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國發辦[2002]19號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二ОО二年三月二日
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
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勞動保障部
(二ОО二年二月八日)
培養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大量勞動者和各方面專門人才,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素質,關系21世紀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全局。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是寶貴的人才資源,合理使用高校畢業生人才資源是落實科教興國戰略的重要措施之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採取一系列措施,為高校畢業生施展才華創造條件。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現就進一步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清形勢,深化改革。高校擴大招生後,高校畢業生數量將迅速增加。由於思想觀念、體制和工作等原因,高校畢業生就業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一些地方高校畢業生就業出現困難。從總體來說,目前高校畢業生數量與各行各業的需求量相比還遠遠不足,高校畢業生在地區的分布和結構上也不平衡,就業困難只是結構性的。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和社會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一步轉變高校畢業生就業觀念,建立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機制,努力實現高校畢業生的充分就業。
二、進一步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體制。在國務院領導下,教育部、人事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協調機構,統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要抓緊調查研究,認真研究分析未來幾年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形勢,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整體規劃,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的具體措施。
三、加快調整人才培養結構。高校要根據國家「十五」計劃提出的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科學技術發展的趨勢,加快調整高校學科專業結構和人才培養結構,提高教學質量,使高校培養的人才更好地適應實際需要。
要進一步加大社會急需專業的招生數量,控制長線專業的發展規模,對教學質量不高、專業設置不合理而導致高校畢業生就業率過低的學校和專業,要減少招生數量,直至停止招生。
為了適應就業需要,要加強對高等專科學生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會實行學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制度。勞動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門要積極研究探索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具體辦法。
四、拓寬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渠道。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到中小企業就業是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的主要途徑。各級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開發、小城鎮建設和城市社區建設的有利時機,積極創造條件、拓寬渠道,引導並吸納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和中小企業就業。
1、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農村中小學教師的定編和教師資格的認定工作,堅決清退不合格的教師和代課教師,空出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中小學任教,提高農村義務教育的質量。
2、繼續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50號)精神,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支教、支農、支醫、扶貧等工作,經過兩三年鍛煉,根據工作需要從中選拔優秀人員到縣、鄉(鎮)機關和學校或企業事業單位擔任領導工作,或充實到基層金融、工商、稅務、審計、公安、司法、質檢等部門。上述部門、單位的領導和專業工作崗位,原則上都應由具備大學學歷以上並具有相關專業證書的人員擔任。
3、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工作。對原籍在中、東部地區的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工作的,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根據本人意願,戶口可遷到工作地區,也可遷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提供免費人事代理服務;到西部貧困邊遠地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可提前定級,並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高定工資標准。
4、錄用到各級政府機關工作的應屆高校畢業生,要安排到基層支教、支農、扶貧或到企業鍛煉一至二年。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從高校應屆畢業生中考試錄用的公務員,要安排到西部地區基層單位鍛煉一至二年。
五、切實解決非公有制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的有關問題。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公安機關要積極放寬建立集體戶口的審批條件,及時、便捷地辦理落戶手續。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所聘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其合法權益。從事個體經營和自由職業的高校畢業生要按當地政府的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交納社會保險費。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工商和稅收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積極給予支持。上述人員的檔案管理,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制訂鼓勵人才合理流動的政策。
1、落實企業用人自主權的規定,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多招聘高校畢業生。
2、取消對接收高校畢業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費、出系統費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政策。
3、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放開對吸收高校畢業生落戶的限制。省會以上城市也要根據需要,積極放寬高校畢業生就業落戶規定,簡化有關手續。公安部門對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定的《就業協議書》和高校畢業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辦理其落戶手續;對非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勞動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辦理落戶手續。
七、完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有關政策。對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檔案管理機構對保管其檔案免收服務費用。學校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其戶口轉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兩年內繼續保留在原就讀的高校,待落實工作單位後,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超過兩年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學校和檔案管理機構將其在校戶口及檔案遷回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八、進一步整頓和規范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秩序。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招聘會應主要在高校內舉辦。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招聘會,須經當地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並接受其監督。要採取措施實現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相互貫通,實現網上信息資源共享,更好地為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服務。
九、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思想教育和就業指導。加強對高校畢業生進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擇業觀教育,使高校畢業生樹立交費上學、自主擇業、勤奮創業、終身學習的觀念,樹立根據社會需要就業,到基層建功立業的思想,主動到祖國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業。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以提高就業率為中心,加強就業指導,全面提高服務水平。新聞媒體要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宣傳報道,提高用人單位對這項工作的認識,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宣傳在基層做出突出貢獻的高校畢業生的典型事跡,在全社會營造有利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特別是到基層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㈡ 國發辦[2002]19號文件
應屆畢業生---當年畢業的學生.國發辦[2002]19號文件能規定2008年的應屆畢業生?你搞錯了吧?!
