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區別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利於公司了解、掌握股東的人數及股票的流向,但發行和流通手續相對復雜,一般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目前A股市場發行的為不記名股票。
『貳』 記名股相對於不記名的股票有什麼優勢
1、股東權利歸屬於記名股東
對於記名股票對於股東而言,激勵模式對激勵對象有嚴格的業績目標約束,權、責、利的對稱性較好,能形成股東與激勵對象雙贏的格局,故激勵方案較 易為股東大會所接受和通過;只有記名股東或其正式委託授權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東權。除了記名股東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經記名股東轉讓和經股份公司過戶的)不具有股東資格。
2、認購股票的款項不一定一次性繳足
繳納股款是股東基於認購股票而承擔的義務,一般來說,股東應在認購時一次性繳足股款。但是,基於記名股票所確定的股份公司與記名股東之間的特定關系,有些國家也規定允許記名股東在認購股票時可以不一次性繳足股款。
3、轉讓相對復雜或受限制
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且要服從規定的轉讓條件。一般來說,記名股票的轉讓都必須由股份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這樣受讓人才能取得股東的資格和權利。而且,為了維護股份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有時會規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如有的國家規定記名股票只能轉讓給特定的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4、便於掛失,相對安全
記名股票與記名股東的關系是特定的,因此,萬一股票遺失,記名股東的資格和權利並不消失,並可依據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掛失,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 我國《公司法》對此的具體規定是: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叄』 哪些股票為記名股票
一,記名股票:
所謂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稱的股票。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 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人, 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 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票同為 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記名股票不得私自轉讓,在 轉讓過戶時,應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換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並將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
按 照本條規定,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 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 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肆』 記名股票的特點都有哪些
記名股票有如下特點:
(1)股東權利歸屬於記名股東。
(2)可以一次或分次繳納出資。
(3)轉讓相對復雜或受限制(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4)便於掛失,相對安全。
『伍』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及其二者的區別
區別就是記載方式的差異,凡是在股票上記有股東姓名的,並同時把股東的姓名載於企業股東花名冊之上的股票,被稱為記名股票。凡是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稱為無記名股票。
『陸』 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的差別在於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它與不記名股票相對應。過戶要辦理過戶手續。
所謂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稱的股票。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 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人, 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 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票同為 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記名股票不得私自轉讓,在 轉讓過戶時,應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換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並將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按 照本條規定,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 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 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不記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不記名股票只憑股票所附息票領取股息,可以自由轉讓,不許辦理過戶手續。
『柒』 無記名股票的無記名股票特點
無記名股股票所有權的特點是必須具體地佔有股票本身,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需要經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東大會的消息。無記名股票的好處在於發行手續簡單,易於購買和轉讓,不足之處在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1、股東權利歸屬股票的持有人
確認不記名股票的股東資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記載為根據,而是以佔有的事實為根據。因此,持有該股票的人就是股東,就可以行使股東權利。也因為這一點,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為,不記名股票的印製特別精細,其印刷技術、顏色、紙張、水印、號碼等均須符合嚴格的標准。
2、認購股票時要求繳足股款
不記名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若允許股東繳付部分股款即發給股票,以後實際上將無法催繳末繳付的股款,故認購者必須繳足股款後才能領取股票。
3、轉讓相對簡便
與記名股票相比,不記名股票的轉讓較為簡單與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讓人交付股票便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不需要辦理過戶手續。
4、安全性較差
因為沒有記載股東姓名的法律依據,所以,不記名股票一旦遺失,原股票持有者便喪失了股東權利,且無法掛失。 公司對股東情況難以控制,可能導致經營風險較大。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捌』 記名股票的記名股票的特點
記名股票與記名股東的關系是特定的,因此,萬一股票遺失,記名股東的資格和權利並不消失,並可依據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掛失,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
我國《公司法》對此的具體規定是: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繳納股款是股東基於認購股票而承擔的義務,一般來說,股東應在認購時一次性繳足股款。但是,基於記名股票所確定的股份公司與記名股東之間的特定關系,有些國家也規定允許記名股東在認購股票時可以不一次性繳足股款。
『玖』 中國股票是記名還是不記名
兩者都有。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它與不記名股票相對應。過戶要辦理過戶手續。
不記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不記名股票只憑股票所附息票領取股息,可以自由轉讓,不需辦理過戶手續。
股東開立的證券交易賬戶是記名的,記載的是賬戶持有者的名字,但賬戶中的a股股票(電子形式)是不記名的,股東賬戶中的記載股票余額表示該股東是一定數量股票的合法持有者,不需要變更備置於公司中的股東名冊,也不需要對股票作任何背書,這說明無記名股票的設權證券,這不同於記名股票。記名股票交易需要股東以背書或其他合法形式轉讓,轉讓後需要變更公司股東名冊,這說明無記名股票屬於證權證券。
『拾』 無記名股票相對記名 股票的優點
所謂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記載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可以任意轉讓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種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這種股票所有權的特點是必須具體地佔有股票本身,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需要經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東大會的消息。無記名股票的好處在於發行手續簡單,易於購買和轉讓,不足之處在於公司對股東情況難以控制,可能導致經營風險較大。按照規定,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釋義】本條是關於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規定。
一、記名股票。所謂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稱的股票。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 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人, 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 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票同為 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記名股票不得私自轉讓,在 轉讓過戶時,應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換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並將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按 照本條規定,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 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 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二、無記名股票。所謂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記載 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可以任意轉讓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種 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
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這種股票所有權的特點是必 須具體地佔有股票本身,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需要經常向 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東大會的消息。無記名股票的好處在 於發行手續簡單,易於購買和轉讓,不足之處在於公司對股 東情況難以控制,可能導致經營風險較大。按照本條第二款 規定,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 無記名股票。
記名股票。所謂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稱的股票。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 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人, 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 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票同為 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記名股票不得私自轉讓,在 轉讓過戶時,應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換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並將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按 照本條規定,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 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 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無記名股票。所謂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記載 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可以任意轉讓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種 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 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這種股票所有權的特點是必 須具體地佔有股票本身,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需要經常向 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東大會的消息。無記名股票的好處在 於發行手續簡單,易於購買和轉讓,不足之處在於公司對股 東情況難以控制,可能導致經營風險較大。按照本條第二款 規定,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 無記名股票。
參考資料:http://gp8.xinwen66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