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現在的外匯政策急求~
國家對外匯沒有放開也沒有禁止的,看各地地方對政策的理解程度,有的寬松有的嚴格的
2. 現在外匯和現貨開始已經整頓了還可以做什麼投資
可以去做期貨啊前景很不錯的
3. 外匯市場國家在整頓嗎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逃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強制收兌,並處逃匯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四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五其他逃匯行為。第四十條 有下列非法套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並處非法套匯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四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五非法套匯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一條 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擅自超出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外匯指定銀行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第四十三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人民幣匯率管理、外匯存貸款利率管理或者外匯交易市場管理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境內機構有下列違反外債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辦理對外借款的;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對外擔保的;四有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的。第四十五條 境內機構有下列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的;二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三私自改變外匯用途的;四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第四十六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規定,擅自在境內、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的,出借、串用、轉讓外匯帳戶的,或者擅自改變外匯帳戶使用范圍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撤銷外匯帳戶,通報,批評,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規定,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或者重復使用進出口核銷單證的,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一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為什麼網上那麼多投資平台沒有去整治,像炒外匯期貨的,都合法嗎
是否正規合法可以通過下面幾點來判斷:
1、是否是正規交易所會員。非法貴金屬公司是打著非法交易所會員的旗號鼓吹宣傳的,沒有給投資者正當的會員資質;而正規貴金屬公司隸屬於國家正規交易所會員,是有正規資質的,並且受到交易所的規范和監督。
2、是否有誇大收益。非法貴金屬公司總是在宣傳時候誇大收益,刻意去隱瞞風險;而正規貴金屬有正規的杠桿比率、保證金制度及手續費等。
3、出入金是否真正自由。非法貴金屬公司是入金容易出金難;而正規貴金屬公司出入金無限制,投資金可以隨時自由操作。
4、是否自主交易。非法貴金屬公司是代客操作或者可以代客操作,非法投資金自行理財;而正規貴金屬公司投資者是100%客戶自主交易,嚴禁代客操作理財的。
5、軟體行情是否真實。非法貴金屬公司是虛假報價,通過後台操作篡改行情;而正規貴金屬公司是完全真實行情,100%及時、准確對接國際盤報價,不存在任何不一致狀況。
6、交易軟體是否可靠。非法貴金屬公司後台隨意更改操盤點位,影響投資者投資收益;而正規貴金屬公司交易軟體是國際通用的正規交易軟體MT4,公開透明,有口皆碑,客戶可以透明操作,不受任何影響。
7、指導是否另有企圖。非法貴金屬公司是虛假喊單,以騙取投資者資金為目的;而正規貴金屬公司擁有專業導師團,24小時為投資者提供投資保障。
8、代理商如何管理。非法貴金屬公司大肆發展代理商,門檻低,管理混亂,只求人數多;而正規貴金屬公司有正規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正規資質證明,制度嚴格,管理規范。是否是合法正規的外匯平台,可以在外匯天眼或是外匯資質查詢網站上進行甄別,投資者可以搜索http://u19c。m1。xinclo。xyz網站後查詢。
5. 外匯交易所整頓怎麼樣了
現在地方政府驗收各自管轄的交易所,目前應該陸續都上報整改驗收情況了,等待國務院的批文。
6. 國內現貨投資清理整頓外匯能是下一替代品嗎
你想多了,外匯在國內是明文規定的違法的。代理商的危險系數比現貨還要大
7. 中國先整頓後開放外匯保證金
對於7月15日大力整頓
和十月一日的整頓
關閉了蠻多非法平台
為了完成WTO協議外匯保證金會逐漸開放
8. 國內外匯平台被整頓了嗎
肯定是會整頓的,現在這么多黑平台,肯定是要管制的
9.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
一、逃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套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行為
定義: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行為
定義:指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外匯整頓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
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匯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