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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結構

發布時間:2021-02-27 00:22:00

股票市場的市場結構

股票市場一般分為股票發行市場和股票交易市場兩部分。兩個市場既有區別專又有聯系。 又稱屬二級市場或流通市場,包括:①證券交易所市場,是專門經營股票、債券交易的有組織的市場,根據規定只有交易所的會員、經紀人、證券商才有資格進入交易大廳從事交易。進入交易的股票必須是在證券交易所登記並獲准上市的股票。②場外交易市場,又稱證券商櫃台市場或店頭市場。主要交易對象是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店頭市場股票行市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決定。店頭市場都有固定的場所,一般只做即期交易,不做期貨交易。

⑵ 股票發行方式有哪些

你好,股票發行的方式: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1)包銷發行是內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容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2)代銷發行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⑶ 我國股票市場結構

中國。證券市場結構:層次結構、品種結構、 交易場所結構、多層次資本市場
層次結構:
通常指證券進入市場的順序而形成的結構關系。按這種順序結構劃分為: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證券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是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規定和發行程序,向投資者出售新證券所形成的市場。證券交易市場又稱「二級市場」或「次級市場」,是已發行的證券通過買賣交易實現流通轉讓的市場。
品種結構:
依據有價證券的品種而形成的結構關系。這種結構關系的構成主要有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衍生品市場等。
股票市場是股票發行和買賣交易的場所。股票市場的發行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市場的對象是股票,股票市場的價格除了與股份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有關外,還受到如政治,社會,經濟等多方面因素的綜合影響。
債券市場是債券發行和買賣交易的場所。債券的發行人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通過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一般都有期限,債券到期時,債務人必須按時歸還本金並支付約定的利息。債券是債權憑證,債券持有者與債券發行人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市場交易的對象是債券。債券因有固定的票面利率和期限。
基金市場是基金份額發行和流通的市場。封閉式基金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開放式基金則通過投資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購和贖回實現流通轉讓。
衍生品交易市場是各類衍生產品發行和交易的市場,隨著金融創新在全球范圍內的不斷深化,衍生品市場已經成為金融市場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交易場所結構:
按交易活動是否在固定場所進行,證券市場可分為有行市場和無形市場。通常人們把有行市場稱為「場內交易」,是指有固定場所的交易市場,是有組織,制度化了的市場。通常人們把無形市場稱為「場外市場」,是指沒有固定交易場所的證券交易所市場。隨著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網路的廣泛應用,交易技術和交易組織形式的演進,已有越來越多的證券交易不在有行的場內市場交易,而是通過經紀人或交易商的電傳,電報,電話,網路等洽談成交。很多傳統意義上的場外市場由於報價商和電子撮合系統的出現而具有了集中交易的特徵,而交易所也開始逐步推出兼容場外交易的交易組織形式。
多層次資本市場:
除一,二級市場區分外,證券市場的層次性還體現為區域分布,覆蓋公司類型,上市交易制度及監管要求的多樣性.根據所服務和覆蓋上市公司的類型,可分為全球性市場,全國性市場,區域性市場等類型.根據上市公司規模,監管要求等差異,可分為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創業板和高新企業板)等.

⑷ 股票發行總量和發行結構通過什麼結構調整

可以通過增發股票來調整總股本

⑸ 股票發行和股票上市的區別是什麼

概念不同:

首先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股票的發行包括設立發行和新股發行兩種。股票的設立發行:指為使公司成立以募集到法定資本數額為目的的股份發行。是指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發行股份,也是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

股票上市是指己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經過承銷商輔導一段時間,報經交易所實地審查通過,其股票即可掛牌上市。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


拓展資料:

股票市場可以分為一級市場(發行市場)和二級市場(交易市場),我們在證券公司交易的股票是在交易所成交的,屬於二級市場。實務上看發行新股和新股上市的區別在於,有沒有進入流通。

發行可以是發行流通股也可以是非流通,發行了不見得就是進入流通領域(二級市場);上市是股票進入流通領域(二級市場),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可以通過交易所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再換一個角度說,發行是在股票一級市場,是指拿錢認購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主體是買方和上市公司之間;上市是股票的二級市場,訪到交易所來交易,交易主體是買方和賣方之間,不涉及上市公司。股票首發(首次發行)只能申購(買入),股票上市則可以自由買賣。

已經公開發行的股票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說,上市公司概念真包含於股份有限公司概念里。

兩者都可以發行股票。股票分記名和不記名股票,發行方式有公開和非公開發行,排列組合一下,可以有很多種。

現在所謂的「炒股」,炒的是屬於公開發行的記名股票,也只有這種股票可以上市掛牌交易,其他只能依法轉讓而不能上市買賣。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都可以發行很多種股票,區別在於上市公司永遠比股份有限公司多了一種:可以上市買賣的股票。

⑹ 股票發行環節有哪些

股份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按下述程序辦理:

第一、申請程序。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訂,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第二、審批程序。
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第三、復審程序。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後,申請人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證券委是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簡稱,它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的管理。證監會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簡稱,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股票的發行除了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之外,還必須由這兩個證券主管機構審批。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在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發行申請時,還必須報送下列主要文件:
申請報告;發起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公司章程;
招股說明書;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它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應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立項的批准文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經2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經2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簽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2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
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文件;
股票發行的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管理部門要求報送的其它文件。

第四、股票發行人(即股份有限公司)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
有關法規規定,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包銷是指承包銷售股票的方式。即證券經營機構作為承銷人,在股票發行前就將發行人的股票全部包下銷售。股票發行結束後,未售出去的股票,要由承銷人全部認購下來。 代銷是股票承銷人只代理發行人銷售的股票。股票發行結束後,未發售出去的股票可全部退還給股票發行人。
股票發行人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應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承銷方式;
(3)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4) 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5)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6)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7)違約責任;
(8)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有關法規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全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五、向社會公布招股說明書及發行股票的通知,進行股票發售工作。
招股說明書對股票的發行有重要作用,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公司名稱、住所;
發起人、發行人簡介;
籌資目的;
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情況、股權結構與驗資證明;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和承銷量;
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重要的合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簡介;近3年或者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立、蓋章的審計報告;
增資發行前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它事項。
招股說明書一般要在股票發售之前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證券報刊上。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否則會嚴重誤導投資者。發行股票的通知也要在報刊上公開發表,通知中要列明發行股票的數量、價格、發行時間及發行的辦法。

⑺ 股票發行方式有哪幾種

你好,股票發行的方式: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1)包銷發行是由代理股票內發行的證券商一容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2)代銷發行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⑻ 股票發行有哪幾種方式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股票發行方式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1.包銷發行方式。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2.代銷發行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另外,為了股票一上市就給公眾一個大有潛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選擇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 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停上市。
投資者在考察一家准備上市的公司時,看一看並分析一下它的發行方式以及上市時間的成熟與否,有時也能讓我們看出一些比讀它的上市公告書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層的信息。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件》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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