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外匯業務的合規管理哪些建議
建議:
1、完善《銀行外匯業務監督考核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合規性檢查和業務質量評級工作,將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的合規性和系統數據錄入的准確性納入對銀行的日常監管考核,督促銀行明確職責,減少乃至杜絕個人結售匯業務中違規行為,提高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數據質量。
2、銀行應加強和完善符合自身結售匯業務特點的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檢查,並與其目標績效工資掛鉤,從嚴考核相關人員的業務操作。
3、 建議總局盡快對「個人結售匯系統」進行升級。
一是將「個人結售匯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對接,這樣不僅可以減少銀行手工錄入的錯誤信息,杜絕漏錄人情況發生,還能實時監控個人結匯超限額情況,實現對資金流動的雙向監測。
二是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增設報表統計分析功能,使之能夠根據不同的管理要求來進行查詢和匯總。
三是完善累計結匯金額預警和銀行結匯流水查詢監管功能,將非現場監管從單筆大額結匯監管擴大到對每筆超限額結匯業務的監管及對全部結匯流水的篩選、分析,確保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4、 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力度,可採取電視電話視頻培訓方式,將視頻培訓輻射到基層網點,增強外匯指定銀行正確執行政策的自覺性,提高銀行代位監管的能力。
㈡ 急 在線等 關於外幣業務 工行和中行的區別 及具體怎麼辦理
可以。
工行跨境匯款 http://www.icbc.com.cn/icbc/%e4%b8%aa%e4%ba%ba%e9%87%91%e8%9e%8d/%e4%be%bf%e5%88%a9%e9%87%91%e8%9e%8d/%e8%b7%a8%e5%a2%83%e6%b1%87%e6%ac%be.htm#hr
境外匯入匯款
境外匯入匯款的方式包括:電匯匯入、預結匯匯款、個人外匯票據托收、外幣旅行支票代兌、速匯金個人外匯匯入,請您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境外匯入匯款方式。
方式一:電匯匯入匯款
☆ 業務簡述
您只要在工行開立了活期多幣種賬戶(如理財金賬戶、牡丹靈通卡e時代、活期一本通等),即可接受境外電匯匯入匯款。中國工商銀行作為國際swift清算組織成員,利用先進的銀行外匯匯款及資金清算系統、強大的境內外服務網路和代理行資源,為您提供多幣種的、快捷的個人境外匯入匯款的解付服務。
☆ 特色優勢
1. 多幣種、多地區:通過我行,您可接收來自世界不同國家或地區(港澳台地區)、可自由兌換貨幣(以我行對外公布的每日牌價幣種為准)的境外匯入款;其中,我行可以經營外幣儲蓄存款的幣種可以原幣入賬,非存款幣種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需要您提供國家外匯局規定的有關結匯的證明材料合規辦理結匯後方可入賬。
2. 實惠:我行不收取任何接收境外匯入款手續費。
3. 輕松入賬:只要提供我行的活期多幣種賬戶(如活期一本通、理財金賬戶、e時代靈通卡)作為匯款接收賬戶,款項到達後將由我行自動為您辦理入賬手續,而無需您親自前往。
4. 匯款速度快,入賬及時:在您接收境外匯入匯款之前,我行為您提供詳細的境外匯款路線指引,您可將其提供給您境外的匯款人,並請該匯款人依據該指引將款項以最簡單、經濟、快速的匯給您。
☆ 服務渠道
匯款人可通過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往我行匯款,收款人則可通過櫃台、電話銀行或者網上銀行方便的查詢收款賬戶余額變化情況。
☆ 操作指南
1. 境外機構或個人慾將款項從境外匯給境內的您或境內您在我行開立的存款賬戶時,請您最好事先根據所匯款項的幣種,將我行相應幣種的匯路指引(具體匯路指引請撥打95588咨詢)及您作為收款人的相關信息提供給該境外匯款人。主要信息包括:收款人(您)的姓名(即:與您證件姓名一致的普通話漢語拼音,或與你收款賬戶戶名一致的普通話漢語拼音)、完整的我行活期多幣種賬戶賬號(或卡號)、收款行(即我行)全稱(In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收款行(即我行)swift代碼、收款人聯系電話及通信地址(英文)等信息。詳情請咨詢當地分行95588客戶服務熱線。
2. 提示匯款人在境外銀行進行匯款時,按我行匯路指引及您提示的收款人信息填寫《匯款申請書》。若匯款人對如何填寫匯款申請書沒有把握,可以提示其在境外銀行辦理該筆匯款時將我行的匯入匯款指引出示給該匯出銀行的職員,並請其協助。
3. 如您作為收款人,未在我行事先開立外幣儲蓄賬戶,但又想將款項匯至我行的,建議您事先到我行開立活期多幣種賬戶,以確保款項能夠及時、順利到賬。
☆ 常見問題
1. 接收境外匯款需要什麼條件嗎?
