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匯局有哪些主要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8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管理》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六)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七)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八)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㈡ 外匯管理局是什麼級別
國家外匯復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制,內設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監察室等9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管理》雜志社等4個事業單位 。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㈢ 國家外匯局待遇值得去嗎
業內聽說還是不錯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專目管理司屬、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設有34個分局、2個外匯管理部。即在省、自治區、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
直轄市設立分局;在北京、重慶設立外匯管理部;在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寧波市設立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在有一定外匯業務量、符合條件的部分地區(市)、縣(市)分別設立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分支機構與當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分支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㈣ 公司對外付匯需要向外管局申報嗎
是的。
1、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外匯管制,除貨物或技術進出口貿易、對外服務貿版易和對外投資,一般企業不能夠權隨意對外進行收支(收付款)。
2、屬於上述項目的業務收支,也都需要到外管局做對應的備案。之後才能夠到指定銀行開立外幣賬戶根據你們的實際需求,到外管局直接咨詢。
㈤ 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的是哪個機構
國家外匯管抄理局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簡介: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行政級別為副部級。內設9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其中2個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㈥ 外匯管理局和中央匯金公司的區別
國家外匯管理局(簡稱外管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一個金融機關,是專中國人民銀行管屬理的副部級國家局,負責管理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外匯局內設7個職能司,分別為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另設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
外匯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寧波市設立分局,共34個;在北京、重慶設立外匯管理部,共2個。外匯局的分支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共用辦公設施。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的國有獨資公司。直接控股參股金融機構包括六家商業銀行、四家證券公司、兩家保險公司和四家其他機構。所以兩者之間並非完全沒有關系
㈦ 外匯管理局和外匯交易中心是什麼關系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內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容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交易中心),為中國人民銀行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交易系統並組織市場交易;辦理外匯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幣同業拆借及債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務;提供網上票據報價系統;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信息服務;開展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 ,內設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內目管理司、容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監察室等9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管理》雜志社等4個事業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㈨ 請問外匯管理局隸屬哪個部門
國家外匯管理局隸屬於中國人民銀行(PBOC),長期以來一直保守地管理著中國迅速膨脹的外匯儲備。
國家外匯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SAFE)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18號華融大廈 郵編:100037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根據中國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採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
(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
(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1996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底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後,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中國的外匯管理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人民幣完全可兌換的長遠目標。不斷改進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手段,完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措施,圍繞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和人民幣匯率穩定,加強銀行外匯收支監管,打擊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整頓和規范外匯市場秩序,最終實現包括資本項目可兌換在內的人民幣完全可兌換,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㈩ 國家外匯管理局,銀監局,人民銀行各負責什麼呢
離岸帳戶主要是外管局審批、管理,深圳的銀行有開立的,這種業務不是在全國每個省都能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