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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交易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4-14 00:26:36

外匯交易資金安全怎麼管理

做外匯,資金安全是最重要的問題了,因為如果你的資金都不能保證安全那麼你做的再好,技術分析再熟練,賺錢了,資金不一定是你的。那麼,外匯交易資金安全如何保障?
首先我們來看資金安全,做國內實盤錢存在國內銀行,這是安全的,而對於保證金交易來說,選擇正規的外匯交易商才能保證你的資金安全。
講到正規公司,有的不正規公司會這樣講,說現在做保證金都是不正規的,國家不允許的,天下烏鴉一般黑,以此來掩蓋他們的違規行為。事實呢,不是這樣的。中國大陸雖然現在沒有完全放開保證金交易。不允許交易商在國內開設分公司和辦理業務。但是國家沒有干涉居民個人在海外的投資,所以我們可以通過這些交易商的代理或者在國內的辦事處的介紹,進行國外保證金交易。正規的外匯交易商會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機構的監管,客戶會獲得他們保護。
目前此類正規的外匯交易商大多在美國,英國。如TRA,福匯,就是分別受英國,美國所監管。美國的正規交易商受美國期貨協會(nfa),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英國正規交易商受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監管。

❷ 非法外匯交易如何處罰

境內機構非法使用外匯行為包括:
(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
(2)擅自經外幣作質押;
(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
(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境內機構有上述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法律禁止在銀行和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以外從事私下外匯交易。對於申購的外匯如果暫時不用,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拋售,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應當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❸ 外匯交易中哪些行為是違法違規現象

1。非法逃匯。在國內,外匯是受到管制的,具體來說,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分為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兩大部分。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不管是經常項目還是資本項目,除非有特殊批准,否則外匯收入都需要調回到境內。
2。分拆逃匯。在我國,個人結售匯實行的是年度總額的管理制度,在便利化的額度范圍內,個人可以憑有效身份證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內的購付匯,超過5萬美元之外的部分,只要是真實、合法的需求,也可以攜帶證明進行辦理。
3。非法套匯。套匯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騙匯,就是通過虛構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另一種就是以外幣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人民幣/實物支付應該以外匯支付的款項或支出等行為。對於逃匯行為,規定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非法買賣外匯。非法買賣外匯主要就是指沒有獲得主管部門批准,進行場外交易的行為,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等等,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就會受到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的則會被追究責任,典型的就是經營地下錢庄。

❹ 中國法律有沒有規定不允許在外國平台進行外匯交易

炒外匯是合法的。《刑法》明確炒外匯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現行法律,我國並沒有限制公民的個人的此種投資行為,就像近期在國內被禁止的虛擬代幣發行融資,不禁止公民私人間進行點對點代幣交易,也不禁止公民,投資海外的虛擬貨幣項目,

也不禁止公民在海外虛擬代幣平台進行交易,同理,對於外匯,其也只是一種投資標的,國家並沒有出台法律禁止公民個人的海外投資行為,但是由於國內國內還沒有完全開放外匯保證金業務,國內並沒有公司或機構自己組織公民進行外匯交易。

國內開設外匯投資平台,為海外外匯交易平台提供代理服務收取傭金,則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以提供海外外匯平台代理服務為例,

在司法實務中,司法機關往往會認定該類平台未依法取得行業監管部門的批准或者備案同意,擅自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 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屬於典型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境內個人、境內機構可以保留外匯收入

取消了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強制結匯的規定,也就是說,境內個人和境內機構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積攢,這是合法外匯的重要來源。

二、交易平台的合法性

其次,交易平台的選擇必須合法。一般來說,比較普遍的合法做法是,利用國外母行的網路在線平台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平台都是全球性適用的,一般,國外母行有些會由境內分行向銀監會申請電子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同時在國內放置伺服器鏈接到國外平台,這是可以操作的。

三、區分外匯交易和人民幣結售匯

外匯交易是外匯與外匯之間的交易,不會影響人民幣收支平衡,不同於外匯與人民幣之間的結售匯業務。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限制外匯與外匯的交易,只要有「外匯兌換業務」的經營范圍的銀行都可以做。


四、關於單行刑法

首先,所有外匯犯罪是行政管理性的犯罪,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是犯罪的前提,我國沒有行政管理法律禁止外匯交易,因此不可能構成犯罪。其次,縱觀該法,主要關注於騙匯等欺詐性外匯交易行為,誠實守信的外匯交易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必須注意,外匯交易應當在由外匯兌換業務資質的銀行辦理,外國銀行的分行沒有關系,母行也可以在中國辦理。

五、外匯交易的實際需求

外匯交易除了投機套利外,有很多對沖匯率波動風險的功能,是無法剔除的重要金融交易工具,否定它的合法性沒有任何意義,再說了,我拿美元換成歐元,關別人什麼事,別拿人民幣倒騰來倒騰去就行。

(4)外匯交易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外匯交易規定: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客戶

1 ) 手頭有一定數量外幣資產的:例如手頭有 10 萬美元的外幣存款,如果美元 / 歐元貶值 20% ,則您的資產相對於歐元也貶值了 20% 。

2 )手頭有大量人民幣資產的:由於人民幣和美元掛鉤,美元貶值相當於人民幣也在貶值,,所以用一年存款利息來對手中的貨幣資產進行保值是很有必要的。

3 )有經常性對外業務的:用少量的錢預先購出所需的外幣,從而避免匯率波動造成的被動面。

4 )有投資理財需求的:外匯保證金交易作為全球最佳的投資理財品種值得引起您極大的關注。

5 )做股票、期貨虧損嚴重的:在外匯市場,幾個月內從幾千變幾萬的機會有的是,而在股票和期貨市場翻番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依據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特點,可獲得最高100倍的融資,這就給了大家用小資金獲取高額利潤回報的機會。

