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票外匯 >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發布時間:2021-06-25 07:57:57

① 關於付匯代扣代繳稅費問題

 你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因此,境內個人向境外匯款單筆支付超過5萬美元用於學費的,屬於境內個人境外留學因私用匯,不需要到國稅辦理對外支付備案。所以,以個人名義付匯,稅務風險較小。但是企業承擔了高管的學費,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高管的個人所得稅。並且,相關費用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② 急求」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英文版

To implement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current number of financial advice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Guo Ban Fa [2008] No. 126), to further promote trade facilitatio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has decided to implement the reform of import payment verification system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import verification reform) pilot to graally import payments in the amount written off by the verification of each transaction, from on-site verification to the off-site verification by the behavior of regulatory changes to the main control. Foreign Exchange using the "trade receipt and payment verification system"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verification system") acquisition of imports of goods and funds unit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import unit volume as the main off-site verification and monitoring of early warning, identification of abnormal money flows and transactions, combined with on-site supervision and verification of the assessment categories of imported units, the implementation of category management.

③ 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如何獲取《備案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五、備案人可通過以下方法獲取《備案表》:
(一)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二)從主管稅務機關官方網站下載。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④ 求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的具體流程。

一、業務概述

中國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特定外匯資金的,除規定的情形外,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二、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40號)

三、申請條件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 5 萬美元以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 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 40 號)所列外匯資金。

四、辦理材料

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加蓋公章、個人的要簽名)。

2、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者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3、個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4)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⑤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加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決定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地區試點。現公告如下: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見附件,以下簡稱試點法規),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試點地區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試點地區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試點地區外匯局結合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試點法規情況,動態調整分類結果。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監管期屆滿後可升級為A類。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四、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企業出口報關仍按現行規定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全國推廣後,海關總署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 試點地區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嚴厲打擊騙稅、走私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退稅、出口報關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試點期間,其他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試點地區以本公告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
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

⑥ 還會被地稅要求在網站提交《對外支付管理》電子文件和到地稅櫃台提交紙質文件嗎

在貴州數字圖書館中,不能直接瀏覽全文時,通過提交電子郵箱等相關信息獲取電子全文的方式的稱為什麼?( ) 文獻傳遞 你好請問電子郵箱

⑦ 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非正常貿易的售付匯文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匯發[2008]64號(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8]64號
成文時間:2008-11-25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完善國家外匯管理和稅收管理,現就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稅務證明》,見附件):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
二、本通知所稱服務貿易,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交易行為。
本通知所稱收益,包括職工報酬、投資收益等。
本通知所稱經常轉移,包括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對於本通知第一條所列的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審核境內機構或個人提交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稅務證明》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單證,並在《稅務證明》原件上簽注支付金額、日期後加蓋業務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備查。
按規定由外匯局審核的上述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准文件辦理,無需審核及留存《稅務證明》。
四、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墊付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境內運輸企業在境外從事運輸業務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六)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對外支付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應當按規定提交稅務證明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107號)的規定執行。
六、境內機構和個人申請《稅務證明》的辦理程序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七、各地外匯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定期交換信息。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58號)同時廢止。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⑧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加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決定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地區試點。現公告如下: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見附件,以下簡稱試點法規),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試點地區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試點地區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試點地區外匯局結合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試點法規情況,動態調整分類結果。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監管期屆滿後可升級為A類。 試點地區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嚴厲打擊騙稅、走私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退稅、出口報關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試點期間,其他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試點地區以本公告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
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

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准 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汽車金融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2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 書面申請; 2. 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
3.利潤產生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應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
5.申請前一日自有外匯賬戶銀行對賬單;
6.其他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所分得的利潤、紅利已繳納所得稅。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經營外匯業務的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付匯後外匯資本金符合相關規定; 2.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匯出利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到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費用匯出核准 法規依據 1.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 2.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批復文件(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境外上市費用的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4. 應當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5.其它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1.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應當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確有需要從境內匯出的,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當持相關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2.境外上市費用包括應支付境外監管部門、交易所、保薦人、承銷商、律師、審計師、評估師、銀行等境外機構的交易費、交易征費、登記費、承銷費、託管費(僅限於發行境外存托憑證)、印刷費等與境外上市行為相關的合理費用。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 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 2.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匯出上述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將有關數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

閱讀全文

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招商理財產品有哪些 瀏覽:120
上海菁葵投資管理公司 瀏覽:386
高管信託設計 瀏覽:155
單項評估貸款 瀏覽:912
5300美元多少人民幣 瀏覽:992
抓取股票數據 瀏覽:699
銀行不上班匯外匯 瀏覽:292
螺紋鋼期貨個人 瀏覽:752
南方戰略配置基金公告 瀏覽:120
銀行外匯幾天 瀏覽:698
萬致外匯騙局 瀏覽:216
樞軸點外匯 瀏覽:22
期貨交易數據分析作用大師 瀏覽:199
建設期利息可以用貸款歸還嗎 瀏覽:255
南方科技創新偏股混合基金 瀏覽:780
如何看盤面資金流向 瀏覽:35
千足金耳環圖片及價格 瀏覽:920
福建天養投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瀏覽:986
投融資考核 瀏覽:182
再論投資中國的歷史性機會 瀏覽:604