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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泛亞貴金屬詐騙案

發布時間:2021-04-21 03:57:00

⑴ 不知道詐騙案好破嗎

建議配合調查

貴金屬公司涉嫌詐騙一百多萬,員工怎麼判刑

如果是共同犯罪,以詐騙總金額定罪論處。判輕判重,則是要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一、概念。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法條與司法解釋。
1、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司法解釋。
(2011年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996年司法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3、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⑶ 公司做貴金屬老闆涉嫌詐騙員工不知情的工資能要回來嗎

怎麼詐騙呢?你和那家公司有簽訂勞動合同嗎?

⑷ 我們在昆明泛亞小額貸款被騙了想報警有用嗎

具體案情不清楚, 在法律角度考慮要構成詐騙需要具備很多條件、如果真的構成詐騙可以去經偵報案處理、但是一般情況下都是指構成民事糾紛問題、需要自己去法院進行訴訟。

⑸ 泛亞集資詐騙案一共多大金額!主犯逃脫了

應該四百億左右吧,主犯跑了。

⑹ 我在智天貴金屬投資被騙了20萬怎麼辦

馬上報警,拖得越久越不利。讓警方幫忙解決。

針對政策性陷阱,國家經貿委博士後研究員趙曉給投資者的建議是:

1、加強與政府溝通,保證政策信息來得更快更准確,因為政策的確包含著巨大的商機;

2、忌貪小便宜吃大虧,不能僅僅因為政策優厚而不顧投資的其它條件;

3、提高對政策的應用水平,不要把寶全押在政策商機上,要根據自己的實力進行投資;

4、政策應用適當,不要過頭,留心政策的變化。

(6)昆明泛亞貴金屬詐騙案擴展閱讀:

1、報警。需要說明的是,各地的報警電話都是110,不會是其他的號碼。報警後,雖說挽回損失的希望不大,但還有萬一的機會。

2、長點心。以後別再上這種當。要牢記這句古語:「吃一塹,長一智。」也不要再相信天上掉餡餅的事了。特別是像網k絡h刷t單,網a絡a兼a職之類的騙局。

3、把自己的經歷說出來,警示他人。讓善良的無辜之人不再上當受騙。

4、需要強調的是,不要相信網路黑客什麼的會給你找回錢財,全部都是先收你費,然後把你拉黑的。相信黑客能找加被騙錢財的,往往是另一個騙局的開始。

5、如果是支付寶轉賬,這是即時到賬交易,一旦支付成功,款項就已經進入他人賬戶,無法退回。可以嘗試聯系支付寶的工作人員,反饋被騙情況。

把對方支付寶賬戶舉報核實,如果核實情況屬實,支付寶會把對方賬戶進行相應的監管和限權,以免其他人繼續受騙。

⑺ 昆明泛亞稀貴金屬貿易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昆明泛亞稀貴金屬貿易有限公司於2011年3月25日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劉福強,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貴金屬實物產品、礦產品的銷售(黃金除外)等。
法定代表人:劉福強
成立時間:2011-03-25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3010010024070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座1棟B座701室

