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匯管理櫃台規章制度
一是全面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簡化貿易進出口收付匯業務辦理手續和程序。外匯局取消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逐筆核銷,改為對企業貨物流、資金流實施非現場總量核查,並對企業實行動態監測和分類管理。銀行為企業辦理收付匯的單證和流程均大幅簡化。
二是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
三是簡化出口退稅憑證。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部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四是提升監管手段,防範外匯收支風險。通過總量核查和分類管理對企業進行動態監測,對少數異常、可疑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監管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增強了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威懾力。
五是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完善協調機制、實現數據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以及走私、騙稅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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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國范圍內的實施,形成了貿易便利化與加強風險管理相結合的新型管理方式,是順應我國對外貿易規模、方式、主體發展變化和應對當前及未來一段時期內國際收支形勢的重要舉措,也是轉變外匯管理理念與方式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增強企業誠信意識,降低社會成本,促進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
❷ 2011年12月1日起外匯局管理制度改革後的問題
留個名,明天
❸ 對外匯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總體而言,這個改革提高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監管效率,減少了進出口企業、銀行、外匯局、稅務局在貨物貿易運作、管理方面的時間和人力,降低了社會成本,有利於進出口企業誠信意識的增強和競爭力的提高,對我國的對外貿易有正面的促進作用。但在改革新政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人員素質不高、貿易信貸管理不完善、系統操作不便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關鍵詞】貨物貿易 外匯管理 政策 問題 建議
一、存在問題
自2012年8月1日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國正式實施,改革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簡化了業務操作流程,促進了貿易便利化。但在改革新政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人員素質不高、貿易信貸管理不完善、系統操作不便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一)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難以適應貨物貿易改革的需要
1.企業方面。新政策對進出口企業的業務操作能力、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業尤其是縣域中小企業的業務人員都為兼職,流動性大,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對新增操作員、給操作員賦權、做企業報告等具體業務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動性不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貿易信貸報告的數據質量,增加了企業自身的違規風險和外匯局開展綜合分析等相關工作的難度。
2.外匯局方面。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對基層外匯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層外匯局人員配置一般為3~5人,難以適應近年來外匯業務量的快速增長,並且操作型人員居多,綜合分析和准確判斷能力尚有欠缺,監測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貿易信貸管理有待完善
1.貿易信貸未實行額度和期限管理,報告金額無上限,企業資金可自由進出。新的貿易信貸管理制度未採用額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業資金可無限制地自由進出。在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的情況下大量資金湧入,企業可無限制地進行100%以上的預收、延付報告;一旦形勢出現逆轉,企業又可無限制地進行100%以上的預付、延收報告。貿易信貸無期限約束助長了超長期貿易信貸的存在,容易成為境外「熱錢」流入的便利渠道,顯然不利於外匯局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以轄內某企業為例,其預收貨款到位至貨物出口的周期最長可達一年,相當於企業舉借外債一年而不經外匯局審核。在目前信貸趨緊的形勢下,借預收貨款融資的現象將愈加普遍。預付貨款也存在類似問題,以轄內某企業為例,2011年2月預付了190萬美元的銅精礦款,到目前還沒有到貨,其周期已快接近兩年。
❹ 對外匯管理制度的思考的論文
