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1)外匯管制的定義和種類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2. 外匯管制的類型有哪些,外匯管制的對象是什麼
1.對人的外匯管制來。即自對自然人和法人的管制。自然人是指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義務的公民,法人是指根據法律在本國境內設立的其有法人地位的組織,自然人和法人按其居住地及國接的不同又可細分為居民與非居民。各國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外匯管制松緊程度是不一樣的.由於居民的外匯收支涉及本國的國際收支問題,故多數國家對居民實行較為嚴格的外匯管制,而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較松。
2.對物的外匯管制。即對外匯收支中所用各種支付手段以及外匯資產的管制。具體包括外幣、現鈔、外匯支付工具、外幣有價證券、貴金屬等等。另外,本國貨幣的攜出入境也屬於外匯管制的范圍。
3.對地區的外匯管制。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在一國境內實施外匯管制,但對國內不同的地區(如經濟特區)實行有別於其他地區的外匯管制措施。例如我國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在我國保稅區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活動和外匯經營活動。目前適用《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保稅區的外匯政策優於區外,保稅區內企業可以保留外匯賬戶。實行自願結匯制度。區內企業經濟交往活動以及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經濟交往可以外幣計價結算。
3. 直接外匯管制的基本簡介
由政府機構制定並執行,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或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的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特殊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傷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時不得超過3年。
外匯管制的一種方式。政府的外匯管理部門對外匯買賣、外匯匯率、外匯資金來源和運用直接進行控制和管理。其中包括行政控制和管理。數量控制和管理、成本控制和管理。行政控制和管理是由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實行外匯管理。主要是集中壟斷外匯買賣,即收入的外匯要賣給國家指定的銀行,支出的外匯要經過申請批准;管理外匯資產、貴金屬和貴金屬製品;管制資本輸出入,即資本輸出入要經過嚴格審批。外匯數量控制和管理主要是對外匯收支實行數量調節;貿易和非貿易方面所使用的外匯實行配額制;實行外匯留成制,允許某些企業和個人留存部分外匯收入;對外借款實行數額管理。凡單位對外借款要制定計劃,報送有關部門審批;對外國企業的外籍職工匯出或售出外匯也有數量限制。成本控制和管理主要是運用調整匯率的方法實行差別匯率,即對貿易和非貿易收支規定不同的匯率。前種匯率由政府規定,後種匯率隨市場供求狀況而定。有的國家還實行「多種匯率制」。
根據不同種進出口商品以及不同性質的外匯買賣規定了多種匯率,藉以對非必需品的進口加以限制,鼓勵出口,並對必需品的出口加以限制,鼓勵進口。這都是為了影響外匯供求,控制外匯收支。
4. 外匯管理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4)外匯管制的定義和種類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
亦稱為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1、中央銀行
負責發行該國貨幣,制貨幣供給額,持有及調度外匯儲備,維持該國貨幣之對內及對外的價值,在浮動匯率制度下,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經常被迫買進或賣出外匯來干預外匯市場,以維持市場秩序。
2、其他銀行
在任何一個地方,不管該地是否是一個外匯兌換的主要市場,一般的小量現鈔買賣,支票兌現都差不多全由銀行壟斷,銀行外匯部門的主要業務就是將商業交易與財務交易的客戶資產與負債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這種轉換可以即期交易(SPOT),或遠期交易(FORWARD)方式辦理,由於從事外匯交易的銀行為數眾多,所以外匯買賣這亦日漸普及。
5. 什麼是外匯管制 有哪幾種類型
1.對人的外匯管制。即對自然人和法人的管制。自然人是指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義務的公民,內法人是指根容據法律在本國境內設立的其有法人地位的組織,自然人和法人按其居住地及國接的不同又可細分為居民與非居民。各國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外匯管制松緊程度是不一樣的.由於居民的外匯收支涉及本國的國際收支問題,故多數國家對居民實行較為嚴格的外匯管制,而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較松。
2.對物的外匯管制。即對外匯收支中所用各種支付手段以及外匯資產的管制。具體包括外幣、現鈔、外匯支付工具、外幣有價證券、貴金屬等等。另外,本國貨幣的攜出入境也屬於外匯管制的范圍。
3.對地區的外匯管制。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在一國境內實施外匯管制,但對國內不同的地區(如經濟特區)實行有別於其他地區的外匯管制措施。例如我國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在我國保稅區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活動和外匯經營活動。目前適用《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保稅區的外匯政策優於區外,保稅區內企業可以保留外匯賬戶。實行自願結匯制度。區內企業經濟交往活動以及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經濟交往可以外幣計價結算。
6. 什麼是進出口貨物外匯管制
進出口貨物管制
1、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管理
進出口許可證商品管理,是國家對進口商品進行宏觀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國家根據國內外市場情況,限制某些商品的進出口,從而調節國內生產和消費。對限制進出口商品,必須事先向國家外貿主管機關申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和其他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國家授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為許可證管理部門。外經貿部代表國家統一簽發和管理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外經貿部授權省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和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其授權范圍,按外經貿部關於調整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和發證機關的通知辦理。
