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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對外擔保

發布時間:2021-04-21 17:35:51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屬企業。版
其,指的是控股權股東、實際控制人。
可以參閱深交所下發的 《關於對存在資金佔用或違規擔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有這段解釋。

㈡ 如何合法規范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回股東利益的行答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

㈢ 上市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審核批準的對外擔保包括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版。須經股權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㈣ 上市公司對外提供重大擔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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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有擔保股票 是什麼意思啊

擔保證券:
① 擔保證券是「無擔保證券」的對稱,是指以某種方式作為擔保,保證本息償付的證券稱作擔保證券;
② 如以發債公司的不動產和動產(如商品、銀行存款、股票、債券等)作擔保的公司債券,或以政府、信譽好的銀行及發債公司的母公司作擔保人的公司債券;
③ 當發債人無力償還本息時,可通過拍賣發債人的擔保品或由擔保人為其償還本息;
④ 擔保證券的風險小於「無擔保證券」,所以其利率 通常也比較低。

擔保證券主要是由公司發行,其形式主要有財產擔保和第三者擔保兩種。

1.財產擔保是以公司的不動產、動產作擔保
一般由信託銀行對擔保品進行評價,包括擔保品以市價摺合的價值額、擔保品將來的收益等等。如果發債公司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必須處理擔保品,變價收入用以償債。還有採取以公司全部財產擔保發行債券的,這種擔保制度僅適用於信譽高的大型企業。

2,第三者擔保
主要是指政府、信譽好的銀行或發債公司的母公司來作為擔保人,當發債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由擔保方進行償付。對公司發行債券是否需要提供擔保,各國的要求不盡相同。在美國無擔保債券是公司債券的主流,而在日本,長期以來則實行擔保制度。一般來說,擔保債券比無擔保債券風險要小些,但利率也相對低一些。

㈥ 什麼是對外擔保,以及對股票有何影響

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擔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包括:融資擔保、融資租賃擔保、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其他具有對外債務性質的擔保。 公司是否可以從事對外擔保行為,法律已明確不作禁止,公司對外擔保盡管也屬於經營項目,但卻屬於一種非常規性經營行為,對此法律規定該行為並不必然授予公司經營層行使。公司一旦承擔擔保責任,則必然會對公司特別是股東利益產生直接的影響,加上多年來現實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經理的違規擔保行為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所以立法者認為公司的對外擔保決策權力必須由公司所有者-----股東行使。 因對外擔保而引起的債務糾紛、資金問題不僅困擾著相關的上市公司,也拖累了相應個股。對個股來說,公司對外擔保可以說是個利空,至少不是什麼好消息,至於影響究竟有多大,並不能一概而論。通常來說:對外擔保多了肯定不好,一旦被擔保方出了問題會導致上市公司的巨額虧損, 現在的對外擔保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互保和對子公司的擔保,後者關系不大,前者容易出問題!

㈦ 上市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審核批準的對外擔保包括哪些內容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抄對外擔保,襲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㈧ 股票擔保和融資有什麼不一樣

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的主要區別
一、融得的標的物不同
融資融券顧名思義,可以融得資金,也可以融得證券,融得的資金再買股票就增強了多方力量,融券則增強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資融券是一種即可做多也做空的雙刃劍。股票質押融資只能融得資金,無法做空。
二、融得資金的用途不同
這點可能是兩者最大的區別。融資融券中的融資,獲得的資金通常必須用來購買上市證券,增強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一定條件下加快了證券市場價值發現功能。股票質押融資則不同,融得的資金可以不用來購買上市證券,當然,針對具體的融資主體,國家對其融得資金的用途會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證券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只能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見,融資融券與資本市場聯系更緊密,股票質押融資可能既涉及資本市場,也直接涉及實體經濟。另外,與股票質押融資有個相類似的概念是股權質押融資,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權提供擔保以融通資金。
三、擔保物不同
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都是是對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擔保物。融資融券中,擔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現金。股票質押融資則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因此擔保物不可能再用現金,它的主要擔保物是有價證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公司債券等。
四、資金融出主體不同
融資融券在各國採取了不同的運作模式。例如,在美國市場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專業化模式下,融出資金的中介有證券公司和證券金融公司,但最終的資金融出方通常是銀行。我國當前採取的運作模式則規定資金融出的直接主體是證券公司,即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證券向客戶融資融券;同時,確立了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的制度。股票質押融資一般由銀行、典當行等機構辦理,資金融出主體與融資融券有明顯區別。
五、杠桿比例與風險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資融券相比股票質押融資而言,風險可控程度更高。由於融資融券所獲得的資金或證券都有專門的賬戶記錄,因此監控其市值變化、測算風險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證金相對都是比較容易的。並且,融資融券的杠桿比例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在市場整體風險不大時可適當放大杠桿比例,反之則可收緊。股票質押融資實質是質押貸款,其資金用途雖然可能會有限制,但監控難度顯然大得多,當股票市值下跌時,借款債權的風險就隨之增加。
六、產品屬性不同
融資融券是一種標准化的產品,在交易規則和合約細節上,都有比較明確具體的安排或規定。例如,融資融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銀行分別有專門的賬戶登記相關的股票和資金並可方便地查詢,股票和資金來龍去脈一目瞭然;融資融券可採用的杠桿比例有統一規定;融資的資金借出成本不得低於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融資用來購買的股票或者融券可獲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圍之內,等等。股票質押融資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
七、對機構投資者的影響不同
就個人投資者而言,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購買股票,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兩者對機構投資者的影響就不一樣了。例如,對於證券公司而言,融資融券拓寬了業務收入渠道,是一個基於創新產品的盈利增長點,而股票質押融資對於券商來說盈利能力沒有改變,融來的資金只能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不足。

㈨ 股東對外擔保

如果股東以公司的名義,股份等對外擔保,需遵守公司章程,對違法公司章程的擔保行為,擔保無效
如果以個人名義擔保,則不需要
股份公司擔保決議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而無效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就行表決。
顯然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規定,章程規定不經股東大會表決的也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般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起訴;監事會有本法一百五十條規定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會會……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起訴或者自收到請求後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會使公司利益遭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失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
以上是股東享有的訴權,股東要撤銷公司一項決議,只有在該決議嚴重違反法定或章程規定的程序時才有可能。如果在該項擔保的會議召開或表決過程中存在嚴重程序瑕疵,股東當然可以享有訴權,但如果只是程序問題則不能申請法院撤銷,只能走以上所述的訴訟途徑。
另外,盡管該項決議可能被撤銷並進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但都只能是公司內部的事,並不影響對外已作出的擔保的效力,除非被擔保人或擔保權人存在明顯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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