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票外匯 >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政策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政策

發布時間:2021-05-01 14:46:05

1.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政策與實務具體是個怎樣的概念

去外匯管理局落實一下,這個好像牽扯到結算啊報價啊什麼的,這個需要自己親自去外匯管理局鬧清楚

2.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加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決定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地區試點。現公告如下: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見附件,以下簡稱試點法規),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試點地區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試點地區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試點地區外匯局結合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試點法規情況,動態調整分類結果。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監管期屆滿後可升級為A類。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四、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企業出口報關仍按現行規定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全國推廣後,海關總署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 試點地區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嚴厲打擊騙稅、走私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退稅、出口報關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試點期間,其他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試點地區以本公告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
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

3.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八章 罰 則

第五十四條 企業和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對違反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企業代理進口業務委託方違反規定付匯,或代理出口業務代理方未按規定收匯的,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非法結匯的,由外匯局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一)未正確提供信息,導致貿易收匯未能進入待核查賬戶,且辦理結匯;
(二)代理出口業務,由委託方收匯。
第五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由外匯局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違反外債管理規定;
(二)代理進口業務,代理方未付匯,且違反外債管理規定。
第五十八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匯局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審核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二)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
貨幣兌換特許經營機構、金融機構簽約外幣代兌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違反本細則規定,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
(二)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提交有效單證、資料或者提交的單證、資料不真實;
(三)未按本細則及相關規定將貿易收匯納入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收支超范圍、待核查賬戶之間資金相互劃轉等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四)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等手續;
(五)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核查。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留存相關資料或留存不全;
(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登錄監測系統扣減企業對應可收付匯額度;
(三)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向外匯局報告。

4.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加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決定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地區試點。現公告如下: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見附件,以下簡稱試點法規),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試點地區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試點地區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試點地區外匯局結合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試點法規情況,動態調整分類結果。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監管期屆滿後可升級為A類。 試點地區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嚴厲打擊騙稅、走私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退稅、出口報關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試點期間,其他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試點地區以本公告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
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5.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所列總量核查指標含義如下:
(一)總量差額是指企業最近12個月內被外匯局納入核查的貿易收支累計差額與貨物進出口累計差額之間的偏差;
(二)總量差額比率是指總量差額與該企業同期被外匯局納入核查的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累計規模之間的比率;
(三)資金貨物比率是指企業最近12個月內被外匯局納入核查的貿易外匯收支累計規模與同期進出口累計規模之間的比率;
(四)貿易信貸報告余額比率是指企業根據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行貿易信貸報告的月末余額合計與企業最近12個月內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累計規模之間的比率。
第六十二條 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外匯管理需要,對貿易信貸管理、登記管理、非現場核查以及分類管理的具體內容進行調整。
第六十三條 區內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參照適用本細則,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政策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貿易外匯收支適用本細則。
第六十四條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管理按照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離岸賬戶,是指境外機構按規定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的賬戶。
境內機構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門開立的賬戶,視為境內機構境外賬戶。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涉及的紙質文件資料,包括商業單據、有效憑證、證明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以及申請書、《登記表》、《分類結論告知書》以及《現場核查通知書》的原件,均應作為重要業務檔案留存備查。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外匯局應當妥善保管相關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規定的比率、金額、期限均含本值,明確規定不含本值的除外。
本細則規定的日期均為自然日,明確規定為工作日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6. 全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後,具體要如何操作呀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2011年第2號,以下簡稱公告),在制度改革全國推廣後,由海關總署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取消出口

7.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六章 分類管理

第三十八條 外匯局根據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企業分成A、B、C三類。
第三十九條 核查期內企業遵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且貿易外匯收支經外匯局非現場或現場核查情況正常的,可被列為A類企業。
第四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B類企業:
(一)存在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企業無合理解釋;
(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三)未按規定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
(四)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外匯局報告或提供資料;
(五)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聯合監管的;
(六)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C類企業:
(一)最近12個月內因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到外匯局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二)阻撓或拒不接受外匯局現場核查,或向外匯局提供虛假資料;
(三)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經外匯局綜合評估,相關情況仍符合列入B類企業標准;
(四)因存在與外匯管理相關的嚴重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處罰;
(五)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 外匯局在確定B類企業和C類企業前,將《分類結論告知書》(見附5)通知相關企業。如有異議,企業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述。
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外匯局應當對其分類情況進行復核,並根據復核情況確定其分類結果。
第四十三條 外匯局向金融機構發布企業分類信息,並可將企業分類信息向相關管理部門通報,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四條 B、C類企業的分類監管有效期為一年。
第四十五條 B、C類企業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時,外匯局應當對其在監管有效期內遵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其資金流與貨物流偏離的程度、變化以及是否發生違規行為等調整分類結果。
外匯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企業存在本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行為的,可隨時降低其分類等級,將A類企業列入B類或C類,或將B類企業列入C類。
第四十六條 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於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金融機構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對於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外,還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合同;對於以預付貨款、預收貨款結算的,應當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
(二)金融機構應當對其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電子數據核查;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三)對於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照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四)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五)其他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按照本細則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條 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逐筆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時,對於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以預付、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對於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還須審核經金融機構核對密押的外方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二)對於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三)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業務;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四)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五)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成員公司的,該企業不得繼續辦理集中收付匯業務;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主辦企業的,停止整個集團的集中收付匯業務;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條 已開辦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被列為B類的,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企業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賬戶,不得使用境外賬戶對外支付。外匯局可要求其調回境外賬戶余額。
被列為C類的,企業應當於列入之日起30日內關閉境外賬戶並調回境外賬戶余額。

8.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從事對外貿易的機構(以下簡稱企業)出口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收回貨款或按規定存放境外;進口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貨款。
企業收取貨款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出口貨物;支付貨款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進口貨物。

閱讀全文

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政策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社保和基金那個好 瀏覽:224
成都佳好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64
期貨美元標價 瀏覽:994
美元是人民幣的多少錢 瀏覽:256
小麥期貨交割價格 瀏覽:895
龍頭魯信創投的投資價值 瀏覽:553
開放式債券型金牛基金 瀏覽:453
股指期貨升就會高開嗎 瀏覽:126
景順基金二 瀏覽:277
中國外匯黃金 瀏覽:976
外匯委託買賣 瀏覽:462
蕭山外匯管理局地址 瀏覽:477
海霸王股票 瀏覽:45
bot項目投資方和項目公司負連帶責任 瀏覽:841
淺談如何加強企業投資管理的能力 瀏覽:331
綠地瀘州老窖價格 瀏覽:386
外匯占款7月 瀏覽:670
華寶油氣基金和南方原油哪個好 瀏覽:592
200008長城品牌基金檔案 瀏覽:235
聯合能源股票 瀏覽: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