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布《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通知之規內定:
1、第四十四條:容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有下列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撤銷外匯賬戶,通報批評,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
(二)出借、串用、轉讓外匯賬戶;
(三)擅自改變外匯賬戶使用范圍;
(四)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外匯賬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外匯賬戶;
(五)違反其他有關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2、第四十五條:開戶金融機構擅自為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開立外匯賬戶,擅自超過外匯局核定內容辦理賬戶收付或者違反其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❷ 《專業技術人員權益保護》考試試卷
{《專業技術人員權益保護》考試試卷·答案} + {各章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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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權益保護》考試試卷·答案
是非題
1. 在法治社會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只靠法律的規定和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就能實現。 (2分)得分 2
否
2.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某項專業技術資格後即可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2分)得分 2
否
3. 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是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考試時間和統一評分標準的考試。 (2分)得分 2
是
4. 專業技術人員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5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專業技術人員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應當同意訂立。(2分)得分 2
否
5. 作為人身權的主要形式,人格權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和內容,是一個自然的人成為社會意義上的人和法律主體的必要條件。 (2分)得分 2
是
6. 公司的最大特點就是具有法人資格,即在眾多的投資人以外,法律又摸擬出一個主體,由它來獨立對外承擔責任。 (2分)得分 2
是
7. 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形式,其發起人至少有5個,其中須有過半的發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例外的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個,但必須採用募集設立的方式。 (2分)得分 2
是
8. 我國公司制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三種。 (2分)得分 2
否
9.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連帶責任的企業。 (2分)得分 2
否
10. 在合同發生重大誤解情況下法律允許受害的一方自行變更其合同。 (2分)得分 2
否
11. 「表見代理」規定,交易對方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訂立的合同有效。 (2分)得分 2
是
12.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後50年,截至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分)得分 2
是
13. 兩人以上合作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即便合作作品分割使用,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也不能單獨享有著作權。 (2分)得分 2
否
14. 商店銷售假冒的「中華」牌香煙,不能認定為該商店侵犯了「中華」牌商標。 (2分)得分 2
否
15. 技術服務是指當事人將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提供的服務。 (2分)得分 2
是
16. 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是指技術秘密擁有者將自己技術秘密許可他人使用、由使用者向許可方支付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2分)得分 2
是
17. 我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設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等5個。 (2分)得分 2
是
18. 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專利侵權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分)得分 2
否
19. 只要勞動者事實上已經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且為其提供有償的勞動,就應當適用勞動法。 (2分)得分 2
是
20. 與一般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不同的是,仲裁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2分)得分 2
是
單選題
1. 下列專屬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權益是( ) (2分)得分 2
取得與職稱相應待遇的權利
2. 下列屬於法律性權益(法益)的是( ) (2分)得分 2
損害賠償
3. 下列專業技術資格中通過全國統考取得的是( ) (2分)得分 2
計算機程序員
4. 通過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人員所取得的《資格證書》的統一印製機關的( ) (2分)得分 2
省人事廳
5. 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 ) (2分)得分 2
1000萬元
6.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法律規定股東的條件是( ) (2分)得分 2
2人以上50人以下
7. 下列作為國家規定的審計是指( ) (2分)得分 2
行業審計
8. 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通過合同將該財產出售、出租等的合同是( ) (2分)得分 2
效力待定合同
9. 下列中實行強制注冊的商品商標有( ) (2分)得分 2
紅塔山
10. 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取的形式是( ) (2分)得分 2
書面形式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制訂於( ) (2分)得分 2
1988年
12. 按照法律規定,商標有效期屆滿後的寬展期為( ) (2分)得分 2
6個月
多選題
1. 目前較為流行的薪酬激勵方式主要有( ) (2分)得分 2
年薪制
技能工資
靈活福利
員工持股計劃、期權制
2. 下列屬於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是 (2分)得分 2
親自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
3. 受雇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情形是( ) (2分)得分 2
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 我國正在建設中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 ) (2分)得分 2
社會保險
社會救濟
社會福利
社會優撫
5.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是( ) (2分)得分 2
前一次的股份已經募足,並且時間間隔1年以上
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並且可以向股東支付股利
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公司預計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率
6. 可以認定民間借貸無效的情形有( ) (2分)得分 2
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7. 通常影響企業投資回報的主要因素是( ) (2分)得分 2
企業盈利率
稅收
企業分配方式
8. 訂立合同的方式可通過( ) (2分)得分 2
書面的方式
口頭的方式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的方式
拍賣或招投標的方式
9.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 ) (2分)得分 2
平等、自願、公平
誠實信用
遵守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
10. 執行本單位任務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 (2分)得分 2
從事本職工作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本職工作之外,接受單位分配的任務完成的發明創造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完成的與其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11.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分為( ) (2分)得分 2