㈢ 求匯發【2011】19號文與【2005】75號文的區別
差別很大,19號文還不僅僅包括75號文的審批。
1.1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1)增加了境內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融資的決議書(境內企業尚未設立的,提供境內權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資的書面說明);
(2)新變化:境內居民個人辦理登記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記完成前,該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發生境外融資、股權變動或返程投資等實質性資本或股權變動;
(3)新變化:境內居民個人通過不屬於匯發[2005]75號文件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質的境外企業對境內進行直接投資,在如實披露其境內控制人信息並被標識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後,如申請將該境外企業轉為特殊目的公司,適用本操作規程。該境外企業不受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完成前不得發生返程投資規定的限制。
1.2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1)新規定: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融資變更事項的,應在融資資金首次到賬後3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辦理融資變更登記手續的境外融資資金不得以投資、外債等形式調回境內使用;
1.3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並購境內企業外匯登記:(1)結合了商務部10號文的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成立(或並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復文件及批准證書(並購雙方具有關聯關系或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並購境內公司的應出具商務部的批復文件或批准證書);
(2)特殊要求:新設外資房地產企業的,另需提供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及承諾書,並購設立外資房地產企業的另需提供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承諾書。
1.4境內居民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資本變動收入入賬核准:境內居民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股息、紅利、出售股票所得等收入,需要先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依法納稅申報之後才能到外匯局辦理入賬核准。
1.5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全新
1.6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1)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審計2005年11月1日以來,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潤、清算、轉股、減資、先行回收投資、股東貸款本息等款項(含將上述款項用於境內再投資、轉增資等)];
2010年59號文的要求,新的文件繼續延續了這一要求。將是否有逃匯行為的核查責任交給會計師事務所。
(2)境內居民個人通過不屬於匯發[2005]75號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質的境外企業對境內進行直接投資,未按規定如實披露其境內控制人信息或未被標識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的,如申請將該境外企業轉為特殊目的公司,適用本操作規程。根據此規定,「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可以轉為特殊目的公司。
㈣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13年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匯綜發〔2013〕19號)
網路 謝謝
㈤ 人社部2017年19號文件
人社部2017年19號文件為《關於提高高海拔地區折算工齡補貼標準的通知》。
以四川省為例,為准確把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提高高海拔地區折算工齡補貼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9號)的實施范圍和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
四川省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後,曾在高海拔地區部隊服役的職工,即在西藏和四川省甘孜、阿壩州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退休時養老金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1%;工作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退休時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2%。
(5)外匯19號文擴展閱讀:
人社部2017年19號文件的相關要求規定:
1、高海拔地區折算工齡補貼的實施范圍限於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不納入實施范圍。
2、對於從高海拔地區機關事業單位調到我省甘孜、阿壩、涼山州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原按規定發放的補貼,可繼續執行。
㈥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下列外幣財務報表項目中可以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的
資產和負債類科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所有者權益類的科目除了未分配利潤,其他的採用發生時的匯率折算
㈦ 2017年5月19號外匯澳日
在哪裡舉行?
㈧ 國發 〔2016〕19號《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19號
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先後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關工作並取得初步成效,國有企業辦學校、公檢法機構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已移交地方或進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國范圍內仍然存在大量國有企業辦社會機構,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改革等歷史遺留問題較為突出,人員管理、運營費用負擔沉重,已經嚴重製約了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促進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競爭,集中資源做強主業,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
(二)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針對不同企業特點,因地制宜、分類處理,不搞「一刀切」,允許採取分離移交、重組改制、關閉撤銷、政府購買服務、專業化運營管理等不同方式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改革思路清晰、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率先推進,改革情況復雜的地區可以試點先行、逐步推進。
(三)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分擔成本。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主要成本;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根據企業分級監管關系及歷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
(四)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認真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統籌銜接。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要求
(一)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對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物業管理(統稱「三供一業」)的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維修改造標准、改造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執行各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同一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執行相同的政策標准。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補助50 %。
原政策性破產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中央財政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牽頭負責。
(1)國資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財政部負責制定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具體補助辦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財政部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共同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二)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等機構實行分類處理,採取移交、撤並、改制或專業化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剝離。
1.時間安排。2016年出台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地方以及對企業辦消防機構的分類處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類處理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對與地方協商一致同意接收的醫療、教育機構,移交地方管理;對運營困難、缺乏竟爭優勢的醫療、教育機構,予以撤銷並做好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工作;對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的醫療、教育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資源優化整合,實現專業化運營管理。同時,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重組改制。