答:您只要開立一個我行的活期多幣種賬戶(如理財金賬戶、牡丹靈通卡e時代、活期一本通等),按照《工商銀行境外匯入匯款指引》將本人的相關信息告知境外匯款人即可接收境外匯入款。
2. 如何使用匯路指引?
答:根據匯款的幣種不同有不同的匯路指引。「匯路指引」僅與匯入匯款的幣種有關,與該筆匯款從哪個國家匯入沒有關系。即:如果匯款人是從英國匯給您美元匯款,則您在使用和選擇匯路指引時,應選擇「美元匯路指引」,而非「英鎊匯路指引」。
3. 您可以在國外直接往國內匯人民幣嗎?
答:不可以。除非您持有外幣,在工商銀行的境外分行辦理個人外匯預結匯匯款,這樣可以保證收款人直接收到人民幣。
4. 您的匯款怎麼還沒有到賬?
答:請向匯款人確認一下匯款時提供的收款人信息是否正確,收款賬戶是否為活期多幣種賬戶,收款人姓名是否與收款賬戶戶名相符;若上述信息都正確,可通過匯款人從匯款銀行方進行查詢。
5. 為什麼您收到的錢比匯出來的少?
答:如果匯款行與我行互開往來賬戶,款項一般可全額匯達我行。但是,在匯款行與我行無賬戶關系的情況下,必須通過另一家或幾家銀行作轉匯行將匯款款項轉至我行。每家轉匯行在做轉匯業務時,都會從匯款額中扣收一筆轉匯費。因此,您所收電匯款金額就有可能少於原匯出金額。
6. 工行可以接收境外匯來的瑞典克朗嗎?
答:可以,但由於瑞典克朗非我行儲蓄存款貨幣,因此我行在收到款項後需要通知您本人持身份證件即結匯所需材料到指定網點,按國家外匯局的規定為您的匯入款項合規辦理結匯後方可入賬。
7. 往工行匯款是不是只能在工行境外分行辦理?
答:不是。您可以選擇世界各國的任何一家銀行往開立在工行的賬戶匯款,但如果您辦理的是個人外匯預結匯匯款,則只能在我行境外分行辦理。
㈢ 外匯匯款的風險控制
1.辦理外匯匯款業務的銀行應符合主體資格的要求
(1)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由於外匯匯款業務屬於外匯業務的范疇,銀行從事外匯匯款業務須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諮尥布的《銀行匯票業務准入、退出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了申請簽發銀行匯的銀行應當具備的准入條件。
2.法律文件的完善和審核
外匯匯款業務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匯款申請書、支付通知書、匯票等。銀行辦理外匯匯款業務時,提供的法律文件一般均由銀行製作,屬於格式合同。因此,對於銀行來說,完善相關法律文件,保證相關條款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全面、平等,是銀行防範法律風險的重要方面。這一法律風險主要應通過完善法律文件條款、加強法律文件的審核、做好內部法律審查工作來控制。
在規范法律文本的基礎上,銀行應加強對匯款指令內容的審查。匯款指令的內容必須清晰、准確、書寫規范。與此同時,銀行應及時掌握國際制裁信息,防範違反相關國際組織或國家經濟制裁令的風險。此外,銀行還應積極防範匯款指令的傳送風險,確保匯款指令准確無誤地送達匯人行。
以票匯方式辦理外匯匯款,需要由匯出行向匯款人簽發銀行匯票。由於匯票具有要式性和文義性的特徵,匯票的作成必須具備法定要件,匯票權利的發生和存在,以匯票具備法定記載事項為要件,而且匯票上的權利義務僅以記載於匯票上的文義而定,匯票關系人均不得以匯票以外的方式變更或補充其文義,以改變文義所表明的權利義務。
3.規范頭寸的撥付
(1)匯出匯款業務撥付頭寸的風險控制。在匯出匯款業務撥付頭寸問題上,匯出行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匯入行的選擇。在選擇匯入行時,應遵循盡量選用直接付匯路線、減少中轉環節、減輕費用負擔、提高匯款效率、縮短解付周期的原則,同時考慮收款人所在國家(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選擇匯入行。選擇合適的匯入行後,在辦理匯出匯款業務撥付頭寸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信、票匯必須在信匯委託書或匯票上註明頭寸償付辦法,匯票的付款行必須是匯出行的賬戶行。除客戶特殊要求外,原則上應開具中心匯票。海內外聯行之間開出的lO萬美元、100萬港幣、6萬英鎊、15萬馬克、50萬法國法郎(或等值10萬美元其他貨幣)以上的匯票,出票行應主動向付款行逐筆發加押證實電。