2、進口商品配額管理
國家根據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參照國際慣例,對尚需適量進口以調節市場供應、但過量進口又會嚴重損害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的商品和直接影響進口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進口商品,實行數量額度控制的管理。即在一個時期內允許進口或者允許減免稅進口一定數額(可以是商品數量或商品金額數量)的某種商品,超過數額的就不準進口或雖然可以進口但要徵收較高關稅。
進口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企業,應向本地區、本部門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申請。進口企業須持配額管理機關簽發並蓋有專用印章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在有效期內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授權機關簽發的許可證驗放。
3、特定商品進口登記管理
國家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為加強對重要商品進口的宏觀監測,及時了解和掌握少數大宗原材料和敏感商品的進口情況,並對企業進行信息引導,採取登記管理的辦法。實行登記管理的特定進口商品,由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報國務院確定後公布。
特定商品進口登記管理實際是配額管理的一種,只不過其額度剛性相對小,帶有檢測指導作用。不需將「登記證明」換為許可證。
進口特定商品的企業,在委託有該項商品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簽訂合同前,按管理渠道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實行進口登記的特定商品,須辦理由國家計委統一印製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海關憑國家計委授權的登記機關簽發的登記證明驗放。
4、機電產品配額進口管理
國家對雖然需要適量進口供應國內市場,但過量進口又將嚴重損害國內工業發展的機電產品或直接影響進口結構產業結構的機電產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機電產品,實行數量額度控制的管理。
進口配額產品的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向本地區、本部門機電進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地區、部門機電進口管理機構轉報國家機電辦審批。進口單位憑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門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驗放,同時加驗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5、特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
國家對已開發或引進技術生產但尚處於起步階段需要加速發展的機電產品,列入特定產品目錄的管理。
進口特定產品,進口單位需填空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由國家機電辦審批並簽發《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方可對外簽約、購匯;海關憑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簽發的證明驗放。
6、機電產品進口自動登記管理
國家對實行配額管理和特定產品目錄管理以外的機電產品實行自動登記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受理本區、本部門范圍內的機電產品進口登記。未設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的部門,其直屬單位進口機電產品,在進口單位所在地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登記。機電產品的進口登記應在對外簽訂合同之前進行。進口單位按隸屬關繫到地區、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領取並按要求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登記申請表》,對於符合條件的,由地區、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發給《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這類產品在進口通關時,海關憑《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驗放。
7、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
重要工業品反映的是除了進口配額管理商品以外的國家需要加以宏觀調控而列入重要工業品目錄的進口商品。
進口實行限量登記管理的重要工業品,經營單位需向國家經貿委授權的登記機關申領《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海關憑《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驗放。進口實行自動登記管理的重要工業品,經營單位需要向國家經貿委或外經貿部授權的登記發證機關申領《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或《自動登記進口證明》,海關憑上述兩種證明之一驗放。其中屬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還應在辦理自動登記進口證明後按原規定辦理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8、進出口商品的分類管理
國家除了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實行配額或許可證管理外,還對重要的進出口商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列入分類管理目錄的商品,由專業總公司對外經營,或由總公司和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分公司聯合對外成交,或核定公司經營。
進口商品分為三類管理:
第一類,為統一代理訂貨的進口商品。即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大宗的、敏感的、重要進口列名商品,共14種。
第二類,為聯合對外成交的進口商品,即國際市場供應相對集中,價格敏感,國內緊缺,國內外差價較大的大宗進口列名商品,由外經貿部組織經過批準的有該類商品進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對外成交。
第三類,為放開經營的進口商品。
出口商品的分類管理分為三類管理:
第一類,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大宗的、資源性的、國際市場壟斷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列名商品,共16種。
第二類,國際市場容量有限、有配額限制和競爭激烈、價格比較敏感的出口商品,由經過批準的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經營。
第三,除第一、二類以外,其他出口商品經過批準的有出口經營權和各類外貿企業放開經營。
9、商品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8月1日施行)規定,國家商品檢驗機構對於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依法負責檢驗。海關憑《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報關驗放貨物。進出口報驗手續均應在向海關申報之前辦理。
凡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向國家商檢部門申請免驗,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予免驗:在國際上獲質量獎(未超過3年時間)的商品;經國家商檢部門認可的國際有關組織實施質量認證,並經商檢驗機構檢質量長期穩定的商品;連續3年出廠合格率及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100%,並且沒有質量異議的出口商品;連續3年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及用戶驗收合格率100%,並且獲得用戶和消費者好評的進口商品。
進口商品經檢驗不符合法規、行政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標准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必須在商檢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和使用;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後,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由商檢機構責令收貨人退貨或銷毀。同時,收貨人應當保留一定數量的實物或樣品,以備對外索賠。
進口商品在口岸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10、動植物檢疫管理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植物檢疫的范圍是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檢疫的動植物。應辦理動植物檢疫的進出境貨物,無論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出境,均應辦理檢疫。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均應在辦理海關手續前向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海關憑《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報關驗放貨物。
屬來自疫區的需辦理動植檢疫的貨物,承運人或押運人應當在貨物進境時向口岸的動植檢疫機關報檢,海關憑國檢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放行。
出口到與我國締結動物檢疫及獸醫衛生合作協定,單項檢疫條款的國家的貿易性動物產品,需要到動植檢疫機關辦理檢疫。
11、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種管理
我國參加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林業部下發了《關於保護珍貴樹種的通知》。凡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和附錄二文件中的全部物種,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列入《國家珍貴樹種名錄》的全部物種均是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種。上述物種指:(1)活的或死的動物、植物;(2)任何可辯認的部分;(3)物種的衍生物;(4)人工培養的野生物種。進出口珍稀野生動植物種的,貨主事先要到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申請,得到該辦公室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後,才能向海關報關。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凡含有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成份的中葯材,在出口前均應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後,才能向海關報關。
12、文物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凡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如出口文物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按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必須在出口報關以前,申請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海關憑該部門蓋的火漆標志或文物出口證明放行。境外人員托運、攜帶文物出境的,還應在報關時交驗用外匯購買的文物銷售發票。
需要辦理鑒定的出境文物品種有:凡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傢俱、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綉、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1949年以後,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
13、有害廢物的進境管理
廢物包括有害廢物和危險廢物,有害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有害物質、廢棄物質。另外受進境管理的還包括液態廢物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根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國家環境保護局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有《關於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禁止將外國產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到我國內進行處置。如果需要進口該公約附件一所列名的危險廢物作原料、能源或者再利用的,必須報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海關憑有關批准證件放行。
14、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