(2)對企業按照消防法規要求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予以保留;對企業辦的市政消防機構,原則上予以撤銷.其中符合當地城鎮消防規劃布局不能撤銷的消防隊(站)劃轉當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業負責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負責。
( 4)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撤銷、改制、集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等費用補助50%,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有關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公共服務機構剝離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等職能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國資委、公安部、財政部負責制定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統一交由當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集中力量將尚未實現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方式,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逐步移交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和黨組織關系轉移工作,相關檔案存放在縣級檔案管理部門。
(2)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時按每人每年核定費用基數。中央企業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國有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具備條件的可以移交當地有關部門管理。
(4)妥善解決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含有關地區供暖費)問題。
3.工作分工。國資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和時間要求,實現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廠辦大集體職工得到妥善安置。
政策措施。認真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中央財政對廠辦大集體改革繼續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比例按國辦發〔2011〕18號文件規定不變,獎勵比例統一確定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將自籌資金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用於接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改革支出,具體范圍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因核銷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企業養老保險欠費增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各地區結合中央財政相關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狀況統籌考慮。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依照有關工作安排推進實施。
(五)集中解決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問題。對持續嚴重虧損、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一企一策採取措施,妥善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保障問題。
1.政策措施,對國有困難企業進行梳理分類,分別通過依法破產靖算、重整或債務重組等方式開展集中治理。企業要通過資產變現、資產證券化、引入戰略投資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決職工分流安置、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有關金融機構要依法處理企業債權債務。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負責制定關於加大困難中央企業治理力度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國有困難企業,由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會同有關部門按一企一策原則專項研究解決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專項小組。專項小組由國資委、財政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銀監會、國防科工局等部門參加。專項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督促檢查,推動中央企業、地方政府及時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二)發揮地方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本工作方案未涵蓋的區域性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三)落實企業責任。各級國有企業要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將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納入業績考核體系,按時出台落實措施,認真做好風險評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過資產變現、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加強外部審計,嚴格落實承接債務的主體,防止逃廢金融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
(四)保障資金投入。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改革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用於支持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財政部商國資委根據工作進度,千方百計保障改革資金需求。
財政部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將有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補助資金,主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渠道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性、艱巨性,明確目標、加強溝通,開闊思路、創新方法,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探索改革新路徑,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間題。
國資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8)外匯19號文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特別指出,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定義的中央企業外,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這些中央企業歸國務院直屬管理,屬於正部級。
2015年2月,中央紀委五次全會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以央企為代表的國企,將成為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戰場"。
參考資料: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通知-西安人民政府
㈨ 社保局2019年19號文件
從2019年開始,我國所有地區的社保都是由稅務局進行統一的徵收,我們國家的社保體系將變得更加完善和有序。這個措施改變之前在不同地區,徵收社保的單位不同的局面。讓各種地方的社保徵收部門都得到了統一,國家對於社保的徵收的監管也是更加的嚴格了。很多的無良企業,就全部要給員工繳納社保,不能再弄虛作假。稅務局掌握了每個企業的稅收情況,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每個企業每個員工的工資是多少。企業在想要不繳納員工的社保就沒有什麼可能了。有稅收局直接徵收社保可以保證社會的公平,同時,也是保證我們企業員工的權利。
這次的社保新政的改革變化比較大的方面就是在於企業員工繳納社保方面的問題,以前企業員工的繳納社保,由於有些部門不知道員工的具體工資數,所以是要求企業按照最低的繳納標准來繳納的。現在由稅務局徵收,所有的企業員工也要按照自己的工資基數要繳納相應的社保金額。這種變革不會對我們的社保轉移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我們的社保進行轉移還是按照之前的方法進行轉移。員工在一個地方連續繳滿10年的社保,就可以在所在地辦理相應的退休手續,你想要去別的地方的話也是可以將自己的養老保險轉移走。
2019年的這次社保改革對於企業的影響應該是最大,企業必須要要按照我們員工的實際工資去繳納社保了,公司可能要幫我們的員工多交一部分的錢。對於我們員工來說也是一件比較好的事情可以保證我們的權利。
這次改革,我們的社保轉移還是遵照以前的方式,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我們的社保政策是變得越來越嚴格了,更加的規范化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㈩ 關於國發2010第19號文
管窺「國發〔2010〕19號文」的影響力:
約半年前,傳言地方債有5億之巨,已經為其超過4萬億規模而驚訝不已。後來更是暴露出6萬億,乃至目前令人瞠目的7萬多億。時下,更有人做出10萬億的預估(注意統計口徑的不同)……最終數字尚待調查結果。
去年初,國務院放出四萬億,並督促「地方配套資金要跟上」。相信許多人在問:這筆配套的錢出自什麼地方?今日,答案始大白於天下。
這不是一個復雜的邏輯過程。
有趣的是,當時四萬億救市計劃要求地方配套的措施,很有些殺大戶、劫富(針對財政收入大省)濟貧(針對貧困地區)的味道。政策指向對西部傾斜,是最好的注腳。曾經,許多人為此暗暗喝彩,但預料到會有今天這種結果的人,肯定是少數。這無疑是又一場「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喜劇」重演。各級政府功績卓著,皆大歡喜。
仔細閱讀分析該19號文,幾乎通篇是如何「剎車」,對如何處理已經形成債務卻隻字未提。不禁使人疑惑……。
文中有這么一段也許足夠啟發聯想,抄錄如下:「……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說白了是融資業務剝離出去,債務就地消化。
站在全局立場上看,這是合理的一個做法,局部就算有說法也只能接受。其影響力的方向應該是,未來兩、三年內,局部收入能力因償債而弱化,全局管控能力相對得到強化。
我們又回到了2008年夏天的起點。周而復始……。
站在國民經濟整體上看,其影響力是短空長多。這一點是無疑的~
具體到對不同的市場,其影響力或許有相反甚至相互對立的效果。輕言利多還是利空,都不利於實際操作。需靜待其效果泛現出後,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