(2)匯入匯款撥付頭寸的風險控制。辦理匯入匯款,必須以「收妥頭寸」為解付原則,匯入行不予墊款。在銀行收到國外賬戶行匯入款後,首先應核對匯款貨幣與賬戶貨幣是否相同,同時審查其付款指示是否註明「已貸記」或「請借記」字樣,在核對上述事項及印押相符後,匯入行方可辦理解付。在銀行收到海外或港澳聯行匯入款後,審查其付款指示是否註明頭寸路線,在審查無誤並核對印押相符後,方可辦理解付。對匯出行開具以匯入行為收款人的償付頭寸的匯票,需將該匯票辦理托收,收妥頭寸後,方可辦理解付。
4.加強外匯業務的合規性審查
(1)加強匯款業務中結售匯的合規性審查。銀行辦理外匯匯款業務涉及結售匯問題,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銀行受理匯款人匯款申請時,應要求匯款人同時提交符合有關規定的商業單據和其他有效憑證。銀行在審核單據無誤後,方可辦理對外匯款業務。
對於外匯匯入匯款,銀行應做好結匯工作。對於沒有規定或未經核准可以保留外匯的經常項目外匯匯入款項必須辦理結匯,對於無法證明屬於經常項目的外匯匯入款項,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2)加強銀行匯票簽發與兌付的合規性審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銀行辦理票匯業務應加強對外支付資金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審查監督,加強業務操作的合規性。銀行在辦理匯款、簽發、承兌票據和匯款解付、票據兌付時,應對票據和支付結算憑證的要件進行嚴格審查,確認其票據和支付結算憑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㈣ 外匯匯款的法律風險
1.辦理外匯匯款業務的主體資格風險
2.匯出行與匯款人的契約風險
銀行辦理外匯匯款業務須具有合格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相關規定,銀行的業務經營范圍必須經相應的主管機關批准。根據1997年9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第48、49條的規定,銀行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取消外匯業務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銀行擅自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或者外匯局已經取消其部分外匯業務後仍繼續經營被取消的外匯業務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人民幣lO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局責令整頓或者取消經營外匯業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匯款申請書是匯款人向匯出行提交的辦理外匯匯款業務的依據。該申請書一經匯出行確認,匯出行與匯款人的契約關系即成立。匯款申請書的內容體現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銀行來說,是其實現權利、履行義務的依據所在。如果匯款申請書的內容不全面,匯款方式指示不明,記載事項不清晰或有缺漏,都可能在未來產生爭議,延長匯款業務的操作時間,增加銀行成本。
3.匯出行與匯入行的償付風險
匯款的償付是匯款業務的核心環節之一,無論是匯出行還是匯入行對此都有嚴格的要求。如果匯出行與匯入行沒有在償付問題上達成一致,匯款業務將無法繼續開展。在選擇匯人行、撥付指令的准確、完整及指令傳輸方面出現問題就會引發償付風險。
4.匯款指令內容違反相關國際組織或國家經濟制裁令的風險
相關國際組織或國家經濟制裁令,主要是指聯合國安理會及美國政府基於制裁恐怖主義或其他經濟、政治原因發布的經濟制裁令及制裁名單。如匯出行向外匯款時,在匯款指令中出現聯合國安理會或美國制裁對象的名單,則可能被相關國家外國資產控制部門凍結,危及銀行資產安全,並會造成社會名譽的損失。
5.外匯匯款業務的合規性問題
合規性主要是指銀行受理外匯匯款業務必須符合國家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於外匯匯款業務涉及外匯資金的流動,具體體現為外匯的匯入和匯出,而我國目前實行一定程度的外匯管制,無論是經常項目,還是資本項目的外匯流動,都涉及結售匯問題。因此,符合國家結售匯制度的規定是外匯匯款業務合規性問題的一項重要內容。
