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租賃有哪些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一)稅率
1、直租:動產16%;不動產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6%;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1%整為10%
2、回租: 5%。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1、直租
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購入土地、房屋融資物時,出租人應繳納契稅;融資租賃期間,土地、房屋的產權仍屬於出租人,不涉及契稅;融資租賃期屆滿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至承租人,則承租人應繳納契稅。因此,對於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權發生移轉的,就應繳納契稅。
2、回租
財稅【2012】8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三、房產稅
財稅【2009】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需要說明的是:
1、房產稅由承租人(實質重於形式,雖然法律上的產權人為出租方)按照房產余值繳納,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繳納。
2、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出租方名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租方還應當將相關地價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原則,因此一般在確保不發生風險的同時,多採取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變通方法處理,以避免繳納過高的產權轉讓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0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第4條的規定,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⑵ 上海自貿區迎融資租賃「新政」,都有哪些解讀
為更好地發揮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經濟功能,近日,上海發布《關於加快本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爭取到2020年,實現融資租賃業務領域覆蓋面不斷擴大,融資租賃市場滲透率顯著提高,融資租賃資產規模佔全國比重達到30%以上。據悉,《實施意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在自貿區設專業子公司
《實施意見》指出,支持自貿區先行先試,促進融資租賃業集聚發展。在做好各項服務配套方面,繼續加大對融資租賃產業的扶持力度,設立專項資金;推進建設融資租賃服務創新基地;支持搭建融資租賃資產交易服務平台等。
「探索設立融資租賃產業發展基金」、「搭建融資租賃資產交易平台」等條款,在去年浦東出台的《關於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有所涉及。
同時,《實施意見》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和特殊項目公司,開展飛機、船舶和重大裝備等租賃業務。允許融資租賃公司以絕對控股方式設立單機單船等特殊項目公司。允許隸屬於同一母公司的單機單船等特殊項目公司實行住所集中登記,且與母公司住所相同。允許融資租賃公司設立飛機、船舶等專業子公司並可持續經營多個飛機、船舶等項目。
交銀租賃和招銀租賃等租賃公司已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專業子公司。交銀租賃相關負責人日前在參加「上海自貿區三周年總結評估企業座談會」時表示,上海自貿區掛牌後,交銀租賃首家獲批在區內設立航空航運專業子公司,目前注冊資本已增至15億元,「按照監管要求既可在境內設立項目公司,也可在境外設立項目公司,但資產的管理均由自貿區專業子公司負責,自貿區成立三年以來新增業務已超過了之前業務總和。」
允許開展本外幣資金池
利用上海自貿區的政策優勢,《實施意見》還支持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利用外債,舉債的外債可調入境內存放在外債專戶,實行支付結匯或意願結匯使用。同時,鼓勵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人民幣跨境融資業務。
《實施意見》還允許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本外幣資金池業務,通過開立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和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集中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債和對外放款額度,實現境內外資金的統一調配。在現行規定允許境內外幣劃轉的范圍之外,積極探索境內外匯資金劃轉管理的新模式,在交易真實、合理的前提下,融資租賃母公司與境內特殊項目公司之間的外幣資金劃轉可向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提出申請。
為加快通關速度,為融資租賃公司發展租賃進出口業務提供便利,《實施意見》明確指出,對注冊在自貿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公司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照物流實際需要,努力協調異地監管,便利通關手續。
鼓勵融資租賃業兼並重組
在培育市場方面,《實施意見》還提出應不斷拓寬融資租賃服務領域,鼓勵引導境內外資本來滬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支持具有優勢產業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鼓勵融資租賃公司通過兼並重組、增資擴股等擴大規模、拓展業務,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支持有實力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跨境租賃和跨境兼並,培育跨國融資租賃集團;支持設立融資租賃中介服務機構,加快發展為融資租賃企業配套服務的專業咨詢、技術服務、評估鑒定、資產管理、資產處置等相關行業。
截至今年6月底,浦東新區集聚的融資租賃企業達1772家,較去年年末增加239家。
《實施意見》指出,將建立市級層面融資租賃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機制,由市商務委、市金融辦牽頭協調各相關部門加快落實本實施意見。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分工合作,落實分管領導和專人負責,細化政策措施,並搞好與國家相關部門的銜接,積極爭取國家相關部門的支持。
詳情可網路自貿家zimaojia了解
⑶ 融資租賃公司收取服務費的政策或法律依據是什麼
財稅字[1999]183號-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045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最近,一些地方來函詢問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稅時能否予以扣除,現明確如下:
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並依此徵收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本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各地在執行中不論是否允許扣除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對納稅人以往的營業額均不再調整。
國稅函[2000]514號-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目前一些地區在對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時,政策執行不一,有的徵收增值稅,有的徵收營業稅,為統一增值稅政策,嚴肅執法,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對待,按照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
2000年11月15日
財稅[2003]16號-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營業稅若干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二、關於適用稅目問題
(六)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於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3、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
(十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9]69號-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十、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的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並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財稅[2009]128號-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完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三、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財稅[2013]106號-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二章 應稅服務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第三章 稅率和徵收率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四)銷售額
1.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融資租賃企業(以下稱融資租賃出租方)的主管國家稅務局負責出口退(免)稅資格的認定及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稱融資租賃貨物)的出口退稅審核、審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享受出口退稅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和融資租賃貨物的范圍、條件以及出口退稅的具體計算辦法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稅務登記、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管理
第四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及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方可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
第五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除提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的資料外(僅經營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的,可不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證明;
(二)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發布前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可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補辦出口退稅資格的認定手續。
第六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退(免)稅認定變更及注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退稅申報、審核管理
第七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首筆租金開具發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
第八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時,應將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分別申報,在申報表的明細表中「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RZZL」,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三)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四)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收貨清單;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出租方不得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條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
第十一條 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規定的計算方法審核、審批融資租賃貨物退稅。
第十二條 對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融資租賃出租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比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如融資租賃方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按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第十三條 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報告,並按下列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一)對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並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出具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發生退租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二、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請遵照執行。
⑷ 關於融資租賃及融資售後回租業務分別涉及什麼稅及優惠政策,老師能給總結一下嗎