❺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❻ 中國外匯市場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是什麼

中國外匯市場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如下:

第一條為維護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會員之間進行外匯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統。
第三條按本規則辦理的外匯交易限於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第四條交易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方式取分別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運行方法。
第五條會員的交易行為除遵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第六條本規則所稱會員指經本中心核定,准許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金融機構。
第七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准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可向本中心提出會員資格申請,經本中心審核批准後,可成尉中心會員中央銀行作尉中心會員參加市場交易。本中心會員應按規定繳納席位費。
第八條會員根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九條會員分為自營會員和代理會員兩類。自營會員均可兼營代理業務,代理會員只能從事代理業務,不得從事自營業務。
第十條自營業務指會員為其自身外匯業務的正常進行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第十一條會員應指派經本中心認可的交易員代表其從事交易活動,並對其在交易市場內的交易行為負責。會員指派或更換的交易員應經本中心培訓並獲由本中心頒發的交易員證書。交易員應對其交易代碼保密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交易市場每周一至周五開市,國內法定節假日不開市。涉及交易幣種的國家或地區節假日時,則該交易幣種只進行交易,交割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
第十三條本中心認為確有必要,可變更開市或閉市時間,並報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偶發事故,本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暫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後,本中心應立即恢復交易。
第十五條當交易市場發生異常情況時,按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運行應急方案》處理。
第十六條本中心交易方式有:1現場交易:交易員進入本中心固定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2遠程交易:經本中心批准,交易員在會員自行選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交易員應該遵守交易市場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對違反規定的交易員,依其情節不同,本中心有權給予口頭警告、書面通報、直至取消其交易員資格的處分。
第十八條交易市場實行分別報價、撮合成交的競價交易方式。
第十九條交易員報價後,由計算機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外匯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的順序進行組合,然後按照最低賣出價和最高買入價的順序撮合成交。
第二十條當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相同時,報價即為成交價;當買入報價高於賣出報價時,成交價為買入報價與賣出報價的算術平均數。
第二十一條報價尚未成交前,交易員有權對其原報價進行變更或撤銷。交易員變更報價後,其原報價的時間順序自動撤銷,依變更後報價時間排列。
第二十二條交易員應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和價格浮動范圍內進行報價。
第二十三條交易市場的外匯價格採用直接標價法,即每一單位外幣等於若干元人民幣,人民幣以後保留四位小數。
第二十四條交易市場實行價格公開,公布當日交易開盤價、收盤價、最高成交價、最低成交價、最新成交價等必要的市場信息。開盤價為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二十五條交易市場實行本外幣集中清算的辦法,會員進行的外匯交易通過本中心統一清算。
第二十六條用於清算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交割入帳。
第二十七條會員間的外匯資金清算通過本中心在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戶辦理,人民幣資金清算通過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帳戶辦理。
第二十八條會員在辦理清算手續的同時,應按規定的比例繳納手續費。
第二十九條凡清算資金遲延到帳的,本中心有權提出警告、通報、直至暫停交易。同時要求清算資金到帳並繳足罰息。
第三十條交易市場實行清算基金制度。會員應根據本中心規定繳納清算基金。
第三十一條清算基金由本中心實行專項管理,用於資金清算發生差額時的墊付和出現風險時的支付。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及修訂權屬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暫行。

❼ 中國目前的個人外匯交易有什麼管制嗎

中國大陸對外匯交易是允許的.但是中國政策一直是外匯管制.這里管制回有多個層面管制

例如中國不答允許大額外匯交易主要是擔心外匯干擾中國經濟發現.
對個人關注主要也是出於此目的
例如2014年中國支付阻擊海外熱錢流入中國.
每個公民外匯兌換交易額度最高是5萬美金每年.

注意事項:
1.換一個角度,中國由允許個人外匯買賣,尤其是銀行,幾乎所有銀行都有外匯黃金投資交易.所以中國個人外匯交易類似股票和期貨,都是慢慢放開門檻的.
外匯比股票和期貨的好處在於
隨時買賣 隨時平倉
2.保證金的交易模式。杠桿比例,可以以小博大。
3.雙向交易模式,可以買漲也可以賣跌。
4.24小時不間斷的交易,進場機會多多所以我們選擇投資理財最好是選擇知名度比較高的品牌一些的平台和代理,去做投資的時候最好先看一些基礎的外匯交易知識,看看視頻,模擬模擬操作下.真正搞清楚了.再去投資和學習.現在國內投資外匯黃金沒有幾千萬估計也最少幾百萬,慢慢等中國開放吧.

❽ 現在中國政府對於外匯市場,外匯交易商有什麼規定

外匯交易商在中國的代表處都是以咨詢名義進駐的 只允許宣傳和咨詢
目前這方面的監管中國處於灰色地帶
艾拓斯是澳洲華人開設的平台 有澳洲監管 但是澳洲的監管力度 和NFA FSA沒法相提並論

❾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9)外匯交易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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