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匯質押什麼意思
㈡ 銀行如何辦理個人大額外匯質押人民幣
銀行方面首先要將該外匯做成定期存款,只要該外匯有路徑,就可以操作,只不過各行的許可權不同,幾百萬美元估計得上報總行。
外管局方面暫時不需要銀行管,讓客戶自行去申報就行了。
只要客戶到期沒有還款,銀行正常結匯償還貸款。
記住:質押率一定不要給客戶設定過高,最好在70-75%之間,畢竟外匯波動較大,過高的質押率會造成資金風險。
我行前一段有個客戶也是這樣的問題,擺明了就是洗錢,我行長推薦的客戶,讓我拒絕了,告知,讓其匯轉鈔後結匯。出現問題沒人會為你承擔風險。
㈢ 能否使用賬戶外匯通過工行電子銀行申請質押貸款
您可通過網銀使用儲蓄卡下賬戶外匯申請質押貸款,包括:賬戶歐元、賬戶英鎊、賬戶澳大利亞元等。
㈣ 什麼是銀行賬戶質押
銀行賬戶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銀行賬戶所表彰的財產權利為標的向債權人出質以擔保其債權實現的擔保方式,債權人依此擔保方式所取得的擔保物權即為賬戶質權。
銀行賬戶是一個會計概念,其本身不具有價值和交換價值,不能作為質押的標的物。具有價值的是銀行賬戶中的資金,因此銀行賬戶質押的實質是以銀行賬戶中的資金作為質押。
但由於賬產資金是流動的,不具有特定性,而我國法律尚未明確承認浮動擔保制度,同時銀行對賬戶資金的監管力度比較有限,不能進行支配,所以也不符合擔保標的物特定性的要求。
因此,從質押物的角度來講,銀行賬戶質押不構成嚴格意義上的一種質押方式。
㈤ 賬戶質押的賬產質押與金錢質押
有人認為,賬戶質押是以質押賬戶中的款項出質,類似於普通金錢質押。筆者(《中國財產法理論與實務》編者)認為,賬戶質押與普通金錢質押的區別主要有四點:一是金錢質押中的金錢是特定的,不能浮動,出質後質押人不能自由使用;而賬戶質押中的金錢則是浮動的,在質押設定以後,擔保人仍可使用質押賬戶中的款項。二是金錢質押中的債權人只是對用於擔保的金錢享有權益,而在賬戶質押中,由於以賬戶設定質押主要用於項目融資,而項目融資的擔保著眼點並非出售擔保物,而是貸款方任命管理人或經理人接管整個項目。所以,賬戶質押的擔保受益人不僅對質押賬戶中的金錢享有權益,而且可以接管質押賬戶,故對賬戶本身也享有權益。三是金錢擔保在我國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即是;但賬戶質押在我國至今未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或成熟的司法判例的支持。多數學者認為,賬戶質押除非符合《擔保法》第85條規定的「特定化」要求,否則不產生物權擔保的效力。四是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金錢質押中的金錢必須特定化,其質押應當屬於動產質押;而賬戶質押中的金錢則是不特定的,應當屬於債權質押。
㈥ 如何辦理離岸外匯存款質押在岸授信業務
如果企復業不願意將離岸外幣資金制轉入境內結匯為人民幣資金使用,銀行可為企業提供離岸外匯存款質押在岸人民幣授信業務,即企業將在離岸賬戶上的外匯存款做質押,開立定期存單或備用信用證或保函,為國內關聯公司在同一銀行申請在岸人民幣貸款的業務提供擔保。在這項業務中,境外公司為出質人,境內公司為借款人,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分支機構為貸款人和質押權人,銀行離岸業務部為存款行並負責質押資金的監管。
如果企業申請辦理離岸外匯存款質押在岸授信業務,可按下列步驟辦理:
1、企業的境內公司向相關銀行提出授信申請;
2、境外公司到銀行開立離岸賬戶;
3、在岸人民幣貸款申請經銀行審批通過後,境外公司就可將離岸外匯存入該行離岸賬戶,開立定期存單或備用信用證或保函;
4、辦妥相關法律手續後,貸款出帳;
5、貸款本息結清後,銀行將解除外匯存款質押,境外公司的外匯即可自由匯劃支配。
㈦ 賬戶質押的賬戶質押的性質和效力
賬戶是一個會計概念,其本身不具有價值和交換價值,不能作為質押的標的物。具有價值的是賬戶中的資金,因此賬戶質押的實質是以賬戶中的資金作為質押。但由於賬產資金是流動的,不具有特定性,而我國法律尚未明確承認浮動擔保制度,同時銀行對賬戶資金的監管力度比較有限,不能進行支配,所以也不符合擔保標的物特定性的要求。因此,從質押物的角度來講,賬戶質押不構成嚴格意義上的一種質押方式。
㈧ 通過工行個人網銀進行賬戶貴金屬質押時,提示:93006384,該客戶賬戶貴金屬賬戶下相關幣種已質押
通過網銀進行賬戶貴金屬質押,如遇「93006384,賬戶貴金屬賬戶下相關幣種已質押」,是由於一個交易品種只能質押一次,不同品種的賬戶貴金屬可以分別質押,但不能組合質押,請您核實後重新操作。
㈨ 賬戶質押的幾種以賬戶質押為操作模式的擔保方式
業務實踐中幾種以賬戶質押為操作模式的擔保方式:
(1)學費收入和醫療費收入質押
①以公益為目的的學校和醫院等事業單位,其學雜費收入和醫療費收入,一般已列入預算收支計劃,屬於財政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為確保貸款銀行擔保權益的實現,建議不將此類收入設置擔保。
