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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長沙市

發布時間:2025-09-20 15:16:01

A. 長沙市 涉外機構、部門(單位)有哪些

國家級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沙市地稅區涉外分局

B. 湖南限購政策有哪些

由於湖南目前僅有長沙實行了樓市限購政策,作為湖南限購政策是指長沙市的限購政策。此外,岳陽、常德是除長沙外被國家統計局納入70個大中城市進行房價統計監控的湖南城市,2011年岳陽房價漲幅曾一度躍居全國第一引起廣泛關注,因此曾一度傳言岳陽等地將納入限購城市。不過,目前長沙仍然是湖南省內唯一實施限購的城市。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長政辦發[2011]10號文件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暫執行以下購房管理措施:對在本市市區(市轄五區,下同)已擁有1套住房的家庭(環長株潭戶籍家庭),限購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對在本市市區無住房並能夠提供本市居住證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區限購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對在本市市區,已擁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擁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證的外地家庭,暫停在本市主城區購買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

二、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本市購房的,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限購期間,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可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已有住房以房屋買賣合同網上簽約時間為准。

四、對購買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應在申請房地產預告登記時,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住房情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非同一家庭的2人以上共同購買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購房人應對《申報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證明或虛假信息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五、限購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限購政策,履行告知義務,督促購房人如實填寫《申報表》,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婚姻等證明材料(對外地家庭購房的、還應核對本市居住證),在《申報表》簽署意見並蓋章。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執(從)業員,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暫停網上簽約,其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由當事人承擔相關責任。

七、限購期間,國家、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具體執行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6-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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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政府組成部門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國家安全廳 湖南省監察廳(省監察廳與省紀委機關合署辦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門序列,不計政府機構個數) 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司法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湖南省環境保護廳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農業委員會 湖南省林業廳 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省文化廳冊改 湖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毀州 湖南省審計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直屬特設機構 湖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直屬機構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湖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湖南省體育局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統計局 湖南省旅遊局 湖南省糧食局 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湖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湖南省纖姿蔽政府研究室 湖南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部門管理機構(副廳級) 湖南省能源局(由省發改委管理) 湖南省知識產權局(由由省科技廳管理) 湖南省監獄管理局(由省司法廳管理) 湖南省公務員管理局(由省人社廳管理) 湖南省中醫葯管理局(由省衛計委管理)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由省安監局管理) 事業單位 湖南省檔案局 湖南省供銷社 湖南省水庫移民開發管理局 湖南省經濟研究信息中心 湖南省經濟協作辦 湖南省扶貧辦 湖南省地方誌編委 湖南省農科院 湖南省核工業地質局 湖南省社科院 湖南省黃金管理局 湖南省畜牧水產局 湖南省鄉鎮企業局 湖南省海事局 湖南省有色金屬管理局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 湖南省高速公路局 其他機構 湖南省石油化學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建材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冶金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紡織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輕工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機械行業管理辦公室 湖南省商業事務工作辦公室 湖南省物資事務工作辦公室 湖南省外匯管理局 湖南省鹽務管理局 湖南省信訪局 中國農業科學院麻類研究所 湖南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群團組織 湖南省總工會 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湖南省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湖南省分會,簡稱湖南省貿促會) 湖南省紅十字會 駐湘單位 湖南省國稅局 湖南省煙草專賣局 湖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湖南省氣象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湖南保監局)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湖南銀監局) 湖南省地震局 湖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湖南省郵政管理局 湖南省郵政公司 湖南省電信公司 湖南省移動通信公司 湖南省聯通公司 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 湖南省石油公司 長沙海關 湖南電力公司 中鐵五局長沙分公司 各省轄市(州)政府 長沙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 衡陽市人民政府 懷化市人民政府 婁底市人民政府 邵陽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 益陽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 岳陽市人民政府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D. 長沙市政府各部門職能