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⑸ 2016融資租賃稅收政策
財稅字[1999]183號-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045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最近,一些地方來函詢問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稅時能否予以扣除,現明確如下:
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並依此徵收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本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各地在執行中不論是否允許扣除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對納稅人以往的營業額均不再調整。
國稅函[2000]514號-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目前一些地區在對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時,政策執行不一,有的徵收增值稅,有的徵收營業稅,為統一增值稅政策,嚴肅執法,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對待,按照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
2000年11月15日
財稅[2003]16號-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營業稅若干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二、關於適用稅目問題
(六)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於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3、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
(十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9]69號-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十、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的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並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財稅[2009]128號-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完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三、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財稅[2013]106號-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二章 應稅服務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第三章 稅率和徵收率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四)銷售額
1.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融資租賃企業(以下稱融資租賃出租方)的主管國家稅務局負責出口退(免)稅資格的認定及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稱融資租賃貨物)的出口退稅審核、審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享受出口退稅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和融資租賃貨物的范圍、條件以及出口退稅的具體計算辦法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稅務登記、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管理
第四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及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方可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
第五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除提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的資料外(僅經營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的,可不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證明;
(二)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發布前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可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補辦出口退稅資格的認定手續。
第六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退(免)稅認定變更及注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退稅申報、審核管理
第七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首筆租金開具發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
第八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時,應將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分別申報,在申報表的明細表中「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RZZL」,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三)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四)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收貨清單;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出租方不得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條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
第十一條 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規定的計算方法審核、審批融資租賃貨物退稅。
