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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外匯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6-04 17:22:26

Ⅰ 在銀行結匯之後,怎麼在外匯管理局應用平台申報

銀行結匯後是不需要在外匯管理局應用平台做申報的。

外匯管理應用平台有兩個系統。一是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企業需要在收到外匯後5天內進入系統在線申報國際收支平衡,才能進行結匯。

另一個系統是貿易收支核查系統(企業版)。本系統用於進口驗證。企業收到報關單後,在本系統中進行網上核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應用平台是國際收支間接申報系統,統計所有涉外收支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則是統計對外貿易中發生的貿易信貸業務,即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1)2016外匯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

明晰個人購付匯應遵循的規則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個人辦理購匯業務時應認真閱讀並如實、完整申報,作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

強化銀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要求銀行加強合規性管理,認真落實展業原則,完善客戶身份識別。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3號)報告大額及可疑交易。

對於存在誤導個人購付匯、真實性審核不嚴、協助個人違規購付匯、未按規定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等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

對個人申報進行事中事後抽查並加大懲處力度。虛假申報、騙匯、欺詐、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關注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依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行政處罰、進行反洗錢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Ⅱ 新的外匯管理下,中國居民還可以給美股賬戶轉現么

外管局此次強調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實際影響人群主要是新增內購匯個人,對於海外投容資資金增量或有一定影響。
外管局表示,當前我國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實現。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咨詢服務等。
在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國內投資者海外資本市場投資可以通過QDII.QDII是指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是指在人民幣資本項下不可兌換、資本市場未開放條件下,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有控制地,允許境內機構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投資業務的一項制度安排。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QDII基金經理告訴本報記者,境內投資者不用換匯投資QDII基金,還是比較方便,也是合規的。如果說影響,可能未來一段時間會影響QDII換匯的進度。
根據外管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12月末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獲批額度為873.09億美元。

Ⅲ 中國外匯局如何管制易貨貿易

2018年為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防範洗錢、逃稅等違法行為,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再放大招,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公民個人境外年度取現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單日提取現額為1萬元。外匯局強調,新規不影響持卡境外消費和用匯便利性,也不影響個人每年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

根據這項2017年12月30日發布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個人持中國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每年合計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據財新網報道,中國目前對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現的管理,主要依照2015年10月1日開始執行的規定,每張銀行卡每年累計不能超過10萬元,但沒規定幣種。對於個人境外每日的取現額度,則是依照2008年發布的規定,每卡從等額5,000元提高到1萬元。 外匯局負責人表示,對個人境外大額提現交易做出規范,主要出於健全「三反」機制(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考慮。當前非現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國際監管經驗也顯示,大額現金交易往往與詐騙、賭博、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為此,全球各國也普遍加強了大額現金管理。2017年7月,澳門特區政府規定非當地銀行卡在ATM機提現需先進行身分認證,也是強化「三反」機制建設的措施。 電信詐騙犯提空ATM機 2003年以來,中國外匯局就對境外提取現金實施額度管理,中間經過幾次調整,其中2015年和本次調整主要是基於防範洗錢風險考慮。上述負責人介紹,監測發現有人持大量銀行卡在境外提取大額現金,遠超正常消費需要,涉嫌開展違法犯罪活動。一些如電信詐騙、地下錢庄等不法分子利用法規僅對每卡設置額度上限的特點,一人持大量銀行卡在境外監管相對較松的地區套現。 根據外匯局2017年7月一次外匯違規案件通報,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浙江籍陳某等4人以個人及親友名義,辦理100多張銀行卡,在澳門提取港元現鈔,再私下賣給當地商戶或賭場,涉及金額4.76億元。最後,浙江里安市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決陳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此外,一些跨境電信詐騙也採用境外取現方式,套取境內詐騙得來的資金。不法分子每人持有數十張境內銀行卡接收受害者匯款,再選擇在一些監管鬆散的地區取現,甚至出現過把當地ATM機取空的情況。 每年5萬美元購匯不受影響 外匯局負責人強調,《通知》只是規范境外取現,並不影響刷卡消費,更不佔用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個人出境旅遊、商務、留學所涉食、宿、行、購等經常項目下交易,均可使用銀行卡支付,刷卡消費並不受任何影響。 外匯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將個人境外取現年度額度設為10萬元,因根據統計2016年有81%的境外提現金額在3萬元以下。因此,將境外提現每人年度額度設定為10萬元,既可滿足正常提取現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數違法人士大額提取現金。 若有真實合規境外大額現金使用需求,可以依據《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如依法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根據法規,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需向銀行或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新規實施後,海外華人與境內親屬資金往來將受影響,由於取現額度受限,大額資金需要通過匯款。另外,海外留學生今後也需刷卡消費。

Ⅳ 多人向境外同一個人匯款有限止嗎

多人向境外同一個人匯款是有限制的,達到一定標准會觸犯「分拆匯款」禁令。

根據外管局的規定,以下行為將被界定為「分拆售匯」行為:

1、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2、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

3、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等;

以上行為均將界定為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俗稱「螞蟻搬家」),一律進入黑名單,違規者將被剝奪兩年合計10萬美元的換匯額度。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從2016年1月起將嚴格執行「分拆匯款」禁令,完善個人外匯業務「關注名單」管理,將存在借用他人額度辦理結售匯行為的個人,直接列入「關注名單」——即所謂「黑名單」,違規者將被剝奪兩年合計10萬美元換匯額度。

