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抽逃注冊資金數額巨大的標準是多少
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均屬於抽逃注冊資金數額巨大范疇。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出現上述抽逃注冊資金情形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同時該條還規定了未達到上述標准但使公司資不抵債、兩年內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繼續違法等情況也應予以立案追訴。
(1)抽逃外匯擴展閱讀:
抽逃注冊資金錶現形式:
1、在公司的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其它應收款」記錄,而貸方以「銀行存款」記載出資的「移轉」。若股東並沒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轉移資金公平的對價,則可認定為股東抽逃了對公司的出資。
2、在公司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長期投資」記載,貸方則以「銀行存款」反映股東出資的「移轉」。這種財務記賬形式就是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以公司對外「長期投資」的形式將其出資轉到股東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從而實現出資的抽逃。
3、在公司財務上不記賬,即公司「銀行存款」項下賬面上的公司注冊資金並未減少,而實際資金已被劃轉給股東,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流動資產」科目中「銀行存款」只是一個虛假的誇大數字。
抽逃注冊資金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佔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❷ 「資本外逃」問題到底有多嚴重
其實不嚴重。你只要看看最近幾個月我國的外匯儲備數據就明白了。自從2017年1月31日我內國外匯儲備規模容為29982.04億美元跌破3萬億美元之後,逐月上升,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數據顯示,中國8月外匯儲備30915.3億美元,環比增加108.07億美元,升幅為0.4%,為連續第七個月出現回升。說明外逃並不嚴重。況且,手頭的外匯太多了沒有好的用途反而成為負擔。綜上,中國經濟盡管出現諸多問題和貪官坑民,但比起國際上最大幾個經濟體,我們還是略好一點,如果把資金從中國抽出去,那拿到哪個經濟發展更快的國家呢或者更保值增值呢?簡直無從選擇。以我曾經在省級經濟管理部門工作的體會,別聽那些沒有實戰經驗的所謂經濟學家吵吵,他們許多人只是為了寫文章而寫文章,有時候一些資金流動並不那麼可怕。
❸ 請問外資轉內資其實都是同一股東,外管的外匯款不匯出可以嗎凈資產審計和評估都要做嗎
要做的,不可以不匯出,
❹ 為什麼說人民幣貶值了,外資要出逃
外資在中國或經商或建廠都是以人民幣形式在市場流通,但所獲得的收益甚至投資的本金是要換回外幣抽回的。
如果人民幣貶值,在資金和收益迴流的時候外資要從人民幣換回外幣就換不到那麼多錢了,會對他們造成很大的損失。
所以外資在中國的投資往往會在中國貨幣有疲軟貶值傾向的時候盡快徹走以降低損失。
❺ 刑法187條立案後挽回損失是否還有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損失,只是法院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構成犯罪,判處刑罰,還要並處罰金。
❻ 抽逃注冊資金罪如何定罪
抽逃資金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抽逃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2、必須有抽逃出資的行為;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主觀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量刑:自然人觸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單位觸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❼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的立案標准有哪些
4)4)利用虛假出資、發現這個問題,應該深入調查,堅決不能讓犯罪分子逃脫法網。
❽ 抽走多少注冊資金才被定為、抽逃注冊資金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6、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七、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165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一、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注冊資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予追訴。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168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169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六、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七、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八、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十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174條第1款)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的;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二十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條第2款)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應予追訴。
二十三、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