等方式版騙取外幣現權鈔收付,逃避外匯監管,外匯局日前發布《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的條件。
《辦法》規定,在無法使用銀行渠道等特殊情況下,允許境內機構以外幣現鈔辦理部分經常項目收付。具體包括銀行匯路不暢,或是與戰亂、金融條件差等國家(地區)進行的交易,以及境內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等。但也應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辦理結匯,不得存入經辦銀行轉為現匯。
《辦法》同時規定,在無法使用銀行渠道等特殊情況,或是境內機構公務出國項下每個團組平均每人提取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時,境內機構可以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購匯或使用自有外匯提取外幣現鈔。
上述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❺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❻ 境內個人可以用外幣在境內買房嗎
國家外匯管理局已經明確規定境內居民個人不可以到海外買房,海外買房的申請是無法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個人購匯用於海外購房並非新政策,個人海外購房及投資屬於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一直以來都不能做。
具體政策內容如下:
2016年12月31日晚間,外匯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答記者問」,表明個人年度購匯5萬美元的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同時重申了個人購匯不得用於海外購房及投資等未開放的資本項下交易。
事實上,個人購匯政策沒有變化。此次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並未縮減個人購匯的用途或調整購匯額度,而是對前期政策的落實進行更為細化、精確的管理,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
一是細化申報內容,明晰個人購付匯應遵循的規則和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強化銀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三是對個人申報進行事中事後抽查並加大懲處力度。
外匯局指出,「當前我國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實現。
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咨詢服務等。」
相關政策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四、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限制境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准要求的落後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五)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6)2016國家外匯局面試擴展閱讀:
據多家銀行櫃台、網銀掛出的《個人購匯申請書》內容顯示,個人購匯加強了對用匯時間和用途的申報。
《個人購匯申請書》內容警示,對於存在六大違規行為違規行為的個人,外匯管理機關將依法將其列入「關注名單」管理。個人列入名單後當年及之後兩年不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同時依法移送反洗錢調查。
六大違規行為包括:
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對於境內個人經常項目下真實的購匯需求,如旅遊、留學等,外匯局表示,境內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真實性購匯需求申報後,可直接在銀行辦理5萬美元以內的購匯。
❼ 普通人可以直接去中國銀行換美元嗎
普通人可以直接去中國銀行換美元。根據我國最新的換匯政策,任何中國公民,只要有外出旅遊或者留學的證明,均可持本人身份證和人民幣現金,到各地任何有外幣兌換窗口的商業銀行營業網點兌換美元。
境內個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便利化購匯額度沒有限制和削減。只要在5萬美元額度內,市民都可以通過銀行櫃台、網上銀行、自助終端、電話銀行及手機銀行等多種渠道直接辦理,超過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只要有真實背景,也可憑交易憑證前往銀行櫃台辦理。
兌換先准備好身份證或戶口簿或其它相關有效證件,沒有有效證件是無法辦法兌換美元等外幣的。目前每張身份證一年最多隻能兌換5萬美元或其它形式的外幣,若是超過數量,就需要辦理一些特別的申請手續。
(7)2016國家外匯局面試擴展閱讀:
如果銀行賬戶有現金可以直接取出,如果沒有則需要購匯,在中國銀行購匯的方法:
1、如果是用現金兌換必須到銀行櫃台方可辦理,需要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櫃台填寫購匯申請書方可兌換。
2、如果錢在卡里,則可以先在ATM機上自助兌換,之後到銀行櫃台直接取現即可。
3、網銀兌換:登錄網銀,選擇投資理財,點擊結售匯,選擇人民幣購匯即可操作,然後到銀行即可取現。
兌換的注意事項:
1、若是所用的銀行卡不是兌換的銀行卡,那麼最好先准備好現金
2、一般在銀行兌換美元是不用手續費的,銀行主要靠兌換差價賺錢
3、若是兌換後轉賬或匯款給別人,那麼要收取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