②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舉辦的學校和醫院,其性質不屬於事業單位,《擔保法》也未對這種非公立的學校和醫院的擔保資格進行明確規定。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學校對其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我們認為可以接受民辦學校的財產質押。具體到學費收入來講,在民辦學校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終止的情況中,由於學校不能提供相應的教育服務,因此學雜費是首先要被清償的,從而用學費收入作擔保的銀行債權存在擔保落空的風險。
對於非公立醫院,也可以根據具體悄況,仕防範擔保落空的風險的條件下,接受其財產質押。
③學費收入和醫療費收入不屬於不動產收益:目前我國法律認可的收費權是一種不動產收益權,這種收益權依附並取決於不動產的存在而存在:但是學費收入和醫療費收入並不是來自於不動產的收益,而是取決於學校、醫院這個主體的存在和經營情況,因此學費收入和醫療費收入不屬於一種不動產收益,也不構成我國法律認可的收費權。
(2)旅遊景區收費收入質押
①旅遊景區收費收入屬於不動產收益,收費主體雖然可以對旅遊景區進行收費,但有權收費並不等同於享有法律認可的收費權,因此旅遊景區收費收入質押不能被稱為收費權質押。
②目前旅遊景區收費主體一般有事業單位和企業法人兩類:如果收費主體是事業單位,其收費收入可能被納入當地財政預算計劃,屬於財政收入,為保證貸款銀行擔保權益的落實,建議不將此類收費收入設置擔保:如果收費主體是企業法人,對收費收入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可以將收費收入進行質押。
③旅遊景區收費收入質押一般也採取賬戶質押的操作方式,但是由於收費收入並不是由遊客直接匯入銀行賬產,因此貸款銀行應加強對收費賬戶的監管,
(3)市政公用行業不動產收益質押
①此處所講不動產收益是指有關市政公用行業單位通過固定管網工程供水、供電、供熱、供氣而獲得的收費收益。這種不動產收益與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有相似之處,區別在於前者仍是一種收益,不構成收費權;而後者是已被法律認可可以用於質押的一種收費權,並且有明確的設定質押程序。
②市政公用行業單位中,部分仍保留原來的事業甚至行政單位的性質,部分已經轉變為企業法人,從建設部2002年—F發的《關於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來看,這些單位企業化的趨勢是明確的。實踐中對於收費主體是事業單位的,建議不對此類收費收入設置擔保;收費主體是企業法人的,可以將收費收入進行質押。
③市政公用行業不動產收益質押一般採取賬屍質押的操作方式,應遵循設定賬戶質押時應注意的問題。
④排污費收費不能設定質押;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及《排污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的規定,排污費是一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為確保貸款銀行擔保權益的落實,對於這種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宜設定質押。
(4)不動產租賃收入質押
①租賃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一種合同關系,是財產權利人使用財產獲職收益的一種方式:法律上並沒有租賃權這個概念,出租人之所以有權將財產出租,是因為出租人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這種出租的權利不能脫離出租人對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而單獨存在:如果出租人喪失了對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他也就喪失了使用財產獲取收益的權利:假設借款人和貸款銀行將租賃權設定質押,雙方在質押合同中也明確規定出質人在質押期內不得轉讓租賃財產,但是如果出質人違反這一約定,其後果將極易導致銀行擔保權益的滅失,銀行尋求救濟的手段只能是追究出質人的違約責任,卻無法再以質權人的地位去行使質權,違背了以租賃權質押作為貸款擔保方式的初衷。
②所謂租賃權質押,實際是以出租人未來可能獲得的租金收入作為還款保證,准確地說就是租賃收入質押,通過不動產租賃而獲得的收入屬於不動產的收益,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只承認某些特定的不動產收益權可以用於質押,因此不動產租賃收入質押不構成不動產收益權質押。
③以不動產租賃收入質押可以採用賬戶質押的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