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特許經營和許可各適用什麼情形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
許可一般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經行政審批才能進行的經營活動
行政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所規定的,設立企業必須申報批準的,或者企業經營范圍屬於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在規定在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前置行政許可以國家工商局編制並以公布的企業登記前前置行政許可目錄為准。
①建設項目名稱、坐落、結構、批准立項單位和文號。
②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和規模(佔地面積、建築面積)。
③擬外銷的房屋建築面積或幢、號。
④工程進度和交付使用時間等情況。
舉例說明如下
生產食品的企業需要〈衛生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燭的需要〈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物流公司需要〈公路營運證〉
這些證等,就是前置性許可經營項目。
『貳』 哪些行業需要做特許經營備案呢
只要進行招商加盟的企業都需要進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
合法加盟招商,從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開始。
法律規定,特許經營人應當在與加盟商首次簽訂加盟合同之日起的15日內向商務部申請特許經營備案,否則將面臨最高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叄』 中國特許經營的有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特許加盟作為一種重要的營銷方式和連鎖經營的主要形式之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為國內企業實現低成本高速度擴張的重要手段,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為規范特許加盟活動的開展,我國商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先後頒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廢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一)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原國內貿易部於1997年11月14日發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這是一個啟蒙性的法規,對於宣傳、普及特許經營模式具有歷史性意義。試行辦法的顯著特點是對商業特許經營進行了准確的定義,明確了特許經營合同主體資格、特許經營合同的基本內容以及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該試行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包括餐飲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而不適用於境外投資人及外資企業在中國內地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中國商業特許經營領域對外國投資人或外資企業是封閉的。中國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承諾在三年內開放市場准入。商務部於2004年12月31日發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5年2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具有如下特點:
(1)明確了特許經營當事人的條件,不僅對特許人的資格有了明確的規定,而且要求被特許人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強調了參加特許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性。
(2)通過強化特許人的義務,明確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的特點是經營方式提供型,而不是產品提供型。特許人在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時,應「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營業象徵的經營手冊」,並「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3)除規定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專門規定了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特許經營合同的「余後效力」,即競業禁止內容。
(4)擬制了信息披露制度,對特許人應當披露的信息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
(5)為了規范特許經營市場秩序,防止以特許經營虛假廣告形式坑害加盟商的行為發生,要求特許人發布廣告宣傳的信息必須具有真實性。
(6)根據中國政府加入WTO的承諾,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明確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市場准入限制,設立了外資企業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特別行政許可制度。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頒布其立法方向符合國際特許經營立法的趨勢,是中國特許經營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於2007年2月6日發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5月1日起實施。商務部於2004年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同時作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是中國特許經營立法走向成熟的標志,也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行政法規。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主要確立了五個方面的制度。
(1)明確了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只有企業可以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第二,要求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第三,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第三方面的條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兩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企業利用特許經營進行欺詐。同時,直營店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便於其他經營者從直營店的經營中較為直觀地了解特許人的品牌、經營模式、經營狀況等。
(2)規定了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對於保證被特許人及時、全面、准確地了解、掌握有關情況,在充分佔有信息的基礎上做出適當的投資決策,防止上當受騙,非常關鍵。因此,有特許經營立法的國家都把信息披露作為核心制度。條例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專設「信息披露」一章,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有關信息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並明確規定了特許人應當提供的信息內容。條例還對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完整、准確,不得遺漏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做出了明確規定。
(3)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由於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政府不宜對其實行行政許可,但又需要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維護市場秩序。為了便於商務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掌握特許人的數量等有關情況,有針對性地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范、監督,也為了有助於潛在的投資者了解特許人的基本情況,做出恰當的投資決策,同時有利於形成對特許人的社會監督,條例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規定了備案的程序以及備案時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文件、資料後,應當予以備案,通知特許人,並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和及時更新。