第十二條 對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融資租賃出租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比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如融資租賃方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按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第十三條 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報告,並按下列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一)對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並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出具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發生退租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採取假冒出口退(免)稅資格、偽造或擅自塗改融資租賃合同、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退稅款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視同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日期為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9號)同時廢止。
財關稅[2014]16號-關於租賃企業進口飛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賃企業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並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稅收優惠政策,即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飛機減按5%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4年1月1日以來,對已按17%稅率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上述飛機,超出5%稅率的已征稅款,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以退還。租賃企業申請退稅時,應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進口飛機所繳納增值稅未抵扣證明(格式見附件)。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租賃企業從境外購買並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不能實際入區的飛機,不實施進口保稅政策,減按5%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財稅[2014]18號-關於飛機租賃企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3〕108號)的有關精神,促進飛機租賃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暫免徵收飛機租賃企業購機環節購銷合同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為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現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三、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納稅人,以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改變其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應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並向承租方開具發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二、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請遵照執行。
⑹ 金融租憑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金融法規 租賃大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關於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有關問題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關於加強金融機構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通知 關於辦理國際融資租賃業務租金償還問題的批復 境內居民獲准境外融資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關於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外匯帳戶及外債管理若干問題的復函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經營本外幣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有關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 財政部關於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 貿易法規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設立中外合營租賃公司審批問題的通知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合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能否用租賃來的設備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合資企業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2007年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目錄 2004年《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進口許可證申須簽發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下發《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基本情況統計表》的通知 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制度海關統計制度方法中國海關統計編制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包含融資租賃 列名合同)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產業政策國務院對我國投融資體製做重大改革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兩部門通知進一步推進開發性金融支持流通業發展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包括飛機融資租賃) 關於開展國產飛機、輪船租賃業務試點的指導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規定國際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國際融資租賃統一規則(羅馬國際私法統一協會初步草案) 租賃示範法草案初稿俄羅斯聯邦融資租賃法俄羅斯投資相關法律哈薩克共和國金融租賃法 塞爾維亞共和國融資租賃法 韓國租賃業務條例規則澳門商法典中的融資租賃相關內容澳門核准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美國法律上關於融資租賃部分條款盧森堡稅收鼓勵政策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7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9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及《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航空器特定問題的議定書》概述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特定航空器設備問題的議定書其他法律法規行業規定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由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賃項目租金拖欠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使用財政專項借款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下發解決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問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解決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
