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進口核銷現在新規定不用去外管局,直接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報務平台上---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中核查嗎
沒有則那個進口項下收匯就不用管的。
填銀行匯款通知單申報號和報關單號保存即可,數據保存之後,點報送。
B. 按現行國家政策規定,外匯核銷比例最低是多少
出口金額的95%。
C. 一般貿易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
現有公司內部管規定希望能幫到你! 一、 核銷單的領用及管理第一條:全公司的一般貿易出口收匯核銷單由總公司業務管理部統一向外匯管理局申領,集中保管。第二條:各有關出口企業應配備核銷單領用登記本,登記本由財務部保管。第三條:領取核銷單須憑財務部開具的調撥單及核銷單領用登記本到總公司業務管理部領用,由業務管理部在核銷單領用登記本上對領用情況登記後,由領用人將領用登記本交還財務部。二、 核銷期限第四條:各出口企業財務部應根據核銷單領用登記事項,督促、檢查核銷工作辦理情況。第五條;核銷期規定為:即期信用證及本票出口項下的核銷單,原則上一個月內核銷完畢。遠期信用證及托收出口項下核銷單,原則上一個半月內核銷完畢。第六條:過期未核銷的,由總公司業務管理部發出催辦通知。催辦後仍不辦理,又無特殊原因的,業務管理部有權哲時不發核銷單,直到辦完過期核銷單為止。三、 核銷單的核銷第七條:核銷單的核銷,總公司由業務管理部負責辦理,下屬各有關出口單位由各自單位的財務人員負責辦理。第八條:在辦理核銷單的核銷手續時應提供下列材料:核銷單、報關單、匯票副本、發票以及結匯水單正本及復印件。第九條:如結匯水單金額中已扣除押匯利息、傭金、保險費等,應提供相應的發票單據及銀行付款通知單。第十條:為便於電腦操作,單位應在核銷單備注欄上填上本單位代碼。第十一條:核銷單核銷完畢後,核銷單領用人員應及時把《出口收匯核銷回執》送總公司業務管理部銷案,並在核銷單領用登記本上註明核銷日期。
D. 外匯管理局最近關於外匯有沒有什麼新政策
核銷單不用了,不用核銷了,用外匯監測系統了。
E.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附件2:
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貨物貿易進口付匯(以下簡稱進口付匯)管理,依據《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進口單位付匯後應按規定期限到貨,進口貨物後按合同約定付匯。
第三條 外匯局依法對進口單位、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名錄管理
第四條 進口單位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應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到外匯局辦理「進口單位付匯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並簽署進口付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
第五條 本細則發布前已在外匯局辦理檔案信息或名錄登記手續的進口單位,在簽署確認書後,自動列入名錄。
第六條 本細則發布實施前未在外匯局辦理檔案信息或名錄登記手續的進口單位,需持名錄登記申請書及下列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五)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的確認書;
(七)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將進口單位列入名錄,為其辦理網上業務開戶手續並向銀行發布名錄信息。
第七條 進口單位名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變更文件或證明到外匯局辦理名錄變更手續。
第八條 進口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文件到外匯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一)進口單位終止經營或被工商管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進口單位終止或被商務部門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的;
(三)連續兩年未發生進口付匯業務的;
(四)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進口單位逾期未辦理名錄注銷手續的,外匯局可直接將其從名錄中注銷,並注銷其企業檔案。
第三章 進口付匯管理
第九條 進口單位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時,應根據結算方式和資金流向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向境外付匯的應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境內付匯的應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十條 進口單位應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准確標注該筆付匯「是否為進口核查項下付匯」,並根據實際對外付款交易性質填寫交易編碼。對一筆付匯涵蓋多種交易性質的,相應交易編碼、金額以及幣種等信息按貿易從大原則申報。進口付匯申報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應當按合同約定的貨物裝運期限,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填寫「最遲裝運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支付,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實際或預計收匯日期,如為分階段收款,按最遲一筆收匯日期填寫。
第十二條 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進口付匯以及付匯單位與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不一致等業務,未經外匯局登記,銀行不得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第十三條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需審查進口單位填寫的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並按以下規定審查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開證申請書;
(二)以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進口貨物報關單、商業發票。
對於憑匯發[2003]15號文規定的「有條件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還需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貿易方式,審查相應憑證;「不得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不能憑以辦理進口付匯。
(四)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工程承包協議、工程承包資質證明等;
(五)轉口貿易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或開證前還需審查出口合同、境外銀行開立的信用證或保函;先收後支項下還需審核出口合同、收匯憑證;
(六)深加工結轉項下對外付匯或境內以外匯結算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轉廠合同及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或「來料深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對於上述進口付匯,屬於代理進口的,還需審核代理協議;依據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需外匯局事前登記的,還需憑《進口付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1)辦理付匯。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無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