(4)對規范特許經營合同作了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是明確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特許經營活動在實踐中出現的不少問題和糾紛,與特許經營合同不夠規范有直接關系。為此,條例從三個方面做了規定:第一,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並明確了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第二,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第三,除被特許人同意的情況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
(5)規定了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行為規范。條例針對特許經營活動本身的特點以及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重點對特許人的行為規范作了規定。比如,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特許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等。對被特許人的行為規范,條例也做了相應規定,主要是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三)我國特許經營其他法律我國於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對特許經營的信息披露和備案管理工作做了進一步規定。
『肆』 什麼是國家限制經營什麼是特許經營什麼是禁止經營的
「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這個概念,有其特定含義,與我國計劃經濟時代所常用的「國家專營」這一概念比較接近,下面試分別闡述之。
(一)國家限制經營
「國家限制經營」所涉的項目,筆者認為應指國務院以國發[2004]第20號文件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的項目,該目錄所列的項目包括農林水利,能源,交通運輸,電信、郵政等信息產業,鋼鐵、有色金屬等原材料,汽車、城市軌道交通等機械製造,輕工煙草,城建,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等等,不難看出,皆為與自然資源利用、開發,國計民生,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的項目,這些項目,是國家限制經營的,必須通過嚴格、特定的審批程序方可經營,如果企業沒有獲得批准即經營,其因此所簽訂的合同應為無效。
(二)國家特許經營
隨著我國加入WTO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公共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越來越重要,但政府往往並不想全部由自己去投資,這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尤為如此;而且,單靠政府投資、經營和管理這類基礎設施項目或開發利用國有資源,資金往往不足,經營管理也可能缺乏效力。因此產生了國家特許經營(政府特許經營)這種經營方式,主要是指用特許權的方法開發國家所有的資源或建設政府監管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即政府通過頒發授權書的形式許可經營者從事社會公共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就我國目前而言,近年來國家已經逐漸將一些公用事業基礎建設項目以特許經營的方式交給社會力量參與、經營。
由上不難看出,「國家限制經營、國家特許經營」有其特定的含義及范圍,行政許可?國家限制經營、國家特許經營。
我國合同法強烈地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法律不輕易干預合同的效力,不輕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因此,在認定合同是否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規定的時候,必須審查此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規定是否為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設定。
另外,即使在合同成立時,違反了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規定,但如果在起訴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能補正這一瑕疵的,仍可認定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即體現了這一鼓勵交易的合同法精神。
『伍』 特許經營權和許可證(license)什麼關系
一幟連鎖為您解答:
一、特許經營與許可證經營的概念特許經營(franchise)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許可證(license)是某種非所有人都有權涉及受限制的行為或事件,相關權利機構授予其相關權利的書面證明。許可證經營是法律規定的某些行業必
須經過許可,而由主管部門辦理的許可經營的證明。特許經營是許可證貿易的一種變體,特許權轉讓方將整個經營系統或服務系統轉讓給獨立的經營者,後者則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franchisefee)。二、許可經營與特許經營的比較分析許可證和特許經營兩者既有各自的缺點和優點,又有相互區別的地方。在深入了解了特許經營和許可證經營的優缺點以後,對於有投資意向的企業和投資者來說,在什麼情況下用特許經營?什麼情況下用許可證經營?就成為困擾他們的難題。對於有一定投資實業夢想,自己有足夠的資金,但又沒有特別明確創業目標的,但是能夠負擔特許加盟費的投資者來說,特許經營是非常值得嘗試的一條投資道
路。對於已經獲得成功贏利的特許人來說,他們可以通過吸收眾多的加盟者來擴大自己公司的地理廣度和知名度,從加盟者處收取不菲的加盟費用,通過提供標准化的管理經營模式來擴大生產,實現更大規模的銷售鏈,降低成本和財務風險,實現
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對於加盟者來說,你
掏一筆錢,就能把別人經過長時間積累摸索的成功經營模式買過來,可以說是事半
功倍的事情。
特許經營是一種經營權利,許可證經
營是一種經營憑證。區別於特許人與加盟者的母分公司關系,許可證的許可證人和被授權者是一種合作關系,當被授權者需要在某一無形資產領域比如專利、商標、專有技術方面不必耗費大量投資即可從中獲利時,就可以利用許可證經營,與許可證人簽訂許可證合同。許可證人通過出售自己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來獲得利益。三、對許可經營和特許經營的發展建議
『陸』 特許經營權能否作為出資
特許經營權不能作為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6)貴金屬行政許可特許經營擴展閱讀:
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政府機構授權,准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准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是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
『柒』 生產加工銷售黃金製品是否需要特殊行政許可,法律依據是什麼
生產加工銷售黃金製品不需要特殊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內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容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明確規定取消黃金製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審批和黃金製品零售業務核准。
(7)貴金屬行政許可特許經營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
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繼續對國務院部門其餘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的審核和論證。經研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另將82項行政審批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電子政務建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捌』 特許經營權與獨家經營權的區別
特許經營在我國分為政府特許經營和商業特許經營。一般的特許經營指的是商業特許經營,是一種商業模式。特許經營權是指受許人有償獲得的,經過特許人以合同的形式許可的包括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置權。而許可證一般指的是行政部門頒發的某一方面的許可證書。第一種是商業活動中的權利,第二種是一種行政許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