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轉讓股票的分錄以及轉讓股票取得收益的會計分錄,麻煩請寫的詳細點,謝謝。
股票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所得收益屬於投資收益。
轉讓股票時:借:銀行版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權
----公允價值變動(借方或貸方)
投資收益(借方或貸方)
按已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收益情況,若為損失,則做相反分錄)
貸:投資收益
㈡ 股權轉讓的會計分錄
股權轉讓的會計分錄如下:
1.轉移股權:附資料股權轉讓協議、工商變更登記
借:實收資本——原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2.收到新股東投資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原股東
3.付給原股東轉移股權款:
借:其他應付款-原股東
貸:銀行存款
4.有溢價-代扣代繳-個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收款-新股東-個稅
貸:現金/銀行存款
收回:
借:現金/銀行
貸:其他應收款-新股東-個稅
5.繳納轉移股權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借:其他應收款-新股東-印花稅
貸:現金/銀行存款
收回:
借:現金/銀行
貸:其他應收款-新股東-印花稅
會計分錄格式:
第一: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第二: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會計分錄不同於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要求要素齊全,並有嚴格的審核與編製程序,而會計分錄則只是表明記賬憑證中應借應貸的科目與金額,是記賬憑證的最簡化形式。會計分錄通常只是為了講解方便而出現在書本之中,在會計實務中是很少出現會計分錄的。
㈢ 公司轉讓股票怎麼做會計分錄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 :交易性金融資產-股本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回動(有可能答在借方)
投資收益(有可能在借方)
借:投資收益
貸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公司轉讓股票是指公司轉讓所持有上市公司在二級市場的流通股票,通過轉讓股票,股權發生了轉移。
㈣ 出售股票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出售時的公允價值與其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投資收益」;同時按初始成本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損失,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
在處置時 首先應該將帳面價值與處置價格作為投資收益入帳 其次要將之前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數額轉入投資收益 交易金融資資產處置
1.若增加:
借:銀行存款(實際售價)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收益
同時:將之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金額轉入「投資收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損益
貸:投資收益——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收益
2.若減少
借:銀行存款(實際售價)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收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同時:將之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金額轉入「投資收益」 借:投資收益——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收益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損益
㈤ 關於股權轉讓的會計分錄
股權轉讓分錄:
借:實收資本-舊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新股東付款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支付原股東款項時:
借: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㈥ 股權轉讓會計分錄
B公司根據股權轉讓協議,退給甲、乙、丙股權後,會計分錄:借: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235貸:版銀行存款235B公司對A公司投權資總額=1765+235=2000(萬元),A公司是B公司的全資控股子公司。A公司會計分錄:借:實收資本-甲79-乙78-丙78貸:實收資本-B公司235
㈦ 轉讓公司持有股份的會計分錄應該怎麼做
1、轉讓公司持有股份的會計分錄:
借:實收資本-A某某(新承受人)
貸:實收版資本權-B某某(轉讓人)
2、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企業的各種財產,是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資本總額的來源,它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實收資本的構成比例是企業據以向投資者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據。中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實收資本應當與注冊資本一致。企業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本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