第十四條 代理進口業務,應由代理方負責辦理進口、付匯,委託方不得購匯。委託方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或將人民幣劃轉給代理方。
第十五條 下列付匯業務,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或開證前持申請書、本細則第十三條以及本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登記手續:
(一)不在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結算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外,還需提供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有關單證;
(二)「三類進口單位」貨到付款方式進口付匯的,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單證之外,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列印相關電子底賬;
(三)付匯單位與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不一致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貿易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外,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列印相關電子底賬;
(四)其他需登記的進口付匯。
第十六條 進口單位下列進口付匯業務應在進口到貨後30日(自然日)內向外匯局逐筆報告:
(一)按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進口付匯;
(二)「二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三)單筆合同項下付匯與實際到貨或收匯差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進口付匯;
(四)進口項下的退匯;
(五)列入名錄三個月以內的新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六)其他需進行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
進口單位應當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企業版)填寫《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見附2),並到外匯局現場提供相關有效商業單證或證明材料,逐筆報告其進口付匯和對應的到貨或收匯信息。外匯局對進口單位的《報告表》及相關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通過後,在《報告表》及相關材料上加蓋「進口付匯監管業務章」後退還進口單位,並留存相關材料復印件備查。
第十七條 外匯局確定的「二類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業務,還應遵守本細則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
第四章 非現場核查與監測預警
第十八條 外匯局依託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採集貿易收付匯和進出口數據,對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數據和進口貨物數據或進口項下收匯數據進行總量比對,實施非現場核查。
進口單位申報為貿易項下的進口付匯數據、境外承包工程使用物資以及轉口貿易等項下的收付匯數據,貿易方式為「可以對外售付匯」和「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進口貨物數據以及其他進口貨物數據納入非現場總量核查。
第十九條 進口付匯監測預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進口付匯規模、結算方式以及國家/地區流向等情況;
(二)進口貨物規模、貿易方式以及海關申報等情況;
(三)貨物總量核查、多到貨差額以及多付匯差額等情況;
(四)轉口貿易、境外承包工程等收匯總量核查情況;
(五)進口退匯頻次、進口貿易融資、預付貨款以及代理進口等情況;
(六)新名錄進口單位、跨國公司和關聯企業付匯情況;
(七)資金流向與貨物流向國家/地區偏離度等情況;
(八)資金流與貨物流趨勢變動情況;
(九)其他應實施監測預警管理的情況。
第五章 現場監督核查
第二十條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單位,外匯局可實施現場監督核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
(一)進口貨物總量核查率小於80%且進口多付匯差額大於等值100萬美元;
(二)進口貨物總量核查率大於120%且進口多到貨差額大於等值100萬美元;
(三)進口收匯總量核查率小於50%且進口多付匯差額大於等值100萬美元;
(四)進口收匯總量核查率大於150%且進口多收匯差額大於等值100萬美元;
(五)單月進口退匯頻次大於10次,或單筆退匯金額大於等值50萬美元;
(六)外匯局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外匯局可對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情況之一的進口單位的關聯機構實施現場核查。
第二十二條 外匯局可採取要求進口單位報告、約見進口單位負責人、現場調查以及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對進口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三條 外匯局對需現場核查的進口單位,發出《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3)。
第二十四條 進口單位應按下列規定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並主動配合外匯局現場核查工作:
(一)外匯局要求進口單位報告的,進口單位應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外匯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
(二)外匯局約見進口單位負責人的,進口單位負責人應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到外匯局說明情況;
(三)外匯局進行現場調查的,進口單位應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准備好相關資料,配合外匯局現場調查人員工作;
(四)外匯局採取其他現場核查方式的,進口單位應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外匯局應核實進口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審查進口付匯業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第二十六條 外匯局根據對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的非現場核查情況,通過採取調閱憑證、要求銀行補充報送相關資料、約見業務負責人等方式對銀行實施現場核查。銀行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主動配合外匯局現場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於現場核查中發現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進口單位和銀行,將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第六章 分類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匯局每半年對進口單位進行考核分類,在非現場總量核查及監測預警的基礎上,結合現場核查情況和進口單位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進口單位分為「一類進口單位」、「二類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