有毒化學品是指進入環境後,通過環境蓄積,生物累積,生物轉化或化學反應等方式損害健康和環境,或者通過接觸對人體具有嚴重危害和具有潛在危險的化學品。國家環境保護局、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制定《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境環境管理規定》。在進口或出口有毒化學品之前,需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環境管理登記申請。對准進口或出口的發放《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海關憑國家環境保護局簽發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驗放。該《通知單》在有效時間內只能報關使用一次。
15、葯品葯材管理
國家對進口葯品實行注冊制度。凡進口的葯品,必須具有衛生部核發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如醫療特需或國內生產不能滿足醫療需要的,但又尚未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的品種,進口單位需報經衛生部審查批准,發給《一次性進口葯品批件》。進口葯品的單位,必須具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到達口岸後,進口單位或代理接運單位應及時向口岸葯檢所報驗,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並附發票裝箱單、運單及生產廠家出具的品質證書等,海關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簽發的《進口葯品通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另外,國家對進口血液製品、進出口精神葯物、進出口麻醉葯品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管理規定,指定了專門的經營部門,並經衛生部嚴格審核批准後方可進出口。
16、食品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法)》規定: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由國家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海關憑國家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證書放行。
該法還規定:出口食品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海關憑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的證書驗放。
17、金銀製品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規定,凡是報運出口的金銀製品,必須向海關遞交中國人民銀行制發的《金銀製品出口准許證》。
為加工出口成品而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原料,應當在進口後持進口報關單據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登記手續,以便出口時審查發證。
18、電影片和音像製品管理
對進口電影片和進出口錄音錄像製品,由國家指定部門辦理,海關根據國家規定驗憑有關證明放行。
國內企業與外商進行來料加工的唱片,有聲錄音帶和錄像帶復錄生產業務,其進口原材料企業所在地海關憑廣播電影電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與外經貿部或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文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產品全部外銷,不得內銷;錄制節目須有外商所在地的版權證明並保證沒有反動和色情、淫穢內容。
19、無線電器材、通訊設備管理
進口無線電器材、通訊設備的單位,凡屬於中央國家機關(含直屬單位)及其批准組建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全國范圍或跨省組建的企業集團、公司,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辦理審批手續;地方單位和中央駐地方單位,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原無委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
海關憑機電辦簽發的「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或「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和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或原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委辦公室核發的「無線電設備進關審查批件」第一聯辦理報關手續。對於分批到貨的設備,予以依次核銷。
7. 外匯管制包括哪些內容
1、外匯收復入管制
對於貿易與非貿制易的出口外匯,集中外匯收入是進行外匯管制的主要目標,增加外匯收入,可以保證進口需要和國際收支的平衡。
2、外匯支出管制:進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很多都是外匯短缺的發展中國家,所以,為促進經濟發展以及能夠保證重點建設用匯需要,這些國家對外匯支出的管匯措施相對嚴格。
二、貨幣兌換管制:貨幣兌換管制是外匯管制中的重要部分,外匯收支管制其根本就是依靠貨幣兌換關注進行的,也可以理解為是以貨幣兌換管制為前提。
三、匯率管制:匯率管制有匯率種類管制和匯率水平管制。匯率水平關注主要是對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的匯率進行管理,高估外幣,低估本幣,達到「獎出限入」的目的。而匯率種類管制一般是指的實行富匯率制。復匯率是說一國實現兩種或者以上的匯率。
8.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9. 外匯管制內容有哪幾方面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一般對貿易外匯的收支、非貿易外匯的收支、資本輸出入、銀行帳戶存款和匯率採取一定的管制。外匯管制的地區一般以該國為限,但在相當一段歷史時期內,一些宗主國外匯管制的地區是以其所組織的貨幣區如英鎊區、法郎區等為限,在貨幣區內辦理外匯收支和國際結算基本自由,對貨幣區外則進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的內容:
1.對貿易項目的管制①對進口付匯的管制;②對出口收匯的管制;
2.對非貿易項目的管制從總體上看,對非貿易項目的外匯管制,收入松,支出嚴;發達國家松,發展中國家嚴。
3.對資本項目的管制一些發達國家由於國際收支長期順差,就需要採取一些限制外國資本流入的措施;而對於資本輸出,發達國家一般都不作限制。
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爭取國際收支平衡,多採取限制該國資金外流和鼓勵吸收外資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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