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發〔2014〕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回局各省、答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規范跨境擔保項下收支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改進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之前相關規定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規定》實施後,附件3所列法規即行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附件:1.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2.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3.廢止法規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4年5月12日
❷ 單位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需提交哪些資料
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時一般需提供開戶申請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回、法人代表或負答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授權辦理業務人員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根據賬戶具體用途不同,所需提交資料會有區別,請辦理前與網點聯系咨詢詳情。
❸ 急求: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關於下發《個人結售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供參考:匯經函[2009]7號 個人結售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指引(試行)發布單位:影響級別:★★★☆☆影響領域:發布時間:簡介:匯經函[2009]7號 個人結售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指引(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分局資本項目管理處(或相關處):
為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所涉核准和其所投資企業的驗資詢證手續,特製訂有關事項的操作指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6]第3號)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性公司以境內合法所得(含人民幣利潤、減資、清算、撤資、轉股、先行回收投資或其他境內所得等)再投資境內企業時,均先由外商投資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出具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利潤等境內合法所得增加該公司注冊資本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以下簡稱再投資核准)。
二、外商投資性公司將境內合法所得轉增為注冊資本後,可以按相關法規再投資境內企業。
外商投資性公司再投資境內企業時,再投資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可憑會計師事務所工作聯系函及驗資詢證申請(流入類)、《外國投資者出資情況詢證函》、再投資核准件復印件等文件,辦理相應的驗資詢證登記手續,並應將「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詢證查詢函」(以下簡稱詢證查詢函,見附件1)及時傳真至外商投資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
三、外商投資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收到詢證查詢函後2個工作日內應填寫「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詢證查詢回函」(見附件2)並回復。
四、再投資所在地外匯局收到詢證查詢回函後,按現行規定及時辦理相應的驗資詢證登記手續。
五、外商投資性公司將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境內其他企業的,在辦妥轉增資和再投資核准手續後,可由外商投資性公司或其境內合法所得來源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資金直接劃轉至所需再投資的境內企業。
六、外商投資性公司再投資的境內企業將外匯利潤匯回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可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和完稅證明等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劃轉手續。
特此通知。
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
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准 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汽車金融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2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 書面申請; 2. 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
3.利潤產生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應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
5.申請前一日自有外匯賬戶銀行對賬單;
6.其他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所分得的利潤、紅利已繳納所得稅。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經營外匯業務的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付匯後外匯資本金符合相關規定; 2.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匯出利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到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費用匯出核准 法規依據 1.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 2.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批復文件(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境外上市費用的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4. 應當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5.其它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1.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應當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確有需要從境內匯出的,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當持相關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2.境外上市費用包括應支付境外監管部門、交易所、保薦人、承銷商、律師、審計師、評估師、銀行等境外機構的交易費、交易征費、登記費、承銷費、託管費(僅限於發行境外存托憑證)、印刷費等與境外上市行為相關的合理費用。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 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 2.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匯出上述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將有關數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
❺ 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類別
1、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等專外匯;
2、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屬戶:包括境內機構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等外匯;
3、外債專戶:包括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本金等外匯;
4、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包括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匯入的外匯;
5、外幣股票專用賬戶:包括境內機構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6、B股外匯賬戶:包括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內買賣B股的外匯。
❻ 誰知道如何填寫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申請表 詳細03
開戶銀行帳戶等是指我申請延期付匯的銀行嗎?還有匯入行和收款人名稱又是指誰的,是我
[ 標簽: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申請表 ]
其中開戶銀行帳戶等是指我申請延期付匯的銀行嗎?還有匯入行和收款人名稱又是指誰的,
1、開戶銀行帳戶可填寫任意一個外匯賬戶的開戶行(確實沒有外匯賬戶,也可填寫人民幣賬戶)
2、匯入行指國外客戶的開戶行,收款人名稱就是客戶在銀行的開戶名稱,所要付的對方名稱。
3、資料清單是你向外匯局申請延期付匯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細。
這些都不是非常關鍵的,2 也可以不填寫。你可以到外匯局辦理時再填寫,畢竟各人對政策
解釋不一樣,要求也不一樣。
其中開戶銀行帳戶等是指我申請延期付匯的銀行嗎?還有匯入行和收款人名稱又是指誰的,
開戶銀行帳戶名稱、賬戶、賬戶性質。是指你自己的公司信息。
匯入銀行和收款名稱是填寫你《INVOICE》、購銷合同上的客戶也就是你需要付匯的公司。攜
帶資料和以前辦理延期的資料是一樣。
❼ 經濟學博士劉光溪書籍《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務操作指南》 主要內容介紹
作者: 劉光溪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務操作指南》出版社: 中國商務出版社
比較新的資本項目外匯政策匯編 包含:外商直接投資,境外直接投資,金融信貸,貿易信貸,證券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個人項下幾大類的業務指引。 適用性比較強,工具書類。 但是我們國家的外匯法規政策實在是太強.........
❽ 辦理「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所需材料包括:
1、蓋有公司章的備案內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容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及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及復印件。
6、外匯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提供)。
對於資本項目,由於目前國內對資本項目仍然採取嚴格管制的政策,所以一般均需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一般包括投資外匯和外債兩大類,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核准件格式。
核准件的有效期一般很短,取得後務必抓緊辦理業務。目前對於少數資本項目業務(如金額不超過一定限額的資本金結匯等)已經是只需要外匯指定銀行審核就可以了。
❾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申請表 如何填寫
若一個股東的繳款人多於2個或同一繳款人繳款次數多於2次,可復制[2];若驗資股東多於一個,應同時復制 [1]、[2]。2、表[2]根據出資形式的不同應動態調整:當出資形式為「現匯」時,表[2]不變;當出資形式為「實物」時,表[2]中「對應的核准件編號」、「對應的銀行參考號」應改為「對應的報關單編號」;當出資形式為「無形資產」時,表[2]中「對應的核准件編號」、「對應的銀行參考號」應改為「評估報告編號」;當出資形式為「其它貨幣」時,表[2]中「對應的核准件編號」、「對應的銀行參考號」應只保留「對應的核准件編號」。3、上表中「繳款人名稱」與「驗資股東名稱」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產生非外匯管理方面的問題應由申請驗資詢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和企業自行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