獨占許可合同
獨家許可合同
普通許可合同
12. 國家級技術秘密在國內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該項技術的( ) (2分)得分 2
密級
保密期限
保密內容
13. 我國對專利侵權案件有一審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 ) (2分)得分 2
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
14. 法律規定,侵犯知識產權視情節不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 (2分)得分 2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
15.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專利權,要看( ) (2分)得分 2
行為人是否未經權利人許可實施其專利
行為人實施專利是否為生產經營目的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
16.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規定的勞動爭議處理范圍主要包括( ) (2分)得分 2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等而發生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適用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勞動爭議
17. 引起勞動爭議的原因通常是( ) (2分)得分 2
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而產生糾紛
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而產生糾紛
18. 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書應當符合的條件有( ) (2分)得分 2
請求人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
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根據
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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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權益保護》各章節作業·全部正確答案
作業1.1 總分:100 你的得分:100 成績:100
描述:
要求: 必須
是非題
1. 在法治社會里,一切社會性權利都上升為法律性權利。 (10分) 得分 10
否
2. 職業道德是一個國家社會經濟正常運行並不斷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基礎。 (10分) 得分 10
是
單選題
1. 下列各項中屬於法律性權益(法益)的是( ) (20分) 得分 20
損害賠償
多選題
1. 以下哪些屬所在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 (30分) 得分 30
IT企業研究室的軟體員
建築設計院設計室的設計師
2. 下列中受法律保護的權益有( ) (30分) 得分 30
勞動權
擇業權
發明權
作業2.1 總分:100 你的得分:100 成績:100
描述:
要求: 必須
是非題
1. 專業技術資格的考核認定是由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進行。 (10分) 得分 10
否
2. 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是指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考試時間和統一評分標準的考試。 (10分) 得分 10
是
單選題
1. 通過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人員取得的《資格證書》由( )統一印製。 (20分) 得分 20
省人事廳
多選題
1. 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 )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30分) 得分 30
企業和事業單位
非公有制經濟實體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
2. 國家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應當通過( )等形式取得. (30分) 得分 30
職稱評審
資格考試
考核認定
作業2.2 總分:100 你的得分:100 成績:100
描述:
要求: 必須
是非題
1. 勞動合同在法律上屬於「諾成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無論是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並生效。 (10分) 得分 10
否
2. 作為人身權的主要形式,人格權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和內容,是一個自然的人成為社會意義上的人和法律主體上的必要條件。 (10分) 得分 10
是
單選題
1. 年薪制的薪酬是以年為計算單位,分為( )兩個組成部分。 (20分) 得分 20
基本工資和風險薪金
多選題
1. 受雇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 )。 (30分) 得分 30
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 引起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是( ) (30分) 得分 30
合同主體不合格
合同內容不合法
意思表示不真實
合同形式不合法
作業3.1 總分:100 你的得分:100 成績:100
描述:
要求: 必須
是非題
1. 我國對注冊資本的法律要求,除規定注冊資本限額外,對內資公司實行授權資本制,對中外合資、合作的有限公司,實行實繳資本制。 (10分) 得分 10
否
2. 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形式,其發起人至少有5個,其中須有過半的發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例外的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個,但必須採用募集設立的方式。 (10分) 得分 10
是
單選題
1.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法律規定股東的條件是( )。 (20分) 得分 20
2人以上50人以下
多選題
1.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退出合夥,可以分為( )三種。 (30分) 得分 30
任意退夥
法定退夥
除名
2.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形式可以是( ) (30分) 得分 30
貨幣
實物
工業產權
土地使用權
作業3.2 總分:100 你的得分:100 成績:100
描述:
要求: 必須
是非題
1. 產業政策、行業標准、企業設立審批、企業設立登記都是市場准入制度的組成部分或相關內容。 (10分) 得分 10
是
2.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提風險,並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連帶責任的企業。 (10分) 得分 10
否
單選題
1. 下列哪些所得應按超額累計稅率繳納所得稅? (20分) 得分 20
工資、薪金
多選題
1. 通常影響企業投資回報的主要因素是( )。 (30分) 得分 30
企業盈利率
稅收
企業分配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規定企業不得有違法的行為是指( ) (30分) 得分 30
套匯行為
逃匯行為
擾亂金融行為
作業3.3 總分:100 你的得分:100 成績:100
描述:
要求: 必須
是非題
1. 「表見代理」規定,交易對方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訂立的合同有效。 (10分) 得分 10
是
2.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債務人的這種行為的一種權利。 (10分) 得分 10
否
單選題
1. 無效合同是在下列( )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20分) 得分 20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多選題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 )。 (30分) 得分 30
平等、自願、公平
實誠信用
遵守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
2. 當事人違反合同承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 ) (30分) 得分 30
實際履行
損害賠償
違約金
定金
作業4.1 總分:100 你的得分:100 成績:100
描述:
要求: 必須
是非題
1. 專利權是專利法賦予發明創造合法所有人獨占實施其發明創造的權利。 (10分) 得分 10
是
2.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即便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也不能單獨享有著作權。 (10分) 得分 10
否
單選題
1. 對下列實行強制注冊的商品商標是( )。 (20分) 得分 20
紅塔山
多選題
1. 下列屬於著作權的精神權利是指( )。 (30分) 得分 30
發表權
署名權
修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
2. 授予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 (30分) 得分 30
新穎性
創造性
實用性
作業4.2 總分:100 你的得分:100 成績:100
描述:
要求: 必須
是非題
1. 《合同法》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 (20分) 得分 20
是
2. 技術服務是指當事人將自己掌握的技術知識許可他人使用的服務。 (20分) 得分 20
否
多選題