理論上或比較成熟的市場來說,規避匯率風險手段包括:遠期合同、借款保值、掉期保值、平衡責任、保理業務和外匯期權等。中國避險業務還不發達,但隨著匯改和企業風險意識提高,可使用工具會逐步增多。8 月 9 日、10 日中國人民銀行就連續,出台發布了《關於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以此提高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並為銀行和企業提供更多風險管理工具。
遠期合同:即具有外匯債權或債務的公司與外匯銀行簽訂購,買或出售外匯的遠期合同,以在未來的某個時間以現已確定的匯率買賣兩種貨幣。遠期合同時間通常為半年並且沒有變通選擇。例如,某進口企業預計 6 個月後將向國外進口商支付一筆美元貨款,為鎖定財務成本,該企業可以與銀行提前簽訂遠期售匯合同。這樣,6 個月後無論匯率如何變化,該企業都可以按照事先約定匯率,用人民幣從銀行購買美元貸款。更靈活的是可選擇的遠期合同,這種合同允許在合同規定期限內的任何時間進行交易,以當時匯率為准。這樣出口商就得到較好的保護,避免合同期限內對自己不利的那一時間匯率,並選擇相對有利的交易時間和匯率。
借款保值:通過借款來保值的方法比遠期合同更具有靈活性,特別是小額合同。借款可以有較靈活的期限、變化而非固定的利率以及到期續借的靈活規定。
掉期保值:買進或賣出一種貨幣的即期外匯同時,賣出或買進同種貨幣的遠期外匯;或者買進或賣出一種貨幣的較近期間的遠期外匯同時,賣出或買進同種貨幣較遠期間的遠期外匯。
平衡責任:即在同一時期,創造一個與存在風險的貨幣相同幣種、相同金額及相同期限的反方向資金流動。例如,某出口企業收到國外進口商支付的出口貨款 500 萬美元,該企業須將貨款結匯成人民幣用於國內支出,但同時該企業需進口原材料並將於 3 個月後支付 500 萬美元的貨款。此時,該企業可以與銀行辦理一筆即期對 3 個月遠期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即期賣出500萬美元,取得相應人民幣,3 個月遠期以人民幣買入 500 萬美元。通過上述交易,該企業可以軋平其中資金缺口,達到規避風險之目的。
保理業務:保理是指出口商出運貨物取得單據後,將單據以一定折扣出售給保理機構,由保理機構承擔有關風險。保理業務費用比遠期合同高,不常作為保值方法。
外匯期權業務:期權比遠期更靈活。例如,出口企業將要收一筆歐元,可以向銀行支付一筆期權費,並與銀行約定將來有權以約定價格 1.21 歐元兌 1 美元賣出歐元。如果到期市場歐元價格低於 1.21,企業可以行使權利,用比市場高的價格賣出歐元;但如果到期歐元價格高於 1.21,企業可以不行使期權,轉而到即期市場上去賣歐元,只需要支付少量期權費用。這雖然增加了成本,但也給企業創造了選擇的靈活性。
利用海外企業:有境外公司的企業,可以考慮合作。如購買國際市場上的 NDF(不可交割人民幣遠期)產品,用未來更低的價格付現在的錢;出口企業應該主要融外幣,而不要融本幣,可以將外匯應收賬款質押向銀行貸外匯,以後還外匯以規避人民幣兌換風險。在實際業務操作中,許多國際知名企業就是通過其跨國公司的地理多元化分布,來避免布局單一所帶來的單一貨幣匯率變動風險,這對於大型公司來說不失為一種有效匯率避險方式。
計價貨幣的從優使用:在市場上都看好人民幣升值的條件下,出口企業可選擇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進口業務反而可選擇美元作為計價貨幣。或者選擇兩種貨幣各半的辦法計價。
❺ 對基層外匯管理工作的幾點思考
(一)外匯及外匯管理
所謂外匯, 就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專我國屬《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它外幣資產。根據各國貨幣在國際清償中的不同特點,外匯又分為自由外匯和記帳外匯。
外匯管理又稱為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從建國以來一直實行外匯管制。建國初期,基於我國國力較弱以及當時所處的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順勢頒布了一系列的外匯管理新法規,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主,包括其它外匯管理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標志著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❻ 為什麼外匯管理制度使中國外匯儲備龐大
中國龐大的外匯儲備迄今已超過3萬億美元,佔全球總外匯儲備的30%以上。
有人基於「藏匯於民」理念認為, 應當將外匯儲備直接分給民眾。然而, 這一建議中國外匯管理局已經否定, 因為那將在中國引發通貨膨脹。正在美國訪問的中國著名經濟學者溫元凱教授表示,中國3萬多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實際上正在被綁架在美國金融危機的戰車上」,中國擁有最多一萬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就已最夠所需, 剩餘的兩萬多億美元應該用來做以下幾方面的事情:
「首先就是改善民生。盡快實行中國的全民教育和全民醫療的基本免費系統;第二是要把外匯儲備拿出來到全世界去買資源。首先是買礦產資源、買發明創造、買專利、買高科技的公司、有核心技術的上市公司;第三個是買人才尤其是高端人才;第四有一個說法是利用大陸的經濟實力和台灣發生進一步的合作,形成一個大中華的經濟圈。讓整個中華民族在全世界進一步的崛起。」
有人計算,如果中國想購買國家,中國三萬多億美元的巨額外匯儲備能夠買下義大利;如果購買大宗商品,三萬多億美元的巨額外匯儲備購買可以滿足中國近13年的石油凈進口需求;如果買企業,中國可買下美國最大的10家上市公司。中國著名財經評論人士葉檀近期曾表示,中國需要四五千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就足夠了, 因為將外匯數額控制在六個月的支出水平已經屬於合理范圍; 中國要想控制住外匯儲備的瘋狂增長,有效使用和管理, 藏匯於民是必須要做的。
然而,,藏匯於民不等於說將外匯儲備直接分給民眾:
「分給民眾呢不恰當。實際上造福於民很關鍵。而且下一階段我認為很大的問題是富民政策。而且讓富民優先,尤其是政府不要與民爭利,包括國企、央企。這是下一階段改革的大問題。」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解釋,將外匯儲備直接分給百姓, 性質上相當於中央銀行隨意印發鈔票, 擴大貨幣的發行量, 其結果就是造成嚴重的通貨膨脹;藏匯於民的障礙不在於政策, 而在於民眾持有外匯的意願。
❼ 外匯管理制度的收付匯具體規定有那些
