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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貴金屬交易所12號文

發布時間:2021-05-28 21:46:27

Ⅰ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是否合法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是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內﹝2006﹞容20號)的政策精神,經天津市政府同意,市金融辦批准,由天津產權交易中心發起設立的公司制交易所。
天津市貴金屬交易所平台資金由第三方銀行存管
投資者投資賬戶的資金由農業銀行、工商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或華夏銀行進行第三方存管。由銀行負責資金安全和清算,他人無法動用投資者賬戶資金,充分保證了資金的安全,存取款自由、方便。天津市貴金屬交易所交易數據由第三方託管
由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發起設立的天津鼎信交易數據託管中心,以獨立第三方身份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抓取託管會員與客戶的每日結算數據並自動生成賬單,加密後發送至託管中心客戶專用賬戶,投資者可以從專用郵箱或賬戶中查詢交易信息。一旦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糾紛,可調取相關信息並出具證明,作為仲裁的證據,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天津市貴金屬交易所設立專門的合規稽核部

Ⅱ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如何交易

有點像股票,但可以做多和做空,可以當天買賣。過夜不產生格外費用。杠桿12.5,最少買賣一手15克白銀,約3000多元。傭金萬八,買的時候扣除。買的是天津交易所的。

Ⅲ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黃金白銀最新交易規則有哪些變動

不合法的項目,怎麼變都一樣,回頭是岸

Ⅳ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

那什麼時候開業啊?現在進展到什麼程度了?

Ⅳ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業務操作代碼是什麼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有啥不明白的加我聊 我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交通銀行:
銀行簽約操作代碼:1、機構簽約: 474581(銀期轉賬業務簽約)
2、自然人簽約:475130(開通引起轉賬業務)
474580(結算銀行簽約業務)

光大銀行:
首先開通「網上銀行」業務
1、機構或自然人簽約:「5664 天津貴交所簽約」
2、入金:「5669 天津貴交所入金」
3、出金:「5668 天津貴交所入金」;
4、查詢歷史賬務明細:「5667 天津貴交所客戶出入金明細查詢」
5、投資者存管賬戶變更:
A: 「5665天津貴交所存管解約」(解除簽約關系)
B: 「5438變更銀行結算賬戶」(更換銀行簽約帳號)

Ⅵ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有內幕真的假的

最近從新浪看到一條消息,國家相關部分研究下達禁止貴金屬交易所交易的事專項。貴金屬交易所屬是個私企。跟上海黃金交易所比不了。不是所有叫交易所的都牛逼。有興趣 還是接觸接觸股票吧。我玩過股票 紙白銀 紙黃金。想了解可以問我啊324004561.那個貴金屬交易所 就在我家小區對面。貴金屬交易所交易根據報道,有很多不公平的交易點

Ⅶ 關於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的現貨白銀交易

現貨白銀是國外的國家沒有允許。T+D
和天通是國家允許並且都是跟銀行合作。
三種交易模內式和容交易時間也是不一樣的
現貨白銀和天通銀都是坐市商交易
T+D是撮合交易
,現貨白銀和天通銀都是24小時交易
T+D是10小時交易

Ⅷ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如何交易

相關法律有: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相關版排除機構(目權前指證監會)審批,保證金比例小於20%、集中交易、當日結算的交易是變相期貨。
2,《中央銀行法》規定,央行管理黃金及黃金衍生品市場。
向天貴所要國務院、證監會、央行的批文吧,如果要不到,天貴所是否合法你自己判斷吧。
是否合法,是第一個層面的問題。交易機制是否公平,是第二個層面的問題。也建議你好好研究。

Ⅸ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的法律法規

證監會體系涉及到黃金的法律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主要內容是變相期貨的認定、20%交易保證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權的認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品種,歸證監會管理。
另外,證監會正准備推進境內期貨公司代理境外期貨交易業務。如能落實,則或能根據此業務規避央行的黃金進出口管理而進行黃金交易的境外平盤。
200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可能與我所相關的條款有:
1、關於「變相期貨」的認定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本條例施行前採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2、關於「變相期貨」的相關管理條例
(1)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3、關於對經營「變相期貨」者的懲罰措施
(1)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於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 國內黃金相關稅法的主要內容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場內交易標准金錠、金條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制度。這樣就保證了國內的金礦和金銀精煉廠除了向這兩個交易所供貨外,以其他方式銷售黃金要繳納相應稅賦。
主要法規有:
1、國稅發明電〔2002〕4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財稅〔2002〕142號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3、財稅〔2008〕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8〕4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1、綜述
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央行管理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和黃金衍生產品、監督管理黃金進出口的職責和權力。
根據這些權力,央行直接管理上海黃金交易所,並且有從證監會接管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的傾向。
2、現行相關法律法規
(1)200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1.1)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責。
(1.2)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2)國辦發〔2008〕8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1)「主要職責」中規定央行具有如下職責:
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2.2)「內設機構」中規定:
金融市場司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貨幣金銀局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黃金儲備。
(3)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1)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已經被廢止,但其第四條的內容「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依舊未變。
(3.2)央行具有國內黃金進出口的審批權。
(4)央行關於黃金進出口的相關法律法規。
央行僅賦予了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和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6家企業黃金進口權。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但該辦法至今仍沒有證實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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