⑺ 融資租賃的稅收優惠
非常感謝你的信任與提問L1、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2、從事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點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利息,可以作為企業財務費用直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⑻ 融資租賃有那些稅收優惠
1.免稅設備的融資租賃問題
根據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部分新設立的製造類合資公司享有部分額度的進口設備免稅待遇。當這部分公司提出要求對進口免稅設備做融資租賃時,租賃公司操作起來很麻煩,主要原因是因為免稅物品在前五年處於海關監管,但融資租賃需要將設備法律所有權轉移到出租人。為了法律上完備,一般出租人都希望在融資租賃合同簽署前獲得監管海關的同意。但每次辦理很麻煩,需要先向地方海關申請,然後由地方海關向國家海關總署申請。希望海關和稅務方面能就進口免稅設備的融資租賃公布一個
通用的管理辦法,使得融資租賃操作簡單,合法並高效。
其實在海關監管進口免稅設備時,並沒有禁止進口免稅設備的轉讓或買賣,只不過在監管期間的進口免稅設備轉讓或二次買賣時需補交關稅。如果海關能出台解釋細則,允許進口免稅設備的抵押及融資租賃,規定實際物權轉移時需補交關稅,並明確相應細則,則會大大便利免稅設備進口企業的融資安排,便利租賃公司以及銀行向免稅進口企業提供融資,減少不必要的海關行政審批手續,同時也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或擴大稅收優惠范圍。
2.回租賃稅收問題
一般租賃公司都認為回租賃為租賃的一種形式,應該按照國家對融資租賃或經營性租賃規定的稅收納稅即可。但有個別觀點認為回租賃是由購買和租賃兩部分構成,購買和租賃兩個環節都要納稅。我們認為此觀點不正確。融資租賃的本質是融資,出租人支付購買價給承租人是為了從法律形式上獲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這是融資租賃的法律前提,是融資租賃業務的必不可分的一部分:而其業務本身動機是為了獲得租賃期間的租金收入,完全是一種融資行為。希望稅務部門能明確對回租按照租賃單一業務模式征稅。
3.跨境融資租賃的稅收問題
跨境融資租賃在對外支付租金時,要先扣除關稅(一般在5%左右),增值稅(租金全額的17%)和預提稅(租金全額的10%)。 全部稅收成本超過30% 。 建議對預提稅的稅基減小,本金部分免徵,只對利息部分徵收預提稅。
4. 經營性租賃的營業稅
目前國內對出租人在經營性租賃合同下的租金收入全額徵收5%的營業稅,這是經營性租賃在中國得不到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建議國家考慮減少對經營性租賃的稅收以促進經營性租賃的發展。建議對於租賃期間的租金收入按照融資租賃的稅收標准徵收,但同時出租人也放棄所得稅前記提折舊。對出租人回收租賃物件後二次變賣取得的銷售收入,扣除租賃物件采購成本後,對溢價部分可按銷售類征稅。
⑼ 請問融資租賃公司不同期限下不同幣種的浮動匯率負債的比例分配是怎麼樣的百分之多少
中國中小企業融資二十八種模式
一、 國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債權融資模式 2
第二類:股權融資模式 2
第三類:內部融資和貿易融資模式 2
第四類:項目融資和政策融資模式 2
二、 第一類——債權融資模式 3
(一) 第一種模式:國內銀行貸款 3
(二) 第二種模式:國外銀行貸款 3
(三) 第三種模式:發行債券融資 3
(四) 第四種模式:民間借貸融資 3
(五) 第五種模式:信用擔保融資 4
(六) 第六種模式:金融租賃融資 4
三、 第二類——股權融資模式 4
(一)第七種模式:股權出讓融資 4
(二)第八種模式:增資擴股融資 5
(三)第九種模式:產權交易融資 5
(四)第十種模式:杠桿收購融資 5
(五)第十一種模式:引進風險投資 5
(六)第十二種模式:投資銀行投資 6
(七)第十三種模式:國內上市融資 6
(八)第十四種模式:境外上市融資 7
(九)第十五種模式:買殼上市融資 7
四、第三類——內部融資與貿易融資模式 8
(一)第十六種模式:留存結余融資 8
(二)第十七種模式:資產管理融資 8
(三) 第十八種模式:票據貼現融資 8
(四)第十九種模式:資產典當融資 9
(五) 第二十種模式:商業信用融資 9
(六)第二十一種模式:國際貿易融資 9
(七) 第二十二種模式:補償貿易融資 9
五、 第四類——項目融資和政策融資模式 10
(一) 第二十三種模式:項目包裝融資 10
(二) 第二十四種模式:高新技術融資 10
(三) 第二十五種模式:BOT項目融資 10
(四)第二十六種模式:IFC國際投資 10
(五)第二十七種模式:專項資金投資 11
(六)第二十八種模式:產業政策投資 11
六、 結束語 11
1、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選擇運用 11
2、 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組合運用 11
3、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創新運用 11
一、國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債權融資模式
第一種模式:國內銀行貸款
第二種模式:國外銀行貸款
第三種模式:發行債券融資
第四種模式:民間借貸融資
第五種模式:信用擔保融資
第六種模式:金融租賃融資
第二類:股權融資模式
第七種模式:股權出讓融資
第八種模式:增資擴股融資
第九種模式:產權交易融資
第十種模式:杠桿收購融資
第十一種模式:風險投資融資
第十二種模式:投資銀行融資
第十三種模式:國內上市融資
第十四種模式:境外上市融資
第十五種模式:買殼上市融資
第三類:內部融資和貿易融資模式
第十六種模式:留存盈餘融資
第十七種模式:資產管理融資
第十八種模式:票據貼現融資
第十九種模式:資產典當融資
第二十種模式:商業信用融資
第二十一種模式:國際貿易融資
第二十二種模式:補償貿易融資
第四類:項目融資和政策融資模式
第二十三種模式:項目包裝融資
第二十四種模式:高新技術融資
第二十五種模式:BOT項目融資
第二十六種模式:I FC國際融資
第二十七種模式:專項資金融資
第二十八種模式:產業政策融資
二、第一類——債權融資模式
(一)第一種模式:國內銀行貸款
1、定義:國內銀行貸款是指銀行將一定額度的資金及以一定的利率貸放給資金需求者,並約定期限付利還本的一種經濟行為。
2、特點
1)手續較為簡單
2)融資速度較快
3)融資成本較底
4)貸款利息進入企業成本
5)按期付利、到期還本
(二)第二種模式:國外銀行貸款
1、定義:國外銀行貸款,是指為進行某一項目籌集資金,借款人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向外國銀行貸款的一種融資模式。
2、特點
1)國外商業銀行是非限制性貸款
不限貸款用途 不限貸款金額 不限貸款幣種
2)國外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較高
按國際金融市場平均利率計算
硬通貨幣利率低
軟通貨幣利率高
3)國外商業銀行貸款看重貸款人的信譽
