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5年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怎麼填存量權益登記表
我最近也在填,我們填的是境內直接投資外方權益統計表,系統還沒填,因為系統不穩定,老是錯誤,打電話給外管局,讓我過幾天再試。我還在試驗中。
Ⅱ 2015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報時間
年報時間:2015年4月21日至6月30日為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報辦公時間。
年報方式:1. 外經貿局、財政局、統計局年報:企業登錄網站(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年度運營情況網上聯合申報及共享系統:www.zjslhnj.gov.cn)按步驟填寫年度報告書、財政審計報表及財政部預決算系統報表等相關信息並上報,商務、財政、統計部門今年採用全程無紙化網路辦公,企業無須現場辦理提供紙質材料,同時取消對審計報告的強制要求。
2. 外匯年報:外匯年報實行企業端、銀行端、事務所端聯網報送材料,即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或者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相關銀行提交2014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外方權益確認表,報送外匯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經外匯管理局網上審核確認後即完成外匯年報手續,無需參加外匯管理局現場年報,也無需提交紙質年報材料。
四、逾期責任:對逾期不申報年報或年報申請資料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有關部門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直接撤銷批准證書,列入行政黑名單中。
Ⅲ 2012年外企聯合年檢外管局送什麼資料和往年一樣嗎
外匯部門年檢需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www.SAFESVC.GOV.CN)下載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直投系統)軟體,安裝後網上申報。按「誰審計、誰報送」的年檢方式,參檢的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需委託承擔其外匯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申報外匯年檢信息,外匯局不再收取紙質材料。若外商投資企業因特殊情況未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申報年檢信息的,需自行通過直投系統外商投資企業埠,向外匯局提交電子數據,同時到外匯局提交紙質材料。
資料如下:
1、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代申報年檢信息的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無需到外匯局提交紙質材料。
2、未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填報並提交電子數據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2011年底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外匯部分)信息登記表;
(2)經審核的2011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確認表;
(3)2011年末資產負債表;
(4)2011年度利潤表;
(5)2011年度審核報告。
Ⅳ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什麼要用 37 號文替代之前的 75 號文
原因是:
一、 文件出台的目的,75號文的初衷可以總結為「發展非公,支持創投,規范投融資涉及的跨境資本交易。」而37號文的是「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走出去,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便利投融資,服務實體經濟。」
75號文強調的所有制改革37號文木有了,75號文是2005年出台的,結合當時的時代背景始自90年代中期的所有制改革遇到了瓶頸,國家希望通過開辟一條資產證券化的途徑打開局面,但所有制的變革只是資產證券化的伴生品,而不是實質,為了更貼近資產證券化的本真,37號文代之以強調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37號文同時強調了「服務實體經濟」,看得出國家還是想把證券化所得導向實體經濟,這一點仍是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框框(因為國外有大量案例說明資產證券化的所得流向金融等),比如我在執行這個文件的時候就要看是否資金是用於實體經濟,如果不是我就認為違背了37號文。
二、 基本概念的變化
37號文關於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中添加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放寬了對發起人資產的限制,不但允許靠境內資產融資的資本調回,也允許靠境外資產融資的資本調回,這一點比較符合SPC融資的特徵,SPC相較於SPT就是SPC可以有更靈活多樣的資產組合。對於境外資產或權益37號文第三條要求要經過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登記,但是其實外匯局沒有辦法為境內居民個人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也就是您個人在外國有房子有地,就算它們被SPC真實購買,成為待證券化的資產,抱歉,也登記不了。