1. 除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無效的一般規定適用於技術合同外,引起技術合同無效的原因還涉及( )。 (20分) 得分 20
非法壟斷技術,妨害技術進步的
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
2.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分為( )。 (20分) 得分 20
獨占許可合同
獨家許可合同
普通許可合同
3. 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採用( ) (20分) 得分 20
一次總算、一次總付
一次總算、分期支付
提成支付
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
作業4.3 總分:100 你的得分:100 成績:100
描述:
要求: 必須
是非題
1. 獲國家技術發明獎的技術發明應當具備的條件是前人當未發明或者當未公開;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20分) 得分 20
是
2.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金。 (20分) 得分 20
否
多選題
1. 秘密級科學技術的基本特徵是( )。 (20分) 得分 20
先進性
實用性
獨特性或獨有性
秘密性
2. 國家級技術秘密在國內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該項技術的( )。 (20分) 得分 20
密級
保密期限
受讓方承擔的保密義務
3.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級劃分為( ) (20分) 得分 20
絕密級
機密級
秘密級
作業5.1 總分:100 你的得分:100 成績:100
描述:
要求: 必須
是非題
1. 解決勞動爭議應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0分) 得分 20
否
2. 只要勞動者事實上已經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且為其提供有償的勞動,就應當適用勞動法。 (20分) 得分 20
是
多選題
1. 引起勞動爭議的原因通常是( )。 (20分) 得分 20
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而產生糾紛
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而產生糾紛
2.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主要有( )。 (20分) 得分 20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人民法院
3.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原則是( ) (20分) 得分 20
著重調解,及時處理
在查清事實基礎上,依法處理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作業5.2 總分:100 你的得分:100 成績:100
描述:
要求: 必須
是非題
1. 著作權合同糾紛的仲裁屬一般民事仲裁,需由雙方協議才能提起仲裁。 (20分) 得分 20
是
2. 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專利侵權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分) 得分 20
否
單選題
1. 在方法專利侵權訴訟中,關於舉證責任的承擔方,下列( )說法是對的。 (20分) 得分 20
由被告承擔
2. 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間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 (20分) 得分 20
3個月內
多選題
1. 法律規定,侵犯知識產權視情節不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 (20分) 得分 20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
❸ 非法外匯交易如何處罰
境內機構非法使用外匯行為包括:
(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
(2)擅自經外幣作質押;
(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
(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境內機構有上述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法律禁止在銀行和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以外從事私下外匯交易。對於申購的外匯如果暫時不用,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拋售,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應當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❹ 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可以貸款么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債的宏觀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門對使用外匯資金的決策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的通知)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外債登記和統計監測系統。不論是直接從境外籌借,還是國內轉貸款,均要列入國家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進行登記」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外匯(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是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以外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外匯資金:
1、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外國政府轉貸款;
2、國際金融轉租賃和國內外匯租賃;
3、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4、其它形式的轉貸款。
第三條國家對轉貸款實行全面的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管部門)負責轉貸款的登記、管理和還本付息的審批工作。
第四條凡使用轉貸款的單位,應在每筆借款合同或轉貸的議簽定後的十天之內,持生效的合同或轉貸協議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領取轉貸款登記證。
第五條支用轉貸款後,使用單位應分別按下述情況及時填寫轉貸款登記證,並將其影印件於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
1、使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單位,在收到貸款的支款通知書時填寫;
2、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的轉貸款,在貸款支付後填寫;
3、在國內開立周轉金帳戶的轉貸款,在周轉金存入帳戶填寫;
4、採用租賃方式的轉貸款,在正式起算租金時填寫。
第六條轉貸款到期還本付息或償付租金時,使用單位應持轉貸款登記證和還本付息或償付租金通知單,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續。開戶行憑外管部門開出的核准件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續。
第七條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畢後,使用單位應依據開戶行付款憑證填寫轉貸款登記證,並將其影印件於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
第八條使用單位在辦完每筆轉貸款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應在一周之內向所在地外管部門繳銷轉貸款登記證。
第九條直接用外匯現匯或額度償還轉貸款債務的中間轉貸管理部門,同樣需要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但可採用月報表形式。
第十條開戶行要嚴格執行憑轉貸款登記證和核准件辦理轉貸款的調入、償還及租金支付手續的規定。在辦理收付手續後,應將收付憑證及時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一份,保證登記工作雙線核對制的實施。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上述規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所涉借款金額3%以下等值人民幣的罰款。
第十二條對本辦理公布之日前未清償的轉貸款,應在公布之日起至今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對使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逐筆登記確有困難的地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委託債權人代理登記,採用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編制的轉貸款月報表形式。
第十四條本辦法於1989年11月15日開始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❺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八章 罰 則
第五十四條 企業和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對違反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企業代理進口業務委託方違反規定付匯,或代理出口業務代理方未按規定收匯的,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非法結匯的,由外匯局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一)未正確提供信息,導致貿易收匯未能進入待核查賬戶,且辦理結匯;
(二)代理出口業務,由委託方收匯。