(三)第三種模式:發行債券融資
1、定義:發行債券融資
企業發行債券融資,是企業按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向社會發行債券融資的一種融資模式。
2、種類及特點
1)短期企業債券(期限1年以內)
2)中期企業債券(期限1至5年)
3)長期企業債券(期限5年以上)
4)企業債券具有流通性、收益性、償還性、安全性的特點
(四)第四種模式:民間借貸融資
1、定義:民間借貸融資是不通過金融機構而私下進行的資金借貸活動,是一種原始的直接信貸形式。
2、民間借貸模式創新—個人委託貸款業務
所謂個人委託貸款業務,是由個人委託人提供資金,銀行作為受委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
3、個人委託銀行貸款的規定
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規定:委託貸款是由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人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委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商業業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都可以開辦委託貸款業務。
2002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中國民生銀行正式開辦個人委託貸款業務。
(五)第五種模式:信用擔保融資
1、定義:信用擔保融資是介於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以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融資模式。
2、特點
1)使原借、貸兩者關系變為借、貸、保三者關系
2)信用擔保分散銀行貸款風險
3)信用擔保分解企業融資困難
4)信用擔保收取一定比例的擔保費用
5)成功的信用擔保將實現企業、銀行、擔保機構「三贏」
(六)第六種模式:金融租賃融資
1、定義:金融租賃融資是以商品形式表現借貸資本運動的一種融資模式。
2、特點
1)由承租人指定承租物件,使用、維修、保養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務。
2)金融租賃以承租人佔用出租人融資金額的時間計算租金。
3)租賃物件所有權只是出租人為了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採取的一種形式所有權,到合同結束時,根據合同協定可以轉移給承租人。
4)金融租賃最少需要承租方、出租方、供物方三方當事人。
三、第二類——股權融資模式
(一)第七種模式:股權出讓融資
1、定義:股權出讓融資是企業出讓企業的部分股權,以融到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金。
2、股權出讓的對象
1)股權出讓大型企業
2)股權出讓境外商企
3)股權出讓產業基金
4)股權出讓風險投資
5)股權出讓個人投資
(二)第八種模式:增資擴股融資
1、定義:是企業根據發展的需要,擴大股本融資的一種模式。
2、特點
1)通過擴大股本,直接融進資金
2)通過擴大股本,把企業加快做大
3)根據經營收益狀況,向投資者支付回報
(三)第九種模式:產權交易融資
1、定義:產權交易融資是指企業的資產以商品的形式作價交易的一種融資
模式。
2、種類
1)按產權的歸屬主體不同可分為:政府產權、 法人產權、私有產權
2)按產權歷史發展的形態不同可分為:物權、債權、股權
3)按產權客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有形資產產權和無形資產產權
4)按產權運動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
5)按產權具體實現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所有權、佔有權和處置權
(四)第十種模式:杠桿收購融資
1、定義:杠桿收購融資是指以被收購企業的資產或股權作為抵押籌資,來
增加收購企業的財務杠桿的力度,去進行收購兼並的一種融資模式。
2、種類
1)資本規模相當的兩個企業之間
2)大企業收購小企業
3)小企業收購大企業
4)個人資本收購法人企業(包括M B O)
(五)第十一種模式:引進風險投資
1、定義:風險投資是一種投資於高科技、高增長、高風險企業的權益資本
投資。
2、特點
1)高風險
2)高回報
3)專業性
4)組合性
5)權益性
6)中長期
(六)第十二種模式:投資銀行投資
1、定義:投資銀行投資是指投資銀行將符合法規可動用的資金以股本及其它形式投入於企業的投資。
2、投資銀行的定義
投資銀行是主營資本市場業務的金融機構,現實中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公司、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都是投資銀行機構。
1、特點
1)投資銀行是資本市場的核心機構
2)投資銀行除了自身的可用資金還有多種融資渠道
3)投資銀行投資原則上參股不控股
4)知名投資銀行投資的企業,實際上已為進入資本市場奠定了基礎
(七)第十三種模式:國內上市融資
1、定義:國內上市融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公司法》及《證券法》要求的條件,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上市發行股票的一種融資模式。
2、企業在國內上交所主板上市融資的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 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3、企業在國內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融資的條件
1)目前在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實行「兩個不變」,即:現行法律法規不變;發行上市標准不變。
2)目前在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實行「四個獨立」,即:運行獨立、監察獨立、代碼獨立、指數獨立。
4、企業國內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1)IPO後總股本不得少於3000萬元
2)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
3)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4)前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
(八)第十四種模式:境外上市融資
1、定義:境外上市融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及境外資本市場的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的一種融資模式。
2、國家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到境外上市融資
1)1999年7月1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2)1999年12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3)2005年10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內企業到境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是我國對外招商引資的新發展
3、目前實際可選擇的境外資本市場
1)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創業板股票市場
2)新加坡交易所股票市場
3)美國紐約交易所和NASDAQ股票市場
4)英國倫敦交易所股票市場
5)德國法蘭克福交易所股票市場其中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創業板股票市場為
國內中小企業境外上市融資的首選股票市場。
(九)第十五種模式:買殼上市融資