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行在辦理外匯匯款業務時,首先負有審核結匯、售匯及付匯制度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的責任,經審核符合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相關規定的,方可辦理結售匯業務。同時,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接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定期按照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送結匯、售匯及付匯情況報表。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4l條的規定,「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有結匯、購匯、付匯業務的境內機構,應當無條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並出示、提供有關材料。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可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對其處以暫停結售匯業務的處罰」。
對於票匯項下的外匯匯款業務,銀行還須注意簽發銀行匯票的合規性。如果銀行出具不符合規定的銀行票據,會帶來業務風險,還可能受到監管部門的查處,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外匯匯款業務的合規性問題還涉及賬務管理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等方面。因此,對於辦理外匯匯款業務的銀行,必須對合規性問題引起重視,防止發生違規行為。
㈤ 如何貫徹落實銀行外匯業務展業原則和規范
一、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貫徹「展業三原則」的必要性
(一)「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是國際上銀行業已有的「規矩」,銀行經營外匯業務遵守展業原則是必然趨勢
「展業三原則」並非外匯局對銀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銀行業展業的基本要求,國際上對銀行展業有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對銀行展業三原則的應用並沒有停留在原則表面,而是從相關定義、實施情形、審查措施、銀行內控、外部執法等多個角度賦予了銀行展業三原則許多具體內容和明確要求,越來越廣泛應用於審慎風險管理中。所以說,展業三原則是國際銀行業已有的國際慣例,外匯局只是將其引入對銀行外匯業務經營及管理中並進行強調。
(二)以往的行為監管已不能適應當前涉外經濟發展需要,實施展業原則是推進「五個轉變」和簡政放權的內在要求
隨著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不斷演變,銀行開展外匯業務的復雜度、自由度大幅提升,以往外匯局提出明確具體要求、銀行照章辦事的監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的要求。為此外匯局不斷簡政放權,加快推進「五個轉變」,其中展業三原則是原則性監管在外匯管理領域的有益嘗試,有利於銀行防範自身經營風險、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能夠盡快適應外匯局減少或取消外匯業務事前審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新的管理要求,是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和重點領域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銀行從表面形式審核向實質審核轉變,更有利於遏制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改革以前外匯局規定銀行審核具體單證,單證齊全就合規,單證不全就違規,實際上是形式性審核,實際審查效果不佳而可能導致的政策風險包攬在身。