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實施規則
1996年3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監管,完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銀行辦理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
第三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保留外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銀行應當予以辦理結匯。
第四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結匯的資本項目項目的外匯收入,銀行不得辦理結匯。
第五條 下列情況未戲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銀行不得售匯:
一、購匯者為非居民,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捐贈進口項下購匯;
三、購匯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易貨貿易項下購匯;
五、來料加工貿易項下購匯;
六、貿易項下購匯者無對外貿易經營權;
七、其它不符合《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的購匯。
第六條 關於貿易項下售付匯有效商業單據及有效憑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購匯,付匯時憑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若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應當提供相應的代理協議。
四、銀行售付匯後,應當在上述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將售付匯的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留存。
五、分期付款項下售付匯,只能在一個銀行辦理。銀行在每次售付匯後應當在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留存單證復印件,正本單證退付匯單位,俟合同付匯完畢,留存正本單證。
六、銀行保存正本售付匯單證的期限為兩年。
七、遇有下列情況,銀行不得辦理售付匯。
1.各種單證不符;
2.單證為非有效單證;
3.單證不齊全、模糊不清或者經塗改;
4.購付匯金額超過報關單或有效憑證金額。
第七條 購匯只能在購匯單位注冊所在地銀行辦理;特殊情況需異地購匯的,需經購匯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管理部門核准異地購匯時,應當將核准件抄送購泯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下列外匯收支,需事先報外匯管理部門核准。
一、單筆現鈔結匯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
二、單筆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
三、遠期收匯超過365天。
第九條 下放審批許可權
一、進口項下預付貨款,不超過合同總金額(到岸價格)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銀行可以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匯核銷單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並超過10萬美元的進口預付貨款,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二、出口項下支付未超過合同總金額(離岸價格)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規定比例但未超過1萬美元的,銀行可憑合同、傭金協議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上述比例,同時超過1萬美元的傭金,銀行需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第十條 建立銀行內部監管制度
一、各銀行總行應當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並按照審售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制定本行系統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操作規程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實行;各銀行分支行制定的操作規程需經其上級行批准並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二、銀行應當建立對所屬分支行結匯、售匯和付匯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分支行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為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建立異常情況報告制度。
遇有下列情況,銀行應當及時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告。
一、國內單位結、售匯金額突然增大,結、售匯頻率加快或者結、售匯金額明顯超過其正常經營水平。
二、購匯單位使用巨額人民幣現鈔購匯。
三、購匯單位月累計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四、購匯單位在規定比例內頻繁預付貨款和支付大額傭金。
五、銀行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執行,以前與本規定有抵觸者以本規定為准。
❽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8)外匯管理制度問題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