另外,37號文依然強調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注意是境內企業資產,這一點上我認為是37號仍然有局限,和全面放開資產證券化管制仍有一定距離,資產證券化這個行為本身不介意是誰的資產,資產證券化強調的不是企業信用,而是資產信用,只要該資產能在未來帶來穩定的現金流就能證券化,比如我個人有一台CT機,租給一個買賣很好的大醫院,未來這台CT機能給我提供穩定的現金流,我就可以將這台CT機證券化,換來現在的錢干別的。但是這種行為顯然不是37號文允許的,因為CT機不是企業資產。也就是37號文仍然把SPC返程當成一種境內企業融資手段看待。
37號文中返程投資依然規定是通過直接投資渠道,而不是單獨為SPC返程開辟一個渠道,這種設計其實存在一定問題,SPC返程投資是個融資行為,和直接投資行為還是有區別的,直接投資行為外方追求的除了利潤外還有對企業的實際控制,而SPC返程後企業的實際控制權還在發起人手中,境外資本市場投資者只是追求利潤,對企業沒有話語權,把這兩者混在一起對於了解我國的來自境外的資本結構不是特別有利。雖然我和上級部門提過多次,但是未被採納。
三、增加了禁止性條款
37號文第四條是禁止性條款,不準這呀不準哪,體現了法無禁即可為思想,是個進步,但是我去,你這禁止性條款規定的也太模糊了吧,「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我認為煙草行業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我管的一畝三分地全都不能證券化融資,這行嗎?瞬間覺得自己權力好大的說。
四、增加了非上市SPC涉及ESOP的規定。
創業高管們可以在境外設SPC直接利用國外的私募基金激勵自己了。
五、細化了罰則,不再是一「逃匯「以蔽之。
總結,37號替代75號文,雖然沒啥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還是能看出外匯局的行政思路轉變上有可喜之處,不再一廂情願頤指氣使的說,我覺得你是什麼你就得是什麼,而是說我先了解你是什麼我能為你做什麼,同時又該限制什麼。雖然離真正的松綁資產證券化還有一段距離,但是畢竟近了一步。
PS:針對第二點第一段的修正,慚愧,因為我只看了文件,沒仔細研究具體的操作指引,有些細節沒看到,37號文本次開放的程度比我想像的要大,在操作指引中有這樣一段:「對於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在境內居民個人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詳細說明理由後,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應根據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則,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補登記。對於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這么規定的話,如果你個人在境外有資產的話真的也可以證券化融資了,但是由於這條規定的比較寬泛,對於我這樣的濫好人來說可能你出了說明函就給你補了,但是較真的人可能就該問,喲房子怎麼來的?買房子的錢哪來的?境內匯出的?當時是以什麼名義申報的呀?我查查收支申報,那時候說瞎話了吧,你看不合法吧,不能補!雖然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但是畢竟給個人境外資產證券化的合法化留了一個門縫。
Ⅳ 你覺得入境我國中國的人需要具備哪些基本要求,方可入境
提問
網路知道
中國政府對於入境的外國人有哪些要求,是否也像入境美國那樣嚴格。
我來答
1條回答
Alaaf_W
LV.10 推薦於 2016-03-21
外國人入境須知
1、國(境)外人員進入萬年縣轄區必須持有效護照或其它有效證件。
2、國(境)外人員進入萬年縣轄區後,在市區或城鎮停留的必須在24小時內到當地派出所或賓館進行臨時住宿登記;在農村停留的必須在72小時內到當地派出所申報臨時住宿登記。
3、國(境)外人員在萬年縣轄區內就業的,需取得《外國人就業證》或者《外國專家證》。
4、外國人來萬年縣定居的,需提供外國定居身份確認表。
5、外國人申請簽證、居留許可的,需提供有效護照、簽證和臨時住宿登記表,以及相關的證明。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四十條之規定,對非法入出中國國境的外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處500元罰款,總額不超過5000元,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根據四十三條規定,對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私自謀職的外國人,在終止其任職或就業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對私自僱用外國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四十五條之規定,對不辦理住宿登記或者不向公安機關申報住宿登記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證件外國人的責任者,可以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7、根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對不辦理暫住登記或者暫住證的台灣居民,處以警告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三十八條之規定,逾期非法居留的,處以警告,可以單處或並處每逾期1日100元的罰款,總額不超過4000元。
Ⅵ 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2012年年檢有個「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確認表」這個應該怎麼填
那一部分不知道怎麼填寫呢?
第一項:外方投資者實際出資額就是注冊資本,第回二項:外方享有的公答積金及留存收益額等於(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外方股權比例
第一項和第二項在審計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中 所有者權益中可以體現。
第三項:已分配但為匯出的外方股利 這一項從相關審計報告是找不到的,要從公司台賬中查找,即已經做了分配但是現在還沒有匯出境外的股利。應該不也可以通過外匯年檢。
第四項:外匯賬戶余額從外匯審計報告外匯收支情況中,即外匯貨幣資金。來源於外匯賬戶的余額對賬單
後面的信息在外匯審計報告外匯收支情況表下面都可以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