⑻ 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的爭議事件

泛亞兌付危機持續發酵。眾多投資者來到北京維權 。
2015年7月15日,泛亞有色交易所發布公告,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委託受託交易商近日出現了資金贖回困難,在委託受託業務合同期限內,部分受託資金出現了集中贖回情況。此後,涉及全國20餘萬投資者,據稱總金額達400億元的泛亞交易所流動性危機浮出水面,投資者已在位於昆明的泛亞總部等地展開多次維權活動。
根據其官網介紹,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2011年於雲南成立,是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屬交易所,中國客戶資產管理規模最大的現貨交易所。以保本保息、資金隨進隨出為特點的活期理財產品「日金寶」為代表,泛亞在過去四年時間里迅速膨脹。
新京報記者采訪多位投資者了解到,他們投資的正是這款產品。簡單來說,日金寶的委託方為日金寶投資者,借款者則是有色金屬貨物的購買方。投資者購買日金寶理財產品,也就是為借款者墊付貨款,借款者則按日給投資者支付一定利息,並在約定時間購買貨物償還本金。
多位投資者表示,最早在4月份,泛亞資金鏈就已出現問題。河北的陳女士表示,3月17日開始買,一共存了3300萬,但從4月13日開始,資金就轉不出來了。「泛亞反復說市場在打新股,所以流動性不足,讓我等等,但一直沒有進展。」
8月31日,泛亞所停止委託受託業務。新京報記者獲得的一份泛亞內部文件顯示,泛亞目前正在准備向投資者推出三種解決方案,其中一種是委託方將代持貨物在交易所新系統現貨盤面掛牌賣出,所得收益歸資金受託方。
多位投資者表示,目前已對泛亞失去信任,希望政府成立工作小組,並邀請機構代表、客戶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士參與到處理小組中,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 立案偵查
2015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情況的通報(八)》。
通報稱,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兌付危機以來,雲南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立即責成昆明市和省有關部門成立專項工作組,進行調查核實。昆明市政府迅速組成專項工作組,全力開展各項工作。經前期大量調查,判明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公安機關已依法立案偵查。
調查處理
2016年2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通報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有關情況。昆明等地公安機關自2015年12月1日起,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泛亞有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立案偵查,並對該公司密切關聯公司和授權服務機構依法開展調查。
經初步調查:昆明泛亞有色於2012年4月擅自改變交易規則,推出「委託受託」業務,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與雲南天浩稀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關聯公司,採取自買自賣手段,操控平台價格,製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時昆明泛亞有色統一印製大量宣傳材料,通過全國各地授權服務機構及公司網電部將「委託受託」業務包裝成「日金寶」、「日金計劃」等產品,承諾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與貨物漲跌無關,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實際控制的「資金池」,套取大量現金。
犯罪嫌疑人
昆明泛亞有色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長單九良等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與此案相關的一批犯罪嫌疑人被各地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依法查封、凍結、扣押了一批涉案資產,並在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開展調查取證、甄別涉案資產等工作,全力以赴追贓挽損。

⑼ 泛亞騙局事件

泛亞事件是由該交易所旗下一款產品「日金寶」所引發的。該產品是一款資金隨進隨出、年化約13%、每日結息實時到賬的項目,豐厚的收益吸引了眾多投資者。

然而從2015年4月開始,投資者的資金開始無法取回,泛亞逐步限制交易,到了2015年7月就連投資者存放在泛金所賬戶的個人資金也遭到「凍結」。隨後,泛亞事件不斷升級,其模式更暴露出龐氏騙局、不規范經營、挪用資金等質疑。

2015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報稱,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公安機關已依法立案偵查。

(9)昆明泛亞貴金屬詐騙案擴展閱讀:

龐氏騙局是對金融領域投資詐騙的稱呼,金字塔騙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法的傳銷集團就是用這一招聚斂錢財的,這種騙術是一個名叫查爾斯·龐茲的投機商人「發明」的。龐氏騙局在中國又稱「拆東牆補西牆」,「空手套白狼」。簡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

查爾斯·龐茲(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紀的義大利裔投機商,1903年移民到美國,1919年他開始策劃一個陰謀,騙子向一個事實上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許諾投資者將在三個月內得到40%的利潤回報,然後,狡猾的龐茲把新投資者的錢作為快速盈利付給最初投資的人,以誘使更多的人上當。由於前期投資的人回報豐厚,龐茲成功地在七個月內吸引了三萬名投資者,這場陰謀持續了一年之久,才讓被利益沖昏頭腦的人們清醒過來,後人稱之為「龐氏騙局」。


參考資料:龐氏騙局-網路

⑽ 雲南泛亞惠普金融中心詐騙21000元,怎麼追回

你是貸款被騙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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