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對已經凍結的股票進行變賣 需要什麼手續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按照法定許可權需要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二、人民法院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協助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協助查詢、凍結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時,有關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出具相關證件和有效法律文書。 執法人員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簽收有關法律文書並協助辦理有關事項。 拒絕簽收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查詢客戶和證券公司的證券賬戶、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內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序的余額、余額變動、開戶資料等內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依法向證券公司查詢客戶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內的余額、余額變動、證券及資金流向、開戶資料等內容。 查詢自然人賬戶的,應當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查詢法人賬戶的,應當提供法人名稱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注冊登記證書號碼。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並加蓋業務專用章。查詢機關對查詢結果有疑問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在必要時應當進行書面解釋並加蓋業務專用章。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凍結、扣劃相關證券、資金時,應當明確凍結、扣劃證券、資金所在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期限,所凍結、扣劃證券的名稱、數量或者資金的數額。扣劃時,還應當明確擬劃入的賬戶名稱、賬號。 凍結證券和交易結算資金時,應當明確凍結的范圍是否及於孳息。
Ⅱ 警察可以查封老賴的股票賬戶並且直接變賣股票兌現來償債給債權人嗎
1、對警察來說,只有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強制執行時,才有老賴一說。
2、法院可以內凍結股票賬戶,並容委託證券公司強制賣出變現,兌現給債券人。
警察是沒有權利直接查封賬戶的,可以要求證券公司協查賬戶的一切信息。除非帶著判決書來的。
Ⅲ 股票等資產需要變賣後計算資產嗎
股票、債券等本身就是充分的流動資產,可直接通過相關材料予以證明。
Ⅳ 如何立即變賣股票
只要你的委託價格低於市場成交價,就可以立即變賣股票.
Ⅳ 股票每股凈資產高於股價,為什麼不收購股票然後變賣資產獲取收益
如果想來變賣資產,那必自須絕對控股。
沒有這樣做因為1、實際拍賣就不值錢了
2、在不是一股獨大的情況下是沒有權利變賣資產的,那些跌破凈資產的公司一般是國有控股。而且國家規定不允許個人持股超過一定比例。市場依然是不夠市場化的
Ⅵ 企業未上市前購買的原始股,到上市後漲了10倍,那這個股份可以流通成股票變賣嗎
當然可以流通了,具體時間按照股權轉讓看下股票是否有限售,如果沒有限售,上市當天就可以變現。
已經上市就是已經是股票了,二級市場股票軟體上直接賣出即可套現。
Ⅶ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 對股民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有多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版析。
一般可以從三種權角度看:
從好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資產重整、調整經營的需要。如出售虧損的副業資產,回歸主業,也許是個好事。
從中性角度看,出售資產是調節利潤、平滑財務指標的需要。如公司經營利潤下滑,通過出售子公司股權或副業資產,兌現投資收益,使每股利潤好看一些或者是保殼的需要。
從壞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之一。如上市公司投資一個項目,花了好多錢培育市場、提升競爭力,但在即將盈利前因為虧損(或許是故意做出來的也不一定)低價賣掉了。
在我看來,不管是那種情況對公眾股東都不是什麼好事。為什麼這么說呢?一個上市公司,如果以前為了多元化經營投資失敗,折價賣掉資產對股東來說也不是好事,不如當初不投專心主業。對於為了財務報表出售資產,說明公司經營不利,對股東來說也不是福音。對於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就不用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