1、定義:買殼上市融資是非上市公司在境內外資本市場通過收購控股上市公司來取得合法的上市地位,然後進行資產和業務重組進行發行配股的一種融資模式。
2、殼公司的特點
1)經營業績差
2)行業前景不佳
3)產品市場萎縮
4)股價長期低迷
5)企業債務過重
6)自身無回天之力
四、第三類——內部融資與貿易融資模式
(一)第十六種模式:留存結余融資
1、定義:留存結余融資是指企業收益繳納所得稅後形成的、其所有權屬於股東的未分派利潤,又投入於本企業的一種內部融資模式。
2、特點
1)手續簡便
2)財務成本低
3)增強企業凝聚力
4)企業沒有債務及股權分散的風險
(二)第十七種模式:資產管理融資
1、定義:資產管理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對資產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節省企業在資產上的資金佔用,增強資金流轉率的一種變相融資模式。
2、應收帳款抵押貸款
通過以應收帳款作為抵押取得貸款。
應收帳款抵押貸款的特點是:賣貸方將應收帳款抵押給金融機構,而取得抵
押貸款。但應收帳款仍由賣貸方去負責追索。
3、存貨質押擔保貸款
存貨擔保融資是通過倉儲物品進行質押貸款。
存貨擔保的特點是:企業的存貨必須市場相對暢銷、不易腐壞、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等,以其作為融資的擔保品。
(三)第十八種模式:票據貼現融資
1、定義: 票據貼現融資是指票據持有人在需要資金時,將商業票據轉讓給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余額支付給票據持有人的一項銀行業務。
我國商業票據主要是指銀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2、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1)銀行作為匯票的承兌人,在票面上辦過承兌手續,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
2)銀行承兌匯票持有人,在需要資金時,可申請提前兌現。
3、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1)購貨人作為匯票的承兌人 在票面上辦過承兌手續,承諾到期向銷貨人付款的匯票。
2)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是以企業信用為基礎的融資,如果承兌企業的資信好,商業承兌匯票持有人在需要資金時,可持商業承兌匯票到銀行按一定的貼現率申請提前兌現。
(四)第十九種模式:資產典當融資
1、定義:資產典當融資是指資產所有者,將其資產抵押給典當行而取得當金,然後按約定的期限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融資行為。
我國2001年8月正式實施《典當行管理辦法》。
2、特點
1)當物、當期、當費靈活
2)典當手續簡便快捷
3)典當融資限制條件較少
(五)第二十種模式:商業信用融資
1、定義:商業信用融資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交易雙方通過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貨形成的一種商業信用籌措資金的形式。
2、特點:
1)最原始的商品交易資金周轉的信用方式
2)商業信用能為交易雙方提供方便
3)商業信用可以鞏固經濟合同、加強經濟責任
4)商業信用融資的關鍵是交易雙方都要誠守信用
(六)第二十一種模式:國際貿易融資
1、定義:國際貿易融資是指各國政府為支持本國企業進行進口貿易而由政府機構、銀行等金融機構或進出口商之間提供資金。主要形式有國際貿易短期籌資和國際貿易中長期融資。
2、國際貿易短期籌資
進出口商在商品交易過程中,需要短期融通資金,以促進進出口貿易的有效實現,這些短期資金可以從各國的對外貿易銀行或其它途徑得到解決。
3、國際貿易中長期籌資
國際貿易中長期籌資即指出口信貸,它是以出口國政府的金融支持為後盾,通過銀行對出口商或進口商提供低於市場利率並提供信貸擔保的一種籌資方式。
(七)第二十二種模式:補償貿易融資
1、定義:補償貿易融資是指國外向國內公司提供機器設備、技術、培訓人員等相關服務等作為投資,待該項目生產經營後,國內公司以該項目的產品或以商定的方法予以償還的一種融資模式。
2、特點
1)補償貿易是投資與貿易相結合的活動;
2)補償貿易是商品貿易、技術貿易和國際信託相結合的活動;
3)買方所購進設備款和利息不以現匯償還,而以其所購進設備生產的產品償還。
五、第四類——項目融資和政策融資模式
(一)第二十三種模式:項目包裝融資
1、定義:項目包裝融資是指對要融資的項目,根據市場運行規律,經過周密的構思和策劃進行包裝和運作的一種融資模式。
2、特點
1)項目包裝的創意性
2)項目包裝的獨特性
3)項目包裝的包裝性
4)項目包裝的科學性
5)項目包裝的可行性
(二)第二十四種模式:高新技術融資
1、定義:高新技術融資是指用高新技術成果進行產業化的的一種融資模式。
2、來源:
1)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2)國內民間資本
3)國際機構資本
(三)第二十五種模式:BOT項目融資
1、定義:BOT項目融資是指經政府特許具有相關資格的中小企業一種特許項
目的融資模式。
2、含義
BOT是英文的縮寫,其含義是:投資建設 經營管理 到期移交
3、特點
1)政府主導與參與
2)按市場機制運作
3)由BOT項目公司具體執行
4)BOT項目主要是市政、道路、交通、電力、通訊、環保等資本與技術密集的大型項目
(四)第二十六種模式:IFC國際投資
1、定義:IFC是國際金融公司的簡稱(英文縮寫) IFC是世界銀行集團成員之一。它即是世界銀行的附屬機構,又是獨立的國際金融機構。 IFC 投資的重點是發展中國家中小型企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
2、特點
1)主要向發展中國家私人控股中小企業貸款
2)貸款額度在200—400萬美元之間,最高不超過3000萬美元
3)貸款期限7—15年
4)貸款利息不統一,視投資對象的風險和預期收益而定
5)IFC經常採取貸款投資與股本投資相結合的投資方式
(五)第二十七種模式:專項資金投資
1、定義:專項資金投資是指國家專門投資於中小企業專項用途的資金。
2、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省市政府陸續出台專項資金政策
1)國家財政部、原國家經貿部頒發《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2)各省市相繼出台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六)第二十八種模式:產業政策投資
1、定義:產業政策投資是指政府為了優化產業結構,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而提供的政策性支持投資。
2、種類
1)財政補貼
2)貼息貸款
3)優惠貸款
4)稅收優惠
5)政府采購
六、結束語
1、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選擇運用
1)不同產業、不同階段的中小企業「量體裁衣」 選擇不同的融資模式。
2)傳統產業、高科技產業、重工業、 輕工業、服務業。
3)創辦階段、發展階段、擴張階段、成熟階段、飛躍 階段。
2、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組合運用
1)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可以同時選擇幾種融資模式組合使用
2)銀行貸款 + 補償貿易
3)高新技術 + 增資擴股 + 金融租賃
4)留存結余 + 風險投資 + 上市融資
3、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創新運用
1)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的靈活運用
2)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的創新運用
3)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的創造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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