第二十九條 外匯局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企業版和銀行版)向進口單位和銀行發布考核分類結果,考核分類結果有效期為半年。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單位,可被列為「二類進口單位」:
(一)進口付匯業務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至(六)項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確定屬實的;
(二)進口付匯業務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至(六)項規定情況之一且逾期未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如實向外匯局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未按本細則規定向外匯局逐筆報告或辦理登記進口付匯業務的;
(四)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單位,可被列為「三類進口單位」:
(一)進口付匯業務連續兩次以上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至(六)項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確定屬實的;
(二)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的,或外匯局使用進口單位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的;
(三)存在逃套騙匯等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受到外匯局處罰或立案調查的;
(四)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未被列為「二類進口單位」或「三類進口單位」的進口單位,為「一類進口單位」。日常監測及核查管理中,外匯局發現進口單位存在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可隨時將其列為「二類進口單位」或「三類進口單位」。
第三十三條 外匯局對「一類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業務實施便利化管理,「一類進口單位」按《試點辦法》及本細則規定正常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第三十四條 外匯局在確定「二類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前,將《考核分類通知書》(見附4)以書面形式和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企業版)通知相關進口單位。如有異議,進口單位可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述。
第三十五條 外匯局對「二類進口單位」實施以下管理:
(一)對所有進口付匯業務實施事後逐筆報告管理;
(二)不得開立付匯期限超過90天(自然日)的遠期信用證;
(三)不得辦理異地付匯;
(四)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的,需提供經銀行核對密押的外方銀行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五)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條 外匯局對「三類進口單位」實施以下管理:
(一)所有進口付匯業務實行事前登記;
(二)不得以信用證、托收、預付貨款等方式進口付匯;
(三)不得辦理異地付匯和轉口貿易支付;
(四)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進口單位和銀行應當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業務,對違反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進口單位年度(自然年度)累計進口多付匯差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進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阻礙外匯局依法實施現場核查;
(二)辦理進口付匯業務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三)對於需登記的進口付匯業務,未按規定到外匯局辦理登記的;
(四)對於需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報告的;
(五)瞞報、漏報、錯報進口付匯核查信息;
(六)其他違反《試點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第四十條 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審核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二)屬進口付匯登記業務范圍,但未憑外匯局核發的《登記表》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三)未按照外匯局公布的進口單位分類管理措施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四)其他違反《試點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罰款:
(一)錯報、漏報、虛報、遲報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以及電子信息;
(二)拒絕、阻礙外匯局依法實施現場核查;
(三)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提供有效單證及資料用於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
(四)其他違反《試點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進口貨物總量核查率是指進口到貨金額與進口付匯金額的比率;
(二)進口多付匯或多到貨差額是指進口付匯金額與進口到貨金額的差額;
(三)進口收匯總量核查率是指轉口貿易、境外承包工程收匯金額與同期轉口貿易、境外承包工程付匯金額的比率;
(四)異地付匯是指到本單位注冊地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其他地區的銀行發生的付匯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於因數據傳輸問題等原因導致外匯局無法獲取進口付匯或進口貨物電子數據的,外匯局可以要求銀行或進口單位提供有關紙質憑證。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後,可補錄相關電子數據。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涉及進口單位提供的資料均為正本和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外匯局或銀行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後,只留存復印件。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中涉及的相關商業單據、有效憑證、證明材料的原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及申請書、《登記表》原件、《報告表》原件、《考核分類通知書》(第一聯、第三聯)原件和《現場核查通知書》(第一聯、第三聯)原件,均應作為重要業務檔案留存備查。進口單位和銀行應妥善保管上述相關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外匯局妥善保管上述相關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規定的比率、金額、期限均含本值,其中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假日,另有說明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進口單位支付進口項下傭金及貿易從屬費用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進口單位支付預付貨款和延期付款按照貿易信貸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本細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進口付匯登記表(略)