雖然外匯局解釋,「關注名單」不是「黑名單」,但就此次禁令來看,所有進入「關注名單」的人,兩年內如需換匯的話,需要提供「交易額」證明方。

(4)2016外匯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實際上,這個被稱為個人購匯黑名單的「關注名單」,早在2015年9月就已經開始,只不過一直沒有嚴格執行而已。不過從2016年1月開始,禁令已經嚴格執行。

據業內人士分析,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通知稱個人旅遊、留學換匯受到較小影響。以澳洲留學為例,每年幾萬澳幣的學費、生活費在5萬美金的限額內都可以搞定,影響最大的還是投資、買房一族,現在要想把大把的人民幣匯出來難度明顯加大了。

進入「關注名單」的個人恐怕在任意銀行換匯都將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督。外管局表示,將依託新系統強化「關注名單」管理和非現場監測,集中採集、集中分析、集中發布相關數據,實現「關注名單」全國共享。這意味著,超額換匯者將難以遁形。

受到影響的還包括不少內地企業,政府有意願收緊對他們的資金管理。中國商人希望將資金匯出境外,而政府則注意到了資金外流現象,因此正採取應對措施,多管齊下。

網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Ⅳ 外匯管理局最新消息

國家外匯局之前發了一些關於外匯管理的一些新規,將在2016年1月1日開始實行,投資版者可能會在最後一天換權成美元現金。今年10月,外匯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開展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試運行有關工作的通知》,擬於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正式上線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望採納~

Ⅵ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范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范圍,一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採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注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各中資試點銀行資格的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提出進行試點工作的申請。
第五條近兩年來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合格檢查中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且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能以規范的文本格式准確、及時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有關外匯從業人員,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培訓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各中資銀行憑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一)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內控制度;
(三)按規范的文本格式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各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登記。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月發生的"自營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第十一條已辦理定期登記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如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變動,應於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有擔保的國內外匯貸款在履約後應注銷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立、注銷帳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自行開立或注銷本銀行項下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戶。還貸專戶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監督貸款專戶及還貸專戶的收支。
第十五條每筆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一個貸款專戶;經常項目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開立或注銷的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情況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
第五章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照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各在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在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的,以及試點范圍以外的還款,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經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核准後到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銀行審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業申請;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還舊、外匯展期合同);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入帳憑證。
第二十條各銀行應依據貸款合同中有關內容條款及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1996年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審核此筆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應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本息償還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貸款合同中的內容一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北京外匯管理部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中資試點銀行有關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上述業務。對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5個工作日前)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國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Ⅶ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Ⅷ 從國家外匯局網站了解我國現行外匯管理的措施和人民幣匯率的相關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副司長王春英發言過,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和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內將加容快。2016年,為推進外匯市場發展,國家將推出一系列措施。

  1. 完善外匯衍生品市場,擴大企業運用衍生品管理匯率風險的功能,支持個人開展衍生品交易。

  2. 豐富外匯市場參與者類型,引入合格境外主體,推動外匯市場對外開放。

  3. 完善交易,清算,信息等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4. 加強從業人員素質,投資者風險教育。

Ⅸ 2016年公司在深圳中行辦理外匯帳戶要准備哪些資料

2016年企業在深圳中行申請外匯帳戶需要准備以下資料:

一、辦理條件:

  1. 外匯登記證

  2. 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3. 預留銀行的印鑒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 企業的法人代碼證

  5. 開戶申請

  6. 外商投資企業開立資本金需提供由外管局簽發的開戶核准件

二、業務功能

1. 下列外匯可存入本存款賬戶
(1)由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匯入、攜入或寄入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如為外鈔,需按當日的外鈔買入牌價和外匯賣出牌價套算成外匯入賬。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幣票據,需經銀行辦理托收,收妥後方可入賬。
(2)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保存的外匯。
(3)外商投資企業所持有的外匯。
(4)國外金融機構持有的外匯。
(5)其他符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外匯。
2. 本賬戶的存款幣種
美元、港幣、日元、英鎊、歐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新加坡元等,以其他外幣存入,按存入日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上述任意一種貨幣入賬。
3. 本賬戶的其他功能
(1)可匯款至境外。匯出款項的貨幣種類原則上應與外幣存款的貨幣種類相同,如匯出其他種類貨幣的外匯,按外匯買賣辦理。
(2)可轉入本單位在存款銀行或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其他外幣存款賬戶。
(3)根據存款單位所屬人員的離境需要,可憑有關證明酌情提取外鈔。

Ⅹ 國外匯款到國內個人有額度限制嗎

從美國把美元換人民幣匯到中國的額度是每人每年5萬美元。

1、原則上不允許境外公司匯到國內個人賬戶,基本上到國內銀行就卡住了,必須提供所謂貿易憑證。才能入到個人賬戶里。

2、境外私人匯的,也不允許在附言中出現貨款、發票、合同等貿易字樣,處理辦法同上。

3、1-2點中不論多少錢,不符合條件均不入賬原路返回。也就沒有所謂額度的概念。如果允許入賬,只要不是很大金額,都可以入賬,所謂很大是多大,各銀行標准不一,每次5萬美元以下基本沒問題,如果太多了,銀行反洗錢部門會注意的。只有一點點匯。也就是說,對守法公民來說,額度不限。

4、但是存在銀行的美元要換成人民幣,就有額度限制。每人每年5萬美元。想突破額度限制,只有多找幾個身份證。

(10)2016外匯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對境內和境外個人外匯匯出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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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2016外匯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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