「展業三原則」的目的就是使得銀行的義務與權利一致,銀行辦理業務時,審什麼、怎麼審、何時審、誰來審,都應由銀行自主決定。同時,銀行在審核過程中覺得交易真實性不清楚、沒有把握的業務,可以向客戶追加材料進行審慎審查,而不拘泥於以往外匯局所規定的單證范圍,以確保進一步「了解客戶」。由此審對是應該的,而審錯或沒審則應承擔責任,保證了銀行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更有利於發現外匯違法違規行為。
(四)有利於銀行業務良性有序發展,避免惡性競爭
對於同一筆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結售匯業務,若按規則管理,責任心弱的銀行可能只從表面真實性審核單證業務,並受理業務獲得收益,而嚴格履職銀行由於拒絕客戶反吃虧,長此以往,所有銀行受利益驅動都不願意嚴格審核業務。而原則監管,就要求銀行根據「展業三原則」的要求盡職審查,若銀行僅是通過表面真實性辦理業務將承擔很大的風險,就促使各個銀行主動進行真實性審查,使得涉外主體在任何網點都辦不了異常結售匯業務,有利於外匯業務市場良性有序發展,避免惡性競爭。
二、目前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貫徹「展業原則」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展業三原則」落地緩慢漸進,落地程度不均衡
從轄區各家銀行執行展業三原則的情況來看,各銀行對展業三原則的重視程度逐步加深,銀行對展業三原則有了認識上的提高,實際行動上採取措施深入落實情況不一,實際辦理業務中完全遵循展業三原則不夠,不同銀行落實展業三原則的效果也不同,單設國際業務崗或部門的銀行對展業三原則的執行情況相對較好。不同外匯業務種類執行效果不同,如涉及到資本金、貿易融資、轉口貿易購匯及付匯業務較個人結售匯業務審核相對嚴格。
㈥ 銀行外匯業務展業原則
一是理解展業三原則內涵。實施展業三原則,是賦予銀行更多的責任與權利,對外匯業務真實性的把握從形式延伸到內涵,銀行需要全方位了解客戶信息、交易背景,把它們與自身內控制度有機結合,做到事前了解客戶需求,事中了解客戶業務、有效防範個人外匯業務風險。
二是較全面掌握客戶信息。對客戶的自然情況和在本行的開戶情況有所了解,留存身份證件,聯系方式。有些銀行規定對在本行沒有開立帳戶的客戶,不能辦理外匯業務,這也是基於對客戶身份信息識別的需要。在首次辦理業務的時候,身份識別尤為重要。
三是詳細了解交易背景。基本方式有兩種:口頭交流和材料輔助。收結匯業務要看資金的來源:資金從哪裡來,為什麼來;購付匯業務要了解資金的去向:購付匯的目的是什麼,資金要往哪裡去?收付款人的性質和資金用途有沒有不符,再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提供相應材料,兩者完美結合,了解業務的過程就OK了。
四是做出正確判斷。通過上述基礎工作,做好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業務該不該辦理,怎麼辦理。對符合規定的個人外匯業務,要認真細致地審核客戶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下一步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也能果斷地說不。
五是不能照本宣科。個人外匯業務展業三原則要真正做到位,經辦員對業務的理解和領悟能力很關鍵。既能滿足客戶的真實需求,又能有效甄別不合規交易。例如:等值五萬美元以下的購付匯交易,外匯管理政策規定可以憑客戶的身份證件直接辦理。但是,如果經辦員對某筆交易有疑問,那就可以自主決定要求客戶追加提供相關材料,在審核認為真實後再辦理業務
㈦ 銀行為什麼對外匯審核,銀行為什麼對外匯審核資訊
這是為了打擊洗錢、非法外匯流出等違規行為。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銀行在辦理外匯業務的時候,要認真執行「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展業三原則。堅持展業三原則,目的是要了解業務的真實交易背景。那麼,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的時候,該如何踐行展業三原則呢?