市政府辦公廳
(一)負責起草、審核市政府公文,起草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類文字材料,處理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收到的各類文電。
(二)負責市政府會議的組織安排及紀要起草工作。
(三)負責市政府決定事項和領導批示的督查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提)案、建議的承辦工作。
(五)負責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安排,組織協調市政府大型活動。
(六)負責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
(七)負責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及駐深單位、駐軍的綜合協調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統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責任。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銜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居環境發展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並協調推進。
(二)承擔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
(三)統籌產業發展政策與產業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負責對相關專項規劃、產業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意見;統籌創新型城市建設和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培育高技術產業重大項目;負責推進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國家綜合性高技術產業基地建設相關工作。
(四)擬訂區域經濟合作和全市區域均衡戰略、規劃和綜合政策;協調推進與內地省、市和港澳台等區域合作。
(五)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按許可權負責各類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管理;研究提出政府建設資金(包括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土地開發基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的年度總規模和項目投資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和後評價工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工作。
(六)擬訂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負責人口政策。
(七)擬訂能源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能源監測預警機制,承擔保障能源安全的責任;統籌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節能減排政策、措施,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推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八)負責定價政策,監測和分析價格水平,制定我市價格調控目標和對策措施。
(九)組織編制並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組織制定重要物資儲備的計劃和政策。
(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科技、工業、商貿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相關行業的專項規劃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共性技術攻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的實施工作。
(三)按規定負責科技、工業、商貿和信息化領域內的各項業務資金、專項基金的申報、管理和使用。
(四)促進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指導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示範推廣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五)指導、協調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保稅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工業、商貿行業管理;負責行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七)負責協調電力經濟運行,依法實施電力行業管理;負責工業、商業及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八)承擔組織實施重要物資的儲備和市場供應的責任;負責糧食行政管理。
(九)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促進生產性服務業和商貿流通業發展。按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會展業管理。
(十)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進出口管理。
(十一)負責國內經濟協作、對口扶持、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區建設工作。
(十二)統籌協調、指導招商引資工作;管理駐海外經貿代表機構。
(十三)按許可權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十四)指導和管理進出口工作;管理加工貿易業務;按規定辦理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事宜,指導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產業損害調查工作。
(十五)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境外企業設立、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援助;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
(十六)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推廣信息化領域新技術、新標准;按規定協調管理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協調通信管線、機樓(站點)、公共通信網路和信息網路的互聯互通工作;指導協調無線電通信業務工作。
(十七)負責信息安全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設。協調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管理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
(十八)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九)承辦市政府與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財政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政、稅收、會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財政、會計管理、政府采購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承擔市級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代編全市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預算;將市國資部門編制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納入政府預算體系,監督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准、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三)參與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政政策實施經濟調節和綜合平衡的建議。
(四)監督和指導各項稅收收入的組織情況,審核上報市地稅局擬訂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五)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財政票據和政府罰沒物資管理;按規定管理彩票市場、國債發行和兌付工作。
(六)負責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監督並統籌調度市級財政資金;負責國庫現金管理。負責編制市級政府采購計劃,監管政府采購活動。
(七)承擔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的責任。制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性資金支出的范圍、標准、程序;監督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活動,管理和監督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政府投資項目產權登記。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執行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制度。
(九)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債務、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市的貸(贈)款業務;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十)負責管理會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行業、資產評估師行業和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負責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監管。負責監管企業財務制度的執行。
(十一)承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標准、技術規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城市發展策略研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各層次城市規劃、城市更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綜合交通布局規劃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市政規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人居環境發展規劃;負責對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各類專項規劃進行土地和空間利用的綜合平衡;負責審批詳細藍圖和城市設計;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承擔落實城市規劃的責任。負責建設用地的使用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用地方案圖;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四)承擔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土地利用、土地儲備、征地拆遷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土地儲備、土地整備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報國土基金使用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基準地價等公示地價制度,組織收取地價款;負責處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征(收)地的土地權屬糾紛;負責政府儲備用地管理和臨時用地管理。
(五)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依法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調解處理重大采礦糾紛。
(六)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和出讓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和土地交易行為。
(七)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負責全市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及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八)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土地、房產確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依法參與調解房地產權籍糾紛。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治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承擔地質遺跡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關政策並組織協調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和地圖編制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銷工作,建立地名檔案。
(十四)負責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跡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測繪、地礦等基礎資料的信息化和檔案管理工作。
(十六)對開發利用土地和執行規劃行為、房地產開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查處違法建築、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采礦行為。
(十七)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人居環境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負責建立健全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基本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人居環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實現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的銜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的統一。
(二)承擔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統籌協調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城市建設管理各行業各領域有關人居環境保護的標准和技術規范;組織研究全市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優化城市人居環境的目標和對策建議。
(三)協調和指導宜居城市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生態市建設,牽頭開展生態文明示範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實績考核工作。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負責建立生態環境評價體系;加強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組織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審查政策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組織擬訂住宅產業化政策,參與擬訂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負責審核上報住房和建設、水務、氣象等方面的專業規劃及重大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承擔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實施污染減排考核。