2.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略)
3.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現場核查通知書(略)
4.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考核分類通知書(略)
F. 關於出口收匯核銷差額單筆多收匯不超2000美元少收匯超500美元這個規定,有沒有新規定,是否有地區差別
這個規定全國都一樣,現在執行更加嚴格,單筆是指一份核銷單,即對應一個出口報關單。
G. 外管局對出口核銷差額是如何規定的
出口單位出口後,單筆核銷單對應的收匯或進口金額多於報關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單筆核銷單對應的收匯或進口金額少於報關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憑《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相關核銷憑證直接辦理核銷手續。在此范圍之外的出口應當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手續。實行批次核銷的,可按核銷單每筆平均計算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 如果不可以的話,那麼你就只能多積累幾張報關單,一起去核銷了,以使差異減少到5%以內就可以了~ 或者可以參考 出口單位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時,應當另外提供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差額原因說明函,以及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一)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產生差額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二)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產生差額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三)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產生差額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於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五)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六)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外匯局公布的匯率資料。 (七)因溢短裝產生差額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八)因其他原因產生差額的,提供外匯局認可的有效憑證。 法規依據: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3號) 差額核銷 提示:指各種因素造成的收匯差額。按造成差額原因的情況提交材料。 1、差額原因說明(蓋公司印鑒); 2、出口合同; 3、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4、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5、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水單); 6、相關商會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7、進口國商檢證明或進口商有關函件; 8、 報刊新聞媒體的報道資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全額收匯」指全額收匯的核銷單或平均每張核銷單差額在「-500美圓」以下的核銷。--------全額收匯下的核銷即為全額核銷 請參考外匯管理局網頁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fj/110000/110000e0263008.html 參考資料: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ywzn/ywzn_detail.jsp?ID=130204000000000000 參考資料: http://..com/question/8693349.html?si=2
H. 的外匯新規「新」在哪
外匯新規中說一些非實體經濟的文化、金融領域,一些企業打著對外投資的幌子,變相把回資金轉移出國。這些企答業做假合同、虛構交易,對我國外匯儲備以及人民幣匯率造成了一定壓力。國家在繼續支持生產性企業合法對外投資的同時,也將加強監管,防止一些企業「偷船出海」的魚龍混雜局面出現。
匯龍網資訊說,外管局再次強調「個人購匯不得再用於境外購房及投資」,是對原有規定的嚴格執行。盡管相關規定一直存在,但之前的執行中仍然有違規在境外購房和投資的行為發生,還有一些人借用他人的年度用匯額度,進行資金的違規跨境流動,俗稱「螞蟻搬家」,這繞開了國家的外匯管理規定,積少成多也會造成外匯的流失。此次新規出台,包括對原有規定嚴格執行後,對於違規境外購房和投資的行為會有所遏制。
另外:核銷單不用了,不用核銷了,用外匯監測系統了
I.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紙質核銷單
1. 出口收匯核銷期限和核銷單有效期不是同一概念,根據8月1日前的規定,出口收匯回核銷期限是貨物出答口報關後210天。
2. 不知道你說的核銷單核銷早已取消是什麼意思,之前都是需要核銷的,只是很多地方都取消了紙質單據核銷改為網上核銷,但是都是要核銷的。
3. 根據目前的文件,8月1日前報關但未超過核銷期限也未核銷的,以後退稅都不需要提供核銷單,如果用過的你都沒核銷,那其實手上的核銷單就沒用了的。另外還未使用的,我們當地稅務局的通知是自行銷毀處理。
4. 取消紙質核銷單後,報關行報關時是就不需要提供核銷單了,更談不上要提供核銷單號。
因各地具體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細節操作還應以當地外管局的具體通知為准。如果當地外管局組織相應的培訓也可以去學習了解一下。
J.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七章 出口收匯核銷
第四十三條外匯局收到出口單位報告的核銷憑證(包括電子數據)後,應通過 「出口收匯核報系統 」及其他相關系統核對出口單位報告數據的真實性。如提交的核銷憑證與海關、銀行傳送的數據不一致或提交的審核材料不齊全,應退出口單位進行更正。海關、銀行在接到出口單位的更正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核銷憑證或電子數據的核對、修改手續。
第四十四條外匯局可以根據各地業務量和出口單位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分別採取不同的出口收匯核銷方式:
(一)逐筆核銷:即由出口單位按核銷單證一一對應進行報告,外匯局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逐筆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方式。適用於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以及差額核銷和無法全額收匯的出口收匯數據。
(二)批次核銷:即由出口單位集中報告,外匯局按批次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方式。適用於除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外的所有出口單位的全額收匯核銷,以及來料加工項下和進料加工抵扣項下需按合同核銷的出口收匯數據。外匯局審核批次核銷數據時,應當按照核銷單與核銷專用聯總量對應的原則進行。