一是理解展業三原則內涵。實施展業三原則,是賦予銀行更多的責任與權利,對外匯業務真實性的把握從形式延伸到內涵,銀行需要全方位了解客戶信息、交易背景,把它們與自身內控制度有機結合,做到事前了解客戶需求,事中了解客戶業務、有效防範個人外匯業務風險。
四是做出正確判斷。通過上述基礎工作,做好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業務該不該辦理,怎麼辦理。對符合規定的個人外匯業務,要認真細致地審核客戶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下一步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也能果斷地說不。
五是不能照本宣科。個人外匯業務展業三原則要真正做到位,經辦員對業務的理解和領悟能力很關鍵。既能滿足客戶的真實需求,又能有效甄別不合規交易。例如:等值五萬美元以下的購付匯交易,外匯管理政策規定可以憑客戶的身份證件直接辦理。但是,如果經辦員對某筆交易有疑問,那就可以自主決定要求客戶追加提供相關材料,在審核認為真實後再辦理業務。
㈧ 銀行是否有外匯管理政策進一步簡化的需求
有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匯發[2015]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深化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促進和便利企業跨境投資資金運作,規范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業務,提升管理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總結前期部分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兩項行政審批事項
改由銀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見附件)直接審核辦理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以下合稱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
(一)本通知實施後,已經取得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且在所在地外匯局開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銀行可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以下簡稱相關市場主體)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二)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外匯局的指導下開展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等相關業務,並在許可權范圍內履行審核、統計監測和報備責任。
(三)相關市場主體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後,方可辦理後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二、簡化部分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辦理手續
(一)簡化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管理。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出資確認登記和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將外國投資者貨幣出資確認登記調整為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外國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含跨境現匯和人民幣)出資的,由開戶銀行在收到相關資本金款項後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辦理入賬登記後的資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三)取消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存量權益登記。相關市場主體應於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和(或)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以下合稱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
對於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的相關市場主體,外匯局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對其進行業務管控,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在按要求補報並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說明合理理由後,外匯局取消業務管控,對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參加外匯局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抽樣調查的外商投資企業等相關市場主體應按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抽樣調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冊地外匯局報送相關信息。
三、銀行應提高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合規意識
(一)銀行應制定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留存備查。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操作規程,包括業務受理、材料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等業務流程和操作標准;
2、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包括合規性風險審查、經辦復核和分級審核制度等;
3、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統計報告制度,包括數據採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銀行自行對已經取得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的分支機構開展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進行業務准入管理。
(三)銀行應嚴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的要求,認真履行真實性審核義務,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並應完整保存相關登記資料備查。
(四)銀行在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過程中,如遇規定不明確、數據不準確或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向相關市場主體注冊地外匯局反饋。
四、外匯局應強化對銀行的培訓指導和事後監管
(一)外匯局應加強對銀行的培訓指導和事後監管,及時掌握其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辦理和相關數據、報表及其它資料報送情況,對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合規性及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開展事後核查和檢查,全面了解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上報,對違規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
(二)銀行未按規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審核、統計、報告責任的,外匯局除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外,還可暫停該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對違規情節特別嚴重或暫停期內未能進行有效整改的,外匯局可停止該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後,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地區繼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6號)等有關規定實行意願結匯政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中資銀行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映。
具體可以參考:http://www.lijingao.com/cacnew/201503/4335098649.htm
㈨ 對於個人外匯業務的合規管理有哪些意見和建議
建議:
1、完善《銀行外匯業務監督考核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合規性檢查和業務質量評級工作,將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的合規性和系統數據錄入的准確性納入對銀行的日常監管考核,督促銀行明確職責,減少乃至杜絕個人結售匯業務中違規行為,提高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數據質量。
2、銀行應加強和完善符合自身結售匯業務特點的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檢查,並與其目標績效工資掛鉤,從嚴考核相關人員的業務操作。
3、 建議總局盡快對「個人結售匯系統」進行升級。
一是將「個人結售匯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對接,這樣不僅可以減少銀行手工錄入的錯誤信息,杜絕漏錄人情況發生,還能實時監控個人結匯超限額情況,實現對資金流動的雙向監測。
二是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增設報表統計分析功能,使之能夠根據不同的管理要求來進行查詢和匯總。
三是完善累計結匯金額預警和銀行結匯流水查詢監管功能,將非現場監管從單筆大額結匯監管擴大到對每筆超限額結匯業務的監管及對全部結匯流水的篩選、分析,確保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4、 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力度,可採取電視電話視頻培訓方式,將視頻培訓輻射到基層網點,增強外匯指定銀行正確執行政策的自覺性,提高銀行代位監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