(七)承擔廢氣排放監管責任,確保空氣質量逐年提高。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和監督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九)承擔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的責任。制定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十)承擔水環境綜合治理責任,確保水環境質量逐年提高。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水環境綜合整治規劃,負責跨界河流水質達標管理工作。
(十一)統籌環境安全和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牽頭協調或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指導和協調相關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按規定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二)統籌人居環境監測、預警預測與信息發布;制定人居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人居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立並實施人居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人居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信息。
(十三)組織開展人居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人居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交通運輸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交通運輸(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運、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權內的航空、鐵路)管理,協調郵政行業。
(二)負責擬訂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制定與交通運輸行業相關的經濟政策和調控措施;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技術規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暢通的責任。參與編制綜合交通布局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指導下,擬訂交通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並實施交通影響評估制度;組織開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戰略、政策、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匯總、發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評估城市交通狀況,制定和組織實施城市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方案,並負責監督檢查。
(四)承擔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管理責任。組織擬訂近期交通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貨交通場站(樞紐)、交通設施等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交通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管和造價管理。
(五)負責道路、橋梁、隧道、公用場站、樞紐、航道、人行天橋以及交通標牌、標識、標線、護欄等交通設施的管理和養護監管,承擔安全監管責任。
(六)負責編制交通運輸規劃及年度計劃;擬訂交通公用項目年度建設計劃、維護計劃、交通改善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統籌交通運輸行業專項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參與交通運輸行業價格制定。
(七)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監管責任。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承擔許可權內的港口航運、空港及航空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
(八)承擔交通運輸的綜合協調責任。組織、協調深圳地區綜合運輸、重大節假日期間的旅客運輸和國家重點物資、緊急物資、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工作;負責交通運輸應急指揮、應急處置,國防交通戰備的組織、協調管理,參與國防交通保障設施規劃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導、監督行業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實施;指導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負責征繳、代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涉及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的有關規費和其他收費。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衛生和人口計生委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醫療衛生、人口計生、食品和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醫療衛生、計生、食品、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擬訂衛生、計劃生育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人口政策,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健全、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和醫療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三)組織推進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建設;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功能;推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效開展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四)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統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法規和標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
(五)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衛生監督、計劃生育等服務網路;組織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等公共衛生監督管理;依法管理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組織無償獻血。
(六)組織實施對嚴重威脅人民健康的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職業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監測與預防控制。
(七)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救護責任。制定衛生應急預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並發布相關信息。
(八)完善中醫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體系,推進中醫事業健康發展;監督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
(九)承擔醫療服務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擬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建立醫療機構、計生服務機構的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監督實施衛生和計生服務准入標准和管理規范;負責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技術質量控制與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技術風險防範,指導醫療事故爭議處理。
(十)負責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行政執法;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協同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進行綜合治理。
(十一)組織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組織繼續醫學教育,,開展對外合作交流。
(十二)指導幹部保健工作;承擔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教育局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府;草擬本市教育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教育發展的目標、重點、結構、速度,並協調指導實施。
(三)管理市教育經費;檢查區級教育財政撥款的執行情況;指導協調學校教育技術裝備的配置;指導和監督市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參與協調全市教育系統學校基本建設工作。
(四)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市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中等專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導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各類教育(成人高校除外)的招生計劃;管理全市教育招生考試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各級各類學校、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增設(撤並)和專業設置。
(五)規劃、指導和協調全市教育系統的科研、科普工作;組織實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導和管理學校開展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六)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國防教育工作和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指導學校安全、治安保衛和綜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全市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職稱評聘制度,推進學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導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組織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八)指導市屬高等學校黨的建設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黨的建設與領導人員的考察任免工作;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九)指導管理全市教育系統與國(境)外的教育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外籍教師和學生進行日常管理。
(十)指導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與企業、市民和社會各界對話溝通制度,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基他事項。
市公安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草案和管理辦法,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二、掌握全市影響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為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我市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關對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的隊伍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負責公安民警的教育、訓練工作。
四、依法查處各類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國內安全的案件和經濟領域的犯罪案件)。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深圳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暫住證。
七、依法進行治安管理工作,維護治安秩序,查處各類治安案件;依法管理槍支彈葯、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負責全市保安行業的管理,協調、指導基層加強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負責全市勞動教養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工作。
八、負責我市城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治安巡察工作。
九、負責我市城鎮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消防工作,負責我市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公安科研工作;負責公安通訊、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工作;為全市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等服務,為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提供裝備和後勤保障。
十二、對公共信息網路進行安全監察。
十三、負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來訪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五、負責我市公安機關與港澳地區警方和國際刑警組織的聯絡、交往和協作。
十六、對我市各級公安機關及民警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監察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派駐監察機構和下級監察機構的工作。
(二)檢查監察對象執行法律、法規及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三)組織、指導實施效能監察和績效管理,開展電子監察工作。
(四)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政紀行為的控告、檢舉和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並調查處理。
(五)開展行政問責工作,調查處理監察對象的重大行政過錯行為。
(六)開展預防腐敗工作,協助紀檢機關開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活動。
(七)監督檢查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情況,查處嚴重的不正之風行為。
(八)協助上級及其他省市紀檢監察機關開展涉及我市的監察業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退休、退職工作。

(十一) 負責國(境)外專家和其他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深就業創業以及外國(地區)企業代表機構中方雇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統籌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出國(境)培訓、有關國際交流工作。
(十二) 承擔統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各項基金的責任。
(十三) 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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