第五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由外匯局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違反外債管理規定;
(二)代理進口業務,代理方未付匯,且違反外債管理規定。
第五十八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匯局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審核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二)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
貨幣兌換特許經營機構、金融機構簽約外幣代兌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違反本細則規定,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
(二)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提交有效單證、資料或者提交的單證、資料不真實;
(三)未按本細則及相關規定將貿易收匯納入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收支超范圍、待核查賬戶之間資金相互劃轉等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四)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等手續;
(五)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核查。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留存相關資料或留存不全;
(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登錄監測系統扣減企業對應可收付匯額度;
(三)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向外匯局報告。
❻ 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內容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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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批復,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收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①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健全出口收匯核銷制度的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❼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基本內容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但是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
第四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後,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金融機構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機構所在地;
(四)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更換情形。
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金融機構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並應當按照規定經財政部門批准。
未經依法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金融機構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金融機構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吊銷該金融機構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金融機構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該代表機構。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從事賬外經營行為:
(一)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賬、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二)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業務在同一賬戶內軋差處理;
(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賬冊;
(四)其他方式的賬外經營行為。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的,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
金融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不得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資金損失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五)違反規定為客戶多頭開立賬戶;
(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從事拆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借資金超過最高限額;
(二)拆借資金超過最長期限;
(三)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四)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路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五)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拆借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為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擔保,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自用不動產、股權、實業等投資活動。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不得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海關辦理對納稅人存款的凍結、扣劃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造成稅款流失的,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不得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商業銀行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財務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規模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吸收非集團成員單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團成員單位發放貸款;
(三)違反規定向非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
(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行為。
財務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財務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財務公司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辦理委託、信託業務名義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委託、信託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信託投資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務,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繳納的罰款和被沒收的違法所得,不得列入該金融機構的成本、費用。
第三十條對中國人民銀行所屬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的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證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❽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
一、逃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套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行為
定義: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行為
定義:指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