(三)自動核銷:即出口單位不需向外匯局報告,外匯局根據從 「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 」採集的核銷單信息和報關信息,以及從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 」採集的收匯信息,進行總量核銷的核銷方式。適用於國際收支申報率高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的一般貿易項下及其他出口貿易項下全額收匯的出口收匯數據。
第四十五條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時,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 「一般貿易 」、 「進料非對口 」、 「有權軍事裝備 」、 「無權軍事裝備 」、 「寄售代銷 」、 「對台貿易 」、 「對外承包出口 」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
(二)以 「來料加工 」、 「來料深加工 」方式出口的,按加工合同規定的工繳費收匯核銷。
(三)以 「進料對口 」、 「進料深加工 」、 「三資進料加工 」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
進料加工項下經外匯局核准抵扣的,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的加工合同,對增值部分進行收匯核銷,進料部分用相應進口報關單抵扣核銷。「進料深加工」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口報關單應當由轉出方所在地外匯局核注、結案。
(四)以 「補償貿易 」方式出口的,如報關單註明金額小於或等於進口報關單註明金額的,直接抵扣核銷;報關單註明金額大於進口報關單註明金額的,對超過部分進行收匯核銷。
(五)以 「退運貨物 」、 「進料料件復出 」、 「進料料件退換 」、 「進料邊角料復出 」、 「出料加工 」、 「保稅工廠 」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收匯核銷或憑相應的進口報關單抵扣核銷。
(六)以 「貨樣廣告品A 」方式出口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或不收匯核銷;對單筆不收匯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需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按不收匯差額核銷。
(七)以 「租賃貿易 」、 「租賃不滿一年 」方式出口的,如外商為承租方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若收回的租金金額不足核銷的,差額部分可憑退回設備(貨物)的進口報關單抵扣核銷。如我方為承租方的,憑進口報關單電子底賬列印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辦理不收匯核銷。
(八)以 「對台小額 」方式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外幣現鈔結匯水單註明的結匯金額核銷;以人民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人民幣入賬證明上的人民幣金額核銷。
(九)以 「邊境小額 」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外幣現鈔結匯水單註明的結匯金額核銷;以人民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人民幣入賬證明上的人民幣金額核銷;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攜帶外幣入境申報單或匯入匯款證明上註明的毗鄰國家貨幣金額核銷;以易貨方式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相應的進口報關單成交總價抵扣核銷;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貨款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上註明的金額核銷。
(十)以 「 旅遊購物商品 」及 「一般貿易 」方式報關的包機貿易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全額收匯核銷;以外幣現鈔或個人匯款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外幣現鈔結匯水單或者個人匯入匯款結匯水單註明的結匯金額核銷;以人民幣結算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和人民幣入賬證明上的人民幣金額核銷。
(十一)以 「易貨貿易 」方式出口的,全額易貨的,按照報關單成交總價和相應的進口報關單成交總價抵扣核銷;部分易貨的,按報關單成交總價收匯核銷,差額部分以易進的進口報關單抵扣核銷。
(十二)以其他海關貿易監管方式出口的,按外匯局及有關部門的規定核銷。
政府貸款項下,憑出口單位提供的情況說明、政府部門批件、合同或協議、報關單等文件以及相應的銀行給出口單位出具的人民幣入賬通知單或外匯入賬通知單,以人民幣或境內收取的外匯辦理核銷手續。
援外貸款、基金項目下的出口及境外實物投資項下,憑出口單位提供的情況說明、政府部門批件、合同或協議、報關單等文件,辦理不收匯差額核銷。
第四十六條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時,對用於抵扣的進口報關單,應當加蓋「已核銷」印章,並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進行核注、結案。
第四十七條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時,對於因網路不通、系統技術故障等原因無法正常獲得相關電子底賬,或者相關數據沒有實行電子化管理無電子底賬的,可以在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無誤後,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中補錄入相關數據,同時辦理核銷手續。
第四十八條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時,對憑證齊全、數據無誤且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根據不同貿易方式予以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外匯局應當在審核規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差額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定標准且未能提供規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差額備查,不符合備查條件且超過規定的核銷期限的納入逾期未核銷管理。
第四十九條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後,應當在相應的核銷專用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上加蓋「已核銷」印章,對於差額核銷和以外幣現鈔、毗鄰國家貨幣、人民幣等核銷的,還應當在核銷單退稅聯上簽注凈收入金額、幣種、日期。除手工錄入出口收匯電子數據的留存核銷專用聯外,其餘單證退還出口單位。對於分次使用的核銷專用聯,應在核銷專用聯上簽注已核銷金額或余額後退還出口單位,出口單位在第一次憑該核銷專用聯辦理核銷手續後將該核銷專用聯原件留存歸檔,以後憑該核銷專用聯復印件辦理核銷及留存歸檔。未實行出口收匯報告表制度的外匯局應當做好已核銷清單的簽退手續,實行出口收匯報告表制度的外匯局應當做好《出口收匯核銷報告表》的簽收、簽退手續,並保存該表的外匯局留存聯。差額核銷項下外匯局應當留存除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外的所有核銷憑證。
第五十條外匯局定期將已核銷電子數據上傳至「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供商務、海關、稅務等相關主管部門查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