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匯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❾ 對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應給予哪些處罰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專,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屬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❿ 違反外匯管理應該移交什麼機關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97年4月8日對外公布並施行了《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以下簡稱《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實施,使外匯檢查工作更趨於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應嚴格按照《程序》的規定進行。下面對《程序》的內容作出詳細介紹。
一、基本原則
為確保外匯管理局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外匯檢查工作程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由行為發生地外匯管理局負責。
三、外匯處罰訴訟時效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情節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減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主動向外匯局坦白交代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檢查、真誠悔改的。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人脅迫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
(3)配合外匯局查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5)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
3.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免予處罰。
五、外匯檢查的立案程序
外匯管理局對通過舉報、自查自報、其他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交辦或移送、外匯管理局檢查發現等渠道反映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對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外匯檢查的實施
1.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或本局介紹信。檢查應制發「檢查通知書」,提前5天通知當事人。
2.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調查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詢問當事人應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檢查人員應在筆錄末頁簽名。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並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3.對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應當說明來源和出處,並由出證人簽名並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又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清單,外匯管理局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七、外匯檢查的處理
1.外匯管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須製作「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向當事人說明准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外匯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停業、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或罰沒款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在「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檢查人員在違法事實調查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手續完備後,應填寫「檢查報告」。此報告應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4.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復雜或者違法金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以上的,需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由作出處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作出處罰決定後,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住址、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處罰的理由、依據;
(4)作出的處罰決定;
(5)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名稱、印章和期限。
6.對需給予處罰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違法金額超過等值2500萬美元或違法所得超過等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事先應將「檢查報告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和處理意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復後才能處理。
7.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其他逃匯行為」;第四十四條第四款「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五條第四款「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決定前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8.「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填寫「送達回證」。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送達日期以當事人收到之日為准。
八、外匯處罰的執行
1.處罰決定除需立即執行的以外,執行期限一般應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外匯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提出復議申請或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及其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應通知當事人到指定銀行辦理繳納罰沒款手續,並持交款憑證報送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存檔。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應將全部材料及時存檔。存檔期限為5年。
九、外匯檢查的復審
外匯管理局實施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原承辦局有關負責人責令復審後進行糾正(原承辦局)自行復審糾正的處罰決定,必須經當地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批准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
無法定處罰依據的;
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的;
違反規定的處罰程序的。
在復議期限內,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一般應適用復議程序。但被申請人(原承辦局若採取復審程序糾正自己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且當事人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可適用復審程序。外匯管理局經過復審糾正自己的處罰決定的,應制發「復審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十、外匯檢查的簡易程序
檢查處理下列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處罰依據,需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應給予對個人處罰款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在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簡易程序包括如下內容
(1)向當事人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
(2)告知當事人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事實以及適用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制發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使用時經主管檢查的有關負責人批准後填發;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送達當事人。
十一、法律責任
1.外匯管理局施行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處罰種類、性質的;
(3)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的;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規定的。
2.檢查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外匯管理局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